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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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天津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处置各类水污染突发事件,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4〕44号)。

  1.3工作原则

  

(1)依法依规,明确职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我市环境应急管理,明确政府及部门在水污染突发事件响应过程中的职责,使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2)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居安思危,及时预防、控制、消除各类环境安全隐患,提高防范和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的能力,尽可能减少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发生。

  (3)属地管理,分级响应。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体系,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政府及部门作用,并依靠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4)平战结合,整合资源。

做好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

充分利用现有的专业和企业环境救援力量,整合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排污引发的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4〕44号)执行。

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天津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2〕93号)执行。

  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水环境污染,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统一指挥下做好次生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水污染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将水污染突发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1.5.1Ⅰ级(特别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水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水污染造成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水污染突发事件。

  1.5.2Ⅱ级(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水污染造成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水污染突发事件。

  1.5.3Ⅲ级(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水污染造成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区的水污染突发事件。

  1.5.4Ⅳ级(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跨区行政区域纠纷;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级别的。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成立天津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2.1.2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决策部署;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特别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指挥我市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指导区人民政府组织较大、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跨省(区、市)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协调工作;负责协调跨区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办事机构

  2.2.1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市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本市水污染突发事件信息的编写、报送;组织修订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参与事件的调查、指挥、救援、处置及后评估;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环保局:

负责组织水污染和生态破坏水污染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对水污染突发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提出建议;会同公安部门对水污染突发事件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配合主责部门做好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水务局:

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负责协调河流的调水、配水;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发生时,市管排水系统排水的控制;负责对市管水利工程、库区水域及自用船舶发生的水污染突发事件进行处置,并指导区对水利工程、库区及自用船舶发生的水污染突发事件进行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鱼类等水生生物死亡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做好有关河道、水库等水体功能区的现场监测。

  市公安局:

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对水污染突发事件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追究刑事责任;协助做好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现场的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公安交管局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组织和指挥、疏导工作,必要时按照市指挥部指令,依法采取交通管制、限行等措施。

  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水污染突发事件区域设立移动气象站,开展加密观测,提供现场气象监测预报信息。

  市安全监管局:

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与管理,参与水污染突发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民政局:

协助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做好因水污染突发事件紧急疏散、转移的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募捐和救助活动;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

负责因开采矿产资源引发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农委:

负责因种植业生产、畜禽养殖业引发的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引发的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及扑灭等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

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市容园林委:

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危害园林植物的有害生物进行监测预防,组织因水污染突发事件造成园林绿地破坏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海洋局:

负责做好海域环境指标的现场应急监测。

  天津海事局:

负责协助做好因水污染突发事件引发的海域污染处置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

会同市环保局及相关涉事责任部门做好水污染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2.4区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地区较大、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重大以上级别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及时、准确的现场材料;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协调本区有关部门开展水污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物资调集、专用设备供给等工作;组织实施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环境修复工作。

  2.5专家组及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库,按照应急处置需要从中确定人选建立现场专家组。

  专家组负责研判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态势等,提出现场环境应急处置和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后期调查评估工作,为水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指导。

  2.6重点排污企业

  2.6.1可能发生水污染突发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演练。

  2.6.2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或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或者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 预警

  3.1预警的发布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水污染突发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等级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红色、橙色预警。

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蓝色预警,并报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

  3.2预警的解除

  预警的解除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发布单位通报解除。

  3.3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应当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责令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环境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

  水污染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现水污染突发事件后,应及时、准确向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在接到水污染突发事件信息后,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要求,必须在半小时内口头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1小时内书面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特殊情况下不得迟于事发后2小时,并同时抄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对于已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信息,由市政府总值班室按规定及时报告国务院总值班室。

  水污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水污染突发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对突发事件动态情况、应急响应情况、预案执行情况、事件发展趋势、事件及其处置的新进展新情况等要及时续报。

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实行“日报”制度。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7日内,要及时上报总结报告。

  4.1.2调查核实

  市指挥部和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水污染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引发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事件的基本情况。

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一般、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调查核实,必要时,市指挥部办公室给予帮助。

对于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先期调查核实,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最终调查核实。

对于特别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在国家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由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先期调查核实。

  4.1.3信息通报

  市指挥部负责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有关情况。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将相关信息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

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4.2先期处置

  4.2.1水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全力组织开展救援;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危险源,严防污染物进入外环境,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

  4.2.2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区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赴水污染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先期处置。

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避免污染物向外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

同时,指挥协调区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做好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和情绪安抚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4.2.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事件信息后,通过多种渠道了解现场及周边相关信息,同时赴现场做好应急调查、监测、处置工作,尽可能了解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及地理位置、水文情况、主要污染物和泄漏的形式及数量、对饮用水水源及人群的污染危害情况、应急监测情况、人员伤亡与疏散情况、可能产生的污染隐患与后果、已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污染防控措施等信息,为应急响应与处置做好准备。

  4.3分级响应

  4.3.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启动Ⅰ级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组织现场调查及应急处置工作。

  当国务院成立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启动国家应急预案时,市指挥部配合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3.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市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组织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市指挥部总指挥兼任现场总指挥。

 

  4.3.3Ⅲ级、Ⅳ级响应

  发生较大、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启动Ⅲ级、Ⅳ级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及时将现场处置情况报市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指导、协调、督促区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根据需要,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协同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开展有关工作。

  4.4指挥与协调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特别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国家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较大、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启动并组织实施。

  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及时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等。

  4.5应急处置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1)开展污染源调查和监测工作,查实并切断污染源头,封锁危险场所,严防危害扩散,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2)及时调整和优化监测方案,必要时建立联合监测机制,为全面掌握污染情况提供数据支持。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4)调集相关应急物资,采取阻断、覆盖、隔离、过滤、清洗、封闭、中和、稀释、转移等措施处置污染。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6)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4.6应急监测

  水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根据水污染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启动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工作。

事件发生初期,现场指挥机构根据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污染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迅速制定监测方案。

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4.7专家会商

  现场指挥机构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建议。

  4.8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

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负责提出新闻报道意见及口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新闻办统一发布信息。

较大、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4.9应急终止

  4.9.1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9.2宣布终止

  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和消除或水污染事故紧急处置完成后,由市指挥部或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并通报各有关单位。

必要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

  5 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做好清理现场、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修复等各项善后工作。

  5.2调查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特别重大、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由环境保护部组织调查处理,我市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调查期限为30天,完成调查工作后向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提交调查报告。

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由事发地所在区环保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调查期限为30天,完成调查工作后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提交调查报告。

  6 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为保证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用于水污染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由担负水污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市和区各有关部门提出,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由市和区财政统一安排。

  6.2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利用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

增加应急处置、应急交通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水污染突发事件时能有效防范环境污染和扩散。

  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工作需要和自身特点建立应急物资名录库。

  6.3通信保障

  市和区环保部门建立和完善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及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6.4队伍保障

  各区人民政府建立以环境应急、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为主的应急现场调查、监测队伍;水务、海洋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能组建相应的应急队伍;鼓励企业、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及时为水污染突发事件提供专业救援力量。

  6.5技术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建专业较齐全的精干的专家队伍,确保在应急响应时相关专家迅速到位,及时为应急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技术协作网络,做好专业技术支撑。

  7 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7.1宣传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加强水污染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自救互救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鼓励公众及时报告水污染突发事件。

  7.2培训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培养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增强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的能力。

  7.3应急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 责任追究

  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预案管理

  9.1.1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1.2各区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1.3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

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

修订工作应参照《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54号)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

9.1.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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