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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关联规定完整版

劳动合同法关联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联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假期的规定

劳动者该享有哪些休假权益,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十分关心的问题。

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很多休假,不过,各种休假的适用范围并不完全相同,有的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有的仅适用于国有企业。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

新年、春节、劳动节和国庆节。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

妇女节、青年节等。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目前国务院还没有发布带薪年休假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规定:

“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

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休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制定;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该《通知》精神自行确定。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

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

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

四、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

《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

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

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五、事假

《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规定: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

国有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以及国内其他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单位应该批准职工的事假。

假期规定是:

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

具体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

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开始计算。

职工因私事出境请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均按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

假期内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职工本人自理。

另外,国有企业职工出境探亲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

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准,职工在批准的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除以上规定外,国家对于企业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请事假,以及请事假的工资待遇问题等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规章制度。

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就具有约束力。

六、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关于以上用人单位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和探亲假工资、路费待遇等问题,国发〔1981〕36号文件和198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文件作了具体规定。

另外,国家对归侨、侨眷职工和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探亲,国际职员配偶出国探亲,也都作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

”不过,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七、婚假和奖励婚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

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一方需要去对方所在地点结婚,企业还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

在职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应该照发工资。

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任何企业的职工结婚,如果属于晚婚的,可以享受奖励婚假。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八、丧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

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

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

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

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九、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

河北婚假规定201X: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二条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

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X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另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十、节育假和节育护理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计划生育条例,基本上对节育假作了具体规定。

十一、女职工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卫生部、原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进一步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以上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是不得超过6个月。

即哺乳女职工请哺乳假最长可到婴儿1岁半时为止。

第二篇:

劳动合同法解聘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概要:

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一、过错性辞退

1、概要,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

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2、适用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

5)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非过错性辞退

1、概要:

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具体是指:

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3、适用类型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篇: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篇:

《劳动合同法》对“小时工”有何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小时工”有何规定?

什么叫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规范,第68条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义:

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将非全日制用工称之为“小时工”。

“小时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解答:

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则对劳动关系的概念进行了全新的诠释。

它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双方可以订立劳动合同。

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讲,“小时工”的法定化,突破了《劳动法》意义上劳动关系只能在一对一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规定。

“小时工”可以兼职吗?

解答: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从法律上确认了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而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小时工”可以与其他单位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吗?

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作为“小时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

这里,与其他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是全日制用工下的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用工下的劳动关系,法律并未进一步作出规定。

一般来讲,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由于时间上的要求,只能在全日制工作之余,比如全日制用工下班之后,才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这实际上是全日制用工下的兼职问题。

因此,一旦与单位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是否还能到其他单位做“小时工”,一般应以不影响该全日制用工的工作为前提;而且,必要时,还需要全日制用工单位的许可。

“小时工”订立口头协议行吗?

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因此,作为“小时工”可以与用人单位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建立和确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而与此不同的是,全日制用工下的用人单位则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小时工”有试用期吗?

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因此,作为“小时工”,即使同时与多个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各单位均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而全日制

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小时工”的工伤保险由谁缴费?

解答:

需要明确的是,“小时工”的工伤保险费要由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中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小时工”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由谁缴费?

“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该条可以理解为:

“小时工”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需要自己缴纳,用人单位是不负担的,因为保险费用已随每小时的工资支付了。

“小时工”加班有加班费吗?

解答:

在全日制用工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而对于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来说,由于其实行的是小时工资制,可以不执行上述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工”工作期间,出了意外事故怎么办?

解答:

“小时工”在工作期间一旦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如果确定为工伤,劳动者就可依法享受用人单位此前为其办理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有明确的侵权人,同时可以向侵权人索赔。

那么,假如用人单位未为“小时工”办理工伤保险,“小时工”受的伤被确定为“工伤”怎么办呢?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小时工”负担相应费用。

用人单位终止用工,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吗?

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如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与此相反,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中,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实质的事由上,都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而且,只要符合相关情形的规定,用人单位就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小时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是多少天?

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

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第五篇:

新劳动合同法对产假的规定

201X《新劳动合同法》北京关于产假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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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假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晚育(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这里对晚育女职工的产假规定做一个全面总结。

女职工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增加奖励假30天。

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如果同时符合晚育、难产、且已申领《光荣证》的条件,女职工最长可以休息225天。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在法定的90天产假前后,因身体原因休病假,则用人单位需支付不低于当地最底工资标准80%的疾病救济费

 

附送:

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实用手册

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实用手册

财经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于201X年9月18日正式颁布并施行,对于用人单位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在具体实务操作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实施条例》没有解决的困惑依然存在,本文对《实施条例》尚未解决的八大难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索,对于用人单位在具体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提示,对部分有争议的条款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终于在201X年9月18日正式颁布施行,虽然《实施条例》努力朝着人们所希望的具有实际指导作用的方向靠拢,但是似乎没有完全达到其预期的目标。

《实施条例》虽然部分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部分法条规定中的不确定部分,但依然留给我们八大悬而未决的难题,这些难题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极有可能产生违法现象,并最终可能成为导致劳动关系破裂的导火索,对此有必要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只有防微杜渐,才有可能使得用人单位降低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一、规章制度合法化的程序性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大量的解读版本的书籍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要在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上“通”就可以了,且可以不“过”,即只要将相关的规章制度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即使没有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通过,也是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的依据;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必须是“通”且“过”。

对于这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实施条例》没有做出任何解释和回应,但是这个问题的确是极其敏感和重要的问题,因为一旦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管理劳动者的依据,如果引发劳动争议并被劳动者提起仲裁或者诉讼,那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将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的合法性审查,因此笔者认为,持有第二种观点的是比较正确的,理由有三:

第一,从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相关的规章制度是必须由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其中关键词是“确定”,可以解释为“明确规定”,作为双方明确规定的规章制度,很难想象是可以“通”而不“过”;第

二,如果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然受到合法性审查,如果用人单位提交的是通过民主程序讨论但是最终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没有“通过”并且没有形成决议的规章制度,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第

三,没有通过的规章制度也是很难向员工宣读或者培训介绍,甚至部分员工也可能拒绝在接受培训后签字确认,这样就完全达不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要求了。

二、劳动关系确立的对象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这条规定的意义是彻底否认了“事实劳动关系”,即只要发生用工关系,都是劳动关系,而非“事实劳动关系”。

这其中最大的差别是劳动关系一旦形成,立即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而事实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后一经发现则应当予以消灭,消灭的途径有二:

其一是通过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加以确认成为真正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其二则是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中的一方选择终止事实劳动关系。

但是这种规定存在积极一面的同时,也有可能部分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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