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建设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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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建设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铁总建设[2014]12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保证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提高铁路勘察设计水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是指推荐建设方案,查明、分析、评价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工程地质条件,对技术、经济、环境、节能、土地利用和综合开发、社会风险稳定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设计文件,以及现场配合的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铁路发展目标和总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资源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铁路总公司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防灾减灾、运输安全和施工安全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应推行标准化管理,使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提高铁路运输能力和运输效率。

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必须高度重视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做好需求分析、功能定位、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综合开发、投资估算、经济评价等研究工作,注重项目必要性与可行性、近期与远期、技术性与经济性分析论证,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八条总公司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铁路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评价制度。

第九条 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做好勘察大纲审查、勘察资料验收、初步设计初审、施工图优化和审核等工作;同步做好综合开发机会研究报告、方案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查。

要加强对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的管理,组织做好技术交底工作,积极协调项目进展过程中与地方相关部门的关系,为勘察设计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利条件。

第二章勘察设计程序

第十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第十一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在决策阶段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在实施阶段应开展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立项的依据,根据国家批准的中长期铁路网规划,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社会、经济和运量调查、现场踏勘,系统研究项目在路网及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作用和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科学合理提出项目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投资预估算和项目工期建议,并同步完成线路场站及毗邻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文件是项目决策的依据,根据国家批准的中长期铁路网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开展初测,进行社会、经济和运量调查,综合考虑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路网协调配套、投入产出效益等,从技术、经济、环保、水保、节能、土地利用、社会风险稳定、项目经营开发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论证,分析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可行性,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同步完成线路场站及毗邻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的工程数量和投资估算要有较高的准确度,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节能评估和征地拆迁调查等工作应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文件是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的主要依据,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综合开发研究报告和环评、水保、节能评估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开展定测、现场调查,通过局部方案比选和达到规定深度的设计,提出工程数量、主要设备和材料数量、征地拆迁数量(含三电迁改、管线迁改、改路改沟改渠等数量)、用地总量与分类及补偿费用、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总概算。

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主要设备采购、征地拆迁和施工图设计的需要。

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投资一般不应大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静态投资,因特殊情况而超出的,需按规定报批。

第十五条施工图文件是工程实施和验收的依据,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意见进行编制,为工程建设提供施工图、表、设计说明和施工图预算。

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不得大于批准初步设计概算,因特殊情况而超出者,须报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

第十六条各阶段勘察设计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深度,不得将本阶段工作推到下一阶段进行。

第三章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七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在决策阶段依法通过招标选定项目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决策阶段选择总体勘察设计单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系统性的前提下,在初步设计阶段对建设项目按段落、工点或专业等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二十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应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承担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的资格和能力、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以及勘察设计费报价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并签订勘察设计合同,依据总公司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定期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阶段工作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合同中应明确建设项目的主要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建设方案等建设目标,同时确定勘察设计质量标准、勘察设计工期和勘察设计费用,明确总公司对勘察设计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根据建设项目实际需要和勘察设计单位书面申请,建设单位可同意中标的勘察设计单位将部分专业勘察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中标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分包的勘察设计业务的质量负总体责任。

第四章工程勘察

第二十四条勘察工作是设计工作的依据,是保证建设质量的基础,铁路建设必须重视并做好勘察工作。

第二十五条铁路工程勘察主要包括初测、定测。

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和工点,应在相应阶段深化地质勘察工作。

第二十六条初测主要查明线路通过地区的地形、地貌、地物、区域地质条件、推荐方案和主要比较方案的地质、环境条件,并提供饮用水源保护区、长大富水隧道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水质水位、井泉分布等水文地质条件。

初测资料是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定测主要核实方案通过地区的地形、地貌、地物,详细查明方案的地质、环境条件,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提供地质资料。

定测成果是初步设计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铁路工程地质勘察实行综合勘探,通过加强地质测绘工作,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多种地质勘探方法,相互验证和综合分析,提高和保证工程勘察质量。

第二十八条铁路勘察实行地质勘察大纲审查制度。

勘察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意见、规程规范编制地质勘察大纲,建设单位应对地质勘察大纲组织审查。

审查后的地质勘察大纲为工程勘察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基本完成定测阶段的地质勘察工作,除特殊情况并经过批准,高速铁路地质钻探量一般应不小于计划量的70%,其他铁路地质钻探量应不小于计划量的75%。

施工图设计前,原则上要完成全部勘察工作。

对受拆迁等影响难以实施钻探的地方,要充分利用既有地质资料,没有地质资料的应在临近地质条件相似的地方通过勘察获取地质资料。

利用既有地质资料或采用邻近地质资料的应在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中注明,拆迁完成后要及时补钻。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单位加强隧道区域的地质调绘工作,地质条件复杂隧道、浅埋隧道、长大隧道必须实行综合勘探,通过遥感地质、大地电磁深层物探等手段查明隧道的基本地质情况,深孔钻探及综合测井试验工作必须在定测阶段完成;隧道进出口、浅埋段、断层破碎带、地下水富集区、不整合接触带、特殊地层和岩性段应合理布置地质钻探孔,地质异常点、有松散堆积物覆盖的洞口位置、大规模断层破碎带和可能的突水突泥地段均应布设控制性钻孔。

实施阶段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等单位利用超前地质预报技术,详细查明隧道地质情况。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单位在现场调绘的基础上合理布置钻孔,适合应用原位测试技术时,要大力推广应用原位测试技术;要提高钻孔综合利用程度,做到一孔多用;对地质稳定、地形条件简单的桥梁,可采用隔墩钻探;对地质、地形条件复杂地段的桥梁,应增加复核钻探点;对于地质复杂、地形条件困难、工程难度大的项目应深化地质勘察工作。

第三十二条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

建设单位依照批准的地质勘察大纲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单位,对勘察进行监理,合理确定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量,组织对勘察资料和勘察报告进行验收,对实际完成的勘察工作量进行审核。

勘察监理工作必须与勘察工作同步进行。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单位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勘测细则作业,加强过程管理,接受工程勘察监理的检查,加强对经建设单位批准分包的勘察工作的管理,对分包勘察业务质量负责,保证勘察工作达到规定的深度,勘察成果真实、准确,满足设计要求,并督促勘察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勘察成果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协调解决勘察工作的外部环境问题和勘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勘察工作提供条件,同时对勘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设计文件编制

第三十五条铁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当依据下列要求编制:

(一)铁路路网规划和五年发展规划;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设计阶段对应的勘察成果;

(四)铁路主要技术政策;

(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总公司标准;

(六)铁路设计规程规范;

(七)铁路工程建设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八)设计合同。

第三十六条铁路建设项目设计必须做好经济和社会调查,掌握区域运输需求、区域交通运输结构现状和规划,综合考虑铁路企业发展、路网协调配套、投入产出效益,科学分析预测铁路运输需求,在征求铁路运输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设项目的近、远期客货运量和运输组织方案的推荐建议。

第三十七条铁路建设项目设计必须根据铁路路网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采用先进的运输管理模式,综合考虑近期与远期、相关线路技术条件、路网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营成本和工程投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推荐先进适用的主要技术标准。

第三十八条铁路选线应遵循地质选线和环境选线设计原则,综合考虑线路平纵断面,绕避不良地质和复杂地形,并尽可能绕避或远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大厂矿企业和敏感拆迁物等环境敏感区和重大拆迁区,保护环境和基本农田,减少拆迁工程量,节约建设用地等。

第三十九条铁路建设项目设计必须应用系统工程理论,优化点与点、线与线、点与线、固定设备与移动设备以及装备能力的匹配,正确处理建设与运输、建设与维护、新建工程与既有设备的关系,通过经济技术比较,选择技术适用、经济合理的建设方案。

第四十条铁路建设项目设计必须加强工程技术经济比选工作,进行合理充分的方案比选,完善优化设计;采用科学先进的施工工艺和工程措施,提出实用经济的施工组织设计;准确计算工程、材料、设备和征地拆迁、三电迁改、道路改移等数量,采用合理的定额和单价,按照建设、运营费用最合理的原则确定工程建设投资。

第四十一条车站(场)选址应满足城市规划和运输需求,考虑地形地质条件、既有建筑物拆迁、土地资源开发、环境影响和城市发展、与综合交通其他交通方式衔接等因素,经综合比选后确定。

新建车站选址应尽量靠近城市,平行既有线新建工程或既有线改造工程应尽量引入既有车站。

第四十二条铁路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应做好安全风险防范设计工作,认真开展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做好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工程措施和投资,有效规避建设期安全风险。

第四十三条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关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方案、建设用地及征地拆迁补偿,生态环境、文物保护以及对沿线生产生活的其他影响等。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需经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进行评估论证,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四十四条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对地类、房屋、水井、坟墓、通信、电力、地下管线等进行详细调查,收集相关既有、规划和在建市政项目情况,做到分类清晰、价格调查清楚,提出“三电”及管线迁改初步方案,全面摸清拆迁数量和所需投资,并在1/2000线路图上明确标注。

要确定改移道路及立交的准确位置、既有标准和规划情况,提出改移及立交方案、工程数量、投资及投资划分建议,确定取弃土用地位置。

建设单位要在勘察设计单位配合下与地方有关部门签订立交桥建设与移交、用地等相关协议,征地拆迁数量和补偿方案应取得地方政府确认意见。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要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铁路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大临工程的规模和标准,编制设计文件和工程概算。

要认真做好大临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切实加强对大临工程的管理。

(一)可研阶段应明确制(存)梁场、铺轨基地、轨道板(枕)场、施工便道、取弃土场(渣)场等大临工程的选址及规模,大临工程的总体布置和初步设计工作应在初步设计阶段完成。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总工期,结合工程量、材料供应、运输与地形条件等,与设计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大临工程的建设位置、建设标准和平面布置。

大临工程要优先在建设永久用地、既有线用地范围内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要严格控制用地规模,明确复垦方案。

(二)拌和站设置要符合施工总体安排。

拌和站一般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设计,特殊的拌和站应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设计。

要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合理编制工程概算。

(三)大临中的运输便道、管线路等工程在初步设计阶段按可行性研究深度进行设计,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进行施工设计。

无砟轨道段大临便道设计应与养护维修道路统筹考虑。

第四十六条铁路建设项目设计必须依据经验收的勘察资料进行,达到规定的深度,满足项目决策和工程实施的要求。

工程设计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四十七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应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将正确执行铁路勘察设计规程规范和技术创新结合起来,提高铁路勘察设计水平。

第四十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应按照机械化、专业化、工厂化作业要求进行设计。

应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进行设计,从源头上推进铁路建设信息化。

第四十九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应积极推广使用信息技术,完善勘察设计一体化;应研究推广铁路建设BIM设计技术,为铁路建设提供数字化的设计文件,为运输生产和设备维修管理信息化提供基础资料。

第六章设计文件审查

第五十条铁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含大临工程)进行审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查,需要上报的,按国家和总公司规定程序上报。

第五十二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总公司组织审查,审查重点包括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主要技术标准、建设规模、重大设计原则及总概算等。

第五十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实行审核制度,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图审核;重大桥梁、隧道、新型无砟轨道、省会城市及重点城市客运车站站房以及典型工程的施工图审核由总公司有关单位直接组织。

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总公司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第五十五条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是开展下一步工作和审查的依据,除原批准单位或其上级单位外,其他单位不得修改或变更。

施工图设计中,对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方案、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需要作修改的,经建设单位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七章设计文件实施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时提交勘察设计文件。

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初步设计批准以后),提交用地红线图和临时用地图,并按审核后的施工图,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说明设计意图,提出建设、监理和施工注意事项,做好设计技术交底工作。

第五十八条建设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设计配合机构,选派主持或参与该项目施工图设计的主要技术人员常驻现场,完善和优化勘察设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按变更设计管理规定修改设计,做好现场设计配合工作。

第五十九条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及时对建设、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核等单位提出的勘察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实施方案。

勘察设计文件一般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文件。

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原勘察设计单位仍对设计文件的总体性负责。

第六十条 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变更。

第六十一条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铁路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控制数,一般不得调整。

因政策和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投入初期运营后,针对勘察设计质量定期进行回访,及时协助解决因勘察设计原因出现的问题。

第八章勘察设计收费

第六十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收费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费应在国家和总公司规定的范围内,勘察设计费支付方式在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六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标准设计图是建设项目设计工作的一部分,建设单位在支付项目勘察设计费后,不再向勘察设计单位支付标准设计图设计费用。

第六十六条勘察设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造成质量事故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无偿补充勘察、修改设计,并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及赔偿。

第九章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事项纳入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质量问题以及铁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还要接受总公司作出的限制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投标的处理。

第六十八条总公司组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单位定期进行施工图评价。

评价结果按规定公示后公布,评价结果与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挂钩。

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情况与勘察设计费挂钩。

(一)建设单位应依据总公司有关规定制订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实施细则及勘察设计工作考核标准,明确考核内容、考核程序、挂钩方式等事项。

(二)建设单位定期对勘察设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按照考核结果支付勘察设计费,奖惩总费用不超过项目勘察设计费的±2%。

(三)考核内容包括勘察工作质量、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质量、施工图提供、现场设计配合、标准化管理和施工图优化等方面,具体考核标准由建设单位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

(四)对于勘察设计质量存在问题、设计供图滞后、解决现场问题不及时、或对质量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负有责任的勘察设计单位要按规定扣减勘察设计费。

对于勘察设计质量合格、设计供图和解决现场问题及时,且能够积极进行施工图优化,有效节省工程投资的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可按规定予以奖励。

扣减的勘察设计费纳入预备费,奖励的勘察设计费在预备费中列支。

(五)建设项目投入初期运营后,如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影响运营安全或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建设单位应追回所有奖励费用,并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赔偿损失;如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增加投资超过初步设计批复概算2%以上的,建设单位应追回所有奖励费用,并扣减勘察设计费的1-2%。

建设单位应将以上事项纳入勘察设计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条对勘察设计单位在铁路建设中的违规违纪行为,除按合同约定处理外,总公司将提请有关政府部门予以处罚。

第七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成果申报国际、国内有关奖项时,应事先书面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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