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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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

“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

“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本省(自治区)前列

  2、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3、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二、考核指标

  

(一)经济社会

  4、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1.5万元(西部城市可选择市区人均GDP>1.5万元)

  5、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100%

  6、单位GDP能耗<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7、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8、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二)环境质量

  9、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

  1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11、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且市区内无劣Ⅴ类水体

  12、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13、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三)环境建设

  14、受保护地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10%

  15、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西部城市可选择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全国平均水平)

  16、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80%,且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

  17、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100%,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100%

  18、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

  19、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65%(南方城市不考核)

  20、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

  2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22、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23、危险废物处置率100%

  (四)环境管理

  24、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25、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和规划环评综合执行率达到国家要求

  26、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80%

  27、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28、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5%

  29、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30、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

  三、参考指标

  1、开展了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国家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国家ISO14000示范区等活动,并且各类创建创成数量逐年增加。

  2、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

  注:

  

(1)该指标体系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

鼓励各省(自治区)开展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活动,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可以按照现行指标执行。

  

(2)西部城市只能选择分类指导指标中的一项。

  (3)环境质量、环境建设及环境管理指标有关操作规范和解释,按《“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执行。

  (4)直辖市城区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工作参照本指标体系执行,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一)指标解释

  按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要求,参加省(自治区)的考核。

  

(二)数据来源

  省(自治区)环保局(厅)公布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结果文件。

  (三)考核要求

  考核前3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3年名列本省(自治区)前5名(不含已命名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排名)。

  二、无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一)指标解释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将考核标准定为“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Ⅱ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的事故”,具体要求详见上述预案。

  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特指由国家环保总局通报的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

  

(二)数据来源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考核要求

  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考核验收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有固定经费、应急设备和队伍,纳入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三、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是指城市环境保护投资占城市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环境保护投资包括下述两方面:

  1、环境污染治理投入

  包括污染源治理和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投入两类,每一类又可按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大气环境、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污染治理等六项治理投入。

  污染源治理,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建设、运营过程中对污染的控制和治理,重点是污染源治理。

  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是指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而进行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综合性、公益性污染治理等,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热、绿化、生活垃圾处理和河道、湖泊清淤和整治等。

  2、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科技投入

  环境管理投入,包括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部门环境管理机构和各类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入。

  污染防治科技投入,包括污染防治基础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研究和环境软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和环境统计部门。

  (三)考核要求

  考核前三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第二部分 考核指标

  经济社会

  一、经济持续增长率,人均GDP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经济增长率是指城市国内生产总值比上年度增长的百分率。

经济

持续增长率是指考核前3年的经济增长率平均值。

  计算公式:

   

   

  

式中:

C为经济持续增长率,C1、C2、C3分别为考核前三年的经济增长率。

经济增长率按照国家统计报表制度指标解释的方法统计。

  人均GDP是指城市国内生产总值(GDP)与城市总人口之比。

  市区人均GDP是指城市市区国内生产总值(GDP)与市区总人口之比。

  计算公式: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部门。

  (三)考核要求

  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1.5万元,西部城市可选择市区人均GDP>1.5万元。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

  

(一)指标解释

  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是指城市对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年度考核指标完成的比率。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和计生部门。

  (三)考核要求

  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100%,即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全部达到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各项指标要求。

  三、单位GDP能耗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单位GDP能耗特指城市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耗总量与城市规模以上企业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

能源消费总量包括原煤、原油及其制品、天然气、电力。

不包括低热值燃料、生物质能和太阳能等的利用。

能源消费总量分为三部分,即终端能源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和损失量。

计算公式: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计划及经济综合管理、供电、燃料等部门。

  (三)考核要求

  

单位GDP能耗<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降低。

  (此项指标暂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GDP能耗”,待国家统计局最终确定每年公布的内容后,再做相应调整)

  四、单位GDP用水量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单位GDP用水量是指城市地区总用水量与城市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

计算公式: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水利、环保部门。

  (三)考核要求 

 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降低。

  五、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系指每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包括工业废水排放量、COD、二氧化硫、烟尘)的排放量。

计算公式: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环境保护部门。

  

(三)考核要求

  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分别<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环境质量

  一、空气污染指数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空气污染指数(API)为城市建成区内认证点位每日空气污染指数(API),其计算方法按照《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执行。

计算公式同“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二)数据来源

  环境监测部门。

  (三)考核要求

  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必须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县级城市至少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监测点位且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

对新标准实施前已经命名的模范城市按83%复查,三年后必须达到85%。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城市市区从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中取得的水中,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对饮用水源地必须监测有机污染物(所有项目),监测频次半年一次,一年二次。

其他监测项目、监测频次按国家环保总局环函[2005]47号文的要求进行,计算公式和评价方法同“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二)数据来源

  环境监测部门(有机污染物监测结果也可由其他部门提供)。

  (三)考核要求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与环境管理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批复;一级保护区内围网设置情况;保护区内设置警示宣传标志;一、二级保护区设置界桩;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与饮用水供水无关的设施;保护区内无直接排污口;保护区内植被无人为破坏情况;保护区内无剧毒农药、过量化肥的施用情况;有完善的饮用水源水质监测体系。

  三、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城市市区地表水认证断面和近岸海域认证点位监测结果按相应水体功能标准衡量,不同水环境功能水质达标率的平均值。

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监测内容、评价及计算公式同“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直排海企业,是指位于沿海陆域,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企业。

考核其是否达标排放,与重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的考核办法相同。

  

(二)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监测部门。

  (三)考核要求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且市区内无劣Ⅴ类水体。

  长江口、珠江口、黄河口、海河口、辽河口、九龙江口和鸭绿江入海河流地区的河口城市暂不考核近岸海域功能区达标率,但其直排海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必须达100%。

  四、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的算术平均值。

计算公式同“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二)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监测部门。

  (三)考核要求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五、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交通干线各路段监测数据,按其长度加权的等效声级平均值。

计算公式同“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二)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监测部门。

  (三)考核要求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环境建设

  一、受保护地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受保护地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是指城市地区(含所辖县及县级市)所拥有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总面积占城市地区(含所辖县及县级市)国土面积的百分比。

  1、自然保护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地方级(含省、地(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包括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城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2、风景名胜区是指经国务院审定公布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经省、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省级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3、森林公园是指经林业部或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建立的国家级和省、市、县级森林公园。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计算公式:

 

  

(二)数据来源

  统计、环保、建设、林业等部门。

  (三)考核要求

  受保护地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10%。

  二、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是指建成区内一切用于绿化的乔、灌木和多年生草本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与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乔木树冠下重叠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再重复计算。

计算公式同“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城市人口平均每人拥有的公共绿地面积。

  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各类公园、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其中居住区级公园应不小于1万平方米,街旁游园的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计算公式:

   

  

(二)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园林等部门。

  (三)考核要求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

西部城市可选择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全国平均水平。

  三、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市市区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量与城市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和操作解释同“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是指以城市污水为再生水源,经再生工艺净化处理后,达到可用的水质标准(城市杂用水、景观环境用水、补充水源和工业用水),通过管道输送或现场使用方式予以利用的全过程。

  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特指缺水城市再生水回用总量占污水处理厂处理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二)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部门。

  (三)考核要求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80%,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

  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应采取除磷、脱氮、消毒措施,对于排入封闭水体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逐步满足除磷、脱氮的要求。

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测,再生水必须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标准(GB/T18920-2002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1-2002景观环境用水水质等)。

  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废水、废气、污泥及产生的噪声必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GJ3025-93)的要求,在污泥填埋、焚烧的污染控制标准出台之前,污水处理厂污泥填埋、焚烧的污染控制参照《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执行,禁止向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污泥。

  含重金属的工业污水必须经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方可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四、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自动监控率,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该项指标包括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自动监控率、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

  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包括重点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稳定达标率和重点工业企业废气排放稳定达标率,指标解释、计算公式和操作同“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自动监控率是指已安装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工业企业数,占国家环保总局确定的应该安装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工业企业总数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100%是指城市地区范围内所有的工业企业都执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二)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部门。

  (三)考核要求

  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100%。

当地环保部门按照规范的采样、监测和数据统计要求获得的数据确认是否稳定达标。

抽查一次不达标,即视为稳定达标率达不到100%,不达标的工业企业应按要求整改,验收合格稳定运行3个月后,城市方可申请模范城市验收。

  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自动监控率(包括废水排放和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80%。

清除企业污染物暗排口,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在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至少监控一种主要污染物;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设备要与当地环保局连通等。

  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100%。

  五、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特指城市地区清洁能源使用量与城市地区终端能源消费总量之比。

能源使用量均按标煤计。

计算公式和操作解释见“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计划及经济综合管理、供电、燃料等能源部门。

  (三)考核要求

  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

  六、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是指城市实际集中供热的房屋面积与城市房屋建筑面积的比率。

集中供热是指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的热用户供给生产和生活热能的方式。

要求具有一定的规模:

大、中城市供热设备的单机容量在7兆瓦以上(含7兆瓦)(锅炉单台容量在10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在10万平米以上(含),小城市供热设备的单机容量在3兆瓦以上(含7兆瓦)(锅炉单台容量在4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在4万平米以上(含)。

工业供热能力不得小于7兆瓦。

  计算公式:

   

  

(二)数据来源

  城建部门(或城市统计年鉴)。

  (三)考核要求

  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65%,南方城市不考核。

  七、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是指在统计年度中全市实际进行机动车环保检测的车辆数占全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数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和操作解释见“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二)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全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数据由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提供。

  全市机动车环保检测数据由市环境保护部门提供。

  (三)考核要求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

  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市区生活垃圾数量占市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和操作解释见“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二)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

  (三)考核要求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卫生填埋场、焚烧厂、垃圾堆肥厂建设和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满足《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88、《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和垃圾堆肥的有关标准要求。

不达标的,不得认定为无害化处理。

  生活垃圾填埋场达到《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产生的沼气、垃圾渗滤液要有收集、处理装置,并达到排放要求。

  九、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指城市地区各工业企业当年处置及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包括处置利用往年量)之和占当年各工业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之和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和操作解释见“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二)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三)考核要求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十、危险废物处置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危险废物处置率是指危险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的处置量占总产生量的百分比。

该项指标考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

操作解释和计算公式见“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二)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三)考核要求

  危险废物处置率100%,危险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详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且运行正常。

现有遗留危险废物处置已列入专项经费计划和时间进度,并开始实施。

  环境管理

  一、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一)指标解释

  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是指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将环境指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环保参与综合决策,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是指在创建工作初期,要组织制定创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以目标责任制方式分解落实,按期完成。

  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是指:

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媒体定期公布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近岸海域水质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

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1、发布者:

地方人民政府;

  2、发布内容: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环境状况公报等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发布的环境信息;

  3、发布形式:

媒体公布(电视、报纸、政府网站、公益广告等);

  4、发布频率:

履行法定义务发布的信息,定期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

  

(二)资料来源

  城市环保目标责任制档案资料、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和工作计划及落实完成情况、环境质量公告发布情况等相关文件资料。

  (三)考核要求

  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将环境指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环保参与综合决策,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二、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和规划环评综合执行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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