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应急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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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应急管理规范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应急管理规范

目  次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之规定编制的。

本标准由神华神东煤炭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神华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华北科技学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应急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应急管理工作涉及的基地功能定位、基地规模与选址、基地基础设施、基地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基地技术装备、基地应急管理工作方针与原则、基地应急业务管理、基地应急事务管理等各项内容。

用于指导国家矿山救援基地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实现矿山救援基地应急管理工作目标。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规划,国家与地方和依托单位共同投资建设的,能够承担规划服务区域内和全国重特大矿山事故救援任务,具备矿山应急救援人才储备、技术储备、装备储备和救援人员培训与演习训练功能的国家矿山救援基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本(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

《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AQ1009-2007

《煤矿科技术语》GB/T15663.8-2008

《煤矿安全规程》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安监总应急[2006]21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建设国家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07]138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国家和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的意见》安监总应急[2012]50号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印发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内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应指技装[2013]13号

《生产安全事故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GB/T15663.8-2008《煤矿科技术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nationalminerescuebase

由国家规划,国家与地方和依托单位共同投资建设的,能够承担规划服务区域内特别重大矿山事故救援任务的重要救援队伍;具备矿山应急救援人才储备、技术储备、装备储备和救援人员培训与演习训练功能。

3.2 

总部generalheadquarters

矿山救援基地的最高领导机关。

3.3 

应急组织机构emergencyorganization

为完成应急救援任务而设置的进行决策、执行的领导机构。

3.4 

应急管理工作原则workingprincipleofemergencymanagement

是指从事应急管理工作过程所要遵守的基本要求。

3.5 

应急管理规范emergencymanagementspecification

为保证国家救援基地组织结构合理、保障有力、响应迅速、制度完善、高效运转制定的标准。

3.6 

矿山救援大队minerescueprimaryteam

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职业性、技术性并实行军事化管理的一级专业队伍。

3.7 

救援中队minerescuesecondaryteam

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职业性、技术性并实行军事化管理的二级专业队伍。

3.8 

救援小队minerescuetertiaryteam

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职业性、技术性并实行军事化管理的三级专业队伍。

3.9 

综合训练馆trainingstadium

具备训练、演练和测试等多重功能的训练设施。

3.10 

高温浓烟训练馆trainingstadiumfortemperatureanddensesmoke

在黑暗、噪音、浓烟、高温的模拟条件下,训练救护队员背负呼吸器,按照预先设定的工作程序,完成正确穿越各种障碍,并按规定动作完成抢险、伤员营救等工作的训练设施。

4 总则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救护规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建设国家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07)138号)要求,为使国家矿山救援基地管理有所遵循,规范和指导国家级矿山应急救援基地的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矿山救援基地组织结构合理、保障有力、响应迅速、制度完善、高效运转,提高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对区域重特大和复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制定本规范。

5 功能定位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是规划服务区内应对矿山事故灾难的中坚力量,可承担全国范围内重特大、特别复杂矿山事故及相关灾害、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任务,具备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才、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的功能,同时提供矿山应急救援培训、演练服务,承办大型综合性救援技术比武和其它竞赛活动,能够满足实现信息报送、指令接收和下达现场音频视频传输、辅助决策、总结评估功能以及安全仪器、仪表检验功能的需要。

6 规模与选址

6.1 规模

6.1.1 国家救援基地用地规模应以能够满足正常的办公、训练、演习、教学培训、救援为原则。

6.1.2 根据国家矿山救援基地依托企业和服务区域范围内的矿山灾害复杂程度所需针对性设施类型和规模的不同,国家矿山救援基地用地规模应在5万平方米至15万平方米。

6.2 选址

6.2.1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选址要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地在规划区域内矿山救援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6.2.2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

a)交通便捷,便于车辆、通讯和应急资源迅速调配;

b)与规划区域内各矿山生产企业的距离适中,确保基地救援力量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到达;

c)医疗、通讯等基础设施齐全;

d)基地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200米。

7 基础设施

7.1 总部基础设施

总部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各类用房标准见附录A1。

7.1.1 业务用房

业务用房主要包括:

办公室、调度指挥中心、通信室、会议室、电教室、气体分析化验室、装备检测维护室、氧气充填室、装备器材库、救援车库和干部备勤室等。

其中:

a)值班调度室应配备应急平台终端、录音电话机、传真机、事故紧急出动报警装置、服务区域交通图、值班制度、值班记录等;

b)气体药品分析化验室,应能够分析CH4、O2、CO、CO2、H2S、SO2、C2H4、C3H6、C2H2、N2、H2、NH3、Na2O等矿井气体和灾变气体成分,并能够进行爆炸危险性的判定。

主要设备应达到附录A2规定;

c)装备检测维护室应配备呼吸防护装备综合保障系统、具备呼吸器性能检测、日常保养与维修、氧气瓶充气、氧气瓶水压试验检测等功能;

d)电教室应配备计算机、投影仪、摄像机等多媒体电教设备,一次可容纳学员100人以上;

e)装备器材库应按照常规装备和大型装备分类建设库房,各类库房达到规定的建设标准;

f)救援车库应布局合理,设施配套齐全,进出和维修方便。

7.1.2 辅助用房

辅助用房主要包括:

值班休息室、培训学员宿舍、阅览室、荣誉室、党务活动室、医务室、餐厅、厨房、浴室、贮藏室、盥洗室、厕所、配电室、公务车库、油料库、抢险救援器材仓库、备品备件仓库、训练器材库等。

7.2 救援基础设施

7.2.1 救援大队基础设施

救援大队及相应职能部门要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辅助用房,其建筑标准,应按照有利于执勤备战、方便生活、安全使用等原则合理确定。

7.2.2 救援中队基础设施

救援中队基础设施由场地和房屋建筑等部分构成。

救援中队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

救援中队的建筑标准,应按照有利于执勤备战、方便生活、安全使用等原则合理确定。

房屋建筑种类、面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每个救援中队车库的车位数为8~12个(含1个备用车位)。

7.2.3 训练演习基础设施

训练演习基础设施应建有地下模拟演习巷道、高温浓烟训练馆、室内游泳馆、综合训练馆、室外训练场、室外心理行为训练场、直升机场等基本设施。

其中:

a)模拟演习巷道应建有平巷、上山、下山、矮巷、矩形巷、梯形巷、拱形巷等各类规格齐全的巷道,以及避难硐室等安全避险设施。

巷道总长度不少于300m,采用机械式通风,配备多功能灾区仿真模拟系统、井下实训演练场地及井下救援指挥部、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环境检测系统、全程音视频指挥系统、实训演练评价系统和地面视频观察系统;

b)高温浓烟训练馆占地面积不小于300m2,应设有主训练室、副训练室、控制室、准备和体能训练室、门厅、卫生间、通道等,配备金属栅网通道系统、巷道密闭训练设备、发烟装置、环境增温设备、步进跟踪系统、视像监控系统、背景音源拟音与对讲装置、照明及背景闪光系统、疏放油烟系统、监控系统和体征遥测系统;

c)综合训练馆应不小于500m2,建有包括虚拟演练室、心理素质测试室、体能指标测试室、队员活动室及篮球场等场地,配备矿山救援3D虚拟现实演练系统、人机互动模拟系统、各类体能训练器材和体能检测设备;

d)室外训练场应不低于9000m2,建有包括常规技术操作训练区、大型特种装备训练区、拓展训练区及400m标准跑道等;

e)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应装备快速响应救援直升机,设有直升机停机坪和机库等设施,设施标准符合《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

救援直升机执行规划区内远距离矿山事故救援人员的快速投送、重伤员的运送;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达的规划区外矿山事故救援支援任务。

7.3 其它基础设施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应具备培训矿山救援指挥员实战演练的能力,应建有用于专业培训的标准化电教室2个,配备必要的教学、办公和生活设施。

8 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

8.1 机构设置

8.1.1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救援队由矿山救护队、抢险排水队、救援钻探队、医疗救援队和专家组(以下简称专业队)组成,按大队-中队-小队的体制编制,实行统一管理。

8.1.2 抢险排水队、救援钻探队、医疗救援队挂国家矿山救援基地牌子(国家矿山救援基地抢险排水队、国家矿山救援基地救援钻探队、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医疗救援队),平时独立办公,战时统一调遣。

8.1.3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应设置应急救援调度室、战训科、装备科、培训科、综合科(政工科、后勤科)、财务科等职能科(室)。

8.1.4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须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财务账号。

8.1.5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人员规模应不少于200人,矿山救护大队下辖不少于3个中队,每个中队不少于3个小队。

8.1.6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应具有明确的管理职责分工,健全的队伍编制,科学运行机制、联动方式及调度指挥程序。

8.2 人员配备

8.2.1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实行队长负责制,应设7人,大队长1名,政委1名,副队长3名,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各1名。

8.2.2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职能科室应配备科长1名,副科长1名,科员不少于4名。

8.2.3 救援中队应设中队长1名、教导员1名,副中队长2名,配备2名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装备管理、仪器修理、氧气填充等后勤服务人员。

8.2.4 救援小队应设正、副小队长各1名,并由包括正副队长在内的9名以上救援队员组成。

8.3 人员要求

8.3.1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队长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队长应满足以下要求:

a)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大队长应由依托单位分管矿山救援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b)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大队长应具备矿山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以上职称,具有5年以上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c)接受过应急指挥中心组织的法律法规、救援理论和技术培训,并经国家级矿山救援培训机构培训取得资格证。

8.3.2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副队长和总工程师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副队长和总工程师应满足以下要求:

a)副队长和总工程师年龄应不超过55岁;

b)具备矿山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以上职称,从事矿山救援工作5年以上;

c)经过国家级矿山救援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资格证;

d)了解各种灾害事故的性质,熟悉矿山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矿井灾害发生机理及防治技术与方法,掌握矿山自救、互救及医疗急救技术、仪器装备性能;

e)具有矿山事故抢险救援经验、救援队管理和组织指挥能力。

8.3.3 救援中队长

救援中队长应满足以下要求:

a)中队负责人年龄不超过45岁;

b)应具备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从事矿山救援工作3年以上;

c)经过国家级矿山救援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熟悉矿山应急救援业务及其相关知识。

8.3.4 救援小队长和队员

救援小队长和队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a)年龄不超过40岁,其中35岁以下队员应占队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b)应具备高中(中技)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井下工作1年以上;

c)身体符合矿山救援队员标准,并经过培训、考核、试用,取得合格证。

8.3.5 副中队长以下人员

应经过省级矿山救援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熟悉矿山应急救援业务及其相关知识。

8.3.6 救援队指战员

每年应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身体不合格人员,应立即调整。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可根据其自身状况从优安置其他工作。

8.3.7 超龄人员留用要求

根据矿山救援工作的需要,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可保留少数身体健康、能够下井从事救援工作、有技术专长及经验丰富的超龄人员,超龄年度不大于5岁。

符合AQ1008—2007《矿山救护规程》中规定的相关条件方可留用。

9 技术装备

9.1 物资装备

9.1.1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使用的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具有成套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可靠性。

列入《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9.1.2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应配备个体防护、灾区作业、检测检验、信息通信、医疗急救、交通运输、培训演练、应急保障等装备器材,配备标准见附录A3,所属救援中队、救援小队、救援队员个人的技术装备的配备标准应符合AQ1008-2007《矿山救护规程》的规定。

9.1.3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应加强大型救援装备器材的储备管理,特别是对国家投入的钻探、排水等装备器材重要部件进行备份,落实大口径钻机钻孔救援时所需的钻孔探测、气体分析、通信传输和物品输送等配套装备,以及与大流量、高扬程排水装备相结合实施排水救援的中小型水泵及相关配套设备。

9.2 信息系统

9.2.1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信息通信系统应能实现与依托单位、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内部各机构和人员之间的24小时通讯畅通。

9.2.2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应依托应急平台建设包括有线通信、无线通信、网络通信、移动卫星通信(包括车载和单兵)、井下音视频传输及人员定位在内的信息通信系统,并具备以下功能:

a)有线、无线、卫星等音、视频通信功能;

b)上传和更新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应急资源信息功能;

c)信息报送、指令接收、辅助决策、总结评估等功能。

9.2.3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应建立规划区域内矿山应急救援综合信息数据库,包括法规制度、应急值守、应急预案、事故案例、装备资料、培训演练、指战员档案,以及规划服务区域内应急资源、地理资料、相关企业情况、重大危险源分布等内容,并做到实时动态更新和管理使用常态化。

9.2.4 建设相应的专家辅助决策系统(如智能化火灾救援决策系统)。

10 应急管理工作原则

10.1 “以人为本,生命第一”原则

把保障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0.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

在国家矿山救援基地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建立健全救援基地预防预警及应急机制,明确并落实应急体系内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突发事件的日常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10.3 “快速反应,资源整合”原则

加强救援基地应急队伍建设,基于救援基地自身应急力量,依托救援基地应急资源,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高效运转的应急管理机制。

10.4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原则

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依照规范制定预案,依照程序实施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科学、可行。

10.5 “预防为主,练战结合”原则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工作相结合。

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及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1 应急业务管理

11.1 培训与演练

11.1.1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指挥人员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应急救援装备的使用、维护、维修人员要实行专业培训上岗,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11.1.2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要加强训练工作,将救援人员的训练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计划,完成国家规定的训练科目。

11.1.3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应具备矿山救援中队长以上指挥员培训、复训的能力,并能够为规划区域内其它矿山救援队伍提供培训和演练服务。

11.1.4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救援人员培训与演练内容及要求应符合AQ1008-2007《矿山救护规程》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国家矿山救援基地主要负责人、业务负责人岗位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14天(60学时);每两年至少复训一次,时间不少于14天(60学时);

b)国家矿山救援基地要建立联合救援演练制度,每年至少进行1次4个专业救援队全员参加的综合性演练,每半年至少举行1次2个以上专业救援队全员参加的综合性演练,每季度在模拟演习巷道中至少完成1次井下救援演练;

c)救援中队每月至少进行1次佩氧训练,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高温浓烟演练;

d)演练计划中应包括夜间演练内容;

e)每年至少组织1次矿山救援技术竞赛。

11.2 应急预案管理

11.2.1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应结合规划服务区可能发生的灾情,制订救援人员出动、社会资源征用和各类事故处置预案,并适时根据人员、生产和安全形势变化修订完善。

11.2.2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应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基地机构设置、管理模式、风险分析等实际情况,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

11.2.3 基地的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a)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b)符合基地规划服务区的安全生产实际和危险性分析的要求;

c)应急组织和人员分工明确,职责落实;

d)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保障措施,并与应急能力相适应;

e)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11.2.4 基地应急预案至少每年修订1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予以修订:

a)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时;

b)基地规划服务区企业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

c)基地规划服务区地域、环境、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d)基地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调整时;

e)基地应急预案演练及实战过程中发现问题时;

f)基地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时。

11.2.5 基地各级单位应急预案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即下级单位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基地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应急指挥中心和所依托企业指挥中心备案,同时应根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报送备案。

11.2.6 基地内部各级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同时,基地总预案应国家矿山应急预案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确保其针对性强、可操作性高。

11.3 应急响应

基地接到应急救援指挥部命令,迅速赶赴现场,本着科学救援的原则,积极救援。

11.4 应急救援

应急处置按照《矿山救护规程》规定执行。

11.5 战时管理

11.5.1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11.5.2 接警后能够在要求的时限内出动,按照事故性质携带救援所需装备赶赴事故现场。

11.5.3 到达事故现场后,能够按规程要求迅速展开救援,并利用移动通信系统随时向上级报告救援情况。

11.6 战后管理

11.6.1 救援行动结束后,能够按要求进行救援总结、讲评。

11.6.2 救援行动结束后,能够按要求进行装备维护、保养和补充。

11.7 记录和报表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应建立和完善以下记录和报表工作:

a)AQ1008-2007《矿山救护规程》规定的必须建立的22个纪录和报表;

b)战备值班记录;

c)会议记录;

d)业务技术训练记录;

e)安全技术记录;

f)事故处理记录;

g)有偿服务及执行情况记录;

h)大中型装备维护保养记录;

i)质量标准化考核记录;

j)演习训练记录;

k)材料消耗记录;

l)对外培训记录。

11.8 计划和报告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应当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以及半年和年度应急救援工作评估报告,分别报应急指挥中心、省级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及依托企业。

11.9 文件控制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应急管理体系相关文件,并对其进行控制,以确保:

a)在文件发布前进行审批,以确保其充分性和适宜性;

b)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和修订,并重新审批;

c)确保对文件的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做出标识;

d)确保在使用处得到适用文件的有关版本;

e)确保文件字迹清楚、易于辨识;

f)确保对策划和运行应急管理体系所需的外来文件做出标识,并对其发放予以控制;

g)防止对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如需将其保留,要做出适当的标识。

12 应急事务管理

12.1 资产财务管理

12.1.1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由国家、地方、企业共同出资建设,形成的资产由依托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国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监督。

依托企业应当为基地单独建账核算,由国家投资形成的救援装备应当建立专门台帐。

基地由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未经国家应急指挥中心批准不得划转其他单位或挪作他用。

12.1.2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按规定及时保障日常办公、管理和常规装备补充、维修等所需经费,落实指战员的工资、福利、保险、抚恤等相关待遇。

12.1.3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对救援装备的维护保养等运行经费由依托在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通过企业正常成本费用列支。

12.2 队伍管理

12.2.1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实行队长负责制,对基地工作全面负责。

国家应急指挥中心、基地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依托企业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协调指导。

12.2.2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按照军事化管理、专业化建设的要求,使用标准的队旗、队徽,统一着装和佩戴标识,建立正规的队列和内务秩序。

12.3 装备管理

12.3.1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的技术装备管理应符合AQ1008—2007《矿山救护规程》的规定。

国家出资配备的技术装备归国家所有,由基地使用并负责维护和保养。

12.3.2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应当规范和加强救援装备管理,建立健全装备登记、保养、运行等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维护人员,对装备器材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并根据装备器材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报废、更新和补充,确保装备完好率达到100%。

12.3.3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所有装备器材应入库保管,常规装备器材要分类存放、集成管理。

装备器材库应具备防火、防盗、防腐、防潮、通风等配套设施。

12.4 后勤管理

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应建立健全经费、物资管理制度及后勤服务机构,做到各类物资账物卡相符,设施设备运行良好,能够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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