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办法.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1303308 上传时间:2023-02-26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7.1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办法.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办法.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办法》已经2012年9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王正伟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废弃物,是指在种植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废弃农膜等。

  第四条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应当遵循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的方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逐步加大投入力度,促进农业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鼓励与扶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项目列入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中,并纳入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技术进步等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第八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物资采购的,应当把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的产品列入优先采购的范围。

  第九条利用畜禽粪便、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并网发电的项目,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以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确定其上网电价。

  第十条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有机肥、沼气等产品和从农业废弃物中回收原料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

  第十一条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沼渣、沼液进出料设备和秸秆还田等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相关机械,应当列入自治区农业机械产品购置补贴目录,纳入财政补贴范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项目予以扶持:

  

(一)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有机肥、沼气、沼肥、食用菌、饲料等产品或者作为工业生产原材料;

  

(二)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关键技术、设备的研发以及设备的生产;

  (三)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项目。

  前款规定政府扶持项目的具体目录由自治区农业、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鼓励发展从事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使用、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的产品。

第三章处理与利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对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工作进行规划,并作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

  种植业、畜牧业产业发展规划和现代农业园区规划应当包括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内容,并与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规划内容相衔接。

  第十六条鼓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建设相应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存栏数量达到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落实管理措施,保障相关设施的正常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与利用设施的建设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秸秆应当妥善处理,综合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安排秸秆利用项目和产业布局,大力推广秸秆粉碎还田等循环利用措施,支持以秸秆为原料的饲料、肥料、燃料、食用菌生产以及编织等加工业,支持利用秸秆发展生物质能源。

  第十八条农业生产中产生的废弃农膜,农业生产者应当及时收回。

  鼓励生产、使用可降解农膜,加快推广废弃农膜机械化回收技术,扶持、培育废弃农膜回收、加工企业回收利用废弃农膜。

  第十九条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产生污染。

  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承担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工程建设、维修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业务活动,并对工程建设、维修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四章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完善技术服务网络,做好宣传、培训、指导和信息服务,促进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产业化。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减少和控制农业废弃物的产生。

  农业生产者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或者利用农业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禁止将秸秆、畜禽粪便、废弃农膜等农业废弃物倾倒或者弃留在水库、河道、沟渠等区域中,危害生态环境。

  第二十四条清扫、收集、运输农业废弃物的,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建设农业废弃物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相关单位开展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并定期组织检查,督促责任人依法履行义务。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村民聚居点应当制定维护本区域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村规民约,对农业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理和处置等作出约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废弃物污染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投诉、举报的事项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截留、挪用政府扶持的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资金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存栏数量达到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未按照规定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将秸秆、畜禽粪便、废弃农膜等农业废弃物随意倾倒或者弃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除,代为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历史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