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可追溯性通用要求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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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可追溯性通用要求规范
食品可追溯性通用规
1 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追溯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追溯流程以及追溯管理规则。
本标准只对食品链中外部追溯业务流程做出规性规定,对部追溯业务流程不做详细规定。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食品行业相关产品的可追溯性管理。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2905条码术语
GB/T15425EAN•UCC系统128条码
GB/T16828商品条码参与方位置编码与条码表示
GB/T16986商品条码应用标识符
GB/T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
GB/T22005-200X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的通用原则和基本要求
GB/ZXXXXX-200X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指南
GB/TXXXXX食品追溯信息编码与标识规
3 术语、定义
规性引用文件所涉及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追溯参与方 Traceabilityparty
在食品链中从事与食品生产、加工、运输等相关业务的企业或组织。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GTIN:
全球贸易项目代码
SSCC:
系列货运包装箱代码
GLN:
参与方位置码
5 可追溯性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5.1 总则
供应链的可追溯性应包括部追溯和外部追溯,涉及追溯单元的物流与信息流之间的关联。
为了实现整个供应链的可追溯性,所有追溯参与方应实现部和外部追溯。
注1:
部追溯是指一个组织在自身业务操作围对追溯单元进行追踪和(或)溯源的行为。
部追溯主要针对一个组织部各环节间的联系。
参见GB/ZXXXXX-200X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指南。
注2:
外部追溯是指对追溯单元从一个组织转交到另一个组织时进行追踪和(或)溯源的行为。
外部追溯是供应链上组织之间的协作行为。
参见GB/ZXXXXX-200X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指南。
5.2 基本原则
5.2.1 可追溯性信息编码与标识应符合GB/T22000和GB/T22005的基本要求。
5.2.2 为保证产品在全国甚至全球围的可追溯性,编码和标识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
5.2.3 追溯参与方应对产品、物流单元、位置进行唯一标识。
5.2.4 追溯参与方应采集并记录追溯数据。
5.2.5 追溯参与方之间应共享追溯数据。
5.3 基本要求
5.3.1 对追溯参与方的基本要求
5.3.1.1 产品供应链涉及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等环节。
追溯参与方应分析供应链过程,确定各环节的参与方和关键控制点(节点)。
各节点应对上一节点具有溯源功能,对下一节点具有跟踪功能,即各追溯参与方应能对追溯单元的直接来源进行追溯,并能对追溯单元的直接接收方加以识别。
5.3.1.2 各追溯参与方有责任对其输出的数据、追溯单元的原始位置和最终位置信息进行维护。
5.3.1.3 各追溯参与方应确保追溯单元标识信息的真实唯一性。
5.3.2 对追溯单元标识的基本要求
5.3.2.1 追溯单元提供方与接收方之间应至少交换和记录各自系统追溯单元的一个共用的标识,以确保对产品追溯时信息交换的通畅。
5.3.2.2 所有追溯单元应提供其标识信息,并从追溯单元源头附上标签、标记或标注。
追溯单元标识信息应为全球唯一的标识代码,该代码应直接附在追溯单元上。
若无法直接附在追溯单元上,则至少应附在包含该项目的物流单元(如托盘)或随附文件上。
5.3.2.3 应采用全球通用的标识系统(如GS1系统)对生命周期的产品数据进行采集。
建议追溯单元标识采用GTIN或SSCC。
参见GB/T16986。
5.3.3 对标识载体的基本要求
5.3.3.1 标识载体应至少包含一个追溯数据提供者(品牌所有者,进口商等)的信息。
5.3.3.2 追溯单元的标识载体即追溯标签。
标识载体应保留或粘贴在追溯单元上,或附在包含该单元的托盘或随附文件上,直到该追溯单元被消费、或消费性出售为止。
5.3.4 对追溯信息的基本要求
应遵照我国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例如,生产企业应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持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食品批发企业应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6 追溯流程
6.1 构成
追溯流程由计划和组织、商定共用主数据、记录追溯数据、处理追溯请求以及实施追溯5部分组成。
6.2 计划和组织
计划和组织阶段应确定追溯数据的分配、采集、共享和保存方式,以及输入、部流程与输出之间的管理方式。
6.3 商定共用主数据
追溯流程的主数据是描述贸易项目、参与方、位置和产品详情的信息,具有永久性或持久性的特点,即在一定时期相对稳定,不频繁改变,并可被多个商业流程和系统访问或使用。
主数据中描述贸易项目信息包括GTIN、名称、分类、尺寸、重量等;参与方和位置信息包括参与方位置码(GLN,参见GB/T16828)、地址、联系人等;产品详情信息包括产品规格、生产过程、部件、原材料产地等。
在商定共用主数据阶段,相关追溯参与方首先应在物流活动开始前协商确定共用的主数据,并为参与方、物理位置、贸易项目和物流单元分配标识代码,同时确定贸易合作伙伴间主数据的交换方式。
6.3.1 参与方的标识
参与方的标识采用参与方位置码(GLN)标识。
参见GB/T16828。
6.3.2 物理位置的标识
物理位置的标识采用GLN作为需要进行追溯的任何部或外部位置、高物流层级(仓库)位置和低层级(仓库中具体储藏室)位置的标识。
参见GB/T16828。
6.3.3 贸易项目的标识
贸易项目的标识采用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TIN),对需要跟踪与追溯的任何包装等级的贸易项目进行标识。
参见GB/T16986。
6.3.4 物流单元的标识
物流单元的标识采用系列货运包装箱代码(SSCC),对需要跟踪与追溯的任何物流单元进行标识。
参见GB/T16986。
6.3.5 确定主数据交换方式
应由相关追溯参与方商定主数据的交换方式。
6.4 记录追溯数据
记录追溯数据阶段应确定追溯单元标识的分配、应用和采集方式,以及在物流过程中追溯数据的采集、共享和保存方式。
该阶段保证了食品链过程中,各追溯参与方能够识别追溯单元,并能够采集和记录相关追溯数据。
当追溯单元配送至销售点或服务接收区的末端,追溯单元损坏或处于追溯流程围之外时,记录追溯数据阶段结束。
6.4.1 标识追溯单元
应确保追溯单元标识的唯一性。
追溯单元标识最迟应在追溯单元制造时分配。
追溯参与方应对追溯数据的一致性取得共识。
当追溯单元为贸易项目时,建议采用GTIN对贸易项目进行标识。
为实现追溯,还需要采用批/次号或序列号等附加信息对某个产品或产品组进行唯一标识。
采用的标识是GTIN、GTIN+批/次号和SGTIN(GTIN+序列号)。
参见GB/TXXXXX食品追溯信息编码与标识规。
当追溯单元为物流单元时,应对物流单元进行唯一标识,建议采用的标识是SSCC。
参见GB/TXXXXX食品追溯信息编码与标识规。
6.4.2 追溯单元的标识载体
当追溯单元发生改变时,应在追溯单元标识载体或在随附文件上进行标识。
标识载体可采用条码和射频标签。
追溯单元与条码码制的选择见表1。
表1 追溯单元与条码码制的选择
追溯单元
条码码制
追溯单元为通过销售点的贸易项目(消费单元)
采用EAN/UPC条码
追溯单元为不通过销售点的贸易项目(贸易项目组)
采用UCC/EAN-128、ITF-14、EAN/UPC(不包括GTIN-8)条码
追溯单元为不通过销售点的一个批/次的贸易项目或不通过销售点的序列化贸易项目
采用UCC/EAN-128条码
追溯单元为物流单元
采用UCC/EAN-128条码
追溯单元为装运单元
采用UCC/EAN-128条码
6.4.3 采集追溯单元标识信息
发送和接收追溯单元时,所有追溯单元提供方和追溯单元接收方应从追溯单元的标识载体上,或从包含该追溯单元的物流单元的标识载体上采集标识信息。
6.4.4 采集其他追溯数据
从部和外部原始资料中,采集包括追溯信息的其他所有数据信息。
6.4.5 共享并发送追溯数据
所有追溯单元提供方和追溯单元接收方应记录并能够共享追溯所需的基本数据信息(通常记录在装运标识文件中)。
基本可追溯性信息参见GB/TXXXXX食品追溯信息编码与标识规。
追溯单元提供方应与至少一个或多个追溯参与方共享有关追溯单元的详情和质量信息。
6.4.6 保存追溯数据
所有追溯单元制造者、追溯单元提供方和接收方应记录制造、加工、发出和/或接收追溯单元之间的信息。
追溯数据应在相关法律法规、商业惯例(例如部政策、合同)规定的最短时间存档。
6.5 处理追溯请求
处理追溯请求阶段应确定追溯请求的提出和响应方式。
为了实现追溯请求的目标,一个追溯请求可引发食品链向上或向下若干层级的后续追溯请求,因此食品链中“向上一步和向下一步”的可追溯性应有效。
为了快速采集信息,追溯请求可跳过一个层级,与食品链中更上一层或更下一层的追溯参与方取得联系。
如果部追溯无法获得相关追溯信息,需向外部贸易伙伴提出追溯请求。
6.5.1 提出追溯请求
任何追溯参与方都可以向追溯单元提供方、追溯单元接收方、追溯数据提供方或追溯数据接收方发出追溯请求。
客户的投诉也可以作为提出追溯请求,从而召回或撤回缺陷产品的理由。
提出追溯请求的追溯参与方应至少将追溯单元标识(或追溯单元的某些属性信息)、追溯参与方标识(或追溯性参与方的某些属性信息)、位置标识(或位置的某些属性信息)、日期/时间/时段、流程或事件标识(或流程的某些属性信息)之一通知追溯数据提供方,以获得所需信息。
6.5.2 接收追溯请求
通常由相关的追溯参与方接收追溯请求。
6.5.3 答复追溯请求
通常由相关的追溯参与方答复追溯请求。
6.5.4 接收对追溯请求的答复
通常由追溯请求的提出方接收对追溯请求的答复。
当追溯请求提出方接收到有关追溯单元综合、准确、及时的答复信息,或接收到无法发现相关信息的答复时,处理追溯请求阶段结束。
6.6 实施追溯
追溯参与方在实施产品追溯阶段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商业惯例或合同的要求,利用追溯流程采取适当行动对追溯单元实施追溯,满足法律法规和商业的要求。
7 追溯管理规则
7.1 对追溯系统的管理
7.1.1 追溯系统与追溯流程通过提供访问追溯参与方和产品可追溯性信息以满足商业、监管和法律法规等相关公共安全的要求。
7.1.2 可追溯性是企业商业流程的组成部分,追溯流程应与企业的物流流程、产品安全和质量管理相结合。
7.1.3 追溯请求应能触发食品链中的追溯单元向上或向下的后续追溯请求,以实现最初的追溯请求。
7.1.4 行业或地方等可能提出超出本规之外的需求,针对这些需求应通过扩充特定围加以提出。
7.1.5 追溯数据提供者应尽快对提出追溯请求的提出方给予答复。
所允许的时间围可在行业和地方规章或在商务协议中予以规定。
7.2 对追溯单元的管理
7.2.1 追溯单元应为下列项目之一
装运单元
物流单元
贸易项目
带有批次号的贸易项目
带有系列号的贸易项目
7.2.2 可追溯性数据包含下列相关信息
追溯单元
追溯参与方
事件发生地点
事件发生时间
流程或事件
外部追溯的可追溯性数据不包括产品的详细配方、价格或财务数据、员工的个人资料和研发数据等信息。
7.2.3 一个追溯单元可能涉及其它追溯单元。
在同一时间,追溯单元可能位于多个地点和位置。
在同一时间的同一装运单元中,追溯单元可能存在多个包装级别。
7.2.4 如果一个追溯单元被装在其它追溯单元中,并且它们之间保持数据,则追溯参与方可以只保存较高包装级别追溯单元的移动和位置记录。
7.3 对可追溯参与方的管理
7.3.1 所有追溯参与方应具备部和外部追溯能力,从而实现整个食品链的可追溯性。
7.3.2 各追溯参与方应采用全球通用的标识系统对追溯单元进行标识,以确保追溯信息在贸易伙伴之间快速、准确的传递。
7.3.3 各追溯参与方均可决定其部追溯体系的实施方法,实施的部追溯体系应能够准确、及时地采集、记录所需的信息,并与上游和下游追溯参与方共享所需信息。
7.3.4 追溯参与方不应将其特有的习惯做法强加于其它追溯参与方。
7.3.5 所有追溯参与方无需全部保存和共享所有可追溯性信息,但应能够在不侵犯其它追溯参与方知识产权的情况下访问和共享相关信息。
7.3.6 追溯参与方之间共享的基本(最少)可追溯性信息应多于GB/TXXXXX食品追溯信息编码与标识规规定的最低需求以及与贸易伙伴每日进行商业交易所需的信息量。
7.3.7 追溯参与方应为每个装运的货物规定至少一个包装级别的追溯单元。
7.3.8 品牌所有者和/或追溯单元生产者应了解追溯单元的详细资料,并且应能够对追溯请求做出答复。
7.3.9 追溯单元提供方应了解追溯单元在其部流程中发生的事情,以及追溯单元的发货时间、发货地点和收货人。
各追溯参与方应保存所接收、生产、存储和装运项目之间的数据链。
当一个追溯单元与来自多个地点或批次的类似项目混合在一起时(例如,谷仓中),追溯参与方应保存所有输入和输出的纪录,以便正确判断追溯单元的出货地点。
7.3.10 追溯参与方应在追溯单元提供方与追溯参与方、追溯单元接收方与追溯参与方之间,将追溯单元的物流与信息流在一起。
交易信息流应准确反映实际的物流情况。
有必要将追溯单元从原产地到零售点或服务点过程中的物流与信息流进行。
反之,追溯单元物流与信息流的还应确保可在整个食品链中对产品进行逆向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