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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范本直租

融资租赁合同范本(直租)

  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主合同”)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方(出租人):

  联系地址:

                                             邮编:

  授权代表:

  指定收件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Email:

  乙方(承租人):

  联系地址:

                                            邮编:

  授权代表:

  指定收件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Email:

  1.合同释义

  1.1. 本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即甲方根据乙方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的合同。

  1.2. 定义

  出租人(即甲方):

指出租给承租人(即乙方)的租赁物的所有权人。

  承租人(即乙方):

指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使用权人。

  租赁物:

指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各种类型的租赁物,以及根据本合同在租赁物上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形成的能够成为出租人财产的增加物、添加物、附属物或替代物。

  交付日:

就任一租赁物,指乙方无条件接收该项租赁物并开始租赁的日期。

  保证金:

指租赁交易中甲方为促使乙方履行租赁协议所规定的所有义务、防止乙方违约而要求其在租赁协议生效后提交的、由甲方持有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

  1.3.本合同由主合同与以下9个附件组成:

  附件1:

《xxxx》

  附件2:

《xxxx》

  附件3:

《xxxx》

  2.租赁物

  2.1. 租赁物是指在《租赁物明细表》(附件1)中载明的租赁物及附随于租赁物的零件、附件、软件、附加服务、许可证明等附属物。

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参数详见《租赁物明细表》(附件1)。

  2.2.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附着于租赁物上的替代物、替换件、修理物等,均属于本合同的租赁物。

  3.租赁物的购买

  3.1.本合同项下的出卖人和租赁物系由乙方自主选择决定,未受到甲方干预或未依赖甲方技能或信息。

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配置和数量、价格、交货、安装、验收时间等内容均由乙方与出卖人直接商议决定,不体现甲方任何意愿。

  3.2. 甲方根据乙方的书面指示和要求与出卖人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附件2),向出卖人出资购买租赁物,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3.3. 《租赁物买卖合同》(附件2)一经签订,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出卖人变更租赁物的规格、质量、数量和金额等内容。

  3.4.出卖人不履行《租赁物买卖合同》(附件2)义务的,由乙方直接向出卖人主张权利和行使索赔。

在乙方请求下,甲方有协助乙方索赔的义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乙方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得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义务。

  4.租赁物所有权

  4.1. 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限内属于甲方所有。

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实施转租赁、转让、抵押、出售或其他任何侵犯甲方所有权的行为。

如果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乙方破产,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乙方的第三方债权人无权要求以租赁物抵偿。

乙方有义务对第三人侵害甲方所有权的行为加以制止并及时通知甲方。

  4.2. 在不影响乙方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条件下,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而将租赁合同规定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权利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或将租赁物抵押给第三方,但抵押权的期限不得超过抵押权设定之时到本租赁合同届满之时的时间段。

本合同的效力不受甲方与第三方抵押合同的影响。

甲方转让债权应通知乙方。

  5.租赁物的质量

  5.1.乙方不依赖于甲方的技能,不受甲方影响,自主选择租赁物及出卖人。

甲方对于租赁物的质量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不得以租赁物的质量瑕疵为由拒付或延迟支付租金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乙方应当承担的义务。

  6.租赁期限

  6.1.本合同中的租赁期限为《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明细表》(附件4)中载明的租赁物使用期限,以租赁物的交付日为起租日,如有《租赁物交付接收证明书》(附件3),则为该证明书签署之日,至期限届满之日止。

  6.2. 因不属于甲方原因而造成租赁物的延迟交付或不能交付,或导致乙方不能接收租赁物,甲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按期支付租金及其他义务不变,租赁期限从《租赁物买卖合同》(附件2)中约定的租赁物交付之日起算。

  6.3.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无权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或以退还租赁物为条件而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7.租金的计算与支付

  7.1.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和其他任何应付款项由《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明细表》(附件4)予以载明。

乙方应当根据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

乙方应承担支付租金时所发生的费用。

  7.2.若乙方中断或延迟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则应从乙方中断或延迟履行支付义务之日起至实际恢复履行支付义务之日止,以应付而未付的款项为基数,按每日【 】分之【 】的利率计算应付款项的罚息。

由于乙方中断或延迟履行支付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主张损害赔偿。

  7.3.租金支付之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延后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8.税金

  8.1.本合同涉及的与租赁物购买相关的一切税金均由乙方支付。

如甲方垫付,乙方应返还甲方垫付的费用。

  8.2.如租赁物为进口租赁物,则租赁物的相关海关关税、进口增值税以及其他与租赁物进口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办理租赁物进口手续过程中如乙方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法规致使甲方受到任何处罚或垫付该罚金,乙方应予赔偿。

  8.3.上述8.1、8.2项下乙方的义务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9.租赁物的交付、使用、保管与维护

  9.1. 租赁物的交付及使用

  9.1.1. 甲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签发交货通知函。

租赁物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租赁物后【   】个工作日内检验,并出具《租赁物交付接收证明书》(附件3)格式的租赁物交付接收证明书。

乙方自起租日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租金及履行本合同中的其他义务。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其未能在《租赁物买卖合同》(附件2)中约定的期限内交付租赁物的,经甲方或乙方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甲方或乙方有权请求解除本合同。

  9.1.2.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享有租赁物的占有及使用权。

甲方不得干扰乙方根据本合同正常使用租赁物,亦不得擅自取回租赁物,但乙方违约的情况除外。

  9.1.3. 乙方应在《租赁物交付接收证明书》(附件3)规定的地点保管和使用租赁物,在租赁物到达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后,由乙方承担租赁物的保管责任。

  9.1.4.乙方应完成使用租赁物全部必要的登记、许可和批准手续,且应符合与租赁物占有、存储、使用和维修相关的全部有效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1.5.为了防止租赁物被更换或与乙方自有设备产生混淆,乙方了解并同意甲方在租赁物上进行的所有权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安装定位系统(GPS)、控制系统、添加租赁物所有权标识铭牌等方式。

  9.2.租赁物的保管及维修

  9.2.1. 乙方平时应严格遵守制造商提供的租赁物使用说明书中的操作规定使用租赁物,并对租赁物进行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

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其全部费用。

如需更换其零件,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应使用租赁物的原制造厂所供应的同规格、同型号的零部件。

乙方进行上述行为不得损坏租赁物,不得阻碍或改变租赁物原来的用途和功能。

由于乙方未能按约定使用或维修保养租赁物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租赁物由于添附产生之物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9.2.2. 乙方应定期或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租赁物使用、损坏、维修等状况说明,使甲方了解其真实状况。

甲方及其代理人有权用通讯或现场检查的办法,检查租赁物的状态和租赁物维护记录,并观察租赁物的使用,包括租赁物的存放位置和运转情况等。

如果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存在疏忽或错误使用租赁物的情况,甲方可以进行完整的租赁物检查并由乙方承担费用。

甲方行使上述权利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和协助。

  9.2.3.因乙方设置、保管、使用、维修、保养租赁物等行为,致使自身或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甲方因上述原因产生任何赔偿责任或费用支付,乙方应当就此向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9.2.4. 上述9.2.3 项下乙方的义务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9.3.未获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实施如下行为:

  

(1)不适当地、疏忽地、不安全地或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为乙方经营业务之外的目的或未按照租赁物的预期用途使用、操作、维护或保管租赁物;

  

(2)抛弃租赁物;

  (3)对租赁物进行的任何改动、拆除、拆卸或添附,如果该改动、拆除、拆卸或添附会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原来预期的功能、用途或降低其价值或该改动、拆除、拆卸或添附不可拆除或不可逆转;

  (4)将租赁物添加于其他动产或不动产;

  (5)未经甲方同意转租赁租赁物、以租赁物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允许乙方以外的其他人使用该租赁物;

  (6)摘除或损坏附设在租赁物上用以标明甲方所有权的标识;

  (7)其他对租赁物所有权有影响的一切行为。

  10. 租赁物的丢失、灭失和毁损风险

  10.1.自交付乙方之日起,租赁物丢失、灭失及毁损的风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如果租赁物丢失、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指定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1)复原或修理租赁物至能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同等价值或状态、性能的租赁物。

  10.2. 非因甲方原因,致租赁物丢失或因灭失、毁损达到无法修理的程度时,甲方有权宣布合同加速到期,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支付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它应付款项。

甲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将租赁物(以其现状)或形式所有权转交给乙方,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

  11.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理

  租赁期限届满后,对于租赁物的处置,双方协商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

  11.1.续租

  11.1.1.如果合同没有提前终止,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续租本合同项下全部租赁物。

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在续租期限内同样适用,续租期限的租金应当根据本合同第11.4条所确定的价格进行支付。

  11.1.2. 乙方必须在租赁物上一租赁期限届满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方可享有续租权。

  11.1.3.对于首次续租的,应为租赁物基础租赁期限届满前【   】日,对于其后各续租租赁期限,应为上一续租期限届满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如果乙方未发出书面续租通知,则应当推定乙方放弃行使续租权(除非甲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或乙方依据本合同第11.2条行使留购权),租赁物应当依据本合同第11.3条的规定归还甲方。

  11.2.留购

  11.2.1.如果合同没有提前终止,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留购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租赁物。

  11.2.2. 留购的时间应为租赁物基础租赁期限届满或续租期限届满后。

留购租赁物的价格应当按照本合同第11.4条确定,再加上该销售所适用的营业税、消费税和其他应缴纳的税费。

甲方按租赁物的现状对其进行销售,不承担任何担保或被追索的责任。

  11.2.3.如果乙方依据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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