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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计算方法.docx

建筑业营改增计算方法

2016建筑业营改增计算方法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全面推开后,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除此之外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税率为6%。

此外,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在建筑服务领域,方案明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都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销售不动产,则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则公布了40种免征增值税情形,包括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等。

文件还规定了一系列享受扣减增值税的规定,涉及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等。

  营改增建筑业税率:

建筑业税负变化的临界点计算

  营改增36号文件公布以来,各路大师专家各样解读在朋友圈、论坛等都是刷屏的状态。

很多人都提到了建筑业虽然税率增加了,但是可以抵扣17%进项,进项还是高出了6个点,因此整体税负变化不大。

  今天无意中计算了一下,当建筑材料的在整个建筑定价中比例为多少时才与原来的税负相等。

  我的计算过程如下(只考虑增值税和营业税):

  假设一个项目定价10000万元(含税价)

  营业税=10000*3%=300万元

  增值税:

  假设可以取得进项税额为X,则:

  增值税=10000/1.11*11%-X=990.99-X

  如果营改增前后税负不变,则有:

  990.99-X=300

  得出:

X=690.99万元

  因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该临界点税负需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项目定价(含税)的比例=690.99/10000=6.91%

  因此,只有建筑企业能够取得的进项税额占项目定价比例大于6.91%才会低于营改增前的税负。

  2、如果企业能取得17%的材料进项,材料占比是多少呢?

  假设建筑企业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都是17%的税率(其他税率暂不考虑):

  材料(不含税)=690.99/17%=4064.65万元

  材料(含税)=4064.65*1.17=4755.64万元

  材料占项目定价的比例=4755.64/10000=47.55%

  因此,只有当17%税率的材料大于47.55%(含税)时税负才会低于营改增前。

  建筑行业的进项能否取得,将直接决定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

因此,建筑业对于项目采取简易方式还是一般方式,需要结合项目情况及业主单位对增值税专用的需要等进行综合考虑。

从上述计算看,钢构企业的税负将会明显降低,因为钢构企业的材料占了很大比例且基本都能取得17%的进项发票。

  相关阅读:

“营改增”政策解读·建筑业

  一、纳税人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税率为11%。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三)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四、建筑服务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一)建筑服务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建筑业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不同税率的单独核算。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货物、劳务、服务或者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五、建筑业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建筑业纳税人在提供建筑服务时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符合规定的,允许按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六、建筑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售额不含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按下列公式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发生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范围包括: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四)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七、建筑业纳税地点

(一)基本规定

  1、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销售租赁建筑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3、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二)建筑业纳税异地预缴规定1、一般纳税人异地预缴方式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

  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异地预缴方式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九、建筑业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纳税人使用发票种类

  1、一般纳税人使用发票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定额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发票种类:

增值税普通发票、定额发票。

  

(二)发票开具

  1、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3)转让金融商品。

  2、发票作废与退回

  

(1)专用发票作废。

增值税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2)发票退回。

纳税人领用发票后,发现发票印制质量问题或发放错误、领票信息电子数据丢失、税控设备故障等情况,需将已领未用空白发票退回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退回。

  3、红字专用发票开具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三)发票认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遵循“当月认证,当月抵扣”的原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应在规定期限(180天)内认证。

  1、发票认证。

纳税人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或者利用网上认证系统,自行扫描认证。

  2、取消认证。

纳税信用a级、b级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可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登录湖北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地址为https:

//fpdk.hb-n-),查询、勾选确认增值税发票信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十、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

  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期限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营改增下的建筑业税负变化的临界点计算

  营改增36号文件公布以来,各路大师专家各样解读在朋友圈、论坛等都是刷屏的状态。

很多人都提到了建筑业虽然税率增加了,但是可以抵扣17%进项,进项还是高出了6个点,因此整体税负变化不大。

  今天无意中计算了一下,当建筑材料的在整个建筑定价中比例为多少时才与原来的税负相等。

  我的计算过程如下(只考虑增值税和营业税):

  假设一个项目定价10000万元(含税价)

  营业税=10000*3%=300万元

  增值税:

  假设可以取得进项税额为X,则:

  增值税=10000/1.11*11%-X=990.99-X

  如果营改增前后税负不变,则有:

  990.99-X=300

  得出:

X=690.99万元

  因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该临界点税负需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项目定价(含税)的比例=690.99/10000=6.91%

  因此,只有建筑企业能够取得的进项税额占项目定价比例大于6.91%才会低于营改增前的税负。

  2、如果企业能取得17%的材料进项,材料占比是多少呢?

  假设建筑企业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都是17%的税率(其他税率暂不考虑):

  材料(不含税)=690.99/17%=4064.65万元

  材料(含税)=4064.65*1.17=4755.64万元

  材料占项目定价的比例=4755.64/10000=47.55%

  因此,只有当17%税率的材料大于47.55%(含税)时税负才会低于营改增前。

  建筑行业的进项能否取得,将直接决定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

因此,建筑业对于项目采取简易方式还是一般方式,需要结合项目情况及业主单位对增值税专用的需要等进行综合考虑。

从上述计算看,钢构企业的税负将会明显降低,因为钢构企业的材料占了很大比例且基本都能取得17%的进项发票。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分析

  一、营改增后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1.资产下降

  建筑施工企业购置存货、固定资产时,在会计处理上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将进项税额从原价扣除,资产的入账价值将相对原实施营业税时会有所下降。

而存货、固定资产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重要资产,这样,企业的资产总额将比没有营改增前有一定幅度下降。

  2.收入、利润下降

  对于企业的财务报表,营改增之前,主营业务收入中是含有营业税的,属于含税收入额,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主营业务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税,属于不含税收入额。

如营业税制下建筑业确认收入111亿元的工程项目,改增值税后应确认的营业收入为100亿元[111÷(1+11%)].相应地,与成本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再计入营业成本,如原材料、燃料和租赁费产生的增值税额等。

因此,合同预计总成本将比营改增前减少。

此外,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中是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中只是部分剔除,从而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比营改增前要少,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也随之减少。

  3.现金流减少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实行的是代扣代缴营业税方式,建设单位验工计价时,采取从验工计价和付款中直接代扣营业税,营改增后,建设单位将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而直接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当期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但此时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并不立即支付工程款给建筑施工企业,即缴纳增值税在前,收取工程款在后,有时滞后时间比较长,这将导致企业的经营性活动现金净流量减少,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程度。

此外,由于实行营改增后购买固定资产能够抵扣进项税,将可能增加建筑施工企业的投资冲动,进行大规模投资,其融资产生的利息压力将加大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程度,甚至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

  二、营改增后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

  之前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虽然具体的营改增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还没有出台,但财税部门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既定建筑业11%的税率。

从绝对数字来看,税率上升了,但征税额未必一定会增加。

11%的增值税税率表面上看比较高,但可以抵扣进项税。

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假设其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建筑材料成本中水泥约占45%,钢铁约占40%,其他材料约占15%),人工成本约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假设其全年完成营业收入为11100万元,营业成本999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

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333万元(11100×3%)。

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为870万元[9990×(55%+5%)÷(1+17%)×17%],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11100÷(1+11%)×11%],这样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230万元(1100-870),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

  以上是理论上的算法,但实际上建筑施工企业本身所处环境复杂会给增值税的计算带来很多挑战。

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如砖、瓦、灰、沙、石等材料主要由项目所在地的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体户垄断经营,而这些供应商都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往往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很多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也会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因此,取得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建筑业营改增一大难题。

  虽然增值税采取的是税款抵扣制,但抵扣进项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对建筑企业来说,税负短期内或将上升。

从长远看,作为基础行业的建筑业实施营改增有利于降低整个社会的税负水平,推动建筑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建筑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加快转型升级

营改增下的建筑业税负变化的临界点计算

  营改增36号文件公布以来,各路大师专家各样解读在朋友圈、论坛等都是刷屏的状态。

很多人都提到了建筑业虽然税率增加了,但是可以抵扣17%进项,进项还是高出了6个点,因此整体税负变化不大。

  今天无意中计算了一下,当建筑材料的在整个建筑定价中比例为多少时才与原来的税负相等。

  我的计算过程如下(只考虑增值税和营业税):

  假设一个项目定价10000万元(含税价)

  营业税=10000*3%=300万元

  增值税:

  假设可以取得进项税额为X,则:

  增值税=10000/1.11*11%-X=990.99-X

  如果营改增前后税负不变,则有:

  990.99-X=300

  得出:

X=690.99万元

  因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该临界点税负需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项目定价(含税)的比例=690.99/10000=6.91%

  因此,只有建筑企业能够取得的进项税额占项目定价比例大于6.91%才会低于营改增前的税负。

  2、如果企业能取得17%的材料进项,材料占比是多少呢?

  假设建筑企业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都是17%的税率(其他税率暂不考虑):

  材料(不含税)=690.99/17%=4064.65万元

  材料(含税)=4064.65*1.17=4755.64万元

  材料占项目定价的比例=4755.64/10000=47.55%

  因此,只有当17%税率的材料大于47.55%(含税)时税负才会低于营改增前。

  建筑行业的进项能否取得,将直接决定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

因此,建筑业对于项目采取简易方式还是一般方式,需要结合项目情况及业主单位对增值税专用的需要等进行综合考虑。

从上述计算看,钢构企业的税负将会明显降低,因为钢构企业的材料占了很大比例且基本都能取得17%的进项发票。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分析

  一、营改增后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1.资产下降

  建筑施工企业购置存货、固定资产时,在会计处理上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将进项税额从原价扣除,资产的入账价值将相对原实施营业税时会有所下降。

而存货、固定资产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重要资产,这样,企业的资产总额将比没有营改增前有一定幅度下降。

  2.收入、利润下降

  对于企业的财务报表,营改增之前,主营业务收入中是含有营业税的,属于含税收入额,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主营业务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税,属于不含税收入额。

如营业税制下建筑业确认收入111亿元的工程项目,改增值税后应确认的营业收入为100亿元[111÷(1+11%)].相应地,与成本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再计入营业成本,如原材料、燃料和租赁费产生的增值税额等。

因此,合同预计总成本将比营改增前减少。

此外,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中是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中只是部分剔除,从而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比营改增前要少,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也随之减少。

  3.现金流减少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实行的是代扣代缴营业税方式,建设单位验工计价时,采取从验工计价和付款中直接代扣营业税,营改增后,建设单位将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而直接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当期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但此时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并不立即支付工程款给建筑施工企业,即缴纳增值税在前,收取工程款在后,有时滞后时间比较长,这将导致企业的经营性活动现金净流量减少,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程度。

此外,由于实行营改增后购买固定资产能够抵扣进项税,将可能增加建筑施工企业的投资冲动,进行大规模投资,其融资产生的利息压力将加大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程度,甚至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

  二、营改增后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

  之前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虽然具体的营改增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还没有出台,但财税部门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既定建筑业11%的税率。

从绝对数字来看,税率上升了,但征税额未必一定会增加。

11%的增值税税率表面上看比较高,但可以抵扣进项税。

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假设其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建筑材料成本中水泥约占45%,钢铁约占40%,其他材料约占15%),人工成本约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假设其全年完成营业收入为11100万元,营业成本999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

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333万元(11100×3%)。

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为870万元[9990×(55%+5%)÷(1+17%)×17%],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11100÷(1+11%)×11%],这样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230万元(1100-870),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

  以上是理论上的算法,但实际上建筑施工企业本身所处环境复杂会给增值税的计算带来很多挑战。

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如砖、瓦、灰、沙、石等材料主要由项目所在地的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体户垄断经营,而这些供应商都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往往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很多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也会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因此,取得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建筑业营改增一大难题。

  虽然增值税采取的是税款抵扣制,但抵扣进项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对建筑企业来说,税负短期内或将上升。

从长远看,作为基础行业的建筑业实施营改增有利于降低整个社会的税负水平,推动建筑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建筑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加快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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