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周易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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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周易协会章程
海口市周易协会章程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组织名称
海口市周易协会中文简写“海口易协”(ZhouyiAssociationOfHaikouCity英文简写HKYX)
第二条协会性质:
本会是经海口市政府相关部门注册成立的由周易爱好者、学习者,研究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群众组织团体。
第三条协会宗旨
(一)本会是以“三个代表”“八荣八耻”以及十七届六中全会中以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核心内容为指导思想。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国家和平统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二)组织周易爱好者、学习者、研究者,互相学习、互相探讨、互相促进,剥去披在周易身上的迷信外衣,肃清加在周易内的迷信成份,揭穿利用周易搞封建迷信的把戏,批判利用周易搞迷信的人和行为,还周易的本来面貌。
促进易学科学创新发展,传播周易文化,提高易学的科学应用价值。
(三)研究周易文化在当代的现实意义:
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继承、弘扬中国古文化遗产,传承中华文化,促进易学文化的发展,让人民群众认识和运用好周易文化知识,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促进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科学运用与实践周易文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旨在共同把中国周易文化推向科学化,现代化;传承文明,弘扬科学,弘扬易学,造福社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口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口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海口市周易协会设立在海南省海口市海德路九号现代花园会馆三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业行规,规范周易行业行风,开展周易文化学习、研究交流活动,举办周易文化培训、研讨会、研修班、学术讲座等;
(二)批判迷信活动,肃清加在周易内的迷信成份、揭露迷信把戏,与一切迷信活动作斗争;
(三)传承发扬中华优秀的传统文化,认真搜集、挖掘、整理有关周易典籍,组织编写相关易学资料、报刊、杂志、图书等,不断创新和开发对现代社会发展有实效的易学成果,提升和普及国民对中华国粹易学文化更深层次的认识。
(四)编辑本会简报、会刊、研究成果;
(五)为社会各界提供学术、咨询、策划等服务。
第三章周易协会会员
第七条协会的会员来源:
个人、团体。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须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热爱国家热爱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祖国和平统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爱中华传统文化,对周易有爱好和兴趣,并且有志于周易学习、研究的人员,不搞迷信活动、科学认识周易文化的各界人士。
(四)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无社会劣迹,未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的人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准备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两张,近期一寸彩照四张,二寸彩照四张,个人简历一份以及准确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通过组委会考核确立具有对周易文化有爱好和兴趣;
(三)经理事会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四)批准后由秘书处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或其他职务精美钢印证书等;
(五)会员名单在海口市周易协会官方网站上认证发布。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及各种传播途径的国内外免费宣传、免费入选向世界各地发行的《易天下杂志》;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报告学习、研究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六)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按时缴纳会费或两年内不参加协会各种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在网上公布;
(七)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八)会员禁止以本协会的名义或会员身份在各场所实施招摇撞骗等违法活动,一经发现,通过本协会调查取证,经理事会表决,予以公开除名,在网上公布;
(九)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在网上公布。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最高执行机构。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上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最终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
理事会设理事长(会长)一人、副理事长(副会长)三人、秘书长一人。
理事会人数较多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增设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一人、理事及顾问若干人。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常务副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人。
(一)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二)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三)理事由会员选举产生或由秘书处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四)名誉会长由秘书长、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
(五)协会由秘书处主持日常工作,特殊情况下秘书长可代行会长职权。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聘请社会名流、学者、宗教人士、易学界权威人士任荣(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人选,报理事长(会长)任命。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周易的研究成果及著作;
(三)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无社会劣迹,未参加过任何邪教活动;
(六)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协会的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协会的理事长(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表决后由理事长(会长)任命。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或缩短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协会的理事长(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社团签署文件;
(四)处理团体内部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活动,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所有经费由专人统一管理,理事会和会员代表监督使用。
会费不得用于会员分配。
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资助或赞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大会通过后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协会经费来源于社会捐赠、资助部分,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实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汇集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协会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于国家、社会捐赠、资助的部分,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出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海口市周易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海口市周易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