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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区路基处理

第205节特殊地区路基处理

205.01范围

本节工作内容包括:

软土地区路基、滑坡地段路基、岩溶地区路基、膨胀土地区路基、黄土地区路基、盐渍土地区路基、风积沙及沙漠地区路基、季节性冻土地区路基和河、塘、湖、海地区路基的处理及其有关的工程作业。

205.02一般要求

1.在特殊地区路基施工时,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的第4章和第6章的有关规定。

2.承包人应在特殊路基处理施工之前28d,按图纸或监理人要求编制施工方案报监理人审批。

该方案包括一切材料的说明、样品、试验报告和机械设备情况及施工工艺、技术措施等内容。

3.不同类型的地基处理开始前应先铺筑长不小于lOOm(全幅路基宽)的试验路段或进行成桩试验。

试验段和成桩试验的试验结果经监理人批准,方可进行规模施工。

4.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图纸不符合而需要改变设计,应报监理人审批。

5.在施工前,承包人应将拟用的土工织物、塑料排水板及砂袋编织布样品及水泥、石灰、粉煤灰等样品附以出厂说明、取样日期、标明组号和批号,送交试验室进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监理人批准后方可采用。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工艺、质量标准。

7.用湿黏土、红黏土和中、弱膨胀土作为填料直接填筑时,应符合《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第6.1.4条的相关规定。

8.软土地区路堤施工计划中宜考虑地基固结工期。

施工时不宜破坏软土地基表层硬壳层。

205.03软土地基处理

1.软土地基处理包括挖除换填、抛石挤淤、设置垫层、超载预压、袋装砂井、塑料排水板、粉喷桩、碎石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以下简称cFG桩)、砂桩、强夯、铺设土工织物等一系列施工方法,并应进行路堤沉降观测。

承包人应按图纸或经监理人批准的处理方法进行施工。

2.材料

(1)砂砾料

用做垫层的砂砾料,应具有良好的透水性,不含有机质、黏土块和其他有害物质。

若采用天然级配砂砾料,其最大粒径应小于50mm,含泥量不得大于5%;砾石强度为洛杉矶法磨耗率小于60%。

(2)砂及砂袋

袋装砂井应采用中、粗砂,中、粗砂中大于0.6mm颗粒含量宜占总重的50%以上,含泥量应小于3%,渗透系数大于5×10~mm/s。

砂袋的渗透系数应不小于砂的渗透系数。

(3)碎石

碎石由岩石或砾石轧制而成,应洁净、干燥,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耐磨耗性,其颗粒形状应具有棱角,不得掺有软质和其他杂质,粒径宜为19~63mm,含泥量不应大于10%。

(4)土工合成材料

土工合成材料的选用应符合《公路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JTJ/T019-98)的规定,并应具有足够的抗拉强度;对土工织物,还应具有较高的刺破强度、顶破强度和握持强度等。

土工合成材料的试验项目和方法应符合《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试验规程》(JTGE50—2006)的规定。

(5)塑料排水板

塑料排水板应由芯体和包围芯体的合成纤维透水膜构成的复合体,应具有很好的耐腐蚀性和足够的柔性,并符合《塑料排水板施工规程》(JTJ/T256-96)的规定和《塑料排-水板质量检验标准》(JTJ/T257_96)的标准。

塑料排水板的测试项目和测试方法应符合图纸要求。

图纸无规定时可参照《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条文说明表6—4规定执行。

(6)片石

抛石挤淤应采用不易风化的片石,其尺寸不应小于300mm。

(7)水泥

水泥各项性能指标应符合图纸要求,严禁使用过期、受潮、结块、变质的劣质水泥。

所有水泥均应经过试验并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的要求。

(8)石灰

石灰应符合《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rrJ034—2000)表4.2.2所规定的I级要求。

按《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rrJ057_94)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同时应符合下述规定:

生石灰粒径应小于2.36.mm,无杂质,氧化镁和氧化钙总量应不小于85%,其中氧化钙含量应不小于80%。

(9)粉煤灰

a.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堤的粉煤灰,烧失量宜小于20%;烧失量超过标准的粉煤灰应做对比试验,分析论证后采用。

b.粉煤灰的粒径,宜在0.001~1.18mm之间,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宜大于45%。

c.粉煤灰中不得含团块,腐殖土及其他杂质。

(10)材料采购和保管

用于软土地基处理的塑料排水板、土工合成材料、砂袋及石灰、水泥、砂子等材料,都必须按图纸和规范要求的质量指标采购进场、堆放,严禁材料被污染或混合堆放,过期产品严禁使用。

塑料排水板、土工合成材料和砂袋等材料应储存在不被日光直接照射和被雨水淋泡处,根据工程进度和日用量按日取用。

3.施工要求

(1)挖除换填抛石挤淤

a.按图纸或监理人的要求,将原路基一定深度和范围内的淤泥挖除,换填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

换填时,应分层铺筑,逐层压实,使之达到规定的压实度。

换填料应选用水稳性或透水性好的材料。

b.抛石挤淤应按图纸或监理人的要求进行,当软土地层平坦时,从路堤中心成等腰三角形向前抛填,渐次向两侧对称地抛填至全宽,使泥沼或软土向两侧挤出。

当软土地层横坡陡于1:

10时应自高侧向低侧抛投,并在低侧边部多抛填,使低侧边部约有2m的平台顶面,待片石抛出软土面或抛出水面后,应用较小石块填塞垫平,用重型压路机压实。

(2)砂垫层或砂砾垫层

a.按图纸或监理人的要求,在清理的基底上分层铺筑符合要求的砂或砂砾垫层。

分层铺筑松厚不得超过200mm,并逐层压实至规定的压实度。

压实的方法应根据地基情况而选择振动法(平振、插振、夯实等)、水撼法、碾压法等。

若采用碾压法施_丁时,应控制最佳含水率。

砂砾垫层应宽出路基边脚0.5~1.0m,且无明显的粗细料分离现象。

两侧端以片石护砌,以免砂料流失。

b.填筑砂砾垫层的基面和层面铺有土工布时,在砂砾垫层七下各厚100mm层次中不得使用轧制的粒料,以免含有裂口的碎砾石损伤土工布。

c.施工中应避免砂或砂砾受到污染。

如监理人认为有严重污染,承包人应换料重填,并承担其费用。

(3)灰土垫层

当软弱土层的厚度在1~3m范围内时,也可考虑用灰土垫层来提高地基承载力,通常灰土为石灰土或二灰土(石灰粉煤灰)。

a.石灰土垫层施工前必须对下卧地基进行检验,如发现局部软弱土坑,应挖除,用素土或石灰土填平夯实。

b.施工时应将灰土拌和均匀,控制含水率,如土料水分过多或不足时应晾干或洒水润湿,以达到灰土最佳含水率。

c.掌握分层松铺厚度,按采用的压实机具现场试验来确定,一般情况下松铺厚度应不大于300mm,分层压实厚度应不大于200m~n。

d.压实后的灰土应采取排水措施,3d内不得受水浸泡。

灰土垫层铺筑完毕后,要防止日晒雨淋,应及时铺筑上层。

(4)预压和超载预压

a.预压和超载预压的填土高度应符合图纸或监理人的要求。

b.用于预压与超载预压的土方应分层填筑并压实。

c.预压路堤顶面应设一定的横坡使排水顺畅。

d.承包人对有要求预压的路段,尤其是桥头路段和箱涵相接路段,在施工安排上应尽可能早地堆载预压。

堆载顶面要平整密实有横坡。

在工期限制较严、预压时间较短时,也可采用超载预压的方法来加快预压期的沉降量。

e.预压或超预压沉降后应及时补方,一次补方厚度不应超过一·层填筑厚度,并适当压实;对地基稳定性较好的路段,亦可按预测沉降量随路堤填筑一次完成到位。

对于在预压期间高程低于图纸规定预压高程以下的均需及时补填,严禁在预压期不补填,而在预压后期或在路面施工时一次补填的做法,以避免引起过大的沉降。

(5)真空预压、真空堆载联合预压

a.承包人在施工前应按图纸要求及工程水文地质情况编写真空预压或真空堆载联合预压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人批准。

b.真空预压用材料规格、性能应符合图纸要求。

c.真空预压施工中的密封沟开挖、筑围堰和抽真空等以及真空堆载联合预压施工,应符合图纸要求及《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第6.3.8条的相关规定。

d.施工监测

(a)预压过程中,应进行孔隙水压力、真空压力、深层沉降量及水平位移等预压参数的监测。

真空压力每隔4h观测一次,表面沉降每2d测一次。

(b)当连续五昼夜实测地面沉降小于0.5rnm/d、地基固结度已达到设计要求的80~A,时,经验收,即可终止抽真空。

(c)停泵卸荷后24h,应测量地表回弹值。

(6)袋装砂井

a.袋装砂井的平面位置、长度、灌砂量均应如实做出施工记录,并报监理人审批;未获批准,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b.袋装砂井深度不应小于设计深度,顶部应伸入砂砾垫层至少300mm,使其与砂砾垫层贯通,保证排水畅通。

e.袋装砂井套管插入地基时,应严格控制垂直度和桩位,沉人深度应能保证砂袋放至井底高程并不得使砂袋扭结、缩颈、断裂、磨损。

d.拔钢套管时,要防止带出和损坏砂袋,如将砂袋带出或损坏,应在原孔位边缘重打;连续两次将砂袋带出时,应停止施工,查明原因并处理后方可施工。

e.砂袋露天堆放时,应有遮盖,不得长时问曝晒。

(7)塑料排水板

a.塑料排水板的质量,应符合图纸和本规范规定的要求。

施工之前应将塑料排水板堆放在现场,并加以覆盖,以防暴露在空气中老化。

施工时应严格按照图纸指出的位置、深度和间距设置。

塑料排水板留出孔口长度应保证伸人砂垫层不小于500mm,使其与砂垫层贯通;并将其保护好,以防机械、车辆进出时受损,影响排水效果。

b.塑料排水板在插入地基的过程中,应保证板不扭曲,透水膜无破损和不被污染。

板的底部应有可靠的锚固措施,以免在抽出保护套管时将其带出。

c.塑料排水板插好后,应及时将露在垫层的多余部分切断,并予以保护,以防因插板机移动、车辆的进出或下雨时受到损坏而降低排水效果。

d.塑料排水板不得搭接。

e.施工中防止泥土等杂物进入套管内,一旦发现应及时清除。

f.打设形成的孔洞应用砂回填,不得用土块堵塞。

g.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或更换排水板,并承担其费用。

(8)加固土桩

a.加固土桩施工前必须进行成桩试验,桩数不宜少于5根,且满足以下要求:

(a)应取得满足设计喷入量的各种技术参数,如钻进速度、提升速度、搅拌速度、喷气压力、单位时间喷人量等。

b)应确定能保证胶结料与加固软土拌和均匀性的工艺。

(c)掌握下钻和提升的阻力情况,选择合理的技术措施。

(d)根据地层、地质情况确定复喷范围。

(e)承包人应将试桩结果报告监理人批准后方能开工,并以此指导施工。

b.加固土桩施工在机具设备和材料进场的同时,应进行场地清理,使之符合施工要求,并布置粉喷桩所需材料的储存棚以及机具设备安装地点、水电供应和排水沟位置。

c.应根据固化剂喷入的形态(浆液或粉体),采用不同的施工机械组合。

其钻机技术性能和指标应满足图纸和施工要求。

d.钻机就位,应满足图纸要求,垂直度偏位不得大于1%,桩孔的位置与图纸位置偏差不得大于50mm。

e.采用浆液固化剂时,制备好的浆液不得离析,不得停置过长。

超过2h的浆液应降低等级使用。

浆液拌和均匀,不得有结块。

供浆应连续。

f.采用粉体固化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a)严格控制喷粉高程和停粉高程,不得中断喷粉,确保桩体长度;严格控制粉喷时间、停粉时间和喷人量。

应采取措施防止桩体上下喷粉不匀、下部剂量不足、上下部强度差异大等问题,应按设计要求的深度复搅。

(b)当钻头提升到地面以下小于500mm时,送灰器停止送灰,用同剂量的混合土回填。

(c)如喷粉量不足,应整桩复打。

复打的喷粉量不小于设计用量。

因故喷粉中断时,必须复打,复打重叠长度应大于1m。

(d)钻头直径的磨损量不得大于10.mm。

(e)施工设备必须配有自动记录的计量系统。

施工中应做好施工记录。

(9)碎石桩

a.承包人应提前21d提供计划用于工程的碎石材料样品以及施工设备、施工方法,报监理人批准。

b.承包人应于开工前在监理人批准的地点按《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一2006)或图纸规定设置试验桩,且试验桩数不少于5根。

设置试验桩时,承包人应认真仔细地记录桩的贯人时间和深度、冲水量和水压、压人的碎石量和电流的变化等,以确定桩体在密实状态下的各项指标,以此作为设置碎石桩的控制指标。

施工中应根据试桩成果,严格控制水压、电流和振冲器在固定深度位置的留振时问。

c.试验桩设置完毕后,承包人应对其中的三根试验桩进行标准贯人试验,并对其中的两根进行荷载试验,以检验施工设备和方法是否符合规范及监理人的要求;若试验桩不成功应按规定重做。

试验桩全部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d.施工时,碎石料应分批加入,每次加料量一般为1m堆高的填料。

e.承包人应填写施工记录,监理人可随时抽查并将这些记录作为最终质量检查验收的依据。

f.碎石桩设置完毕后,其顶部应按设计图纸或监理人的要求铺设碎石或砂砾垫层。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应保证碎石料不被周围土体污染。

(10)CFG桩

a.材料要求

(a)集料:

应根据施工方法,选择合理的集料级配和最大粒径;

(b)水泥:

宜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

(c)粉煤灰:

宜选用袋装II、III级粉煤灰。

b.施工前应进行成桩试验,试桩数量宜为5~7根。

CFG桩试桩成功,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始施工。

c.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a)桩体施工应选择合理的施打顺序,一般应隔行隔桩跳打,相邻桩之间施工间隔时间应大于7d,避免对已成桩造成损害。

(b)成桩过程中,应对已打桩的桩顶进行位移监测。

(c)混合料应拌和均匀。

在施工中,每台机械每天应做一组(3块)试块(试块为边长150mm的立方体),经标准养生,测定其立方体抗压强度,应符合图纸规定。

(d)CFG桩沉管时间宜短,拔管速度控制在1.2~1.5m/min,不允许反插,以防止桩缩颈、断桩及桩身强度不均。

(e)桩顶设500mm保护桩长,cFG桩施工完成7d后,开挖至设计高程,截去保护桩长。

CFG桩施工完成28d后,方可填筑路基。

(f)冬季施工时混合料人孔温度不得低于5℃,对桩头和桩问土应采取保温措施。

(11)砂桩

a.砂桩材料应采用符合第205.03—2

(2)款规定的中、粗砂;也可使用砂砾混合料,含泥-量应小于5%。

b.承包人应在施工前21d向监理人提交建议使用的材料样本、设备以及砂桩的施工安装方法,以便获得监理人的批准。

c.获得监理人对拟采用方法初步批准后,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位置按《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n0—2006)或图纸规定设置试验桩,试验桩数不应小于5根。

d.试验桩完成后,承包人应通过标准贯入试验证明施工方法是否满足本规范及监理人的要求。

e.如果第一次试验不能满足本规范要求,承包人应更换设备和改变施工方法,并再次进行试验,直至规定的试验桩均成功。

施工方法和设备应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后才能使用。

工程用桩实际灌砂量未达到设计用量时,应进行处理。

全部试验桩的费用和工程桩处理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f.地面下1~2m土层应超量投砂,通过压挤提高表层砂的密实程度。

g.成桩过程应连续,并应保证桩径和砂料不被周围土体污染。

h.承包人应编写施工记录,以供监理人随时抽查,这些记录亦作为最终质量验收的依据。

(12)铺设土工合成材料

a.土工合成材料的质量应符合图纸及本规范要求。

在采用土工合成材料加筋的路堤填筑正式开工前,应结合工程先修筑试验路段,以指导施工。

b.铺设土工合成材料应按图纸施工,在平整的下承层上全断面铺设。

铺设时,土工织物应拉直平顺,紧贴下承层,不得扭曲、折皱。

在斜坡上摊铺时,应保持一定松紧度。

可采用插钉等措施固定土工合成材料于填土下承层表面。

c.土工合成材料在铺设时,应将强度高的方向置于垂直于路堤轴线方向。

d.应保证土工合成材料的整体性。

当采用搭接法连接时,搭接长度宜为300~600mm;采用缝接法时,缝接宽度应不小于50mm;采用粘结法时,粘结宽度不应小于50mm,粘合强度应不低于土工合成材料的抗拉强度。

e.铺设土工合成材料的土层表面应平整,表面严禁有碎、块石等坚硬凸出物;在距土工合成材料层80ran,以内的路堤填料,其最大粒径不得大于60mm。

f.土工合成材料摊铺以后应及时填筑填料,以避免其受到阳光过长时问的直接暴晒。

一般情况下,间隔时间不应超过48h。

填料应分层摊铺、分层碾压,所选填料及其压实度应符合本规范第204节规定的要求。

与土工合成材料直接接触的填料中严禁含强酸性、强碱性物质。

g.土工合成材料上的第一层填土摊铺宜采用轻型推土机或前置式装载机。

一切车辆、施工机械只容许沿路堤的轴线方向行驶。

h.对于软土地基,应采用后卸式货车沿加筋材料两侧边缘倾卸填料,以形成运土的交通便道,并将土工合成材料张紧。

填料不允许直接卸在土工合成材料上面,必须卸在已摊铺完毕的土面上;卸土高度以不大于1m为宜,以免造成局部承载能力不足。

卸土后应立即摊铺,以免出现局部下陷。

i.填成施工便道后,再由两侧向中心平行于路堤中线对称填筑,第一层填料宜采用推土机或其他轻型压实机具进行压实;只有当已填筑压实的垫层厚度大于600ram后,才能采用重型压实机械压实。

j.双层土工合成材料上、下层接缝应交替错开,错开长度不应小于500mm。

k.施工过程中土工织物不应出现任何损坏,以保证工程质量;否则,承包人应予更换

重铺,并承担其费用。

(13)强夯和强夯置换

a.强夯

(a)强夯施工前,应选择有代表性并不小于500m。

的路段进行试夯,确定最佳夯击能、间歇时间、夯间距等参数。

(b)垫层材料应符合图纸要求,可采用透水性好的砂、砂砾、石屑、碎石土等。

(c)强夯施工中,应采取隔振、防振措施,消除强夯对邻近建筑物的有害影响。

(d)施工前应检查锤落距,确保单击夯击能量符合图纸要求。

b.强夯置换

(a)强夯置换施工前,应进行试夯,并按图纸要求对夯点进行放样。

(b)置换材料应符合图纸要求,可采用级配良好的块(片)石、碎石、矿渣等坚硬的粗颗粒材料,粒径不宜大于夯锤底面直径的0.2倍,含泥量不宜大于10%,粒径大于300mm的颗粒含量不宜大于总质量的30%。

(c)垫层材料应符合图纸要求,可采用透水性好的砂、砂砾、石屑、碎石土等。

(d)强夯置换施工开始前,标出第一遍夯点位置、测量地面高程和夯前锤底高程。

(e)夯击并逐击记录夯坑深度,当夯坑达到图纸要求深度或夯坑过深而发生起锤困难时,应停夯后向坑内填料直至坑顶填平,记录填料数量,如此重复直至达到规定的夯击次数及控制标准,完成一个墩体的夯击。

(f)按上述工艺由内而外、隔行跳夯击打的原则完成全部夯点的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夯完后检查夯坑位置,发现偏差或漏夯应及时纠正。

(g)施工中应采取隔振、防振措施消除强夯对邻近建筑物的有害影响。

(h)全部夯点施工完成后,推平地基,用低能量进行满夯,将表层松土夯实,并按图纸要求铺设垫层,分层碾压密实。

(14)路堤施工观测

a.在软土地基路堤填筑施工预压期内的观测项目、内容和频率应符合图纸要求。

b.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路堤施工中,必须进行沉降和稳定的动态观测。

观测项目及观测内容以及目的见《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表6.3.19。

c.观测仪表应在软土地基处理之后埋设,并在观测到稳定的初始值后,方可进行路堤填筑。

d.地基条件差、地形变化大、实际问题多的部位和土质调查点附近应设置观测点。

同一路段不同观测项目的测点宜布置在同一横断面上。

e.施工期间,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沉降和稳定的跟踪观测。

观测频率应与沉降、稳定的变形速率相适应,每填筑一层应观测一次;如果两次填筑问隔时间较长,每3d至少观测一次。

路堤填筑完成后,堆载预压期问定期观测应视地基稳定情况而定,半月或每月观测一次,直至预压期结束。

f.如地基稳定出现异常,应立即停止加载并采取措施处理,待路堤恢复稳定后,方可继续填筑。

g.在超载预压路段,应进行沉降和稳定观测。

在桥头纵向坡脚、填挖交界的填方端、沿河等特殊路段酌情增设观测点,地基的沉降和稳定可以通过位移边桩与沉降板测定。

承包人应承担由于未按要求进行沉降监测而造成沉降期延长和任何施工延误的全部责任。

h.在预压期完成前14d,承包人应将监测原始记录、沉降记录汇总表、沉降曲线图等资料以及完成预压期的分析报告,报监理人批准。

预压期可根据沉降监测结果在监理人指示下确定是否应予延长。

i.路堤沉降变形达到设计预期值后,经监理人批准,允许开始铺筑路面。

有超出路床以上多余填料时,承包人应在路面即将铺筑之前,将路堤超出的多余填料卸除,并将路堤整修到路床面高程和满足压实要求。

j.承包人应在软基地段路堤施工前,将用于沉降监测的记录表和报表格式报监理人批准。

k.稳定性观测

一(a)一般路段沿纵向每100~200m设置一个观测断面,同时,每一路段应不少于3个断面;桥头路段应设置2~3个观测断面;桥头纵向坡脚、填挖交界的填方端、沿河等特殊路段均应增设观测点。

(b)位移观测边桩,应根据需要埋设在路堤两侧坡脚或坡脚以外3~5m处,并结合稳定分析,在预测可能的滑裂面与地面的切面位置布设测点,一般在坡脚以外1~10m范围内设置3~4个位移边桩。

同一观测断面的边桩应埋在同一横轴线上。

边桩应埋置稳固。

(c)校核基点四周必须采用保护措施,并定期与工作基点桩校核。

(d)地面位移观测仪器要求:

测距精度±5mm,测角精度2"。

(e)沿河、临河等凌空面大而稳定性很差的路段,必要时需进行地基土体内部水平位移的观测。

1.沉降观测

(a)在施工路段的原地面上一般埋设沉降板进行高程观测。

沉降板埋置于路基中心、路肩及坡趾的基底。

(b)沉降板观测仪器要求为往返水准测量精度1mm/km。

(c)用于观测水平位移标点桩、校核基点桩亦同时用于沉降观测,埋设于坡趾及以外的标点边桩一般兼测地面沉降。

(d)堆载预压期间观测应视地基稳定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第一个月每3d观测1次,第二、第三个月每7d观测一次,从第四个月起每15d观测1次,直至预压期结束。

m.工作标点桩、沉降板观测标、工作基点桩、校核基点桩在观测期均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还应在标杆上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15)湿黏土路基施工

a.用不符合《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一2006)第6.1.4条规定的湿黏土填筑路基时,应进行处理;处理后应符合本规范表204.1的规定,压实质量应符合本规范表203—1的规定。

b.基底为软土时,应按图纸要求进行处治。

不同类的填料,不得填筑在同一压实层上。

c.路堤填筑时,每层宜设2%~3%的横坡。

当天的填土,宜当天完成压实。

填筑层压实后,应采取措施防止路基工作面曝晒失水。

d.水稻田地段路基施工,不得影响农田排灌。

水稻田地段路基施工施工前应采取措施排除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地表水;疏干地表水确有困难时,应按图纸要求进行处治。

路堑段施工应按图纸及本规范相关要求设截水沟、护墙、护坡。

e.河、塘、湖地段路堤受水浸润作用的路堤部分,宜用水稳性好、塑性指数不大于6、压缩性小、不易风化的透水性填料填筑。

f.在洪水淹没地段的路堤两侧不得取土;三、四级公路,特殊情况下,可按图纸要求在下游侧距路堤安全距离外取土。

防洪工程应在洪水期前按图纸要求完成,施工期间应注意防洪。

205.04河、塘、湖、海地区路基施工

1.承包人应事先详细查清洪水影响、路基基底、山坡地质、水文条件等情况,并按图纸要求,采取符合实际情况的有效处理方法报监理人审批。

2.在此类地区填筑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路基时,宜设置集中取土场集中取土,常水位以下路堤应选用矿渣、块石、砾石等水稳定性良好的材料填筑,其粒径不宜大于300mm。

3.路堤跨越洪水淹没地段,其两旁不应设置取土坑。

特殊情况下的三、四级公路,如需设置取土坑,应留有宽度不小于4m的护坡道,并在路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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