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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白皮书

(2016-2018年度)

 

前言

 

“执行难”是人民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也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顽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大部署。

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出了“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庄严承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确立了“一年大见成效、两年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努力将上海打造成执行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的工作目标。

2016年以来,我院紧紧围绕“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凝神聚力,真抓实干,挂图作战,攻坚克难,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确保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白皮书聚焦我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对2016-2018年执行工作情况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回顾。

第一部分2016-2018年执行工作情况综述

一、2016-2018年执行工作基本情况

(一)执行质效保持良好态势,结案率稳步提高

2016-2018年,我院共执结各类执行案件25402件,同期结案率99.48%。

其中2016年8343件,2017年8491件,2018年8568件;同期结案率分别为95.38%、99.29%和100.32%。

执结案件数量和同期结案率均稳中有升。

(图一:

2016-2018年执行结案数和同期结案率)

2016-2018年,我院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99.08%;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11.3亿余元,其中执行完毕结案金额107.2亿余元。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合格率95.83%。

(二)执行案件类型丰富,金融案件占比较高

2016-2018年,我院执结的执行案件类型丰富,主要涉及7大类。

以金融借款合同为代表的金融案件居于首位(7148件),占全部执结案件的28.14%;其他占比较多的案件类型依次为执保(财产保全)案件4837件,涉民生案件3453件,民间借贷案件2627件。

(图二:

2016-2018年执结案件类型分布情况)

其中,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完毕率较高。

3453件涉民生案件中,执行完毕的案件有2677件,约占全部执结的涉民生案件的八成。

金融案件的终结本次执行率较高。

7148件金融案件中,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有3315件,占比46.37%,高于全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率约13个百分点。

执保(财产保全)案件保全到位率较高。

4837件执保(财产保全)案件中,保全完毕或部分保全4409件,占比91.15%;保全金额273.36亿元,占裁定应当保全金额的99.87%。

(三)稳妥推进司法救助,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2016-2018年,我院对622件执行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司法救助,救助金额1171万元。

司法救助案件数在涉民生案件的占比为18.01%,司法救助金额在兑现债权金额中的占比为6.48%。

其中,2016年救助311件,救助金额464万元;2017年救助233件,救助金额463万元;2018年救助78件,救助金额244万元。

(图三:

2016-2018年执行司法救助件数和金额)

二、2016-2018年我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举措

(一)立足长效机制,稳妥推进执行体制改革

我院作为上海高院确定的五家执行体制改革先行试点法院之一,严格落实上海高院关于《上海法院推进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内容、步骤和要求,制定《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集全院之力,如期完成了执行裁判庭的设立和执行局内设机构的调整,确立了执行裁判与执行实施相分离的新模式。

经过3年的试点运行,我院执行裁判庭在受理范围、立案标准、证据材料审核、审理流程、与其他部门的衔接等长效机制建设上日臻完善,形成审判权对执行权的有效制约和监督。

(二)强化规范管理,确保执行权依法依规运行

我院根据执行实施案件的特点,一是探索建立执行实施案件集约化办理模式。

实行同类执行行为归口统一实施,执行指挥中心统一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执行司法警察中队分片区专人集中办理线下财产查控,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加强执行案款管理。

落实“e号通”案款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实行“一案一人一账号”,实现执行案件、交款当事人、执行款一一对应。

加大对不明执行案款的清理力度,落实延期发放执行案款审批手续,实现不明执行案款和一个月以上未发放且未审批案款双清零。

三是探索建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以下简称“终本”案件)长效管理机制。

建立“终本”案件承办人负责制,执行团队负责人、局长、分管院长层层把关“终本”案件的结案审批程序,确保“终本”结案符合法律规定;“终本”结案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及时恢复执行。

四是加强执行工作内部监督。

我院制定了《黄浦法院关于对执行案件进行督查的实施意见》,成立了由院长负责、审监庭牵头,政治部、执行局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执行工作专项督查小组,专项督查有财产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终本”案件规范办理、执行信访办理、案款管理、网拍工作、依法实施执行强制措施、拒执犯罪追究工作、“执转破”工作以及裁判文书上网率等。

(三)依托信息化,切实发挥执行指挥中心功能

我院围绕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的要求,切实发挥执行指挥中心在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中的枢纽作用,突出执行指挥中心对执行工作的服务、监督和管理功能。

我院已实现执行指挥中心专人负责,涵盖事项委托、远程指挥、质效管理、上传下达、网络查控等工作职能。

委托开发的执行指挥案件数据管理系统已上线试运行,基本实现了执行工作“一竿子插到底”,对每个执行法官名下的案件进行动态管理、实时监督、有效服务。

(四)开展专项行动,集中解决突出问题

我院积极开展各类执行专项行动,并推动其常态化。

一是连续开展清晨集中执行行动。

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连续开展清晨集中执行行动,累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157人次,采取拘留措施143人次,累计执行到位金额800余万元。

二是持续打击恶意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行为。

2016-2018年,我院先后对2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件作出有罪判决。

三是定期开展涉民生专项执行行动。

2016-2018年,我院针对追索劳动报酬案件、追索“三费一金”(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案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等涉民生案件开展专项执行,开辟涉民生案件绿色通道,加大财产查控力度,依法用足用好被执行人信用惩戒、限制出境、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妥善运用司法救助。

在涉民生专项执行行动中,累计执结各类涉民生案件500余件,执行到位金额2000余万元。

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间开展的“2019年元旦春节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行动”中,我院与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作,共同向27名申请执行人公开发放执行款合计46.8万余元。

四是开展金融“猎狐”专项执行行动。

针对我院金融案件数量多的特点,我院多次开展金融“猎狐”专项执行行动,重拳打击规避、抗拒执行,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在行动中,通过集中上门执行,对抵押房产清场拍卖等,执结了一批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有效维护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了金融服务保障水平。

五是开展房屋腾退专项执行行动。

房屋腾退案件一直是执行中的“骨头案”,我院紧密依靠党委、争取政府支持,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在做好风险评估、做足执行预案的基础上,数次开展房屋腾退专项执行行动,兑现生效法律文书权益,保护申请执行人的产权。

在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我院还全面总结涉房屋执行工作经验,针对房屋清场程序、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安置等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机制。

(五)推进执行联动,加强失信联合惩戒

我院紧密依靠黄浦区委、区政府支持,依托黄浦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区联动,不断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联合惩戒。

2017年12月,由黄浦区委政法委、黄浦区依法治区办和我院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黄浦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意见》经黄浦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下发各部门、单位。

2018年3月,由黄浦区委政法委牵头,我院承办,区委组织部、区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参加的“黄浦区深化执行联动破解执行难推进会”在我院召开,就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加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提出了具体意见。

2018年1月,我院与区公安分局签署了《关于依法加强和规范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实施办法》,就警力协助、司法拘留、打击拒执犯罪等形成了具体实施办法。

我院还依托黄浦区落实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进一步拓展与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项目审批、企业设立、政府采购、税收优惠等方面予以限制,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功能。

(六)注重宣传效果,扩大执行宣传影响

我院始终将执行宣传作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各种新闻平台,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报道专项执行行动成果,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宣传惩治老赖典型案例,引导人民群众理性认识“执行不能”,努力营造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社会氛围。

2016-2018年,我院累计在电视、报刊、网络和其他新媒体播出和刊登各类执行新闻近200篇。

其中,毛某与符某房屋迁让纠纷一案,中央电视台进行了跟踪报道。

此外,我院3篇执行案例分别入选上海法院2018年度破解“执行难”十大典型案例、失信联合惩戒典型案例和“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三、执行办案中发现的问题

(一)部分债权人风险防范意识不高

部分债权人在借款前,未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抵押物状态作实际调查,轻信借款人的形式材料;在借款过程中,未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抵押物状况、借款使用情况等进行跟踪监督,致使债权难以顺利实现。

如我院执行的蔡某某与上海某高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公司”)案,高新公司以其名下位于黄浦区西藏中路的一处房产为抵押,向蔡某某借款1亿元。

后高新公司未能按期还款,权利人蔡某某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我院拍卖上述房产。

执行中,我院查明该抵押房产早在抵押合同签订前就被高新公司拆除,而蔡某某在签订抵押合同时也未对抵押房产是否存在进行调查。

鉴于此,我院只能对相应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拍卖。

但该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涉及政府对地块的整体规划、买受人资质、土地用途等一系列政策和法律问题,导致案件执行周期较长,也影响了债权人自身权益的及时实现。

(二)被执行人和案外人滥用异议程序

部分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存在滥用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妨碍执行的情况。

特别是在涉及房产拍卖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和案外人滥用异议程序的情况较为严重。

2016-2018年,我院共受理涉及房产拍卖的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94件,裁定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的只有13件。

如我院执行的某商业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执行林某等金融借款纠纷案。

执行中,我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林某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的某房产。

拍卖过程中,案外人林某英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保障其租赁权。

林某英称,其在抵押权设立前就与被执行人林某就拍卖房产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年,租金合计1142万元,已全部付清。

我院经审查,裁定驳回了案外人林某英的异议。

林某英不服,向我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

林某英在林某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前签订租赁合同且一次性支付20年的租金不符合交易习惯。

林某英也未能证明其自始占有、使用拍卖房产,且租金款项大部分非林某英本人汇出。

综上,应当驳回林某英的诉讼请求。

后林某英主动向我院撤回了起诉,我院遂恢复了对该房产的司法拍卖。

(三)部分案件财产处置周期较长

涉及司法拍卖的案件执行程序较为复杂,财产处置的周期较长。

以房产拍卖案件为例,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从裁定拍卖,至实地张贴公告、告知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确定拟拍卖房产价值,公告送达拍卖裁定、房产评估(询价)报告,到清场、拍卖成交至少需要7.5个月。

期间,如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则需暂缓或者中止拍卖。

我院的金融类执行案件,大部分都涉及房产、车辆等财产的拍卖,且被执行人往往下落不明,造成执行周期较长。

(四)特殊类型房屋腾退案件执行难度较大

黄浦区作为中心城区之一,一是老私房、老公房腾退案件较多。

这类房屋腾退案件的产生有深刻的历史原因,且占据房屋的被执行人往往存在收入低、失业、老弱病残等情形,关键是均无他处房屋可供迁居,当事人间的矛盾比较激烈。

这类案件执行存在以下难点:

1.被执行人无处可迁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反复信访要求执行腾退,增加了申请执行人的讼累,也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2.支付房屋使用费和迟延履行金虽然能暂缓矛盾,但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纠纷;3.每个个案都有其特殊情况,成功执行的经验难以复制推广。

二是商场、办公楼等商业用房腾退案件较多。

这类房屋腾退案件的被执行人往往将其中的各商铺、办公室转租给众多案外人。

我院在执行腾退过程中,常常遇到众多案外人主张租赁权,拒不配合执行的情况。

三是涉少数民族房屋腾退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由于存在多重转租、被执行人在房屋内经营、生活人数众多、无处可迁等复杂情况,且涉及民族政策,社会影响大,案件的执行难度很高。

四、针对问题的措施与对策

(一)提升工作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我院将针对执行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公正规范文明智慧执行水平。

加大失信联合惩戒精细化,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秉持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依法审慎适用执行强制措施,兑现当事人胜诉权利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等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为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二)完善以案释法,通过司法建议、典型案例提示风险

我院将在执行工作中注重各种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发现风险点,通过向相关当事人提出司法建议,定期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帮助当事人规避防范风险,减少讼争。

此外,对于金融机构,我院还将加强沟通互动,针对金融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座谈研讨,方便金融机构及时发现、提早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秩序稳定,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保障水平。

(三)提高处置效率,大力推进财产网络询价和拍卖工作

对于部分执行案件财产处置周期较长的问题,一方面,我院将依托与公安机关建立的执行联动机制,加大被执行人下落的查找力度。

另一方面,根据最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符合条件的财产,积极运用定向询价、网络询价方式确定财产价值;依法运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以及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等送达方式;充分利用网络司法拍卖受众广、参与度高的优势,提高财产处置效率,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及时兑现。

(四)总结工作经验,因案制宜加大房屋腾退案件执行力度

针对老公房、老私房、商业用房以及涉少数民族房屋腾退案件,我院将参考兄弟法院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紧密依靠区委、区政府的支持,整合司法和行政资源,因案制宜,灵活调整执行方案。

对有能力履行迁出义务,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强制腾退措施,彰显法律的严肃性和执行的强制性。

对于确有困难的被执行人,我院将通过帮助其申请廉租住房、动迁安置补偿,给予司法救助等方式鼓励其自行迁出。

此外,我院还将依托执行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基层自治组织、少数民族驻沪机构的协调作用,降低被执行人的抵触、对抗情绪,防范化解房屋腾退案件执行中可能的风险。

第二部分2016-2018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典型案例

 

案例一:

毛某申请执行符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

根据法院生效判决,符某应携其人员和物品迁出涉案房屋,但符某未履行。

申请执行人毛某遂申请执行。

执行中,符某坚称自己无房可搬,拒不履行迁出义务。

经调查,被执行人向案外人吴某承租了位于蒙自路的房屋,而且自2018年4月起黄浦区房屋管理局每月向其发放2250元租金配租。

事实上,蒙自路房屋目前仍由出租人吴某居住。

最终,法院对符某处以司法拘留,并实施强制清场。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符某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迁出他人房屋的义务,另一方面又享受廉租房津贴,情节恶劣。

黄浦法院双管齐下,在强制清场的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心理攻势,既避免了在清场过程中被执行人采取过激行为,又降低了清场之后被执行人返回重新侵占房屋的可能性,对于今后类似房屋腾退案件的执行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案例二:

徐某申请执行邹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徐某因与邹某、林某等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判决,邹某、林某应偿还本金12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等。

执行中,两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后两人再购买住宅进行不动产登记时,被系统识别出为失信被执行人,自动进行锁定,无法办理登记。

邹某、林某知悉后立即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将两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典型意义】

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自动比对,如果识别当事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系统进行自动锁定,限制当事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真正落到了实处,进一步发挥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动惩戒威力。

 

案例三:

陆某等申请执行上海某资产管理公司劳动仲裁案

 

【基本案情】

上海某资产公司因未按照约定履行仲裁调解协议,陆某等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法院向该资产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查明,该资产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去向不明。

法院向陆某等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陆某等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及去向线索,同时反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因患白血病已经去世。

法院依法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执行不能”是指因被执行人无财产、无履行能力或虽有财产但无法处置以及市场主体在交易中因缺乏对交易对象选择、交易风险的预测等方面的充分注意,使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

本案被执行人实际已属于“僵尸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已死亡,申请执行人未书面同意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因此,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案例四:

陈某申请执行马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与马某签订协议书,约定陈某将一处门面房出租给马某经营玉石生意。

租约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马某亦未搬离系争房屋。

后法院判决,马某应将该房屋返还原告,并支付使用费,但马某仍拒不履行。

经查,马某系少数民族,在上海以经营玉石生意为生,在上海市无其他居所。

合议庭经分析研判,制定了周密的强制执行方案,针对被执行人少数民族的特殊身份,联系当地在沪的有威望人士、社区民警、居委会到场,做好安抚稳控工作;同时针对系争房屋内玉石等物品的特点,采用称重装箱、编号造册的方式进行清点,完成房屋清场。

 

【典型意义】

法院从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和维护民族团结出发,依靠党委政府、民族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形成执行合力,同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创新执行手段措施。

针对被执行人少数民族的特殊身份和系争房屋内被执行人财产的特点,充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制定周密的强制执行方案,从而顺利执结了案件。

案例五:

张某等申请执行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案

 

【基本案情】

在一系列以某房地产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中,经依法处置该公司名下房产,其中大部分案件已执行完毕,但仍有2000余万元未执行到位。

法院裁定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某地下车库。

但因该车库不符合办理供业主所有的小产证的条件,对该车库的拍卖均流拍,变卖亦未能成交。

法院采取了现阶段充分利用车库收益,条件成熟后对车库进行处分的执行方案。

 

【典型意义】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采用“活封”措施,充分利用财产使用价值。

因被执行人对车库管理松散,每年车库租金收益极低,黄浦法院将查封标的委托业主委员会经营管理,由法院监督,所得收益用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充分实现了车库的使用价值,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

在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妥善兼顾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六:

某商业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执行上海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在对一起执行案件中所查封的房产进行拍卖时,法院接到拍卖公司电话反映,有多名男子扰乱拍卖现场秩序,且经工作人员的多次劝阻不予理睬。

现场的录音录像及工作人员、其他竞买人所作证言都证实有人用言语威胁其他竞买人,并在他人操作平板电脑竞拍时,拉扯其手臂,用白纸覆盖平板电脑,阻止其参与竞价。

因陆某妨碍司法拍卖,导致竞买人不能出价、标的流拍,黄浦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执行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中,黄浦法院对扰乱现场拍卖秩序的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极大地打击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侥幸心理;并通过惩戒措施与法律教育相结合,使被执行人认识到规避、抗拒执行行为的法律后果,促使其配合法院工作,履行法律义务。

案例七:

王某申请执行某体育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办理健身卡后会所突然关门停业,经法院判决,某体育公司应返还王某会籍费2万元。

执行中,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嗣后,体育公司表示,本案是因其加盟店关闭产生的,其并非实际经营方,也未收取服务费用,不应负责,且现其已因经营困难停业,无能力按照判决履行。

执行法官为其释明执行依据,并告知法院已查询到体育公司在上海还有多家分公司,如总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以依法裁定执行其他分公司财产。

最终,体育公司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

 

【典型意义】

近年来连锁经营商业模式快速发展,横跨餐饮、住宿、零售、物流等诸多行业,与其相关的纠纷也日益显现。

由于连锁经营模式的特殊性,连锁经营网络中的一个主体出现纠纷,往往会产生连锁反应,传导到其他主体,引发了大量消费者的维权诉讼。

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虽抗辩称其并非实际经营方,也未收取服务费用,不应承担责任,但是会籍合约书上、收款收据的签章均为被执行人,因此,被执行人应当承担责任。

另,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家分公司,如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其分公司财产。

 

案例八:

某银行申请执行某集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在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中,法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

拍卖成交后,占据该房产的某集团法定代表人周某的家属拒不搬离。

经调查查明,上述人员确无其他住房。

经多次协调,该公司提供了一套房屋,供上述人员居住。

据此,执行法官至拍卖成交房产张贴清场公告。

因案外人逾期仍未搬离,黄浦法院决定对该房产进行强制清场。

 

【典型意义】

执行中,执行法官多次协调,被执行人最终向法院提供了一套房屋,供清场后案外人一家临时居住,解决了案外人一家的居住问题。

随后,因案外人仍拒不搬离,执行法官多次前往房屋所属居委会了解情况,在房屋周边实地勘察,与评估公司、拍卖公司讨论房屋内部结构,制作了详尽的周边及内部地图;并在此基础上对该起强制执行进行了风险评估,确认对该案强制执行的可行性,提出了风险的应对措施,特别是在现场安排救护车及医护人员,预防突发事件发生。

最终,在公证处工作人员及物业人员的见证下,房产清场高效、有序地完成,房屋交付至买受人。

对同类案件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九:

上海某建筑公司伪造证据妨碍执行案

 

【基本案情】

在一起劳动仲裁执行案中,当事人之间因涉及其他借款纠纷,法官告知被执行人可以就相关借款纠纷另行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定,借条、收条中12000元中的“1”、“壹万”、61000元中的“陆万”、“6”系添加形成。

因被执行人工程公司在仲裁裁决生效后,通过变造证据,恶意诉讼,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情节恶劣,黄浦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工程公司罚款人民币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伪造借条、收条中的金额,进行虚假诉讼,因此,黄浦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这一规避、抗拒执行行为进行罚款。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为规避、抗拒执行,会采用伪造证据,或者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虚构针对执行标的物的买卖、租赁关系,借用合法民事诉讼程序损害申请执行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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