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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担保合同

个人贷款担保合同

  篇一:

个人借款合同

  个人借款合同

  贷款人(全称):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全称):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全称):

身份证号码: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

  1、借款金额(大写):

人民币。

  2、借款用途:

  3、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实际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

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1)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及/或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3)借款人、担保人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条划款方式

  贷款以现金和银行转帐的方式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内。

  第四条还款方式

  1、

  2、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以现金或银行转帐方式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

其他还款方式:

  第五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不得挪用他用,不得利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按时足额归还本金。

  3、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并接受出借人的监督和检查,有义务向贷款人出具借款的使用情况和财务支出情况。

  4、借款人、担保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5、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第六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及抵押物/质物情况。

  2、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3、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罚息、履约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4、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罚息、履约金或费用。

  5、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6、当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全部还清、抵/质押权消灭后,将应退还的抵押物的权利证明、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交还给抵/质押人。

  第七条提前还款

  1、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同意;

  2、借款人有以下情况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1)借款人、担保人提供虚假的借款资料。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或保险等法律手续未按贷款人要求办妥。

  (3)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破产、解散或发生其他影响其偿还能力的状况的。

  (4)借款人、担保人出现影响贷款人的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5)其他情况:

  第八条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担保。

  1、保证担保的:

  

(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2)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罚息、履约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每期还款日起二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4)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5)借款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保证人愿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

  (6)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的,或保证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的,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2、抵/质押担保的:

  

(1)借款人或担保人同意以下列财产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物/质物。

  

(2)上述抵押物/质物作价人民币(大写),抵押物/质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3)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罚息、履约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抵/质押财产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4)抵/质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质物的从物、从权利、混合物、附合物。

  (5)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

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并随时接受贷款人对抵押物的监督检查。

  (6)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

  方式的处分。

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出售、出租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

  (7)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而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或者质物(权利)价值非因贷款人原因减少的,出质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恢复质物的价值。

出质人不提供的,贷款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权利凭证),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抵/质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质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质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质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保管。

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由出质人在本合同签订前交贷款人保管。

  (10)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质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质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质押人为两人以上的,抵/质押权人行使抵/质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抵/质押人的抵押物/质物(权利)。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借款违约罚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甲方有权收取与乙方约定的1%履约金。

逾期每天收取_______滞纳金,甲方及甲方委托人上门办理借款追收手续的,每次收取_______元手续费。

  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4、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任一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

  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5、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并按借款金额的10%收取乙方的违约金。

  6、担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抵押物/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被冻结或已经设立抵/质押等情况;

  

(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

  (3)其他影响抵/质押权人实现抵/质押权的行为。

  第十条费用的承担: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费、抵押登记费、运输费、保管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诉讼。

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

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到期”包括贷款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2、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借款人已全部或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抵押物/质物(权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或出现权属争议影响贷款人实现抵/质押权。

  第十三条三方约定的其他补充条款

  篇二:

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特别提示:

借款人和担保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

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种类与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第种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A、个人购置住房贷款

  B、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C、个人自建房贷款

  D、其他:

  第二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购买/自建第套住房,房屋坐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

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利率

  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下)浮%,据此确定利利率为%,并按下列公式换算:

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贷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第条的约定重新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A、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B、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C、其他:

  第五条放款

  贷款人发放或继续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是:

  A、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以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已办妥登记备案或预登记手续,且房地产开发商已提供有效的连带保证担保或借款人已提供经贷款行认可的其他阶段性担保方式)并持续有效;

  B、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分次划入下列账户,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六条还款

  经协商一致,借款人按下列第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A、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贷

  每月本息还款额(1+月利率)还款月数-1

  B、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计息)

  贷款本金

  每月本息还款(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贷款期月数

  C、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日计算)

  贷款本金

  每月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已还本金)×日处率×本期实际天数贷款期月数

  D、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E、按月付息,接(月/三个月/六个月/一次性)还本;

  F、其它:

  每期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次月起的每期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期最后一日。

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借款人指定其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下列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借款人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

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按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划收。

  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

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帐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15天向贷款人提交书面通知。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满足下列条件:

  A、按如下标准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

  B、部分提前还款的,还款金额不少于:

  c、在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D、

  提前还款部分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由于借款人提前还款而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按下列第种方式确是贷款利率:

  A、按原贷款利率计息;

  B、自缩短期限之目起,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所对应的基准利率和第

  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但缩短期限前已计收的利息不予追溯调整。

  第八条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

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罚息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确定。

  贷款利率按第条的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第十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借款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以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抵押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登记备案或预登记手续,或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D、借款人所购房产或抵押物、质物发生质量、权属等纠纷,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E、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F、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G、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

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

  H、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贷款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l、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

  借款人违约.除第条的约定外,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扣收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包括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但是贷款人应当通知借款人。

对于因借款人联系方式变更造成贷款人无法电话或信函通知的.贷款人可以公证送达等各种法律认可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三条费用

  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记、公证、评估等费用,以及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

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贷款人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抵押条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四条抵押物

  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配合。

  抵押权存续期间。

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缸贷款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

  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贷款期限。

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

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第14.8条的约定处理。

  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

应立即停止其行为:

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帐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D、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抵押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第十五条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

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六条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前由贷款人保管:

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贷款人应对抵押人办理有关登记事项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

  抵押物为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的.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O天或贷款人另行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办妥登记备案或预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人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应在30天或贷款人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在贷款人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之前.抵押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应交由贷款人保管。

如抵押人未在上述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由此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抵押物的处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贷款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A、贷款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第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C、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处分抵押的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抵押人。

  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时。

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

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抵

  篇三:

民间借款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编号:

  担保合同

  借款人:

  贷款人:

  担保人:

  201年月日

  民间借款担保合同

  借款人:

  担保人:

  贷款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万

  元整,小写:

¥元。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到201年月日止。

  第四条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内的年利率为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即年利

  率%的四倍。

(借款人按期归还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时,不计算利息。

到期未归还本金的按本条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自出借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第五条还款方式:

  .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

  第六条如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

  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

  担保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第七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

  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3.按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4.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

  使担保权。

  第二部分担保条款

  第九条担保人:

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

  以其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担保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担保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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