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晶地坪水泥地面结晶硬化剂企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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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地坪水泥地面结晶硬化剂企业标准
Q/BSF
深圳市邦士富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BSF08—2016
BANDě邦地美®水晶地坪
水泥地面结晶硬化剂
2016-01-10发布2016-01-25实施
深圳市邦士富科技有限公司发布
Q/BSF08-2016
前言
BANDě邦地美®水晶地坪水泥地面结晶硬化剂是深圳市邦士富科技有限公司全面引进美国防起尘水性渗透结晶型混凝土地面硬化剂。
该产品目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可供采用。
为保证产品质量并使该产品顺利推向市场,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深圳市邦士富科技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深圳市邦士富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
深圳市邦士富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敬岚、郭宝学、杨兴旺
本标准于2016年1月10日首次发布。
Q/BSF08-2016
BANDě邦地美®水晶地坪水泥地面结晶硬化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BANDě邦地美®水晶地坪水泥地面结晶硬化剂(简称结晶硬化剂)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验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喷洒在新旧混凝土表面并渗入混凝土中使混凝土的多向性能得到改善的水性渗透结晶型混凝土硬化剂。
不适用于一般的粉状地面硬化材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GB/T8077-2000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
GB/T13891—92建筑饰面材料镜向光泽度测定方法
GB/T16925—1997混凝土及其制品耐磨性试验方法
GB/T17671—1999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
GB/T50081—2002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JGJ110—1997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
JGJ52—92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JGJ53—92普通混凝土用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JC/T902—2002建筑表面用有机硅防水剂
SJ/T10796—2001防静电活动地板通用规范
3定义
a)保水性比
将未经结晶硬化剂处理的水泥胶砂试块或混凝土试块(简称空白试块)作饱水处理,将另一组空白试块浸入结晶硬化剂中作“饱水”处理。
然后将两组试块同时放置在标准环境中一定时间,使其失去一定的水份。
二者失去的水份值之比即为饱水性比。
b)结合性比
在经结晶硬化剂处理过的混凝土表面(简称硬化表面)与未经处理的混凝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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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简称非硬化表面)涂刷环氧树脂,检测其粘结强度。
二者粘结强度之比即为结合性比。
c)相对抗渗性
系指经硬化剂处理过的试件相对于空白试件的抗透水性能。
按规定方法试验,完全不透水为0%;透水情况无改善(与空白试件完全一样)为100%。
4技术要求
结晶硬化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BANDě邦地美®水晶地坪水泥地面结晶硬化剂的技术要求
序号
项目
技术指标
模制试件规格和数量
实验方法
1
固含量,%
≥20.0
——
5.2
2
耐磨度增长率,%
≥100
160*140*40,6块
5.3
3
抗折强度增长率,%
≥70
160*40*40,共6条
5.4
4
保水性提高率,%
≥50
75*25*12.5,6块
5.5
5
相对抗渗性,%
标准状态
≤5
75*25*12.5,6块
5.6
碱处理
≤15
酸处理
≤20
6
耐油污性提高率,%
≥100
75*25*12.5,6块
5.7
7
综合性实验
混凝土拉伸破坏或粘结强度≥4.0MPa
250*250*50.3块
5.8
8
光泽度提高率,%
≥70
250*250*50,3块
5.9
9
绝缘电阻,Ω
105-106
同耐磨度增长率中硬化试件
5.10
5试验方法
5.1一般规定
5.1.1标准试验条件为温度(20±2)℃,相对湿度(60±5)%。
简称标准环境。
材料(砂、石、水泥等)试验前应在标准环境下放置8h以上。
5.1.2标准养护条件为温度(20±2)℃,相对湿度(95-100)%。
简称标养环境。
5.1.3基准胶砂用水泥应符合GB175中强度等级为3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的要求,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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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为ISO标准砂。
基准胶砂的配比为水泥:
标准砂:
水=1:
3:
0.5,搅拌按GB/T17671—1999规定进行。
5.1.4基准混凝土用水泥应符合GB175中强度等级为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的要求,细骨料符合JGJ52标准中中砂的要求,粗骨料符合JGJ53标准中5-25mm颗粒级配的碎石。
基准混凝土的配比为水泥:
标准砂:
石子:
水=1:
1.5:
2.5:
0.50,按GB/T50081中规定的搅拌机及振动台进行搅拌及振动成型。
5.2固含量
按GB/T8077—2000第4章规定进行试验及评定。
5.3耐磨度增长率
5.3.1试件制备
5.3.1.1用5.1.3规定的基准胶砂制作空白试件,采用抽去中间两块隔板的水泥胶砂试模成型试件。
试件在成型时应尽量插捣密实或按GB/T17671规定进行。
在试件达到初凝时,用抹灰刀将其表面提浆压光。
试件数量为6个。
将试件放在5.1.1规定的标准环境下放置至龄期24h后拆模。
5.3.1.2取其中3个试件放入标养环境中养护至28天龄期,获得基准试件。
在另外3个试件的上表面涂刷结晶硬化剂制成硬化试件,涂刷结晶硬化剂总量约为(120-160)g/㎡,分多次涂刷,维持试件表面呈汪水状达30分钟。
5.3.1.3将涂刷过结晶硬化剂的试件放在标养环境下养护7天,再涂刷一遍结晶硬化剂,其涂刷量以达到呈汪水状即可。
待试件表面达到干燥状态时,放入标养环境中养护,养护至28d龄期。
5.3.2试验步骤
按GB/T16925规定分别测定两组试件的耐磨度。
5.3.3检测结果
耐磨度增长率按式
(1)计算。
…………
(1)
式中:
I—耐磨度增长率,%
I0—基准试件的耐磨度(3个试件的平均值),%;
I1—硬化试件的耐磨度(3个试件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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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精确至2位有效数字。
5.4抗折强度增长率
5.4.1试件制备
5.4.1.1成型基准胶砂试块的试模内腔尺寸为75mm*25mm*12.5mm。
将按5.1.3条规定配制好的胶砂装入试模并插捣密实。
试件带模放置在5.1.1规定的标准环境养护24小时后脱模。
5.4.1.2脱模后将其中三块试件放在标养环境中养护至龄期28天作为空白试件;另外三块在标准环境中放置2-3h(达到表面干燥),然后浸在结晶硬化剂中30分钟后取出沥干,放入标养环境养护至龄期28天制成硬化试件。
5.4.2试验步骤
按GB/T17671规定测定两组试件的抗折强度。
测定时跨距为65mm,浇筑面向上。
5.4.3结果评定
抗折强度增长率按式
(2)计算。
式中:
Rf—抗折强度增长率,%;
Rfo—基准胶砂的抗折强度(3个试件的平均值),MPa;
Rfl—硬化胶砂的抗折强度(3个试件的平均值),MPa;
5.5保水性提高率
5.5.1试件制备:
基准胶砂试件按5.4.1.1方法制作。
5.5.2试验步骤
5.5.2.1基准胶砂试块拆模后,放置在标准环境下2小时。
取3个试块浸入清水中,另外3个浸入结晶硬化剂中。
30分钟后取出,用拧干的湿毛巾擦干各试块表面水份立即称重测定饱水试块重量。
5.5.2.2将试块放置在标准环境中,摆放应尽可能有利于使之干燥。
24h后称重测定失水试块重量。
5.5.3结果计算
饱水试块重量减去失水试块重量即为试块失水量。
保水性提高率按式(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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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式中:
K-保水性提高率,%;
K0—硬化试块的失水量(3)个试块的平均值,%
K1-基准试块的失水量(3)个试块的平均值,%
计算精确至2位有效数字。
5.6相对抗渗性
5.6.1试件制备
基准胶试块按5.4.1进行。
试件数量为12个,其中3个用于空白试件,9个用于硬化试件。
9个硬化试件中取一组(三件)作为标准状态试件,另两组分别用于碱处理和酸处理试件。
5.6.2空白试件和标准状态试件渗透性
将空白试件和标准状态试件水平放置,试验面朝上,在上面立放直径约20mm,长120mm的玻璃管,用中性密封材料密封玻璃管与试件间的缝隙。
把试件放置在滤纸上,将染色的水溶液加入玻璃管,液面高度100mm,在液面高度作好标记,并在玻璃管上端放置一块玻璃板,静哪壶不开提哪壶2h,记录液面下降的高度。
检查试件背面有无水迹,滤纸有无变色。
记录每组三个试件液面高度,以其中值作为渗透性试验结果,读数精确至0.1mm。
5.6.3碱处理试件渗透性
在标准试验条件下将试件浸入饱和Ca(OH)2水溶液中,试件上端距液面2cm理48h后取出,用清水冲洗,吸干表面水迹,标准试验条件下架空放置24h,按5.6.2进行试验。
5.6.4酸处理试件渗透性
在标准试验条件下将试件浸入0.1mol/L的H2SO4水溶液中,试件上端距液面2cm。
处理48h后取出,用清水冲洗,吸干表面水迹,标准试验条件下架空放置24h,按5.6.2进行试验。
5.6.5相对抗渗性结果计算
硬化试件(含标准状态试件、碱处理试件和酸性处理试件)相对于空白试件的相对抗渗性按式(4)计算。
…………(4)
式中:
J-相对抗渗性,%;
J0-空白试件的渗透性(3个试件的中值),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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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硬化试件的渗透性(3个试件的中值),mm;
计算精确至2位有效数字
5.7耐油污性提高率
5.7.1试件制备
5.7.1.1基准胶砂试块按5.4.1进行。
试件数量为6个。
5.7.1.2试件带模放入标养环境中养护24小时后脱模,脱模后将其中三条试件放在标养环境中养护至龄期28天;另外三条在标准环境中放置2~3h(达到表面干燥),然后浸在结晶硬化剂中30分钟后取出沥干,放入标养环境养护至龄期28天。
5.7.2试验步骤
取出上述试件,在标准环境中放置24h,分别称取每个试件重量。
将试件浸入液压油中,试件中端距液面2cm。
30分钟后取出,用纸巾吸干表面油迹,称重。
5.7.3结果评定
耐油污性比按式(5)计算。
…………(5)
式中:
W—耐性污性提高率,%;
WO—非硬化试件吸油重量(3个试件的平均值),g;
W1—硬化试件吸油重量(3个试件的平均值),g。
计算精确至2位有效数字。
5.8结合性试验
5.8.1试件制备
5.8.1.1用5.1.4规定的基准混凝土制作空白试件,成型混凝土空白试块的试模内腔尺寸为250mm*250mm*50mm。
在试件混凝土达到初凝时,用抹灰刀将其表面提浆压光。
试件数量为3个。
试件浇筑后放置在(20±5)゜C环境下至龄期48h。
5.8.1.2在其上表面涂刷结晶硬化剂,总量约为(120~160)g/㎡,分多次涂刷,维持试件表面呈汪水状达30分钟。
5.8.1.3将涂刷过结晶硬化剂的试件放在标养环境下养护7天,对其硬化表面再涂刷一遍结晶硬化剂,其涂刷量以达到呈汪水状即可。
待试件表面达到干燥状态时,放入标养环境中养护,养护至28d龄3期。
5.8.2试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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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1用环氧树脂将标准钢块粘结在养护好的混凝土试块的硬化表面上,按JG/J110-1997规定方法进行试验。
5.8.2.2检测结果
a)若破坏发生在混凝土内,检测结果未合格;
b)破坏虽未发生在混凝土内部,但粘结强度不小于4.0MPa,检测结果未合格;
C)若粘结强度小于4.0MPa,且破坏发生在环氧树脂与混凝土的界面上,检测结果不合格;
d)若发生上述a)b)c)三种情况以外的情况,应更换环氧树脂重做试验。
5.9光泽度提高率
5.9.1试件制备基本上同5.8.1。
区别仅在于;仅在试件上表面的一半区域涂刷结晶硬化剂,另一半适当洒水养护,得到硬化区域和非硬化区域。
5.9.2试验步骤
5.9.2.1对养护好的试件进行抛光。
抛光机转速为3500r/min、抛光机用金刚砂轮直径为100mm。
对试件上表面的硬化区域和非硬化区域采用同样的工艺进行抛光。
5.9.2.2分别测定试件的硬化区域和非硬化区域的光泽度。
测试方法按GB/T13891规定进行。
5.9.3检测结果
计算方法参照5.3.3。
5.10绝缘电阻
5.10.1试件制备
试件的制备方法同5.3.1中硬化试件。
试件数量为3块。
可采用经5.3项试验后的试件。
5.10.2试验仪器:
ZC—90绝缘电阻测试仪或其它适用的仪表,测试电压为500V,测试时间为1min。
5.10.3试验步骤
测试前,试件应放置在标准环境中48h以上。
试件应摆放在金属板上。
将拧干的湿毛巾手帕折成约15cm*15cm尺寸,覆盖在试件上表面。
取底面积为16-25cm²的金属块压在毛巾手帕之上。
测量金属块与金属板之间的电阻值即为试件的绝缘电阻。
5.10.4检测结果
取三个试件绝缘电阻的平均值为检测结果,计算精确至2位有效数字。
6检测规则
Q/BSF08-2016
6.1检验分类按检验类型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1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固含量和保水性提高率。
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1.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表1所列所有项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需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入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b)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
c)原材料、工艺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产品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f)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2组批
以同一类型、同一规格10吨为一批,不足10吨亦可作为一批。
6.3抽样
产品按GB/T3186取样,混合均匀,取两份试样各为1kg密封包装。
6.4判定规则
6.4.1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当固含量和保水性提高率两项指标均合格时,判该批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否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4.2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当表1所列所有项目均合格时,判该次型式检验合格;当其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合格仍判为合格;当其中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不合格时,判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7.1标志
产品外包装上应包括以下内容:
a)生产厂名、地址;
b)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号(本标准号);
c)生产日期或批号;
d)储存期;
Q/BSF08-2016
e)容量或净重量;
7.2包装
产品采用塑料桶或与产品不起反应的金属桶包装。
7.3运输及储存
运输及储存时,不同类型、规格的产品应分别堆放,不应混杂。
储存温度为0-45℃。
运输时防止倾斜。
在正常储存、运输条件下,储存期自生产日起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