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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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條文大納

一、90年7月9日將「營業稅法」名稱改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二、7章60條:

1、第1章總則:

1至6條

2、第2章減免範圍:

7至9條

3、第3章稅率:

10至13條

4、第4章稅額計算:

14至27條

(1)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

14至20條

(2)第2節特種稅額計算:

21至27條

5、第5章稽徵:

28至44條

(1)第1節稅籍登記:

28至31條

(2)第2節帳簿憑證:

32至34條

(3)第3節申報繳納:

35至43條

(4)第4節稽查:

44條

6、第6章罰則:

45至55條

7、第7章附則:

56至60條

壹、營業稅之意義

一、意義

營業稅係對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所課徵之一種銷售稅。

二、種類

(一)多階段銷售稅:

營業稅之課徵有對交易過程中,製造、批發及零售各階段銷售行為皆課稅者,稱為多階段銷售稅。

(二)單一階段銷售稅:

營業稅之課徵僅對其中某一階段銷售行為課稅,而對其他階段銷售行為並不課稅者,稱為單一階段銷售稅。

(三)毛額型營業稅:

營業稅之課徵,其標的有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毛額,即銷售總額課稅者,謂之毛額型營業稅。

(四)加值型營業稅:

僅就銷售中之加值額課稅者,謂之加值型營業稅。

三、現行營業稅制

我國現行營業稅係毛額型營業稅及加值型營業稅兩種兼採,但以加值型營業稅為主,惟二者皆屬多階段銷售稅。

貳、加值稅之類型

加值稅之稅基(即加值額)應否包括資本財在內,有三種不同處理方法,形成三種不同型態之加值稅,即毛所得型加值稅、淨所得型加值稅與消費型加值稅,茲分別說明並比較如下:

一、毛所得型加值稅

(一)此一型態之加值稅,其稅基之計算,可自企業某一課稅期間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減去同一期間各項非資本性支出而得,此項非資本性支出包括:

1、原料、物料成本。

2、進貨成本。

3、其他企業提供之勞務代價。

4、其他一般產銷費用。

(二)在計算毛所得型加值稅稅基時,機器、廠房等資本支出或其當期折舊費用,均不得自銷售額中減除;換言之,在毛所得型加值稅制下,每一納稅單位的資本財均要課稅,連折舊都不能減除。

(三)從總體觀點言之,某一國家在某一期間加值稅之稅基,應等於該國在該期間內社會全體用於消費及投資支出之和,即國民生產毛額,故稱毛所得型加值稅。

二、淨所得型加值稅

(一)此一型態之加值稅與毛所得型加值稅不同之處,乃在計算稅基時,容許資本財當期折舊自同一期間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中減除。

(二)從總體觀點言之,此一型態加值稅之稅基即國民生產毛額減除當期折舊後之餘額,此一餘額即所謂淨國民所得,或簡稱國民所得,故稱淨所得型加值稅。

三、消費型加值稅

(一)此一型態加值稅最大之特點,乃是計算稅基時,允許資本財支出金額一次自同一期間銷售額中扣除。

採用此一型態之加值稅,凡企業購買之資本財,實際上均無稅負‧

(二)從總體觀點言之,此型態加值稅之稅基,即為國民所得用於消費部分,而國民所得用於儲蓄或投資部分則是免稅的,故稱消費型加值稅。

四、三種類型加值稅之此較

(一)以上三種型態加值稅比較起來,毛所得型加值稅之稅基最廣,因為消費財與資本財均列入課稅範圍;淨所得型加值稅之稅基居次;消費型加值稅之稅基最小,因為只對消費財課稅。

(二)但是消費型加值稅由於不對資本財課稅,可以鼓勵投資、促進經濟發展,故目前已實施加值稅的國家,絕大部分採用這種型態之加值稅,我國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亦採此一型態之加值稅。

(三)茲以某公司某月份損益資料為例,計算三種型態加值稅之稅基

,並比較如下:

三種不同型態加值稅之加值額計算比較表單位:

型態

項目

毛所得型

淨所得型

消費型

銷貨

2,000,000

2,000,000

2,000,000

進貨

-1,100,000

-1,100,000

-1,100,000

水電費

-30,000

-30,000

-30,000

運費

-40,000

-40,000

-40,000

包裝費

-80,000

-80,000

-80,000

折舊

0

-20,000

0

資本支出

0

0

-100,000

加值額

750,000

730,000

650,000

參、加值稅之計算方法

加值稅係對每一階段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加值額所課徵的一種銷售稅。

理論上,因計算加值額之方法可以由一個營業人在一定期間內之銷項金額減去進項金額求得,也可以透過該營業人在同期間投入各項生產因素之報酬,如薪資、租金、利息及利潤等加計而得,即:

加值額(VA)=銷項(O)-進項

(1)

=薪資(W)+租金(R)+利息(i)+利潤(P)

故如對加值額課以一定稅率t,稅額之計算方法就有下列四種,茲將各種方法及其計算公式列述如下:

一、相加法

計算方法因係相加而得,故稱「相加法」。

(一)種類:

1、t‧VA=(t‧W)+(t‧R)+(t‧i)+(t‧P)

2、t‧VA=t‧(W+R+i+P)

(二)缺點:

1、此法之缺點,在於構成加值額之各種生產因素報酬,須要分別計算,不但手續較為繁雜,且須要較為完備之會計記錄作為依據。

若加值稅法中列有免稅項目或對不同之貨物或勞務適用差別稅率,則此法之應用將益為困難。

2、由於此法係對營業人之薪資、利息、租金及利潤之總額課稅,易被誤認為係所得稅而失去了銷售稅之性質,故此法計算出來之稅額雖與其他方法一樣,但是在觀念上不易為人接受。

二、相減法

計算方法因係相減而得,故稱相減法。

(一)種類:

1、t‧VA=t‧(O-I)

2、t‧VA=(t‧O)-(t‧O)

(二)優缺點:

1、依上項第1種方法稱為『稅基相減法』,係先就營業人某一期間,銷項與進項相減求出加值額,再乘稅率以求得應納稅額。

(1)因加值稅制通常有一些免稅規定,且部分已實施加值稅國家對不同貨物或勞務往往分別適用高低不等的差別稅率。

(2)故採用此法計算稅額,表面上似乎簡單,事實上可能反而較為複雜。

2、依上項第2種方法稱為『稅額相減法』或稱『稅額扣抵法』。

(1)採用此法,營業人某一期間之應納稅額,可自其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稅額,減夫其購入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稅額而得。

(2)依此法,營業人每次交易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必須將價款與稅類分別記載,因此,稅額之計算將不因採用差別稅率或部分貨物或勞務適用免稅規定而發生困難。

對於外銷退稅之計算,因適用零稅率的結果,尤稱便利。

(3)此外,此法可促使營業人詳實記載其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之稅額,以及購入貨物或勞務時之稅額,從而有利於稽徵機關之審核,甚至無須會計記錄,只要將憑證上所記載稅額相減即可求出應納稅額。

(4)因此,此法為已實施加值稅諸國所一致採用。

以上四種計算方法雖異,但其結果均相同,茲以某公司某月份簡易損益資料為例,列示並比較上述四種方法之結果如下:

加值稅計算方法比較表稅率:

5%,單位:

計算方法

損益表

相加法

相減法

稅基

稅額

稅基

稅額

銷項

銷貨

2,000,000

2,000,000

100,000

進項

進貨

水電費

運費

包裝費

1,100,000

30,000

40,000

80,000

1,100,000

30,000

40,000

80,000

55,000

1.500

2,000

4,000

生產因素報酬

薪資

租金

利息

利潤

250,000

100,000

200,000

200,000

250,000

100,000

200,000

200,000

12,500

5,000

10,000

10.000

加值額

750,000

750,000

應納稅額

37,500

37,500

37,500

37,500

肆、加值稅之優點

一、無重複課稅及稅上加稅現象,符合租稅中性原則

(一)重複課稅係因對毛額課稅所引起,稅上加稅係因稅款內含所發生;而加值稅係因對加值額課稅,且稅額另行計算。

(二)因此只要總加值額相同,其加值稅亦必相同,與貨物銷售轉手次數之多寡無涉,亦與企業之型態無涉,故亦不致對企業組織之型態選擇產生扭曲作用,符合租稅中性原則。

二、外銷適用零稅率,各前手之稅均可退盡,可以激勵外銷,提高出口競爭能力

(一)實施加值稅國家,對外銷多採零稅率,零稅率仍要課稅,故進項稅額可扣抵,但由於銷項稅額為零,扣抵進項稅額後為負數,故可退稅。

(二)設零售商購入貨物600元,進項稅款30元,以800元賣出,係屬外銷,則可獲退稅30元,即800元×0%-600元×5%=-30元。

此項退稅30元,乃購入貨物之稅額。

三、資本財實質免稅,可鼓勵投資,促進經濟發展

(一)在加值稅中加值之計算,除進銷貨外,尚包括其他各種進項及銷項項目。

設購買自用機器設備80萬元,由於自用並不出售,故就該機器言,銷項為0,因此進項稅額4萬元可獲退還,即:

0元×5%-800,000元×5%二-40,000元

(二)機器設備因無加值稅負擔,成本較低,將來折舊較小,貨品售價可降低,增加銷售競爭力。

機器等資本財之購進係屬投資行為,實際免稅,自係對投資之鼓勵,而有利於資本密集化。

四、有追補勾稽作用,可減少逃漏稅

由於進項稅額可用以抵減銷項稅額,但進項稅額之抵減須有進項憑證,否則不能扣抵,且將增加自己之稅負,除非自身亦打算逃漏者外,否則必向前手索取發票。

前手如開發票,不能逃稅,自亦必向其前手索取發票。

如此連鎖勾稽,逃漏可以減少。

五、有中和直接稅與間接稅缺點之作用

加值稅在性質上雖屬間接稅,但就進銷差額課稅,較接近所得稅,故較公平。

但由於其仍屬間接稅,納稅人痛苦感較輕,抗力較低。

是以就長期看,加值稅之發展當更符合需要,遠景亦佳。

六、有抑制消費之作用

加值稅可透過轉嫁而由消費者負擔,且相對於資本財之免稅,消費財價格較昂價,因此有加速經濟成長之作用。

伍、加值稅之缺點

一、易造成物價上升通貨膨脹

加值稅之實施對物價之影響雖不若想像之大,但根據已實施加值稅國家之經驗,加值稅的確對物價有衝擊作用;如因應不當,自亦會出現較大幅度之物價上升,易引起通貨膨脹。

唯此一缺點,在我國實施加值稅時,並未發現,其原因有二:

一為石油降價之配合,另一為宣導之成功。

二、逃漏之可能性增加

加值稅有追補勾稽作用,可減少逃漏;但如國民納稅意識薄弱,有時反增逃漏。

例如上下游廠商互相勾結,自最初生產至最終生產階段均不開發票是。

又如虛設行號及偽造變造統一發票,在加值稅體系下,涉及退抵稅,金額較大,逃漏誘因自大,故問題反較毛額型營業稅為嚴重。

三、徵納工作較為複雜

加值稅係就加值課稅,稽徵及計算均較毛額型營業稅為複雜。

例如稅法規定進項稅額可扣抵者,亦有不可扣抵者,應如何計算查證,以及營利事業帳簿憑證之配合等,均較為不易。

四、觀念瞭解不若毛額型營業稅簡單

加值稅基本觀念雖甚簡單,但涉及實際之申報繳納計算等手續,即趨於複雜,易滋混淆進而發生誤導,不若毛額型營業稅之簡單明瞭。

五、打擊高加值率之行業

進銷差額較大者(即加值較大者),應納稅額即大,轉嫁自較不易,結果勢須降低利潤。

如此無異打擊高加值率之行業,顯然影響產業水準之提升。

六、具有累退性質

加值稅對創造價值之所有生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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