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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复习纲要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第一,掌握行政法的核心价值

•控制、保障和规范公权力的行使

•原因:

公法、强制力、易腐败

第二,行政法的规范对象

•行政法是围绕着控制、保障和规范行政权的运行而展开的。

•一、行政的概念

•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

(1)国家行政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

(2)是行政主体的部分活动而不是一切活动

•(3)通过特定手段实现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立法、征收、确认、给付、强制、许可、处罚)

二、行政的特征

•行政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

(2)行政具有执行性。

•(3)行政具有法律性。

•(4)行政具有国家强制性。

•基本标准是行政机关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是平等的关系,行政机关能否命令对方做什么,对方是否必须服从,是否表现为一种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行政法中的行政是指公行政,与私行政相对应。

•公共行政,包括国家行政,也包括非国家组织的行政。

(1)国家行政一般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所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

(2)非国家组织的行政指公共社团(律师协会、医师协会等)的行政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立学校等)的行政。

(如下图示)

•思路:

•1、是否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为?

•2、如果不是国家机关,那么该组织是否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

•3、行为是否具有公共性?

是否表现为一种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即行政机关能否命令对方做什么,对方是否必须服从

三、行政法

•行政法:

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由成千上万的行政法律、法规组成,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往往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之中。

(3)是宪法最重要的实施法。

是围绕着控制、保障和规范行政权的运行而展开的。

第二章行政法的渊源及原则

第一节行政法的渊源

•一、、行政法渊源的主要种类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7.国际条约和协定;8.法律解释。

关于行政法的渊源,以下两点大家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关于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律的适用

•我国加入WTO时的约定,国内法律优先于WTO规则的适用,只有在没有国内立法时,才适用WTO规则。

•二是关于法律解释:

•必须是有权解释的机关对作为上述行政法法律渊源的解释

•例:

•1.北京市政府对国务院行政法规进行解释是否有效?

(谁制定谁解释)

•2.县政府对自己作出的一个规定进行解释,是否是法律解释?

第二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基本含义: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法律创制:

行政权来源于法律,受制于法律

(2)法律优越:

行政法规、规章等服从法律,不得抵触

•(3)法律保留(立法法第8条)

立法法第8条: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案例:

•钱某交3万块找蛇头帮忙到澳洲找工作,偷渡时被公安边防大队抓获,对钱处于劳动教养。

钱不服:

认为劳动教养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撤销。

法律问题:

•省政府在公安系统内部发出的《对于偷、私渡人员可以适用劳动教养的通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能否作为对钱某作出劳动教养的依据)

分析:

1、省政府有无立法权

•根据《宪法》、《立法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2、《对于偷私渡人员可以适用劳动教养的通知》依据什么法律制定的?

•只能依据国务院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行政法规)。

但《决定》中对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中没有包括偷、私渡人员。

3、省政府是否有权设立新的适用劳动教养的对象?

•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

因此,省政府无权以规章的形式设定适用劳动教养的对象。

4、该通知能否具有普遍约束力?

•根据国务院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行政规章未经部门公报或国务院公报或地方政府公报上公开发布,不具有法律效力。

•结论:

省政府的该《通知》属越权制定,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不符合要求,因此不能作为依据约束公民。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基本含义:

•它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等都必须正当、客观、适度。

•目的:

•约束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武断、专横和随意

•例:

1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的选择

三、比例原则

•内涵: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必然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行政主体应把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使实现行政目标所带来的公共利益与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二者之间处于一个适度的比例。

•三个子原则:

(1)妥当性原则。

•为了达到目的使用的手段正当(深圳)

(2)最小损失原则。

•在众多手段中选择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

•(3)利益衡量原则。

•两种利益中衡量,保护大的利益(东莞)

四、程序正当原则

•要求:

(1)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2)说明理由

•(3)听取陈述和申辩

第三章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

第一节行政主体的概述

•一、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能独立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某一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一)行政主体是一种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二)行政主体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三)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四)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五)行政主体是能独立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为什么要用行政主体这一概念而不用行政机关?

•1、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在行使行政权

•2、在当前中国,行使行政权的不仅限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以外的一些社会组织,在得到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也在行使行政权

二、行政主体的确定

(一)一般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

•一般行政机关有九个层次:

(1)国务院,是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

(2)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3)省级人民政府,包括省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直辖市人民政府。

(4)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通常称为“厅”、“局”。

(5)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6)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通常称为“局”。

(7)县级人民政府,包括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8)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通常称为“局”。

(9)乡级人民政府,包括乡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和民族乡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是我国的基层行政机关。

它们是绝对的行政主体

•上述一般行政机关都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也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在行政复议中作为被申请人、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在行政赔偿中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即使是在超越职权的情况下,它们也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

(二)内设机构或者内部机构

与行政主体(P60)

•内部机构是指:

•国务院部委所属司、局

•省政府厅、局、委员会所属的处、室

•市政府局、委员会所属科

•(注意:

乡镇政府不设工作部门,只有乡长、副乡长、其他具体工作人员)

内设机构或者内部机构只有得到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如果他们未得到法律法规授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由它们所在的一般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责任。

在我国获得授权的内设部门有

•1.《消防法》授权了消防处、消防科有权以自己名义承担法律责任;

•2.《商标法》授权工商管理部门内设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

•3.《专利法》授权专利复审委员会

•4.《学位条例》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

•所以,这些内设机构都是行政主体

(三)综合执法机关与行政主体

•1.《行政处罚法》规定,经过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批准成立的综合执法机关,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

•2.如果没有经过上述有权机关批准而成立的综合执法机关,无论是否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最后承担责任的都是组建该综合执法机关的行政机关。

(四)地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有三类:

(1)行政公署

(2)区公所

•(3)街道办事处

派出机关的法律地位

•派出机关的范围和内容上相当于一级政府,享有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

就地区行署而言,不仅行署本身具有行政主体地位,行署的所属工作部门(如公安处、工商处)也有行政主体地位

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主要有

(1)公安派出所,由公安局派出

(2)税务所,由税务局派出

(3)工商所,由工商局派出

派出机关的法律地位包括三种:

(1)被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在授权范围之内有行政主体资格。

(2)被行政机关委托。

不是行政主体,没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

•(3)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越权的情形分为幅度上越权和种类上越权,并分别确定责任主体。

•如果是在幅度上越权,由越权者自己承担责任。

比如公安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只能进行5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如果罚了501元钱,该派出所为被告。

•如果是在种类上越权,由决定成立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机关承担责任。

比如派出所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就以设立派出所的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为被告。

此外,在法理上两者也有区别,幅度上的越权是典型意义上的越权,而种类上的越权属于“无权限”。

二、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特征

(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权,而不是一般行政职权。

•法律对哪些组织可以接受法律、法规、规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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