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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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胡海,2,
(一)形成背景,(四)基本程序,(五)仲裁、斡旋、调解和调停,
(二)特点与管辖范围,(三)基本原则,(六)评述与案例分析,3,
(一)形成背景,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在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其中最重要的是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UnderstandingonRulesandProcedurestheGoverningSettlementofDisputes,简称DSU)。
DSU共27条和4个附件,主要内容涉及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成员方的一般义务、适用范围、管理机构、一般原则、基本程序、特殊程序等。
4,一、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评述,尽管GATT作为一个事实上的国际贸易组织已经被WTO所取代,但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和近半个世纪的争端解决实践,不仅是WTO争端解决机制赖以建立的基础,而且是这一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5,然而,GATT争端解决机制本身所固有的缺陷却严重阻碍了GATT作为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经济组织作用的发挥。
第一,GATT争端解决中一般程序与特别程序之间缺乏明确的协调制度第二,GATT争端解决机制处理问题的范围有限第三,一些程序的规定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第四,缺乏执行裁决的保障机制,6,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产生,东京回合在东京回合的谈判中,GATT争端解决机制得到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但这些努力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弊端。
乌拉圭回合1986年的乌拉圭回合正式将争端解决机制列为谈判重要议题之一,乌拉圭回合谈判委员会专门设立了“争端谈判专家组”。
从谈判的内容的侧重点、争论的问题及形成的成果来看,可将谈判分为两个阶段:
7,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产生,主要内容:
机制性质的定位;专家组的程序;专家组报告的通过和执行;以及诸如争端第三方的利益;不发达成员的待遇等方面制度的问题。
分歧:
美日欧成果:
通过了GATT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改进的决议,第一阶段(1986年-1989年),8,第二阶段(1989年-1993年),主要内容:
一是在第一阶段形成的初步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改革;二是针对实践中不断出现的问题,提出“违法之诉”与“非违法之诉”的处理,单方面报复行动的禁止,建立上诉程序等问题,并将其纳入议题的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希望建立一个更具有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一阶段,以欧共体为首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基于现实意义的种种考虑,改变折中立场,转而支持美国主张的加强争端解决机司法化的改革方向。
这一转变对加速最终协议的达成起着关键作用。
9,
(二)特点与管辖范围,一、特点
(1)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世界贸易组织鼓励争端当事方通过双边磋商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案。
当然,这种解决方案不得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也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
(2)以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实施为优先目标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是使争端得到了积极有效的解决,争端各方可通过磋商,寻求均可接受并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定或协议相一致的解决办法。
10,特点(3)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为了迅速解决争端,争端解决程序的各个环节均被规定了严格、明确的时间表。
(4)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WTO争端解决机制引入了“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
11,特点(5)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世界贸易组织要求,争端当事方应按照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妥善解决争端,禁止采取任何单边的、未经授权的报复性措施(6)允许交叉报复如果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某一领域的措施被裁定违反WTO协定或协议,且该成员未在合理期限内纠正,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利益受到损害的成员可以进行报复。
12,管辖范围,1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各成员根据WTO各项协定、协议所提起的争端。
2特别规则优先。
在特别规则与一般规则发生冲突时,特别规则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13,管辖范围,3对适用规则的协调。
当某一争端的解决涉及多个协定或协议,且这些协定或协议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存在相互冲突时,则争端各当事方应在专家组成立后的20天内,就适用的规则及程序达成一致。
如不能达成一致,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应与争端各方进行协商,在任一争端当事方提出请求后的10天内,决定应该遵循的规则及程序。
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在协调时应遵守“尽可能采用特别规则和程序”的指导原则。
14,(三)基本原则第一,多边原则第二,统一程序原则第三,协商解决争端原则第四,自愿调解与仲裁原则第五,授权救济原则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规定,如果双方的贸易争端不能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申诉方可能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获得救济。
手段主要有三种:
(一)被诉方撤除与协议不相吻合的措施。
(二)补偿。
(三)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
第六,法定时限原则第七,发展中国家程序特殊原则,15,执行程序,结论形成,基本程序,磋商,专家组程序,上诉,执行,不执行,仲裁、斡旋、调解和调停,16,(四)基本程序结论形成程序
(一)磋商磋商的含义是争端双方依据有关规定通过谈判,在互谅、互让给予对方同情考虑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
当一成员方向另一成员方提出磋商请求后,被要求方应在接到请求后的10天内(双方同意的时间除外)作出答复。
17,
(一)磋商如果被要求方在接到请求后10天内没有作出反应,或在30天内或相互同意的其他时间内未进行磋商,则要求进行磋商的成员方可以直接向争端解决机构要求成立专家组。
如果在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60天内磋商未能解决争端,要求磋商方(申诉方)可以请求设立专家组。
18,
(二)专家组程序
(1)专家组的设立:
专家组通常由3人组成,除非争端当事方在专家组设立之日起10天内同意设立5人专家组。
(2)专家组的职能:
按照有关协议的规定,审查由当事方提交DSB的有关事项的文件,并提出有助于DSB做出各项建议或按照某个协议中规定做出裁决的此类调查材料;对由争端的各方列举的任何有关协议中的各项规定加以审议并提出建议;DSB主席确定的或WTO有关协议赋予的其他职能。
19,
(二)专家组程序(3)专家组工作时限从专家组受理到结束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紧急情况下为3个月,专家组必须对引起争议的措施是否违反相关协定或协议作出客观评价,就争端的解决办法提出建议。
如需延长的,应向DSB报告延长原因及时间,但无论如何专家组审理时间不得超过9个月。
20,
(二)专家组程序(4)专家组报告专家组在收集、调查到足够资料,并进行审理后所做出的报告可分为中期报告和最终报告。
前者是一定期限内应当事方请求由专家组发布的报告,后者是专家组在对案件做了调查、审理并形成结论后所作出的报告。
报告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DSU第16条规定,为使各成员有足够时间审议专家组最终报告,只有在报告散发给各成员方20天后,争端解决机构方可考虑审议通过。
在最终报告散发给各成员方的60天内,除非争端当事方正式通知争端解决机构他们的上诉决定,或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否则该报告应在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予以通过。
21,(三)上诉程序
(1)上诉机构(AppellateBody)上诉机构是个具有固定人员组成的常设机构,其人员有7名。
(2)上诉机构职能根据DSB的规定,上诉机构的职能范围仅限于审理专家组报告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法律解释。
(3)工作时限上诉机构的工作时限一般情况是60天,特殊情况下可延至90天结案。
22,(四)执行程序裁决和建议的执行DSU第21条规定,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后30天内举行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有关成员应将执行争端解决机构建议和裁决的意愿通知该机构。
有关建议和裁决应该迅速行,如果不能迅速执行,则应该确定一个合理的执行期限。
23,补偿与减让的终止及报复措施根据DSU的规定,如果有关当事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执行DSB的裁决和建议,则有关成员方可以得到授权进行补偿,或终止减让或其他义务。
胜诉方在取得DSB授权的情况下,可以中止对败诉方在相关协议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即开始实施所谓的报复。
这是DSB允许的最后救济手段。
24,(五)仲裁、斡旋、调解和调停一、仲裁根据DSU第25条规定,仲裁可以作为争端解决的另一种方式。
仲裁是一项选择性的附加程序,必须建立在争端当事方事先达成的仲裁协议基础上。
其他方成员必须得到有关当事方同意方可参加仲裁。
仲裁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方必须执行。
25,二、斡旋斡旋是指第三方促成争端当事方开始谈判或重开谈判的行为。
在整个过程中,进行斡旋的一方可以提出建议或转达争端一方的建议,但不直接参加当事方的谈判。
三、调解调解是指争端当事方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该委员会通过查明事实,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促成当事方达成和解。
26,四、调停调停是指第三方以调停者的身份主持或参加谈判,提出谈判的基础方案,调和、折衷争端当事方的分歧,促使争端当事方达成协议。
与磋商程序相比,斡旋、调解或调停是争端当事方经协商自愿选择的程序,贯穿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始终,是非强制性要求的争端解决方法。
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中,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可以以他所任职务身份进行斡旋、调解或调停,以协助成员方解决争端。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规定,这一程序所涉及的各个环节,特别是争端当事双方所持的立场和观点必须保密。
27,(六)评述与案例分析评述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在关贸总协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相对于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说,WTO争端解决机制有很大的发展,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缺陷。
第一:
争端解决期限过于冗长解决措施:
(1)WTO应该鼓励其成员充分运用协商、调解或调停等程序,以确保争端在该机制的早期阶段就能获得解决;
(2)对DSU中的现有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进行审查和修改,争取为发展中国家参与争端解决提供便利。
28,第二:
报复制度的不完善首先,任何贸易报复本身都含有经济成本,报复的结果往往只会对弱小国家自身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其次,实践中,补偿作为临时性措施,只能在另一当事方尚未取消其与相关协议不相符的措施时采用;况且,根据DSU的规定,补偿是自愿的,由于是否补偿取决于违反WTO协议一方,所以补偿很难获得。
第三:
上诉制度的缺陷首先,上诉机构的权限有限。
其次,审查范围漏洞导致不良后果。
另外,DSU仅给予上诉审理60一90天的时间期限且不要求上诉机构成员常驻日内瓦,这对于来自于日内瓦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上诉机构成员来说,可能存在时间不够用的情况。
29,案例分析,委内瑞拉、巴西诉美国汽油规则违反国民待遇案本案是用尽WTO争端解决机制全部过程的一个争端,也是第一个成功解决的由发展中成员方投诉发达成员方的案件,还是WTO成立后第一个涉及贸易与环境保护问题的争端。
30,起因,美国环境保护局(EPA)于1993年12月15日颁布了有关汽油成分和排放效果的燃料与燃料添加剂规则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简称汽油规则),目的在于企图通过提高汽油的环境质量标准来改善美国污染严重地区空气的环境质量。
根据该规则,自1995年1月1日起,在美国污染严重的地区只允许销售法定清洁汽油,即改良汽油;在其他地区,只能销售不比在基准年1990年所售汽油清洁度低的汽油,即普通汽油。
环保局负责签署改良汽油和惯用油标准原则1991年,环保局提出了对于国内和国外炼油商不同的标准,认为国外炼油商缺乏证明汽油质量的真实数据,只能通过一个“法令的底线”宣示他们汽油的质量,而国内炼油商可以通过3种可行方法制定“独立的底线”。
31,争端进程,1995年1月23日,美国传统的石油贸易国委内瑞拉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起诉,声称美国正在使用的“汽油规则”在国产汽油与进口汽油之间造成了歧视,认为违反了GATTl994第1条和第3条及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第2条的规定,要求就此事与美国进行磋商。
1995年3月25日,在经过60天的磋商未达成协议后,委内瑞拉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审理此案。
4月10日,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由来自中国香港、新西兰和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