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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柳青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华能杨柳青电厂四期2×300MW机组脱硫装置增容改造项目

 

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编制:

审核:

批准:

 

同方环境项目部

二O一一年十月

目录

1前言

2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

3编制主要依据

4执行计划

4.1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主要职责

4.2强制性标准的管理

4.3资金支持计划

4.4培训计划

5强条的执行、检查、考核与奖罚

5.1强条的执行(注意事项)

5.2强条执行情况的检查

5.3强条执行情况的考核

6附件

附件1:

本工程强制性条文涉到的有效规范标准清单

附件2:

本工程涉及的强制性条文内容

 

1前言

2000年1月与2003年11月,国务院为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分别以279号令与393号令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管条例”)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加强工程管理,对业主的责任、行为,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质量与安全责任,做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

在“质管条例”中,国家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

其中第19、36、44条同时指出,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并根据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表现主要在以下两点:

一是明确了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二是明确了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

就是说,如果不执行强制性条文,政府主管部门就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有一个条文不执行就要处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必然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为加强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办公厅和建设部办公厅联合以[办电输(2006)8号文](以下简称“8号文”)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部署、组织了全电力行业范围内的检查,并由电监会发布情况通报。

通报指出了电力工程建设执行强条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了整改措施和改进建议;同时要求进一步增强对《强制性条文》的认识,提高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自觉性,建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长效机制,保障电力工程质量和安全。

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是电力系统整体质量与安全的基础,是保证电力工业可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

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电力建设过程中参与建设活动各方应强制执行的技术法规,是从源头上、技术上保证电力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关键所在。

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电力行业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参与电力工程建设的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学习与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

2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

2.1编制目的

为了在华能杨柳青电厂四期2×300MW机组脱硫装置增容改造项目施工中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2.2适用范围

本计划适用于华能杨柳青电厂四期2×300MW机组脱硫装置增容改造项目现场施工。

3编制主要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6)《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电输(2006)8号)

7)《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2005版)

8)《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8.25)

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

火力发电厂DL5009.1-2002)

10)《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①房屋建筑部分(2009版)

②工业建筑部分(2002版)

③电力工程部分(2006版)

11)《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2006年版)。

12)国家及行业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

4执行计划

4.1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主要职责

1)成立该脱硫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

为保证强制性条文在本工程中有效实施,加强落实强制性条文的专项管理,成立脱硫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组织机构如下:

组长:

赵建忠

副组长:

翟晓青、赵华

下设四个强条执行专业组:

土建、机务、电气、安全

土建专业组组长:

赵华;组员:

段俊志鲁洋

机务专业组组长:

翟晓青;组员:

马明

2)主要职责

脱硫工程强条执行小组组长职责:

①组长是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第一责任者,对脱硫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负全面领导责任;

②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自觉性,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落实业主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③组织编写脱硫项目《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副组长管理职责:

①负责分管项目部《强制性条文》的具体管理工作,具体落实各专业项目部对强条的执行;

②组织分管项目部学习《强制性条文》有关内容并督促实施、检查;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写强条有关内容;

③督促各专业在施工过程中逐条认真执行并形成检查记录,及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执行问题。

各执行专业组职责:

①编写各专业《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做好执行和控制工作;

②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质量验收中《强制性条文》有关内容的执行措施,认真执行并形成检查记录;同时根据工程不同阶段,及时做好自身的《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检查记录;

4.2强制性标准的管理

1)本工程强条涉及到的有效规范标准清单:

见附件1

2)标准的收集、采购(获取渠道)、适用性识别与确认

①获取渠道:

公司采购发放、项目部采购发放、个人采购、网络下载等

②适用性识别与确认:

由各执行专业组负责

3)标准的发放、领用:

应建立登记发放台帐,知道有几本,在谁手中

4)各专业现行适用强条摘录汇编:

应编制成册,形成书面版和电子版。

各专业执行强制性条文见附件2

5)标准的动态管理

①随新标准发行及时更新清单;②经常上网查询,以保证强制性条文的现行和有效。

4.3资金支持计划

本脱硫工程施工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预算经费计划5千元。

其用途包括: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资料购置费、培训费、检查费、奖金等。

4.4培训计划

1)培训目的、要求

为了使《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在本脱硫工程中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必须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宣贯与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熟悉并掌握其内容和要求,正确理解与执行。

要求各专业人员对本专业有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必须做到应知应会,知行合一。

2)培训对象:

参与本脱硫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的人员和主要施工人员(班组长和技工)。

3)培训内容:

四个条例、有关强制性条文等

4)培训方式:

集中培训

5)时间安排:

开工前集中培训、新标准培训及时进行

5强条的执行、检查、考核与奖罚

5.1强条的执行

1)强制性条文与强制性标准的其它条款都应认真执行

1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者,无论其行为是否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都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81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即平常所说的“事前查处”。

2在无充分理由且未经规定程序评定时,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内容也应认真执行,不得突破。

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后,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也将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即所谓的“事后处理”。

2)执行中要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时效性

无论强制性条文还是强制性标准均有一定的时效性。

2006年版强制性条文发布实施后,又有新标准批准发布,这些新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黑体字)将补充(对新标准而言)或替代(对修订标准而言)2006年版强制性条文,2006年版强制性条文中的相应条文将同时废止。

因此,现行强制性条文应该是2006年版和新发布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综合体。

3)现行强制性条文并不能覆盖工程建设领域的各个环节,一些推荐性标准所覆盖的领域、环节中可能也有直接涉及质量、安全、环保人身健康和公众利益的技术要求。

所以,作为工程技术人员,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除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外,还应积极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

4)应抵制与反对不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行为。

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的法定义务,遇到不按照《强制性条文》规定执行的情况时,一定要坚持原则,不可听之任之。

既可以坚决拒绝,也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5.2强条执行情况的检查

1)交底检查:

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关措施、方案执行中《强制性条文》实际落实情况。

2)重点、关键部位的日常检查:

各级质检人员在现场日常巡检时对所涉及到的强条执行情况进行的日常检查,包括各建设、监理单位对有关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不符合项)应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执行“强制性条文”不符合整改通知单》表式见附件4,《执行“强制性条文”不符合整改报验单》表式见附件5。

3)验收检查:

在分项工程、隐蔽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中,先检查《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没有漏项和检查表已经关闭,才能进行其验收签认。

4)阶段性检查:

土建专业因涉及强条较多,可按月进行阶段性汇总检查(形成书面记录);其他项目可根据工程形象进度进行阶段性汇总检查(形成书面记录)。

记录表式按监理部下发执行。

5)总结:

在工程结束后,针对本工程的强条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5.3执行情况的考核与奖罚

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施工行为,根据《技术质量管理制度汇编》中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及奖惩办法进行。

 

附件1本工程强制性条文涉到的有效规范标准清单

土建部分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3、《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25-90

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5、《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6、《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7、《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9、《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5-2000

10、《普通混凝土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11、《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

12、《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03

13、《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

14、《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2001

1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6、《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

17、《硬泡聚酯保温防水工程技术规范》GB50404-2007

18、《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2-2002

19、《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2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2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30-2001

22、《建筑施工高空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91

23、《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2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25、《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电力工程部分

1、《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DL/T5047-1995

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L5031-1994

3、《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0

4、《电力建设施工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DL5011-1992

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四部分:

电厂化学》DL/T5190.4-2004

6、《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DL/T869-2004

7、《钢制承压管道对焊接接头射线检验技术规程》DL/T821-2002

8、《电站钢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DL/T678-1999

9、《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技术规程》DL/T820-2002

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1990

1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1990

1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1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2006

16、《电气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工程》GB50171-1992

1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1996

18、《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1996

1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

 

附件2本工程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的内容

1、土建部分

1.1桩基础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一2002

1.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

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1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1

盖有基础梁的桩:

(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100+0.01H

(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150+0.01H

2

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

100

3

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

1/2桩径或边长

4

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

(1)最外边的桩

1/3桩径或边长

(2)中间桩

1/2桩径或边长

注:

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2.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2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

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表2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序号

成孔方法

桩径允许偏差(mm)

垂直度允许偏差(%)

桩位允许偏差(mm)

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

条形桩基沿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1

泥浆护壁孔桩

D≤1000mm

±50

<1

D/6,且不大于100

D/4,且不大于150

D>1000mm

±50

100+0.01H

150+0.01H

2

套管成孔灌注桩

D≤500mm

-20

<1

70

150

D>500mm

100

150

3

千成孔灌注桩

-20

<1

70

150

4

人工挖孔桩

混凝土护壁

+50

<0.5

50

150

钢套管护壁

+50

<1

100

200

3.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1.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抽样检测。

2.为设计提供依据的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3.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Ra应按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统计值的一半取值。

4.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水平承载力按桩身强度控制时,取水平临界荷载统计值为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

b)当桩受长期水平荷载作用且桩不允许开裂时,取水平临界荷载统计值的0.8倍作为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

5.低应变检测报告应给出桩身完整性检测的实测信号曲线。

6.高应变检测用重锤应材质均匀、形状对称、锤底平整,高径(宽)比不得小于1,并采用铸铁或铸钢制作。

当采取自由落锤安装加速度传感器的方式实测锤击力时,重锤应整体铸造,且高径(宽)比应在1.0~1.5范围内。

7.进行高应变承载力检测时,锤的重量应大于预估单桩极限承载力的1.0%~1.5%,混凝土桩的桩径大于600mm或桩长大于30m时取高值。

8.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高应变锤击信号不得作为承载力分析计算的依据:

a)传感器安装处混凝土开裂或出现严重塑性变形使力曲线最终未归零;

b)严重锤击偏心,两侧力信号幅值相差超过1倍;

c)触变效应的影响,预制桩在多次锤击下承载力下降;

d)四通道测试数据不全。

9.高应变实测的力和速度信号第一峰起始比例失调时,不得进行比例调整。

10.高应变检测报告应给出实测的力与速度信号曲线。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1.挖土应均衡分层进行,对流塑状软土的基坑开挖,高差不应超过lm。

2.在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土前,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夯实,对称进行。

3.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

1.2地基处理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1.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

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土。

2.预压法竣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b)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

3.当强夯施工所产生的振动对邻近建筑物或设备会产生有害的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隔振沟等防振或隔振措施。

4.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

强夯置换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除应采用单墩载荷试验检验外,尚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有效手段查明置换墩着底情况及承载力与密度随深度的变化,对饱和粉土地基允许采用单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代替单墩载荷试验。

5.振冲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6.砂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7.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8.夯实水泥土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对重要或大型工程,应进行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9.水泥土搅拌法(干法)喷粉施工机械必须配置经国家计量部门确认的具有能瞬时检测并记录出粉量的粉体计量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

10.竖向承载水泥土搅拌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11.竖向承载旋喷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12.石灰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3.灰土挤密桩和土挤密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4.柱锤冲扩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5.单液硅化法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及其均匀性应采用动力触探或其他原位测试检验。

1.3脚手架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乎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l(2002年版)

1.钢管的尺寸和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钢管上严禁打孔。

2.立杆稳定性计算部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脚手架搭设尺寸中的步距、立杆纵距、立杆横距和连墙件间距有变化时,除计算底层立杆段外,还必须对出现最大步距或最大立杆纵距、立杆横距、连墙件间距等部位的立杆段进行验算。

3.横向水平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4.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

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lm。

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图1)。

2—纵向扫地杆

1—横向扫地杆

图1纵、横向扫地杆构造

5.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连墙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两步)。

7.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8.连墙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9.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10.横向斜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11.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12.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13.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14.连墙件、剪刀撑、斜撑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

15.拆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b)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两步,如高差大于两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16.卸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17.扣件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18.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

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19.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

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20.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a)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b)连墙件。

1.4《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1.模板结构构件的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a)受压构件长细比:

i.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150;

ii.拉条、缀条、斜撑等连系构件,不应大于200;

b)受拉构件长细比:

i.钢杆件,不应大于350;

ii.木杆件,不应大于250。

2.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梁和板的立柱,其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

b)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

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形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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