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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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施行日期:
2005年10月1日
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日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建标[2005]15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供水、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的函》(建办标函[2003]372号)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00五年九月九日
编制说明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的函》建办标函[2003]372号的要求,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会同城市建设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与本建设用地指标相关的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情况及有关资料,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新建项目的建设用地;总结了多年来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中行之有效的科学合理利用节约土地的经验;遵循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汲取了近年来国内外工艺技术发展的成果,经过多次论证和反复测算,并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全国审查会议定稿。
本建设用地指标共分五章:
总则、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在本建设用地指标的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分别寄交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
100835)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邮政编码:
10081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8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
第二节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
第三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
第三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
第四节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
第五节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
第四章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五章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附加说明
附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合理确定和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审初步设计文件,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建设用地预审、核定和审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精心规划、设计,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应符合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城市规模与特点等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工程项目选址时,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少占用耕地、林地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用地应分期办理用地;近期建设用地应合理集中,远期建设用地应规划预留在场外。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装备,减少占地面积。
改、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场地和设施,节约使用土地。
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贯彻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减少工程项目的构成。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应以合理和节约用地为原则,做多方案比较。
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宜分别相对集中布置,并保持合理的距离,满足正常生产、管理和安全、卫生的要求。
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应尽量组合成综合楼,减少建筑物占地。
厂区建筑物和交通运输设施,应根据工艺技术与处理流程,按照充分利用地形、地势的要求进行合理布置。
第二节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城市规模与特点以及资源、动力等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十三条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厂(站)址的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
工程项目选址时,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不应占用耕地、林地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第十四条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泵站用地应按项目总规模一次规划设计,控制建设总用地面积;分期建设的项目用地应分期办理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应考虑分期建设之间的协调;附属设施用地宜按照建设总规模一次建设,若项目各期之间的时间跨度较大时,亦可考虑分期建设,分期办理用地。
第十五条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厂区的总平面布置,应以合理和节约用地为原则,做多方案比较。
生产设施与辅助生产设施宜分别集中布置,并保持合理的距离,满足正常生产和管理的需要。
污泥处理与处置设施在保证工艺要求的基础上宜与水处理构筑物分别集中布置,避免相互之间的环境影响。
第+六条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及泵站的生产和辅助生产设施在厂(站)区内的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卫生的标准、规范的规定;危险性构(建)筑物的设置位置及与其他设施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防护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处理和综合处理工程项目以及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等设施
。
第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绿化面积应满足绿地率的要求,提高绿化覆盖率,并应鼓励和推广屋顶绿化和立体绿化。
绿地率应按下式计算:
绿地率=×100%
第十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组成。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不同的工程项目,主体工程设施不同,但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内容基本相同。
辅助工程设施包括:
道路交通、维修车间、供配电、给排水、消防、暖通、通信、监测化验、加油站、计量、车辆冲洗设施及绿化等。
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包括:
行政办公用房、值班宿舍、食堂、浴室等。
第二十条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应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按照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二+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处理工艺时为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
第二+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小于各单项处理工艺所需用地面积之总和。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不应超过该工程项目主导工艺所需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的25%。
第二节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应按照工程建设规模和额定日处理能力确定。
建设规模按总库容量(单位:
万m3)分为下列四类:
Ⅰ类:
≥1200;
Ⅱ类:
:
500~1200;
Ⅲ类:
200~500;
Ⅳ类:
<200。
注:
以上规模分类,Ⅱ、Ⅲ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建设规模按额定日处理能力(单位:
t/d)分为下列四级:
Ⅰ类:
≥1200;
Ⅱ类:
500~1200;
Ⅲ类:
200~500;
Ⅳ类:
<200。
注:
以上规模分类,Ⅱ、Ⅲ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第二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组成。
主体工程设施包括:
场区道路,场地平整,水土保持,防渗工程,坝体工程,洪雨水与地下水导排,渗滤液收集、处理与排放,填埋气体导出、收集处理或利用,绿化隔离带,防飞散设施,封场工程,监测井,填埋作业设备,挖运土及环境保护设施等。
第二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应满足其使用寿命10年以上的垃圾容量,填埋库区每平方米占地平均应填埋8~10m3垃圾。
工程项目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区绿地率宜为25%~35%;当工程项目地处绿化隔离带区域时,绿地率指标可取下限。
第二+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应根据本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理计算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面积。
第二+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8%~10%(小型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取上限)。
第三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
第二十九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应按工程建设规模确定。
建设规模按额定日处理能力(单位:
t/d)分为下列四类:
Ⅰ类:
1200~1200;
Ⅱ类:
600~1200;
Ⅲ类:
150~600;
Ⅳ类:
50~150。
注:
以上规模分类,Ⅱ、Ⅲ、Ⅳ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Ⅰ类含上、下限值。
第三十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上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组成。
主体工程设施包括:
受料及供料系统、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余热利用系统、灰渣处理系统、除尘脱臭系统、污水处理系统、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等。
第三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工程项目绿地率应为20%~30%;当工程项目地处绿化隔离带区域时,绿地率指标可取下限。
第三+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各类规模总用地面积的5%~8%。
规模小的取上限,规模大的取下限,中间值采用插人法确定。
第四节城市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