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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实用的评标办法

 

第一部分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一种

对总报价进行评审的评标办法

A、500万元以下的项目;B实力强的单位占有绝对优势(6-7家)

一、总则

(一)评标原则

1、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

2、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3、鼓励充分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

4、定性的结论由评标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

(二)评标监督

招标人接受(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对本招标工程招标活动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评标程序

(一)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按照下面的步骤进行评标:

1、组建评标委员会,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

2、评标准备工作。

3、初步评审。

4、技术部分评审。

技术部分评审采取通过的方式。

5、商务部分评审。

 6、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7、整理评审成果,编制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向招标人递交评标报告。

 8、评标委员会解散,评标结束。

(二)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

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发现某评标委员会成员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规定的,应实施回避的。

 3、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己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

 4、由招标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二)评标活动结束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活动结束,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三、评标准备工作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1、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受聘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为人,其中招标人代表人数为人,受聘的经济专家人数为人,受聘的技术专家人数为人。

2、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为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同时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资格。

3、所有受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招标人从我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4、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二)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并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应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

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三)熟悉相关文件资料

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办法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办法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

招标文件及本办法中未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议记录、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如与评标相关时)、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四、评标工作纪律

(一)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

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评标过程中招标人的代表不得发表超出招标文件规定内容的、带有倾向性或引导性的言论,如关于投标人的考察等情况。

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应充分发挥个人技术能力、水平,依据招标文件独立进行评标工作。

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否决该投标人投标文件,并将有关情况记录于评标报告。

4、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应当回避的评标活动主动提出回避;不得与任何投标人进行私下接触,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5、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评标监督纪律

招投标执法监督人员实行旁站式监督评标工作,不得参与或干涉正常的评标活动,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更不得暗示、引导评委的评标行为。

如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的政策性问题咨询,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解答,且记录在案并由本人签字认可,该纪录连同评标资料一并存档。

五、评审内容与方法

(一)初步评审

1、在详细评标前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按照初步评审表的形式,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并逐项列出每一份投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且不允许相关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而使其成为响应性的投标。

初步评审被拒绝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任何后续评审。

(二)技术部分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及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并按技术标评审表设定的评审内容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评为合格,进入商务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评为不合格,不进入商务标评审,不合格的技术标随同商务标退还。

(三)商务部分评审

对经初步评审合格及技术部分合格的投标文件中的商务部分进行以下评审:

1、评标委员会将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并对算术上或累加运算上的错误予以修正。

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当标出的分项乘积累计得出的合价与标出的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分项乘积合价为准,并修改标出的合价;

 (4)算术性错误修正仅是出于评审需要,不得改变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标明的投标价格。

2、商务部分评审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根据情况需要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的某些细节,以及对其投标报价依据说明,澄清、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依然存在疑问,评标委员会可以进一步质疑。

投标人对这种进一步质疑应相应地进一步澄清、说明,直至评标委员会认为全部质疑都得到澄清、说明。

3、确定投标总报价平均值

有效投标总报价超过6家,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报价平均;有效总报价不足6家时,都参与计算投标总报价平均值。

投标总报价的合理范围为:

投标总报价平均值的95%-105%(此范围可根据当地价格水平自主确定)。

六、确定中标人

方法一:

由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总报价在合理范围内,且最接近投标总报价平均值的98%(96%-99%中的一个数值)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方法二:

由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总报价在合理范围内,次低报价投标人为中标人。

 七、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第二种

对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综合单价进行评审的方法

(从最低投标价起评)

A、所有项目;B对未来有一定把握的工程(认质认价多可以给投标单位补偿,竞争激烈);外面队伍1个的情况下可以,2个谨慎,3个不能。

一、总则

(一)评标原则

1、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

2、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3、鼓励充分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

4、定性的结论由评标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

(二)评标监督

招标人接受(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对本招标工程招标活动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评标程序

(一)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按照下面的步骤进行评标:

1、组建评标委员会,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

2、评标准备工作。

3、初步评审。

4、技术部分评审。

技术部分评审采取通过的方式。

5、商务部分评审。

 6、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7、整理评审成果,编制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向招标人递交评标报告。

 8、评标委员会解散,评标结束。

(二)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

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发现某评标委员会成员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规定的,应实施回避的。

 3、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己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

 4、由招标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二)评标活动结束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活动结束,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三、评标准备工作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1、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受聘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为人,其中招标人代表人数为人,受聘的经济专家人数为人,受聘的技术专家人数为人。

2、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为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同时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资格。

3、所有受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招标人从我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4、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二)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并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应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

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三)熟悉相关文件资料

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办法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办法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

招标文件及本办法中未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议记录、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如与评标相关时)、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四、评标工作纪律

(一)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

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评标过程中招标人的代表不得发表超出招标文件规定内容的、带有倾向性或引导性的言论,如关于投标人的考察等情况。

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应充分发挥个人技术能力、水平,依据招标文件独立进行评标工作。

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否决该投标人投标文件,并将有关情况记录于评标报告。

4、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应当回避的评标活动主动提出回避;不得与任何投标人进行私下接触,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5、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评标监督纪律

招投标执法监督人员实行旁站式监督评标工作,不得参与或干涉正常的评标活动,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更不得暗示、引导评委的评标行为。

如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的政策性问题咨询,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解答,且记录在案并由本人签字认可,该纪录连同评标资料一并存档。

五、评审内容与方法

(一)初步评审

1、在详细评标前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按照初步评审表的形式,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并逐项列出每一份投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且不允许相关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而使其成为响应性的投标。

初步评审被拒绝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任何后续评审。

(二)技术部分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及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并按技术标评审表的评审内容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评为合格,进入商务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评为不合格,不进入商务标评审,不合格的技术标随同商务标退还。

(三)商务部分评审

对经初步评审合格及技术部分合格的投标文件中的商务部分进行以下评审:

1、评标委员会将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并对算术上或累加运算上的错误予以修正。

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当标出的分项乘积累计得出的合价与标出的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分项乘积合价为准,并修改标出的合价;

 (4)算术性错误修正仅是出于评审需要,不得改变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标明的投标价格。

2、商务部分评审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根据情况需要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的某些细节,以及对其投标报价依据说明,澄清、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依然存在疑问,评标委员会可以进一步质疑。

投标人对这种进一步质疑应相应地进一步澄清、说明,直至评标委员会认为全部质疑都得到澄清、说明。

3、评审程序

(1)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修正;

(2)对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的问题,评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进行询问;

(3)对投标人的经校核的投标报价汇总比较,并由低到高进行排序;

(4)确定评标控制线。

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报价分别以其平均值(有效投标超过6家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价平均)的97%(96%-98%中的一个数值)作为评标控制线;

(5)对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综合单价进行详细评审。

包括主要分项及单价的一致性以及实体消耗的合理性,分部分项单价、主要措施项目费用和其他项目报价构成的合理性,报价与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一致性。

对低于评标控制线以及可能低于成本的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报价,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进行比较、分析和书面询问,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6)评标委员会审核投标人书面澄清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7)认定低于成本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报价。

将不采信的澄清说明和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报价,认定低于成本并写明理由、签字确认;

(8)废除投标总报价被认定低于成本的投标文件。

(9)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投标被否决的,评标委员会应对次低排序投标人的报价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评审。

以此类推。

4.投标总报价低于成本的认定

投标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低于成本的分部分项费用和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低于成本的措施项目费用之和,超过总报价的4%(3%-5%中的一个数值),视为投标总报价低于成本。

使用范围:

所有工程;

(四)确定总报价低于成本的计算方法

1、总报价的计算方法

同评标控制线的计算方法,即有效投标人的总报价(如果超过6家,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的平均值。

有效投标人指通过了初步评审和技术标评审的,并且没有被评委按招标文件其他规定认定低于成本的投标人。

2、低于成本的分部分项费用和措施项目费用占总报价比例计算

(1)先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每一项占总报价的比例计算出来

计算方法用该项各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在计算时,该项被评委会认定为低于成本的报价不参与平均,如果剩余报价超过6家,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除以总报价,得出每一项的比例。

(2)低于成本分部分项费用占总报价的比例的确定

将每一投标人,低于成本分项占总报价的比例合计,即该企业被评委认定低于成本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用累计比例。

(3)低于成本措施项目费用占总报价比的计算

措施项目报价平均值(在计算时,被评委会认定为低于成本的报价不参与平均,如果剩余报价超过6家,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除以总报价,得出被认定低于成本的措施项目费用占总报价得比例。

六、确定中标人

由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报价,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综合单价经评审后,确定经评审不低于成本的合理最低投标总报价投标人为中标人。

 七、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第三种

对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综合单价进行评审的方法

(从次低投标价起评)

避免恶性竞争

本方法为剔除最低投标总报价,从次低价起评的方法。

评审的方法和程序、要求与从最低投标价起评的方法基本相同。

只需要在“从最低投标价起评的方法”做如下改动:

1、(三)3的(5)改为“对投标报价次低的投标人的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综合单价进行详细评审”;

2、(三)3的(9)改为“投标报价次低的投标人的投标被否决的,评标委员会应对第三低排序投标人的报价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评审。

以此类推”。

3、“(四)确定总报价低于成本的计算方法”中,在计算总报价、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报价平均值时,首先要剔除投标总报价最低投标人的各项报价,再按现行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二部分

综合评估法

 

第一种

合理次低价为评分基准价的方法

A、所有工程B、外1可以外2可以外3一起不能反之可以

一、总则

(一)评标原则

1、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

2、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3、鼓励充分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

4、定性的结论由评标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

(二)评标监督

招标人接受(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对本招标工程招标活动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评标程序

(一)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按照下面的步骤进行评标:

1、组建评标委员会,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

2、评标准备工作;

3、初步评审(资格审查);

4、技术部分评审。

技术部分评审采取量化打分方式;

5、商务部分评审。

商务部分评审采取量化打分方式;

6、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汇总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评分结果,计算综合加权得分并按综合加权得分由高至低排出名次,推荐前三名作为中标候选人;

 7、整理评审成果,编制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向招标人递交评标报告;

 8、评标委员会解散,评标结束。

(二)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

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发现某评标委员会成员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规定的,应实施回避的。

 3、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己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

 4、由招标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二)评标活动结束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活动结束,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三、评标准备工作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1、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受聘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为人,其中招标人代表人数为人,受聘的经济专家人数为人,受聘的技术专家人数为人。

2、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为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同时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资格。

3、所有受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招标人从我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4、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二)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并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应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

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三)熟悉相关文件资料

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办法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办法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

招标文件及本办法中未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议记录、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如与评标相关时)、工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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