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吊机安全操作规程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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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吊机安全操作规程2.docx

龙门吊机安全操作规程2

宁波市城庄路姚江大桥

70吨龙门吊机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起重机操作是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考试,并取得操作合格证的。

未取得操作合格证的人员一律不得单独进行操作。

第2条:

作业前必须确认轨道上没有障碍物,轨道无沉陷;并认真检查机械设备、电气部分和防护装置是否完好可靠。

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操作。

第3条:

司机必须确认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开车前应先鸣铃。

第4条:

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终端、或邻近车相遇时,要先行减速,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器代替停车开关、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第5条:

龙门吊机的起吊作业必须坚持起重作业“十不吊:

指挥信号不明和多人指挥不吊,超负荷不吊,物体捆扎不牢不吊,吊物上站人不吊,安全装置不灵不吊,物件埋在地下不吊,歪拉斜拽不吊,物件锐角不垫软物不吊,爆炸性物品不吊,吊具不合格不吊。

第6条:

起吊重物应拴溜绳,重物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匀,严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天车走行要平稳,当天车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

第7条:

严禁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严禁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

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第8条:

起吊重物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10-20厘米左右停车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再提升。

回转或平移重物时应高出障碍物0.5米以上。

第9条:

重吨位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后方可作业,不准同时操作二个动作。

第10条:

工作停歇时,不得将重物悬在空中停留。

运行中地面有人时应鸣铃警告,禁止吊物在人头上越过。

空钩运行时吊钩必须离开地面2米以上。

第11条:

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时,应将控制器置于零位,起吊重物未放下或索具未脱钩时,操作人员不准离开驾驶室。

第12条:

吊机在运行时,严禁人员上下,也不准在运行中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第13条:

起重司机应按规定定期对机械进行保养、润滑、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解决,自己不能解决的要报告有关部门,不得操作带病的机械作业。

第14条:

检修起重机时应将起重机停放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第15条:

露天作业时遇有暴雨、雷击或五级以上的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第16条:

应挂配醒目的安全警示牌,起重机在夜间作业时作业场地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第17条:

工作完毕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的位置,将控制器置于零位,切断电源,龙门吊还应上好夹轨卡,拉好防风缆绳。

第18条:

起重司机要认真填写运转记录及交接班记录。

第19条:

龙门吊机的小车和电动葫芦不同时进行作业,作业时必须按吊重工况图进行。

(见附件一)

70吨龙门吊机使用程序

宁波市城庄路姚江大桥70号龙门吊机为本桥上部结构钢结构起吊设备,吊机的使用必须严格按本程序执行:

第1条:

龙门吊机的调配权归项目部调度主任。

生产经理负责申批。

第2条:

龙门吊机使用采取计划审批制度。

使用单位提前一天到调度室提出书面使用计划,经生产经理审批后,由调度通知吊机司机,实施作业。

第3条:

龙门吊机使用单位必须由有专业资格的装吊人员和信号员指挥龙门吊机作业,并与吊机司机密切配合,共同完成作业内容。

第4条:

龙门吊机使用结束后,使用方应配合吊机司机把龙门吊机停放在指定的位置,并按要求拉好缆风绳,上好夹轨器。

经司机检查合格后方能离开现场。

第5条:

吊机司机按要求将龙门吊机的开关置于零位,拉下开关,关好门窗,将操作室门锁好。

再次检查龙门吊机的防风措施符合要求后方能离开吊机。

第6条:

遇有五级以上大风及暴雨天气,龙门吊机禁止进行起吊作业。

吊机司机负责,调度派人配合司机做好龙门吊机的防风措施。

第7条:

调度负责收集每天的气预报信息,在台风、暴雨来临前通知调度将吊机停放在指定的避风点,并拉好缆风绳。

70吨龙门吊机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第1条:

龙门吊机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设计图纸、施工工艺、施工规范、操作细则的规定及检查验收时提出的要求。

第2条:

龙门吊机必须经项目部检查验收试吊合格,并由宁波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发证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3条:

龙门吊机使用前,应由项目总工对使用单位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包括吊机使用的技术要求、安全技术交底、关键部位的操作细则和质量措施。

技术交底必须由本人签字并由安质室存档。

第4条:

龙门吊机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坚持定期检查制度:

项目部每半月检查一次,由项目经理组织,技术、安质、机电、调度、钳工、电工、司机等共同检查。

作业班组每星期检查一次,由生产经理,技术、安质、机电、钳工、电工司机等共同检查,龙门吊机司机每天对龙门吊机的安全状态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机电室联系,尽快解决,严禁龙门吊机带病作业。

以上检查,项目部和作业班组的检查记录均采用规定的表格,检查人员签字后在安质室备案。

吊机司机的日常检查记录在吊机运转记录上,机电、安质定期检查记录运转情况。

第5条:

龙门吊机为大型临时设施,操作司机为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有起重司机作业证。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吊机的性能和受力状态。

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第6条:

龙门吊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机电室负责,业务上受生产经理指导,安质、调度、技术予以配合。

第七条:

吊机工作状态风力≤5级,当风力大于5级时停止作业,当吊机长时间不走行大车时应拉好缆风绳,风力大于9级时,走行小车夹轨器与轨道夹紧,同时设置缆风绳。

第8条:

吊机吊机走行时两腿应同步,出现错动及时调整,两侧支腿行走异步≤40厘米,吊重走行中任两支腿处轨顶高差≤10厘米。

轨道在平面内不平顺使门吊跨度变化范围66±0.2米。

第9条:

电动葫芦与小车不能同时工作。

第10条:

龙门吊机应制定抗风、渡汛及预防雷雨等自然灾害的安全措施,由龙门吊机的管理负责人组织实施。

70吨龙门吊机抗风、渡汛及防雷措施

第1条:

成立防风、渡汛、防雷措施管理小组:

组长:

张保民

副组长:

班纪涛董庆安

组员:

左光垒侯海军赵文圣吊机司机

办公室设在调度室:

调度主任左光垒负责日常管理

第2条:

小组成员职责:

(1)负责防大风、台风抗汛工作中的指挥、组织和协调等工作。

(2)落实防大风、台风抗汛工作的资源配置工作。

(3)服从地方政府和海事部门对防大风、防台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

(4)、收听气象预报,负责台风期间的台风预报、台风警报、台风紧急警报、台风警报解除等阶段的工作指令的传达。

(5)、在进入台风季节,负责组织对龙门吊机防大风、台风工作的检查。

负责在紧急情况下对外联系工作。

(6)、负责与各作业队之间的调度指挥、联络工作。

第3条:

按设计要求在吊机的大梁顶上安装风速仪,当风速大于六级时报警,停止起重作业,当风力达到九级时,警报器报警,警报大风来临。

型号为:

LFM。

第4条:

在吊机大梁上安装避雷针,使用前测量接地电阻,要求≤10Ω。

使用过程中电工经常检查吊机的接地电阻,确保接地良好。

第4条:

吊机工作状态风力≤5级,当风力大于5级时停止作业,当吊机长时间不走行大车时应拉好缆风绳,风力大于9级时,走行小车夹轨器与轨道夹紧,同时设置缆风绳。

第5条:

吊起机使用完毕,龙门吊机负责、使用人员配合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的位置,上好夹轨卡,拉好防风缆绳。

第6条:

吊机停放点设在主桥两墩之间,在13#、14#、15#、16#墩身上埋设吊机预埋件,台风来临之前将吊机固定在墩上。

第7条:

得到险情后,在暴风雨来临前,防台抗汛小组对龙门吊机的防风、防雷措施进行全面检查,使吊机停放在指定位置处于防风、抗汛的临战状态。

第8条:

台风过后,及时组织人员对吊机的设备、电缆、线路是否完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宁波市城庄路姚江大桥项目部安质室

2007年7月11日

 

附件二:

1、桥梁装吊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一般要求

第1条:

应熟知和掌握起重工一般知识以及作业对象的操作技术和安全操作规定,并经培训教育考试合格,持有安全操作合格证者,方可独立操作。

第2条:

应根据不同的作业项目,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等,水上作业应按规定穿救生衣。

第3条:

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场所的环境、安全设施等,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4条:

工作前应掌握和检查所使用的工具、设备的性能,确认完好,方可使用。

第5条:

检查施工生产作业场所的电气设施是否符合用电安全规定,夜间作业是否有足够的照明和安全电压工作灯。

第6条:

应尽量避开双层作业,确属无法避开时,应对下层采取隔离防护设施,确认完善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7条:

在使用起重机械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要求司机违章起吊。

第8条:

进行钢梁或钢结构拼装遇到螺栓孔错位时,应用尖头工具校正孔位,严禁用手指头在孔内探摸,以防挤伤。

二、起重作业

第9条:

起吊物件前,应确认所起吊物件的实际重量,如有不明确时,应经操作者或技术人员计算确定。

第10条:

拴挂吊具时,应按物件的重心确定拴挂吊具的位置。

用两支点或多支点起吊时,吊钩处千斤绳中间的夹角不宜大于60度。

第11条:

拴挂吊具的位置、方向应正确,使用的千斤绳、卡环和起重钢丝绳等,均应符合起重作业安全规定。

第12条:

吊具拴挂应牢靠,吊钩应封钩,以防在起吊过程中千斤绳滑脱。

捆扎有棱角或利口的物件时,千斤绳与物件的接触处,应垫以麻袋、橡胶等物。

起吊长、大物件时,应拴溜绳。

第13条:

起吊细长杆件的吊点位置,应经计算确定,凡沿长度方向重量均等的细长物件的吊点拴挂位置可参照以下规定办理。

1、单支点起吊时,吊点距被吊杆件一端的距离为全杆件长的0.3倍处,并按表1的规定执行。

表1单支点起吊吊点位置表

物件长度(米)

5

6

7

8

9

10

11

12

吊点位置(米)

1.5

1.8

2.1

2.4

2.7

3.0

3.3

3.6

物件长度(米)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吊点位置(米)

3.9

4.2

4.5

4.8

5.1

5.4

5.7

6.0

2、双支点起吊时,吊点距被吊杆件端部的距离为0.21乘杆件全长,并按表2规定执行。

表2双支点起吊吊点位置表

物件长度(米)

5

6

7

8

9

10

11

12

吊点位置(米)

1.1

1.3

1.5

1.7

1.9

2.1

2.3

2.5

物件长度(米)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吊点位置(米)

2.7

2.9

3.2

3.4

3.6

3.9

4.0

4.2

3、如选用单、双支点起吊,超过物件的强度和刚度的允许值或不能保证起吊安全时,应经技术人员计算确定其起吊支点数和支点位置。

第14条:

物件起吊时,先将物件提升离地面10--20厘米,经检查确认无异常现象后,方可继续提升。

第15条:

放置物件时,应缓慢下降,确认物件放置平稳牢靠,方可松钩,以免物件倾斜翻倒伤人。

第16条:

物件起吊时,作业人员不得在已受力索具附近停留,特别不能停留在受力索具的内侧。

第17条:

起重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信号。

信号员应由四级以上的起重工、责任心强、生产经验丰富的人担任。

起吊前应与司机约定好指挥信号,作业时必须集中精力,信号应清晰,准确。

第18条:

起重作业指挥信号,应采用音响信号,旗语信号或手势信号并用,进行指挥。

信号的具体规定详见GB5044-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第19条:

起重作业时,司机应听从信号员指挥,禁止其他人员与司机谈话或随意指挥,如发现起吊情况不良时,必须通过信号员处理,有紧急情况除外。

第20条:

起吊物件时,起重臂回转所涉及区域内和重物的下方严禁站人,不许靠近被吊物件或将头部伸进起吊物下方观察情况,也禁止站在起吊物件上。

第21条:

起吊物件时,应保持垂直起吊,严禁用吊钩在倾斜方向拖拉或斜吊物件,禁止拔埋在地下或地面上重量不明的物件。

第22条:

起吊物件旋转时,应将工作物提升到距离所能遇到的障碍物0.5米以上为宜。

第23条:

当使用设有大小钩的起重机时,大钩、小钩不得同时各自起吊物件。

如以两副吊钩起吊细长物件时,必须在技术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指导下进行。

第24条:

当用两台起重机起吊同一物件时,事前应制定详细的技术措施,并交底。

必须在施工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进行,起重量分配应明确,不得超过各单机允许起重量的80%,起吊时应密切配合,动作协调。

第25条:

起重机在架空高压输电线路附近进行作业时,其臂杆、吊具、钢丝绳、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3的规定,如不能保持这个距离,则必须停电或设置好隔离设施后,方可工作。

如在雨天工作时,距离还应适当加大。

第26条:

在电气化铁路接触网下进行起重作业时,应要点停电后方可进行作业。

表3起重机与输电线路的最小距离(米)

输电线路电压(kv)≤

1

10

35

水平距离(m)

1.0

1.5

3.0

垂直距离(m)

2.5

3.3.0

4.0

三、工地搬运作业

第27条:

搬运物件时,走行姿势要正确,两腿要摆开,单人负重最大不超过80公斤,多人抬运长大物件时,步伐应协调,负重要均匀,每人负重不得超过50公斤。

第28条:

使用的抬杠和绳索必须质量良好,无横节疤,裂纹、腐朽等。

搬运沥青枕木或其他有毒物品时,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第29条:

搬运氧气瓶等压力容器时,严禁用肩扛,应两人抬,并轻抬轻放,切勿放在靠近油脂或烟火的地点。

第30条:

采用胶轮平板车推运料具时,推行姿势应正确,速度不宜过快,在有坡道的地段推运时严禁溜放,小车间隔距离平道宜在2米以上,坡道应距10米以上,不得在二台车之间穿行。

第31条:

采用轨道小平车运料具时(指在工地内),平车上应装有制动装置,时速一般不得超过5公里,平车间隔距离不得小于20米,推车时应站在车的两侧,禁止站在车的前端或坐在车上,并严禁溜放。

装车时应对正车的重心,不得偏载,并捆绑牢靠。

第32条:

采用托板、滚杠拖拉机械设备时,所经过的道路应平整、坚实。

托板和滚杠应安置妥当,拖拉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站离拖绳一定的距离,手脚不应放在滚杠的附近,以防被滚杠辗伤。

四、起重工具使用

第33条:

根据起重量和施工安全要求选用千斤顶,使用前应了解其性能和操作方法,经试顶确认良好,方可使用。

第34条:

千斤顶应放在有足够承重能力而又稳定的基础或建筑物上。

上下接触面之间应垫以木板或麻袋等防滑材料。

第35条:

千斤顶的放置,若用一台千斤顶顶起重物时,千斤顶的中心应对正被顶物件的重心位置,当同时用两台以上的千斤顶进行工作时,每台千斤顶所分担的荷载不得超过允许承载能力的80%,须使各台千斤顶受力的合力作用线与被顶工作物重心相吻合,以防千斤顶负重后发生倾斜。

第36条:

千斤顶的施力点应选择在有足够强度之处,防止起顶后造成施力点变形、移位或破坏。

第37条:

千斤顶安置好后,应将物件稍微顶起,确认无异常时,方可继续起顶。

第38条:

千斤顶工作时,顶起高度不得超过额定高度,随着物件的升高而逐步增加支承垫块,物件下降时,应边落边抽出支承垫块,严禁一次抽出多块。

垫块每次加、抽不宜超过2-3厘米。

千斤顶每次起落完毕后,应立即旋紧保险箍。

第39条:

千斤顶起落时必须缓慢地进行。

几台千斤顶同时起落时,必须保持同步均匀起落,不可一个快一个慢。

第40条:

当顶起又高又长的工作物件时,应在两端交替起落,即一端垫实和两侧支撑牢靠后,而在另一端起落。

严禁两端同时起落,以防止顶翻工作物而发生事故。

第41条:

千斤顶工作时,应有专人观看压力表的工作情况,如发现压力突然增大时,要立即停止工作,待查明原因处理好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42条:

卷扬机安装应牢固、平稳、方向正确,并符合设计要求。

底部用螺栓或电焊连接时,螺栓应上足拧紧,电焊质量应良好。

采用地垄方式固定卷扬机时,地垄受的拉力要有符合规定的安全系数,并捆扎牢靠,方向顺直。

第43条:

卷扬机安设地点,距起吊位置以10-15米为宜,不应过近或过远,以求安全和工作方便。

第44条:

卷扬机安装好后,经试运转确认捆扎牢靠,机件、刹车、电器安装良好,且符合安全规定,运转正常,方可使用。

如该机工作时间较长时,应搭好雨棚。

第45条:

用电动卷扬机起重时,应指定司机和信号员(指起重工操作的卷扬机)并经操作技术和安全操作培训,方可上岗操作,且不得随意更换司机和信号员。

第46条:

卷扬机的钢丝绳打梢时,宜使用链条或钢丝绳,应按规定打好扣或上紧夹头,打梢人员必须站在钢丝绳剩余段的外边,距卷筒一米以上为宜。

卷扬机卷筒上的钢丝绳应依次靠紧排列齐整,留在卷筒上的钢丝绳最少不得少于3圈,卷扬机卷绕钢丝绳时,不得用手引导,严禁人员在绳旁停留或跨越正工作的钢丝绳。

第47条:

滑车、吊钩应根据起重量选用。

无重量标志的滑车、吊钩应经计算或试验确定,并要有符合规定的安全系数。

第48条:

滑车、吊钩使用前,应检查轮轴、钩环、撑架、轮槽、拉板、吊钩等有无裂纹或损伤,配件是否齐全,转动部分是否灵活,确认完好方可使用。

吊钩如有永久变形或有裂纹时,应当更换。

第49条:

滑车、吊钩固定的位置应牢固可靠,方向正确,吊具拴挂后应封钩。

第50条:

在使用两轮以上的滑车时,滑轮间的几根钢丝绳必须彼此平行,不得有拧麻花的情况,钢丝绳进出滑车的两面要作明显的记号,便于观察滑轮的转动方向和转速的情况,以防各滑轮的转动方向不一致,造成绳拧麻花,磨损钢丝绳和消耗拉力。

第51条:

起吊物件时,待物件提高10-20厘米暂停起吊,检查滑车、钢丝绳是否塞牙、跳槽等,确认无异常方可继续起吊。

第52条:

应根据物件的重量选用倒链滑车,使用前应检查轮轴、吊钩、链条、大小滑轮等是否良好,转动部分是否灵活,确认完好方可使用。

第53条:

倒链滑车拴挂点应坚固,并捆扎牢靠,吊钩应封钩,起吊物件时,应先缓慢收紧吊具,等物件稍离地面经检查确认无异常,方可继续起吊。

第54条:

用倒链滑车起吊物件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适当的位置,脚不得伸入被吊物件垂直下方,严禁将头伸入被吊物件的下方观察情况。

第55条:

不得利用倒链滑车吊钩斜拉、斜吊物件,也不得起吊重量不明的物件。

第56条:

绑扎扒杆所用的木料,应根据起重量大小选用,事先要详细检查,如有大的木节、伤痕或木纹扭曲等不得使用。

一般情况圆木小头的直径以20-25厘米为宜。

第57条:

人字扒杆顶端交叉处根据起重量不同要求,用符合规格的钢丝绳捆绑牢靠,扒杆下部系以绊脚绳,并用木楔垫平扒杆脚,扒杆上每隔30-40厘米钉以木条或扒锯钉,便于作业人员上下。

第58条:

扒杆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试吊,确定扒杆、地垄、缆风绳、卷扬机等无异常,方可使用。

第59条:

人字扒杆顶端应拴好缆风绳,缆风绳应成45°-60°角。

如吊重量较大时,可在后缆风绳中间加一副滑车组,用以调整扒杆的前倾角度。

第60条:

钢丝绳、卡环的使用按出厂的规格说明书,无规格说明书的钢丝绳,应做拉力强度试验确定合格,方可使用。

第61条:

根据起吊物件的重量,选用钢丝绳(千斤绳)、卡环,使用前宜经计算决定,并按表4的安全系数使用。

表4:

各种用途的钢丝绳所采用的安全系数表

工作名称

安全系数K值

缆风使用的钢丝绳

手摇卷扬机使用的钢丝绳

机械卷扬机使用的钢丝绳

5.5

绑扎吊具使用的钢丝绳

10

可用下面的简单公式,来估算吊具(千斤绳)的允许承载力:

钢丝绳的允许承载力=直径(毫米)×直径(毫米)×4.5(公斤)。

(安全系数K=10)

第62条:

钢丝绳报废,断丝标准和磨损、锈蚀折减系数见表5,起吊重要的结构或重大部件时,宜用新钢丝绳。

表5钢丝绳报废断丝标准

断钢丝绳

安全系数数

钢丝绳结构(GB1102-85)

6×(19)

6×(37)

一个节距中的断丝数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小于6

12

6

22

11

6~7

14

7

26

13

大于7

16

8

30

15

折减系数表

钢丝绳表面磨损或锈蚀量%

10

15

20

25

30-40

大于40

折减系数

85

75

70

60

50

(吊运钢水或其他熔化、赤热金属以及酸液、易燃易爆物品的钢丝绳的应用上表数值时应减半),钢丝被烧坏或断一股时,应当更换。

第63条:

钢丝绳在编成绳套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该绳直径的15倍且不得短于30厘米,用绳卡连接时,必须选择与钢丝绳直径相匹配的卡子,卡子数量和间隔距离应根据不同的钢丝绳直径按规定使用。

第64条:

钢丝绳禁止与带电的金属(包括电线、电焊钳)相碰,以防烧断。

附件三:

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凡从事2米以上高处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凡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严重贫血、手脚有残疾、视力听觉有缺陷或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均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2条:

高处作业前,应戴好安全带,穿好防滑软底鞋,扎紧袖口,衣着灵便。

第3条:

高处作业前,应检查作业点走行和站立处的脚手板,临空处的栏杆或安全网,上下梯子,确认符合安全规定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4条:

在作业过程中,如遇需要搭设脚手板时,应搭设好后再作业,如工作需要临时拆除已搭好的脚手板或安全网时,完工后应及时恢复。

第5条:

高处作业使用的料具,应用绳索捆扎牢靠,小型料具应放在工具袋内吊运,严禁抛掷,并摆放在牢靠处,以防坠落伤人。

第6条:

安放的移动式梯子应与地面成60-70度,梯子底部应设防滑装置。

使用移动式的人字梯,中间应设有防止张开的装置。

第7条:

搭设悬挂的梯子,其悬挂点和捆扎应牢固可靠,使用时应有人定期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8条:

如必须站在移动梯子上操作时,应离梯子顶端不少于1米,禁止站在梯子最高一层上作业。

第9条:

禁止在钢梁斜杆和万能杆件构架上攀登,严禁利用吊机、提升爬斗等吊送人员。

第10条:

严禁在还没有固定牢靠的脚手架上和不稳定的结构上行走和工作,严禁在钢梁平联杆件和构架的平面杆件上行走和通过。

必须通过时,应以骑马式的方式向前通过。

第11条:

安全带应挂在作业人员上方的牢靠处,流动作业时,应随摘随挂。

第12条:

施工区域的风力为六级(包括六级)以上时,应停止高处作业和起重作业。

 

附件四:

水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水上作业应遵照<<铁路桥涵安全技术规则>>附录二“水上作业安全规定”进行。

第2条:

在水上作业时,作业平台应满铺脚手板,四周安装防护栏杆,挂设防护网。

第3条:

水上施工应设应有救生船,并派人值班。

作业点处还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器材。

第4条:

水上施工人员如无栏杆防护应穿救生衣。

符合高处作业条件的,还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系好安全带。

第5条:

水上施工禁止进行双层作业,确实无法避开时,应有安全防护隔离措施。

附件五:

安全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使用电气设备人员在使用过程中的行为规范。

对于供、用电设备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应遵照<<建筑工程施工现埸供用电安全规范>>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2条:

安装、维修或拆除供电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由经过培训考试,持有电工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禁止非电工人员进行上述作业。

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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