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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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
征求意见稿
(黑体为增加修改部分,斜休下划线为删除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加强城市环境建设,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二必须执行本条例。
说明:
规范和明确条例适用范围,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条对适应范围做了修改。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
第五三条广州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辖各区的城市绿化管理
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领指导。
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林业、公安、交通、水务、环境保护环保、市容环境卫生环卫和工商行政管
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说明:
将原第五条上调,并根据我市绿化工作实际,增加水务部门,第四款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条第五款和《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五条补充增加。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第三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的建设和
维护列为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和维护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
动员全民参加义务植树,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表彰和奖励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说明:
新增内容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四条修改。
义务植树、表彰奖励内容集中列入第四条,绿化科研内容集中列入新增的第六条。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四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
第四五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的单位和有劳动
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全民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统筹安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化,并有权对破坏城市绿
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说明:
第一款根据《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五条明确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的管理机构,第三款内容为原第三条中部分条文。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六条也明确规定: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第六条加强和鼓励开展园林绿化科学研究,促进绿化
科技成果的转化,保护植物多样性,优化植物配置,鼓励发展节约型园林绿化。
说明:
突出科技进步在城市园林绿化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建设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建城[2007]215号)指出:
“建设节约型
城市园林绿化是要按照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循环与合理利用的原则,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养护管理、健康持续发展等各个环节中最大限度地节约各种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浪费,获取最大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
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载体,是城市可持续性发展的生态基础,是我国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必须长期坚持的发展方向。
”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七条广州市城市绿地系统绿化规划,由城市规
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依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辖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城市绿化规划,组织编制分区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
分区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市辖各区的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建制镇的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批准后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其中的绿地系统规划专项。
说明:
第一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修改,第二款是根据我市实际,按照《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增加对其中绿地系统规划专项的编制要求。
《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
“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
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七八条编制城市绿化绿地系统规划必须应当符
合环境保护功能,利用和保护本市自然与人文资源,合理设置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绿地率和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城市绿化规划指标,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按照近期、中长期分步实现。
城市绿化规划的近期目际,应当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城市绿化规划的中长期目标,应当达到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绿化各项指标。
说明:
参考《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明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包括的重点内容。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
第九条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
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戈I]定绿地界线。
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说明:
参照《广州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增加对编制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的绿化要求。
《广州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限,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第七条规定: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限。
”
第十条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防护绿地和公共绿地的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
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线档案,绿线调整完成后,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将调整结果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归档。
说明:
根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其他地市的绿化条例,增加该条款,加强绿线管理以对城市园林绿化进行保障和维护。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规定: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十条规定: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绿化管理部门根据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市绿化系统规划,区县绿化规划,确定各类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
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
第八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
绿化用地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设施及社会福利保障设施,在新城区的,不低于45%;在旧城区的,不低于百分之四十40%。
说明:
绿地指标调整后与《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的要求保持一致,取消新旧城区的区分。
同时采纳市规划局意见,对社会福利保障设施的绿地率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进行规定。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得小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建筑面积在二万平
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区不得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得低于一平方米,住宅组团不得低于零点五平方米。
(六)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高等院校、机关团体等单位,在新城区的,不低于百分之四十40%;在旧城区的,其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35%。
说明:
绿地指标与《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保持一致,取消新旧城区的区分,同时采纳市规划局意见,将“机关团体”按照使用功能具体化。
(三)经环境保护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百分之四十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少于五十50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及文化娱乐设施,建筑面积在二万20000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30%;建筑面积在二万20000平方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20%。
说明:
绿地指标与《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保持一致,同时采纳市规划局意见,明确“文化娱乐设施”的绿化控制指标。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在新城区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30%;在旧城改造区及城中村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25%。
其中公共绿地人均面积,居住区不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不低于一1平方米,住宅组团不低于零点五0^5平方米。
说明:
绿地指标与《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保持一致,同时采纳市规划局意见,增加城中村地块的控制指标。
(六)主干道规划红线内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20%;次干道规划红线内的,不低于百分之十五15%。
(七)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低于百分之二
十20%。
(八)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在新城区的,不低于30%;在旧城区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25%。
说明:
与《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保持一致,取消新旧城区的区分,城市规划区域内适用于同一标准。
(九)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设施,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
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其绿地率标准。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要求下,应进行立
体绿化,建造天台花园。
居民住宅楼等其它建筑,适宜立体绿化的,鼓励进行立体绿化。
说明:
鼓励大型公共建筑之外的其它建筑进行立体绿化。
第九十二条城市绿地的规划与设计,应当符合相关
行业标准。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
各类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70%;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五75%。
说明:
原条文仅要求公园的建设用地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修改后要求各类城市绿地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包括国家和省、市地方标准)。
此外,
根据广州地少人多地实际情况,为市民群众提供游憩活动空间是绿化小游园的一项重要功能,原来条文中对绿化小游园绿化种植面积的规定已不符合实际需要,故删除。
(一)城市干道道路规划红线外两侧建筑的退缩地带和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的不准建筑区,除按城市规划设置人流集
散场地外,均应用于建造隔离绿化建设带。
其宽度分别为:
城市干道道路规划红线宽度二十六26米以下的,两侧各二2米至五5米;二十六26米至六十60米的,两侧各五5米至十10米;六十60米以上的,两侧各不少于十10米。
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不准建筑区的隔离绿化带宽度,国道各二十20米,省道各十
五15米,县(市)道各十10米,乡(镇)道各五5米。
(二)在城市高速公路和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应当进行绿化。
(三)铁路沿线两侧隔离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二十20米。
(四)高压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的宽度,五百五十550千伏的,不少于五十50米;二百二十220千伏的,不少于三十六36米;一百一-十110千伏不少于二十四24米。
(五)沿涌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五5米,江河两
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三十30米;水源涵养林宽度各不少于一百100米;流溪河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为一百100米至
三百300米。
(六)珠江广州河段的防护绿化,必须符合河道通航、防洪、泄洪要求,同时还应满足风景游览功能的需要。
第^一条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说明:
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行业管理的条款调整到第三章中
第十二十四条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
设计,按下列权限审批:
说明:
城市绿地工程设计的审批已经国务院取消。
(一)公共绿地,属市、市辖各区管理的,由市城市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属县级市管理的,由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建制镇管理的和单位、个人出资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二)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和生产绿地,属市管理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市辖各区、建制镇管理,或者单位和个人出资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三二)防护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经县级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市辖
各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同级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核。
涉及上述三类绿地的建设工程,申请人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划批复或建筑方案审查的要求提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专业审核意见。
说明:
在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权限上与上位法取得一致,并根据广州市目前实际操作的审核衔接程序做出具体规定。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报建手续。
”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和广州市规划局共同签发的《关于协调建设项目配套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园林要[2006]191号)明确:
“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涉及城市各类绿地的建设工程,申请人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划批复或建筑方案审查的要求提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绿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专业审核意见。
”“市规划局应综合
市政园林局绿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专业审核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四三)其他绿地和铁(公)路沿线用地范围内、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城市绿地,由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管理铁(公)路或林业等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
本条规定由市辖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核)的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工程设计,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
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
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第三十条规定:
“护堤护岸林木的,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
第十三十五条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区绿
化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说明:
1、除分区绿化控规外,其他绿化控规的变更也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2、
绿化工程设计审批已取消,此处相应取消。
第十四十六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必须
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配套绿化用地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在
旧城改造中的单体建筑,确因特殊情况,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审批,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的建设资金数额,缴纳易地绿化补偿费,交给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
在办理绿化补偿手续后,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项目从批准施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按基建投资总额的1%至5%的比例到市建设银行办理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的专户存储,并凭此单据到有关部门领取施工标牌。
建设单位持有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签发的配套绿化工程开工证明,市建设银行应准予提取50%的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
余额及利息,在配套绿化工程验收合格签证后,方可提取。
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建设,所需费用从余额及利息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说明:
原条文仅规定“旧城区改造中的单体建筑”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条例规定的绿化指标要求时建设单位需承担补偿责任。
但是目前新城区建设项目或其他新建、改建和扩建非单体建筑的项目也存在配套绿化达不到条例规定的标准要求的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因为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造成管理的难度,无法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影响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此外,原条文要求配套绿化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须经市政府审批,实际操作难度较大,经参考其他城市有关法规后将审批主体调整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原条文中关于到建设银行办理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存储的内容目前已取消,应予以修订。
第十五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并应于建设工程项目申报竣工验收前全面完成。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取得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签署的验收合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合格证。
经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实,配套绿化符合规划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说明:
2003年7月31日起,配套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被取消,建设工程综合验收也被取消,为加强对城市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批)的后续监督,确保园林绿化工程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对原条款进行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第十八条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
包括园林绿化专项工程和配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
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核)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办理园林绿化工程备案手续。
说明:
配套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取消后,城市绿化管理部门难以获知单位配套绿化的真实建设情况。
根据《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增加此条款,作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城市绿地进行统计、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的一种手段。
《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广州市各类新建、扩建、
改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包括园林绿化专项工程和配套绿化工程,都应按规定办理园林绿化工程备案手续。
”第四条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的备案机关为原审核(批)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
”;第六条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园林绿化工程备案表》等有关备案文件向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
捐资、认种认养等形
第十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
式,参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树木和绿地的认种认养不改变产权关系。
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认种认养的绿地内增加建(构)筑物,不得改变绿地的性质和功能。
说明:
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增加对认种认养绿化的管理条款。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五条规定: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林木、林地和绿地的认种认养不得改变产权关系。
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种认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