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简答题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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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简答题大全

试述法人的责任及特征

答: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其法律特征是: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该组织性不同于自然人。

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依法成立是指法人必须符合法人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这表明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使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成员的财产相分离。

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决定法人不同于企业合伙。

保证的法律特征

答: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

保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人必须具有代偿能力。

2.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基础的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通过保证人代为清偿或承担连带责任实现担保,该特征与物保方式相区别。

3.保证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

从属性是指以保证所担保的主合同债务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

补充性是指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责任。

简述共同共有的特征

答:

共同共有的特征包括:

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

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简单比较赠与与遗赠

答:

两者都是吧财产变动为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赠与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的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遗赠是立遗嘱人用遗嘱方式把财产无偿地赠给国家、集体或法人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以立遗嘱人死后开始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两者的区别是:

1.赠与是生前行为,遗赠是死后行为;2.赠与是双方行为,遗赠是单方行为;3.赠与是不要式行为,遗赠是要式行为;4.赠与适用合同法,遗赠适用继承法。

简述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

人格权是指作为行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的特征有:

1.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资格所必备的权利;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一种权利;3.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4.人格权是由法律确认的。

简述平等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赋予主体地位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主要表现有:

1.民事主体的法律的为平等。

这既包括主题主体资格平等,也包括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各自独立;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责任平等。

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

答: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即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公告期满后失踪人仍未出现的,人民法院即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简述债的抵销的构成条件

答:

抵销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须双方债务均至清偿期;3.双方债的标的种类相同;4.债务依其性质或法律规定属于可抵销的范围。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地对标的物行使支配权。

”使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此说法加以辨析。

答: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2.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物进行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体现了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全面的支配,具有整体性、弹力性、排他性以及永久存续性,是完全物权。

3.所有权不是定限物权。

定限物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它是所有权之外的各种物权形态。

4.所有权作为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是正确的,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利。

根据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建设、相邻关系等方面的需要,对所有权的内容进行必要的限制。

如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随还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简述无效合同的范围

答:

根据《合同法》52条的规定,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简答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况

答:

丧失继承权有如下四种情况:

1.故意伤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简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答: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不当得利须具备下述四个条件:

1.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必要条件,否则不成立不当得利。

一方获得利益,通常表现为一方财产利益的增加,有时也可表现为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他方受有损失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另一必要条件,其表现形式可以是现存财产的减少,也可以是财产本应增加却未增加。

3.获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此处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一方的损失是因另一方收益造成的,即一方受益是另一方受损的原因。

4.没有合法根据。

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实质性要件,包括无法律上的根据和合同上的根据。

试述过错责任原则

答: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2.以过错作为决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无过错即无责任。

3.贯彻“谁主张权利、谁提供证据”的原则。

受害人在请求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对致害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负举证责任。

法律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除外。

4.过错程度与责任相一致,即过错程度决定着责任的形式、范围、减免等。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简述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答:

抵押权的实现又称抵押权的实行,是指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实现抵押权的价值,从中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法律的现象。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须抵押权有效存在并不受限制。

第二,须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是决定债务人有无清偿责任的标准。

第三,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受偿,抵押权人得实现抵押权以受偿其债权。

第四,须非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履行债务。

若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是因债权人一方而非因债务人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得实现抵押权。

简述留置权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时,债权人便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便为留置财产。

成立留置权,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对合法已经占有的动产,并不能当然成立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还须以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全部履行为要件。

简单比较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

两者都是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有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向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

取得实效是指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限即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两者区别是:

1.事实状态不同,前者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后者是非所有人占有他人的财产;2.法律后果不同,前者消灭胜诉权,后者取得所有权;3.适用范围不同,前者使用请求权,主要是债权领域;后者适用于物权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1.该条是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2.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是有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者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3.附条件法律行为是法律为了适应社会成员在生产或生活中的各种特殊需要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4.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本身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使用《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各项规定,但其所附条件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

即所附条件必须具有未来性、意定性、或然性、合法性以及特定的目的性。

5.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或者促成条件的成就,否则,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以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简述代位权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

1.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3.债务人已陷入迟延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代位继承的概念和要件

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代位继承的要件:

首先的大前提是被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养子女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在此前提下代为继承的要件是:

1.必须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2.代为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但是没有代数的限制3.被代位人必须没有丧失继承权4.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继承份额,带为人为两个以上的,则该两个以上的代为平均分配被代位人应当继承的那一分遗产。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如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人死亡的遗嘱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

简述公示、公信原则的含义

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以公开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

即物权的变动必须与一定的标志结合起来,使第三人能够从外部加以识别。

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

即物权的公示方法具有公信效力。

简述我国民法中合同终止的情形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试论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是指有一定的行为或事件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状态,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财产损害是指可以用货币单位来计量的合法物质利益所遭受的损害或其他不利状态;精神损害是指自然人因合法人格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后造成的受害人生理和心理上的痛苦。

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加害行为就是侵权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不实施法律所要求的行为。

3.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作为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的要求是:

客观性、必然性和直接性。

客观性是因果关系不以人的主观意志存在的客观事实;必然性是指原因对结果来说是唯一的;直接性是指引起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

4.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其对该行为将导致的结果所持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这样结果,希望该结果发生。

过失分为重过失和轻过失。

重过失是指基于特定职业、身份以及与受害人之间特定关系,行为人负有较高标准的注意义务,如果行为人连一般人的较低标准的注意都没有尽到,从而导致损害后果饿发生,即属于重过失;轻过失是指负有较低标准的注意义务,但已经尽到了较高标准的注意,结果导致损害发生,即属于轻过失。

过失程度不同,当事人承担的责任有别。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哪些情况下要约失效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失去法律约束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在以下情况下失效:

1.要约被拒绝。

要约被拒绝是指受要约人不接受要约,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失效。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撤销要约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且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准备的,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撤销通知到达受要约人后,要约失败。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在承诺期限内未进行承诺,要约失败。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变更是指涉及到合同主要条款部分与要约不同,如果仅仅增加证明性条款、法定性条款等非实质性变更条款,要约不失效。

试述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1.行为人合格。

行为人合格是指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或其他能力。

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行为人是自然人、法人有所不同。

若是自然人,与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等所允许实施的民事活动相适应。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纯获利行为;无行为能力人为自己设定义务的行为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活动;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决定,超范围经营时,除了违反国家限制、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除外,不因此认定无效。

此外,在实施代理行为、处分行为时,除了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外,还必须具有代理能力、处分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内在的民事活动的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指行为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符合其意志的表示行为。

具体包括意思表示自由和意思表示一致。

意思表示自由是指没有欺诈、胁迫、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所作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一致是指内在的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与外部的表示实现同一。

3.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内容合法是指行为内容、标的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即使行为人符合前两项条件,但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属无效,如当事人关于诉讼时效的任何约定无效;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如订立助逃合同、代孕协议等,可以认定为无效。

行为表的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任意流通。

如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作为行为标的,其行为无效。

4.行为形式合法。

行为形式是指意思表示的外在方式。

对于要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方式,没有采用该方式,行为也将认定为无效。

如书面形式、登记形式等。

简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

1.存在无权代理行为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错。

简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两者都是他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用益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虽然同属定限物权(他物权),但存在明显差别:

1.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即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则在于无的交换价值,目的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

2.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质。

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大脑无权则不然。

4.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甚至导致权力消灭,而担保物权标的物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所附条件的法律特点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特点是:

第一,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第二,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第三,条件应当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非法律规定的事实,具有意定性;第四,条件应当是合法事实,具有合法性。

请论述监护与代理的差别

监护与代理的差别:

1.性质不同,监护是一项法律制度,而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产生前提不同,监护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以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而代理一般基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

3.监护中被监护人只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委托人不存在该问题4.监护人的权利义务有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无权约定,而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大多数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

5.监护人的身份由法律规定,按顺序取得监护资格,而代理不存在此情形。

6.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仅仅是其职权的一部分,除此之外,还享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财产的管理,教育被监护人的职权,一般代理人只在授权范围内代理行为。

7.责任大小不同,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谓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属于被代理人,而监护人在被监护人实施不法行为造成他人伤害的,还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抵押权的含义和法律特征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特征是:

第一,抵押权具有从属性。

即抵押权从属于债权存在,其座位担保物权,抵押权的存在、转移和消灭都从属于债权。

第二,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

即债权人在全部债权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具有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债权人在全部债权清偿前,得对于抵押物的整体主张权利;二是抵押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抵押权的整体性。

第三,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即抵押权不因为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可以就抵押物代位物行使权力。

第四,抵押权的标的物不转移占有,与质权不同。

第五,抵押权通过约定取得,此点不同于留置权。

根据我国民法,哪些情况下,合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为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只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简述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原则

对于买卖合同各种不同交付方式,《合同法》确定的风险负担原则是:

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再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中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

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的转移。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在广大农村,人们有“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非婚生子女是野种”,不能继承财产的说法。

根据民法的有关知识和原理,对这种说法进行评述。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我国《继承法》对于遗产继承,规定了继承权平等的原则,主要包括继承权男女平等、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平等、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平等、统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平等几个方面内容。

其中,男女平等是指在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的分配、代位继承等方面,均不受性别的影响;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平等是指子女的继承权并不因其为婚生与否而有所不同。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在继承顺序上,我国法律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也是现代继承法比古代继承法先进的表现之一。

所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水”、“非婚生子女是野种”,不能继承财产的说法,是违反我国继承法的继承权平等原则的,是我国古代封建残余思想的表现。

简述定金与定金法则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收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简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在权利的性质上,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则是一种请求权。

物权以物为支配对象,权利人无需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权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管领、支配实现自己的利益。

2.在全力效力范围上,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故又称为对世权;而债权人则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主张权利。

3.在权利的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事物,债权的客体则不限于物。

4.在权利的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而债权则没有这两项权利。

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人得优先行使其权利,是为物权的优先力。

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的所在行使其权利,是为物权的追及力。

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二债权的设定则采取任意主义。

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赔偿损失仅为补偿方法;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简述我国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种类及各自的使用范围

1.过错责任,是指以民事主体存在主观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即“无过错,无责任”。

过错责任适用于一般民事侵权。

2.无过错责任,是指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使用于以下侵权行为:

1.高危作业致人损害;2.产品侵权;3.环境污染侵权;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5.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3.公平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结果的发生均无过错,根据公平的概念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合理的分担损害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于依法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同时依据过错责任处理又会有失公平的情形。

简述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

1.取得原因不同。

自然人的人格权是基于出生的事实而取得;而身份权则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取得。

2.权利性质不同。

人格权纯为一种权利,而身份虽然在本质上是权利,但大多在权利中包含义务;人格权纯为一种支配权,身份权除了荣誉权外必须以相对人存在为前提,往往需要相对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可以依照自己的行为享受法律上得效果,所以身份权严格地说有支配权、请求权和形成权的性质。

3.利益归属不同。

人格权的利益只归属于权利人自身;而有些身份权如亲权更重要是为了相对人的利益。

4.权利期限不同。

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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