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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67911709

[案例分析]

荒芜多年的土地为何被利用起采了?

——析论公共产品对私人投资的带动作用

[案情描述]

从老家到镇中学的路旁,有一块盐碱地。

从我记事起,这片地就荒芜,无人问津。

前段时间回老家,惊喜地发现这片土地被利用起来了:

中间地势低的地方,用推土机挖成池塘,里面放养了鱼;池塘周围被挖出来的土抬高了,上面建起塑料大棚,大棚里种上蔬菜。

与主人攀谈才知,这片荒芜多年的废地,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没人愿意承包经营,成为一块公地。

这块地是他去年租来的,投资了数万元平整土地,挖池塘,建造大棚,他说用不了两年便能挣回10年的租金,以后每年的收益就相当可观了。

当问起为什么从前没有承租时,他说以前社会治安不好,偷抢者较多,像这样的荒郊野外,被偷的可能性极大,即使没有偷走东西,塑料大棚被破坏,里面的蔬菜也会被冻死,池塘里的鱼则可能被投毒而全部死亡。

现在社会治安好了,偷抢的人少了,这才敢承租。

[案情评析]

发生在乡村的这件小事,蕴含着深刻的经济学道理:

公共产品在经济发展中有着重要作用,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将会抑制人们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影响经济发展。

本例中,社会治安可以看作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有一个特点,即在技术上把免费搭车者排除在外比较困难,因而由私人提供不太可能,不如通过政府提供,免费让社会公众消费,以税收方式补偿成本。

公共产品无法由私人提供,但可以由私人生产。

就社会治安而言,如果某地区的治安状况好,即社会治安这种公共产品供应充分,人们就会减少为获得安全而支付的成本;否则就不得不加大获得安全的支出。

举例说,某人拟在一地区投资建厂,如果这个地区的治安状况一般,那么在投资预算中就会包括架设围墙、雇佣保安的支出;如果该地区的治安非常好,到了夜不闭户的程度,安全方面的支出就可以大大减少;如果治安非常差,偷盗防不胜防,在投资时就不能不多考虑安全问题,除了建设一般的安全设施之外,还可能建设更高级的安全设施。

这无疑会增加投资成本,降低预期的投资利润率。

对公共产品种类和数量的需求是同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的,经济越发达,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越大。

根据美国劳工部的计算,美国人对食物的收入弹性值与收入水平呈反向变化,而对交通设施需求的收入弹性值与收入水平呈同向变化。

以汽车为例,汽车与公路是互补产品,但汽车是典型的私人产品,公路具有公共产品性质。

私人购买汽车之后迫使公路条件迅速改善;反过来,在公路建设滞后的情况下,私人难以购买汽车。

公共产品供应的种类少,不利于民间投资,妨碍经济的发展,同样,某种公共产品供应的数量不足,也会限制民间资本涉足。

当然,公共产品供应过多,会使居民和企业的税负增加,同样不利于经济发展。

当前,我国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国内消费不足。

在广大农村,虽然农民的收入与城市居民相比很低,但农民一旦有了积蓄后,一般是首先投资在住宅项目或者改善劳作条件上,所以说,与其把力气放在开拓农村消费品市场上,还不如创造条件增加公共产品供应,方便农民投资各种小生产项目,这可以起到一箭双雕的作用:

既拉动内需,又会增加农民将来的收入。

类似社会治安这种公共产品性质的产品供应不足,表现较明显的还有法院的案件诉讼服务(从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保障经济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突出体现在案件的诉讼成本太高,主要是法院判决时的地方保护主义、即使胜诉也无法执行等。

所以,当前经济政策应当朝公共产品的供应方面倾斜,改进公共服务,创造方便民间投资的良好制度环境,拆除限制民间资本进入的“藩篱”,架设一道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利益的“围墙”,减少投资者自己架设“围墙”的投资支出(有的“围墙”也是单个投资者永远无法建立的),提高预期的投资利润率,这可能是促进民间投资的一副良药。

[案例分析]

气象局的经费该不该全额拨款

----析论事业单位的经费供给

[案情描述]

中国气象局专家最近预测,从2002年春季起到2008年,将是“厄尔尼诺”现象的多发期。

这意味着,本属于空调旺销区的南方地区,可能由于“凉夏”的影响而需求大减。

这是令空调厂家心惊肉跳的消息。

因为从1999年9月至2000年9月,国内空调生产厂家总产量超过2200万台,市场整体销售量达1480万台,产品积压720万台。

国家气象中心专业气象台台长说,国际上通行的产品生产须做气象评估的做法,正在逐渐被我国企业所接受。

该气象台从2001年10月起正式开展专业气象有偿服务,目前来签订专业气象服务的企业已有数百家,且多为全国性的大企业,其中包括海尔、格力、鄂尔多斯等知名企业。

[案情评析]

众所周知,像天气预报信息这类产品,理论界一向将其界定为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的特点是:

边际成本很低而排他成本很高。

天气预报信息恰恰满足这两点。

因为天气预报信息已经制造出来,增加一个消费者使用此信息,并不会增加天气预报的成本,即边际成本为零;天气预报信息的传播成本很低,一个人向另一个传播此类信息,毫不费力,因此排他成本很高。

公共产品的生产成本通常以征税形式弥补。

天气预报信息也不例外。

政府征收某种税后,再通过预算支出分配经费给气象局。

既然生产、销售空调的企业是社会成员的一份子,已纳了税,就拥有了这一公共产权,为何还要支付信息费给气象局呢?

其实,天气预报信息的产权界定应分不同情况来加以分析。

过去的天气预报都是短期信息,但随着技术进步,中长期天气预报也可做出。

这就为分情况界定天气预报信息的产权提供了客观基础。

短期天气预报信息界定为公共产权,应该毫无疑义。

这类信息与人们的生活休戚相关,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受益,都有获取此类信息的冲动,且获取成本很低。

相应的排他成本很高,几乎为无穷大;而对于每一个新消费者,边际成本为零。

故将短期天气预报界定为纯公共产品实不为过。

但在技术进步条件下做出的中长期天气预报不应界定为公共产权。

这类信息与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关系不大,甚至是无关痛痒,他们没有获取此类信息的冲动。

但对于生产销售空调的企业来说,此类信息意味着商机,它们可及时根据未来天气状况,调节原材料库存、安排生产规模和产成品库存等,以便抢占市场,实现自身利润的最大化。

此类信息如若界定为公共产权,社会成员是不愿意纳税的。

因为这类信息对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说基本上无任何意义。

这类信息给他们带来的边际私人收益远小于边际社会收益(空调生产、销售企业获得很大收益),产生了外部性问题,空调生产、销售企业搭了便车。

要从制度上消除这类外部性问题,可将中长期天气预报界定为私人产权。

产权归属于气象局。

气象局生产出此类信息,生产、销售空调的企业为了获取信息向其支付信息费,以此来弥补气象局生产此类信息的成本。

中长期天气预报界定为私人产权,具有现实的可行性。

原因在于此类信息排他成本很低。

因为空调企业之间存在激烈的竞争,泄漏商业秘密就意味着丧失市场,丧失利润。

空调企业之间是不存在信息通道的。

同时,气象局也没义务向新闻媒体透露此信息。

因此,空调企业向气象局支付信息费的缘由可以得到如下解释:

对空调企业真正有价值的信息不是那些短期气象信息,因为此种信息属纯公共产品,获得者不必支付所谓的信息费;中长期气象信息的获取才须支付信息费,这类信息的产权是界定给气象局的。

作这样的制度安排,一方面,气象局短期和中长期气象信息的生产成本都可以弥补;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和空调企业以他们愿意支付的价格获得了各自所需的信息。

可见,气象局不应成为政府预算的全额拨款单位,中长期气象信息服务的成本不必通过预算拨款方式弥补。

[案例分析]

居民楼里单元防盗门由谁安装更好?

——析论安全服务的政府提供

[案情描述]

朋友一直抱怨所住楼房的安全问题。

原来他住的楼房是原所在单位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很不健全,生活环境不太好。

某些家庭屡次发生失窃事件,原因之一是该居民楼里各单元没有加装公共防盗门。

每次失窃案发生以后,大家都希望楼里能装上一扇单元防盗门,各家进出有钥匙,朋友来了就在楼下通过电话喊一声,使整幢楼的安全性增加。

但防盗门一直没有装上。

向单位房管部门反映,说是住在楼里的已经不完全是本单位的人,费用难以协调;再说这些住房已经出售给私人,装防盗门应该由居民自己出钱。

于是该居民楼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中,没有一个机构出面负责解决“装防盗门”这样的公共事务。

[案情评析]

先看看防盗门问题能否通过私人方式解决。

在没有加装单元防盗门的情况下,一些最担心家里被盗抢的人首先自己加装防盗门。

对个人来说,这要花更多的钱,但比起费时费力地去搞“制度创新”还是合算的。

从长远来讲,由于有钱的人加装防盗门,窃贼的盗窃难度大了,盗窃行为的净收益小了。

因此,窃贼要么设法提高盗窃技能,要么就是光顾那些不装防盗门的家庭。

这样一来,那些原以为小偷不会光临,毋需加装防盗门的家庭会受到损失。

最后结局是:

不管有钱还是没钱、钱多还是钱少,家家都装防盗门。

对每一个家庭来讲,投资于防盗门的支出与自己对家庭财产被盗的预期损失是相关的。

也就是说,盗窃的预期损失越大,投资防盗门的愿望和实际投资越大;盗窃的预期损失越小,投资防盗门的愿望和实际投资越小。

就整幢楼而言,每个家庭用于防盗门的支出远远大于统一安装一扇单元防盗门的费用,两者之差额,代表一种制度成本,它并没有带来社会福利,却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如何以公共方式提供的安全服务——加装防盗门成为可能?

这种事情该由谁来管?

怎样管?

其实,加装单元防盗门应该是政府管的事,因为“安全”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

第一,如果没有公共治安,犯罪必定泛滥,个人用于防治犯罪的成本大量增加,全社会用于防治犯罪的总支出也增加,不如建立公共治安体系来得经济,而防盗门的安装正是公共治安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这就是说,从社会的角度来讲,安装单元防盗门比大家各自投资更有效率。

第二,政府是社会中惟一能够合法使用暴力来保护产权的机构,也是惟一能够借助于强权来征税的机构,拥有提供公共产品的便利条件。

因此,加装防盗门这件事应该由政府来管。

当然,政府的职能是负责公共产品的供给,并不一定要由政府自己来生产防盗门。

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是相对而言的,是针对特定的消费群体的,因此,对公共产品的理解也是相对的。

从大的方面讲,公共治安在全国范围内是公共产品,每个公民的消费均具有非排他性,公民享受这种消费通过纳税来支付。

从小的方面看,防盗门对于同一幢居民楼的消费者来讲,具有非排他性,他们应该为消费公共产品负责,也就是说,应该支付该公共产品的成本。

通俗地讲,谁受益谁付费,居民应该为加装公共防盗门付费。

虽然居民都是单元防盗门的受益者,但对于每一个居民讲,他们实际的边际收益是不同的,有人愿意,有人不愿意。

举个极端的例子,对于赤贫者讲,根本没有财产失窃的可能,他是不愿意为单元防盗门付费的。

一个百万富翁就很愿意付费。

既然加装单元防盗门会给不同的消费者带来不同的收益,因此,他们为加装防盗门而愿意支付的成本也不一样,即边际收益高的居民愿意付较高的价格,边际收益低的居民愿意付较低的价格。

当实际价格超出预期时,人们愿意支付的价格上限就是心理价格。

人们的心理价格是不固定的,受很多因素的影响,例如,最近发生的失窃事件,会提高居民愿意支付的心理价格。

由于团体压力的存在,出于对团体的认同,人们在共同商议的过程中,也会作出让步以便达成协议。

加装单元防盗门的成本如何分摊呢?

假设一扇公共防盗门的成本为C,该幢楼有n套住房,单元防盗门给每户家庭带来的私人收益分别是Vl,V2,……Vn。

只要∑Vi>C,防盗门就应该装。

为了防止每户家庭“免费搭车”最终导致防盗门无法安装,可以设计一个类似投标的机制。

由政府(户籍警、居委会、单位房管部门等)出面组织召开居民大会,让每户家庭认捐。

设每户家庭认捐的数额为Pl,P2,……Pn。

假如∑Pi

如果第一次失败,再让大家重新认捐,直到某次∑Pi≥C防盗门安装为止。

事实上,由于∑Vi>C,所以安装单元防盗门会使每户家庭的私人收益Vi超过认捐数额Pi。

这就意味着,每户家庭会在一次又一次的认捐过程中逐渐增加认捐数额,直到最后可以安装单元防盗门为止。

[案例分析]

卷烟厂缘何成为纳税大户?

——析论税收的转嫁与归宿

[案情描述]

据报道,杭州卷烟厂建厂以来,为政府提供了大量的利税。

1949—1998年,共生产各种卷烟1164.5万箱(每5万支为1箱),累计缴纳利税96.3亿元,也即建厂50年来平均每年缴纳利税近2亿元。

多年来一直被评为杭州市最大的纳税大户。

另据报道,改革开放20多年来,全国烟草业共上缴税利7000多亿元,每年上缴的税利约占财政总收入的10%,已连续10多年高居各行业之首。

[案情评析]

从统计数据看,卷烟厂的确提供了巨额的财政收入,因为对卷烟课征重税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

就目前而论,世界各国平均的卷烟销售税收率(对卷烟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特种税、附加税等各项税收占卷烟市场零售价格之比)约为51%。

在名列前10位的卷烟生产大国中,中国的卷烟销售税收率为55%,英国为80%,巴西为74%,荷兰为72%,德国为70%,土耳其为66%,日本为61%,印度尼西亚为46%,美国为29%,俄罗斯为20%。

可以看出,卷烟税负是十分沉重的,在大多数国家,其市场价格的一半以上都直接或间接地转化成了税收。

然而,对卷烟征收的税收大多为流转税,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却是可以转嫁的。

转嫁的途径既可以是提高卷烟的销售价格,又可以是压低烟叶的采购价格。

如下图所示。

 

从上图中可以看出,名义上卷烟厂缴纳了大量的税收,实际上税收负担主要落在广大的卷烟消费者和烟叶种植者身上。

政府对卷烟征收重税,除了获取更多的财政收入之外,还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①为了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

由于卷烟内含焦油、烟碱及其他一些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使得卷烟消费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一定程度的损害。

各国政府为了减轻居民身体健康的受损程度,纷纷对卷烟采取“寓禁于征”的高税政策,企图通过加大企业和消费者的费用支出来控制卷烟消费量,从而达到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的社会性目标。

②为了矫正卷烟消费的负外部效应。

吸烟除了损害吸烟者的身体健康之外,还不可避免地向周围环境排放烟雾和烟灰,不仅污染了空气,而且危害了不吸烟者的身体健康,同时没有燃烧完全的烟支还不时地引发意外火灾。

为了矫正卷烟消费的负外部效应,各国政府均按照“使用者付费”的原则,通过对卷烟征收重税,迫使卷烟消费者补偿对环境和他人造成的负面影响。

不过,那些吸烟成瘾的消费者对卷烟的需求缺乏弹性,加之价格提高反而会使卷烟成为一种“炫耀”产品,因而重税措施很难有效控制和减少卷烟消费的数量。

世界卫生组织估计,全世界每年因吸烟导致的损失达2000亿美元之多。

科学专家测算的结果显示,吸烟损失与烟草税收之比为2:

1。

政府对卷烟厂征税,还有一个税负是否公平的问题。

从中国卷烟品牌实际市场价格与核定计税基价的相互对比关系来看,税负不公已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

我国目前仍由中央税务部门统一核定卷烟消费税的计税基价,而且核定结果基本上不随市场情况的变化而调整,从而造成了各卷烟品牌间的税负不公和竞争扭曲。

由于中国卷烟生产企业数量众多,而且每家企业又生产多种品牌,每一种品牌又包含着多种规格。

在这种情况下,完全由中央税务机关来核定每家企业每种品牌的计税基价,囿于时间、精力和信息的限制(有时还受企业寻租活动的影响),具体主管人员不可避免地会把纳税能力或纳税义务大体相同的卷烟品牌核定成很不相同的计税基价。

例如上海烟草集团生产的“双喜(84全包)”和昆明卷烟厂生产的“云烟(84全包)”,2000年这两个牌号的市场零售价大体都为72元/条;然而,“双喜”的计税基价被核定为27元/条,而“云烟”的计税基价却被核定为40元/条,两个牌号的市场价格相同但计税基价却相差了近一倍。

再如宁波卷烟厂的“大红鹰(84翻盖)”和玉溪红塔集团的“红塔山(84全包)”,2000年这两个牌号的计税基价均被核定为47元/条;然而,同年“大红鹰”的市场零售价约为160元/条,而“红塔山”的市场零售价仅为76元/条,两个牌号的计税基价相同但市场价格却相差了一倍多。

再从卷烟的消费者来看,税收负担也不尽合理。

具有相同经济状况和收入水平的人,如果其他消费支出结构相同,但卷烟消费量不同,那么税收负担会相差很多。

有数据表明,从卷烟消费支出占消费总支出的比重看,贫困阶层远高于富裕阶层。

所以,对卷烟课征重税具有收入分配上的“逆向调节”的效应。

总之,要从税收转嫁与归宿的角度去看待卷烟厂的税收贡献,同时也有必要对现行的卷烟课税制度进行反思。

[案例分析]

国、地税机构为何分别设立?

——析论中央与地方对财力资源的竞争

[案情描述]

从1993年起,中国税务机构实行重大改革:

成立了国家税务总局,将省以下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中央税和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直接划入地方金库;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到1994年底,全国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完成地、市、县税务机构,的分设组建工作。

随着国、地税机构的分设,税务干部编制也大量增加。

1993年底全国税务系统人员总数为58.1万人,到1999年初已达99.2万人,其中国家税务局系统57.5万人,地方税务局系统41.6万人。

有人测算,国、地税机构的分设后,征税成本大约增力加40%。

[案情评析]

为什么国、地税机构必须分设?

或许从世界历史中能够找到这一问题的答案。

先看看美国历史。

熟悉美国历史的人都记得,最初的“UnitedSatesofAmerica”并不是联邦制国家,而是一个邦联。

联邦与邦联的区别在理论上有多种解释。

但就美国历史而言,在邦联时期,邦联政府是不直接征税的,邦联政府履行职责要由各States协商出钱。

(现在人们称State为州,在邦联时期,State应称为邦国。

我们在中文译名上如此精雕细刻是为了避免发生误解,因为美国毕竟离我们很远,美国建国初期离我们就更远了。

而美国人自己学习了美国历史,就知道建国初期的States和现在的States虽然仍为同一个字,但内容已经大不相同了。

)美国建国几年以后,刚刚取得对英作战的胜利,内部的纷争便日益激化,权力很小的邦联政府难以处理各邦国之间的矛盾,各邦国开始甩开邦联搞双边或多边协议来处理争议,邦联的生存岌岌可危。

一批政治人物认为邦联体制无法满足政治经济的需要,难以为继,各邦国必须在邦联解体和邦联改为联邦两者之间进行选择。

于是产生了世界上最著名的美国联邦宪法。

在短短的几年之内,“UnitedStatesofAmerica”虽然行不更名、坐不改姓,但体制已经由邦联改为联邦了。

与我们讨论的问题有关的也是令人深感兴趣的是,在美国联邦宪法中,各States决定授予联邦政府的诸项权力中,赫然列在首位的是征税权!

也就是说,美国人想建立一个真正的中央政府时,他们认为这个中央政府所需要的权力中最重要的是征税权。

当然他们也为宪法生效后的各States(州)保留了自己的征税权。

有人认为美国宪法史的主要脉络之一,就是中央、地方权力分配变动的历史,还有人认为美国没有和欧共体国家一样实行增值税,主要原因之一是实行增值税必须剥夺目前各州保留的征收零售税的权力,而这是各州难以接受的。

我们不准备对这些观点进行深入的讨论,只是想通过这些材料说明,征税权对中央政府的重要性。

是否可以说征税权是中央政府的生命线之一,是不可缺少的生存条件?

再看看苏联解体的历史。

苏联解体的原因非常复杂,也不是我们讨论的内容,但下面的史实也不能不令我们思考。

1991年3月,苏联联盟委员会通过新联盟条约草案提交各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审议,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多数共和国都表示愿意签署新联盟条约。

这个条约大大缩小了联盟的权力,扩大了各共和国的权力。

但在谈判中关于征税权的问题却成为分歧焦点之一。

戈尔巴乔夫要求改变原征税体制,联盟政府要拥有征税权。

为此他不惜以退出谈判来向对方施加压力。

但叶利钦与其他共和国坚决不肯让步,即使戈尔巴乔夫退出会议也在所不顾。

最后,在共和国承诺上缴部分收入的前提下,征税权仍由各共和国行使,联盟征税权被否定。

历经“8.19"以后的风云变幻,一切保留苏联的努力均告失败,苏联最终解体了。

但在我们阅读一些历史材料时,一个小小的细节会令我们感兴趣:

伴随着各共和国独立的过程,先有一些共和国拒绝向苏联财政部上缴税收,经戈尔巴乔夫请求,俄罗斯仍承担上缴任务。

也就是说,戈尔巴乔夫要依赖叶利钦领薪水了。

最后在叶利钦宣布不再向苏联财政部上缴收入之后3天,苏联政府就彻底关门了。

苏联的解体是20世纪末期最深刻而复杂的事件之一,我们当然不能认为征税权发挥了多么了不得的作用。

但上面这些史料也不能不使我们警觉:

中央政府不把握征税权,行吗?

问题回到中国。

众所周知,50年代初期,中国的经济体制是学习苏联的,征税体制也一样。

征税权是由各级政府行使,税收收入通过预算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划拨,以满足支出的需要。

如果考虑到征税成本,将已经分设的税务机构合并,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来说,困难不是不可克服。

但是,谁放弃自己的征税权呢?

有人指望中央政府放弃征税权,再恢复到1993年以前的局面,这个指望恐怕是不可能的。

历尽艰辛才建立起来的中央征税机构有谁会轻易抛弃呢?

有人指望地方政府放弃征税权,这种可能性不能说没有,但究竟有多大就很难说了。

其实,在讨论1993年税制改革方案时,中央政府的态度就很明确:

中央政府建立征税机构是既定方针,如果哪个地方政府愿意委托中央征税机构征收地方收入,中央征税机构愿意承担,并且不要地方政府出经费。

事实是,面对这样优厚的条件,没有一个地方政府愿意将地方收入全部委托给中央征税机构。

恰恰相反,在新税制实施的几年中,看到

的是不同级别的地方政府也为各自收入的征税权发生争论。

所以,对两个税务机构能不能合并的问题,最好的回答就是只要哪个地方政府愿意放弃其征税权,当地的地方税务局就可以撤销并入国家税务局。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迹象表明有哪个地方政府愿意放弃其征税权,所以,在可以看得见的未来,两个税务局合并的前景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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