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烘焙食品GMP手册

烘焙食品GMP手册

1目的

本规范为烘焙食品工厂在制造、包装及储运等过程中,有关人员、建筑、设施、设备之设置以及卫生、制程及质量等治理均符合良好条件之专业指引,并藉适当运用危害分析重点管制〔HACCP〕系统之原那么,以防范在不卫生条件、可能引起污染或质量劣化之环境下作业,并减少作业错误发生及建立健全的品保体系,以确保烘焙食品之安全卫生及稳固产品质量。

2适用范畴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产制供人类消费,并经适当包装的面包、蛋糕、中点、西点、饼干、干式点心、焙制坚果子仁等之烘焙食品制造工厂。

3专门用词定义

3.1食品:

指供人饮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如:

面包、蛋糕、中点、西点、饼干、干式点心、焙制坚果子仁及其它。

3.1.1面包:

指原料通过混合、搅拌、发酵、配合或包裹专门之配料做成期望之形状、径行再度发酵、膨胀、烘焙、冷却、包装等而得之制品〔包括主食面包、餐包、甜面包、三明治及其它类似品〕。

3.1.2蛋糕:

指各种原料混合搅拌后经烤焙、成型、冷却、装饰、包装等而得之制品〔包括油脂类蛋糕、乳沫类蛋糕、戚风类蛋糕及其它类似品〕。

3.1.3中点:

指各种蒸、煮、烤、炸、煎之传统中国式面食品〔如馒头、包子、烧饼、油条及其它类似品〕。

3.1.4西点:

指西式非主食类之面制点心类食品,一样较少通过发酵过程,泛指派、泡芙、比萨饼、甜甜圈、西饼及其它类似品。

3.1.5饼干:

指将主料酌配其它材料〔如油脂类、糖类、乳制品、蛋及其它添加物〕等,充分捏合作成一定形式,经烘烤、干燥、冷却、包装而得之食品〔包括硬式、夹心、软式、酥软、苏打、煎饼等饼干及类似品〕。

3.1.6干式点心:

指食品原料经混合、成型、调味、烤炸过程,含水分少之点心食品〔包括海苔、爆玉米花及其它类似品〕。

3.1.7焙制坚果子仁:

含各式食用种子或种仁经烤焙、油炸、调味等加工制成各种形式及口味者〔包括膨松焙制食米、焙制坚果、子仁及类似品〕。

3.2原材料:

指原料及包装材料。

3.2.1指成品可食部分之构成材料,包括主原料、配料及食品添加物。

3.2.1.1主原料:

指构成成品之要紧材料。

3.2.1.2配料:

指主原料和食品添加物以外构成成品的次要材料。

3.2.1.3食品添加物:

指食品在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等过程中,用以着色、调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质量、促进发酵、增加稠度〔甚至凝固〕、增加营养、防止氧化或其它用途而添加或接触于食品之物质。

3.2.2包装材料:

包括内包装及外包装材料。

3.2.2.1内包装材料:

指与食品直截了当接触之食品容器如瓶、罐、盒、袋等,及直截了当包裹或覆盖食品之包装材料,如箔、膜、纸、蜡纸等,其材质应符合卫生法令规定。

3.2.2.2外包装材料:

指未与食品直截了当接触之包装材料,包括标签、纸箱、捆包材料等。

3.3产品:

包括半成品、最终半成品及成品。

3.3.1半成品:

指任何成品制造过程中所得之产品,此产品经随后之制造过程,可制成成品者。

3.3.2最终半成品:

指通过完整的制造过程但未包装标示完成之产品。

3.3.3成品:

指通过完整的制造过程并包装标示完成之产品。

3.3.4易腐败即食性成品:

指以常温或冷藏流通、储存期间短,且不须再经任何方式之处理或仅经简单加热,即可直截了当供人食用之成品,如即食餐食、液态乳品、高水活性豆类加工食品、高水活性烘焙食品、高水活性面条粉条类等。

3.4厂房:

指用于食品之制造、包装、贮存等或与其有关全部或部分之建筑或设施。

3.4.1制造作业场所:

包括原料处理、加工调理及包装等场所。

3.4.1.1原料处理场:

指从事原料之整理、预备、选别、杀菁或撒盐等处理作业之场所。

3.4.1.2加工调理场:

指从事计量、混合、搅拌、切割、磨碎、调配、整形、成型、发酵、烤焙、烹饪及馅料制作等处理作业之场所。

3.4.1.3包装室:

指从事成品包装之场所,包括内包装室及外包装室。

3.4.1.3.1内包装室:

指从事与产品内容物直截了当接触之内包装作业场所。

3.4.1.3.2外包装室:

指从事未与产品内容物直截了当接触之外包装作业场所。

3.4.1.4内包装材料之预备室:

指不必经任何清洗消毒程序即可直截了当使用之内包装材料,进行拆除外包装或成型等之作业场所。

3.4.1.5缓冲室:

指原材料或半成品未通过正常制造流程而直截了当进入管制作业区时,为幸免管制作业区直截了当与外界相通,于入口处所设置之缓冲场所。

3.4.2管制作业区:

指清洁度要求较高,对人员与原材料之进出及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等,须有严密管制之作业区域,包括清洁作业区及准清洁作业区。

3.4.2.1清洁作业区:

指内包装室等清洁度要求最高之作业区域。

3.4.2.2准清洁作业区:

指加工调理场等清洁度要求次于清洁作业区之作业区域。

3.4.3一样作业区:

指原料仓库、材料仓库、外包装室及成品仓库等清洁度要求次于管制作业区之作业区域。

3.4.4非食品处理区:

指品管〔检验〕室、办公室、更衣及洗手消毒室、厕所等,非直截了当处理食品之区域。

3.5清洗:

指去除尘土、残屑、污物或其它可能污染食品之不良物质之处理作业。

3.6消毒:

指以符合食品卫生之化学药剂及〔或〕物理方法,有效杀灭有害微生物,但不阻碍食品质量或其安全之适当处理作业。

3.7食品级清洁剂:

指直截了当使用于清洁食品设备、器具、容器及包装材料,且不得危害食品之安全及卫生之物质。

3.8外来杂物:

指在制程中除原料之外,混入或附着于原料、半成品、成品或内包装材料之污物或令人厌恶,甚至致使食品失去其卫生及安全性之物质。

3.9有害动物:

指会直截了当或间接污染食品或传染疾病之小动物或昆虫,如老鼠、蟑螂、蚊、蝇、臭虫、蚤、虱等。

3.10有害微生物:

指造成食品腐败、质量劣化或危害公共卫生之微生物。

3.11食品器具:

指直截了当接触于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器械、工具或器皿。

3.12食品接触面:

指直截了当或间接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包括器具及与食品接触之设备表面。

间接的食品接触面,系指在正常作业情形下,由其流出之液体会与食品或食品直截了当接触面接触之表面。

3.13适当的:

指在符合良好卫生作业下,为完成预定目的或成效所必须的〔措施等〕。

3.14安全水分基准:

指在预定之制造、贮存及运销条件下,足以防止有害微生物生存之水分基准。

一种食品之最高安全水分基准系以水活性〔Aw〕为依据。

假设有足够数据证明在某一水活性下,可不能助长有害微生物之生长,那么此水活性可认为对该食品是安全的。

3.15水活性:

系食品中自由水之表示法,为该食品之水蒸汽压除以在同温度下纯水饱和水蒸汽压所得之商。

3.16高水活性成品:

指成品水活性在0.85以上者。

3.17低水活性成品:

指成品水活性低于0.85者。

3.18批号:

指表示「批」之特定文字、数字或符号等,可据以追溯每批之经历资料者,而「批」那么以批号所表示在某一特定时段或某一特定场所,所生产之特定数量之产品。

3.19标示:

指标示于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级清洁剂之容器、包装或说明书上用以记载品名或说明之文字、图画或记号。

3.20隔离:

场所与场所之间以有形之手段予以隔开者。

3.21区隔:

较隔离广义,包括有形及无形之区隔手段。

作业场所之区隔能够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之方式予以达成者,如场所区隔、时刻区隔、操纵空气流向、采纳密闭系统或其它有效方法。

4厂区环境

4.1工厂不得设置于易遭受污染之区域,否那么应有严格之食品污染防治措施。

4.2厂区四周环境应容易随时保持清洁,地面不得有严峻积水、泥泞、污秽等有造成食品污染之虞者,以幸免成为污染源。

厂区之空地应铺设混凝土、柏油或绿化等,以防尘土飞扬并美化环境。

4.3邻近及厂内道路,应铺设柏油等,以防灰尘造成污染。

4.4厂区内不得有足以发生不良气味、有害〔毒〕气体、煤烟或其它有碍卫生之设施。

4.5厂区内禁止饲养禽、畜及其它宠物,惟戒备用犬除外,但应适当治理以幸免污染食品。

4.6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排水道应有适当斜度,且不得有严峻积水、渗漏、污泥、污秽、破旧或孳长有害动物而造成食品污染之虞者。

4.7厂区周界应有适当防范外来污染源侵入之设计与构筑。

假设有设置围墙,其距离地面至少30公分以下部分应采纳密闭性材料构筑。

4.8厂区如有职员宿舍及附设之餐厅,应与制造、调配、加工、贮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场所完全隔离。

5厂房及设施

5.1厂房配置与空间

5.1.1厂房应依作业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整齐的配置,以幸免交叉污染。

5.1.2厂房应具有足够空间,以利设备安置、卫生设施、物料贮存及人员作息等,以确保食品之安全与卫生。

食品器具等应有清洁卫生之贮放场所。

5.1.3制造作业场所内设备与设备间或设备与墙壁之间,应有适当之通道或工作空间,其宽度应足以容许工作人员完成工作〔包括清洗和消毒〕,且不致因衣服或躯体之接触而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或包装材料。

5.1.4厂房中应设置原材料仓库、秤料调备室、加工制造场、成品仓库、更衣室、检验室〔应分设化验室及微生物检验室〕、厕所、办公室,并予以标示。

各作业场所应有足够的空间,并作适当之排列,以利作业。

5.1.5检验室应有足够空间,以安置试验台、仪器设备等,并进行物理、化学、官能及〔或〕微生物等试验工作。

微生物检验场所应与其它场所适当区隔,如未设置无菌操作箱者须有效隔离,惟高水活性烘焙食品工厂之微生物检验室应有效隔离。

如有设置病原菌操作场所应严格有效隔离。

5.2厂房区隔

5.2.1凡使用性质不同之场所〔如原料仓库、材料仓库、原料处理场、加工调理场及包装室等〕应个别设置或加以有效区隔。

5.2.2凡清洁度区分不同〔如清洁、准清洁及一样作业区〕之场所,应加以有效隔离〔如表1〕。

表1烘焙类食品工厂各作业场所之清洁度区分

厂房设施〔原那么上依制程顺序排列〕

清洁度区分

∙原料检收场及仓库

∙材料仓库

∙原料处理场

一样作业区

∙加工调理场

∙半成品仓库

∙内包装材料之预备室

∙缓冲室

准清洁作业区

∙高水活性烘焙食品装饰充馅等后调理加工场

∙易腐败即食性成品之最终半成品之冷却及贮存场所

∙内包装室

清洁作业区

∙外包装室

∙成品仓库

一样作业区

∙品管〔检验〕室

∙办公室〔注〕

∙更衣及洗手消毒室

∙厕所

∙其它

非食品处理区

注:

办公室不得设置于管制作业区内〔但生产治理与品管场所不在此限,惟须有适当之管制措施〕。

5.3厂房结构

5.3.1厂房之各项建筑物应牢固耐用、易于修理、坚持洁净,并应为能防止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遭受污染〔如有害动物之侵入、栖息、繁育等〕之结构。

5.3.2厂房之出入口应有防止有害动物进入设计,如空气帘、自动门、纱门、纱窗等。

5.3.3厂房以钢筋水泥结构之永久性建筑为佳。

5.3.4厂房应有防止有害动物栖息、繁育之结构。

5.4安全设施

5.4.1厂房内配电必须能防水。

5.4.2电源必须有接地线与漏电断电系统。

5.4.3高湿度作业场所之插座及电源开关宜采纳具防水功能者。

5.4.4不同电压之插座必须明显标示。

5.4.5厂房应依消防法令规定安装火警警报系统。

5.4.6在适当且明显之地点应设有急救器材和设备,惟必须加以严格管制,以防污染食品。

5.5地面与排水

5.5.1地面应使用非吸取性、不透水、易清洗消毒、不藏污纳垢之材料铺设,且须平坦不滑,不得有腐蚀、裂缝及积水。

5.5.2制造作业场所于作业中有液体流至地面、作业环境经常潮湿或以水洗方式清洗作业之区域,其地面应有适当之排水斜度〔应在1/100以上〕及排水系统。

5.5.3废水应排至适当之废水处理系统或经由其它适当方式予以处理。

5.5.4作业场所之排水系统应有适当的过滤或废弃物排除之装置。

5.5.5排水沟应保持顺畅,且沟内不得设置其它管路。

排水沟之侧面和底面接合处应有适当之弧度〔曲率半径应在3公分以上〕。

5.5.6排水出口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之装置。

5.5.7屋内排水沟之流向不得由低清洁区流向高清洁区,且应有防止逆流之设计。

5.6屋顶及天花板

5.6.1制造、包装、贮存等场所之室内屋顶应易于清扫,以防止灰尘蓄积,幸免结露、长霉或成片剥落等情形发生。

管制作业区及其它食品暴露场所〔原料处理场除外〕屋顶假设为力霸等易藏污纳垢之结构者,应加设平滑易清扫之天花板。

假设为钢筋混凝土构筑者,其室内屋顶应平坦无缝隙,而梁与梁及梁与屋顶接合处宜有适当弧度。

5.6.2平顶式屋顶或天花板应使用白色或浅色防水材料构筑,假设喷涂油漆应使用可防霉、不易剥落且易清洗者。

5.6.3蒸汽、水、电等配管不得设于食品暴露之直截了当上空,否那么应有能防止尘埃及凝聚水等掉落之装置或措施。

空调风管等宜设于天花板之上方。

5.6.4楼梯或横越生产线的跨道之设计构筑,应幸免引起邻近食品及食品接触面遭受污染,并应有安全设施。

5.7墙壁与门窗

5.7.1管制作业区之壁面应采纳非吸取性、平滑、易清洗、不透水之浅色材料构筑。

且其墙脚及柱脚〔必要时墙壁与墙壁间、或墙壁与天花板间〕应具有适当之弧度〔曲率半径应在3公分以上,如图1〕以利清洗及幸免藏污纳垢,惟干燥作业场所除外。

5.7.2作业中需要打开之窗户应装设易拆卸清洗且具有防护食品污染功能之不生锈纱网。

但清洁作业区内在作业中不得打开窗户。

管制作业区之室内窗台,台面深度如有2公分以上者,其台面与水平面之夹角应达45°以上〔如图2〕,未满2公分者应以不透水材料填补内面死角。

5.7.3管制作业区对外出入门户应装设能自动关闭之纱门〔或空气帘〕,及清洗消毒鞋底之设备〔需保持干燥之作业场所得设置换鞋设施〕。

门扉应以平滑、易清洗、不透水之牢固材料制作,并经常保持关闭。

5.8照明设施

5.8.1厂内各处应装设适当的采光及〔或〕照明设施,照明设备以不安装在食品加工在线有食品暴露之直截了当上空为原那么,否那么应有防止照明设备破裂或掉落而污染食品之措施。

5.8.2一样作业区域之作业面应保持110米烛光以上,管制作业区之作业面应保持220米烛光以上,检查作业台面那么应保持540米烛光以上之光度,而所使用之光源应不致于改变食品之颜色。

5.9通风设施

5.9.1制造、包装及贮存等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必要时应装设有效之换气设施,以防止室内温度过高、蒸汽凝聚或异味等发生,并保持室内空气新奇。

易腐败即食性成品或低温运销成品之清洁作业区应装设空气调剂设备。

5.9.2在有臭味及气体〔包括蒸汽及有毒气体〕或粉尘产生而有可能污染食品之处,应有适当之排除、收集或操纵装置。

5.9.3管制作业区之排气口应装设防止有害动物侵入之装置,而进气口应有空气过滤设备。

两者并应易于拆卸清洗或换新。

5.9.4厂房内之空气调剂、进排气或使用风扇时,其空气流向不得由低清洁区流向高清洁区,以防止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可能遭受污染。

5.10供水设施

5.10.1应能提供工厂各部所需之充足水量、适当压力及水质。

必要时,应有储水设备及提供适当温度之热水。

5.10.2储水槽〔塔、池〕应以无毒,不致污染水质之材料构筑,并应有防护污染之措施。

5.10.3食品制造用水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非使用自来水者,应设置净水或消毒设备。

5.10.4不与食品接触之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之管路系统与食品制造用水之管路系统,应以颜色明显区分,并以完全分离之管路输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

5.10.5地下水源应与污染源〔化粪池、废弃物堆置场等〕保持15公尺以上之距离,以防污染。

5.11洗手设施

5.11.1应在适当且方便之地点〔如在管制作业区入口处、厕所及加工调理场等〕,设置足够数目之洗手及干手设备。

必要时应提供适当温度之温水或热水及冷水并装设可调剂冷热水之水龙头。

5.11.2在洗手设备邻近应备有液体清洁剂。

必要时〔如手部不经消毒,有污染食品之虞者〕,应设置手部消毒设备。

5.11.3洗手台应以不锈钢或磁材等不透水材料构筑,其设计和构造应不易藏污纳垢且易于清洗消毒。

5.11.4干手设备应采纳烘手器或擦手纸巾。

如使用纸巾者,使用后之纸巾应丢入易保持清洁的垃圾桶内〔最好使用脚踏开盖式垃圾桶〕。

假设采纳烘手器,应定期清洗、消毒内部,幸免污染。

5.11.5水龙头应采纳脚踏式、肘动式或电眼式等开关方式,以防止已清洗或消毒之手部再度遭受污染。

5.11.6洗手设施之排水,应具有防止逆流、有害动物侵入及臭味产生之装置。

5.11.7应有简明易明白的洗手方法标示,且应张贴或悬挂在洗手设施邻近明显之位置。

5.12洗手消毒室

5.12.1管制作业区之入口处宜设置独立隔间之洗手消毒室,惟易腐败即食性成品工厂那么必须设置。

5.12.2室内除应具备5.11规定之设施外﹐并应有泡鞋池或同等功能之鞋底洁净设备,惟需保持干燥之作业场所得设置换鞋设施。

设置泡鞋池时假设使用氯化合物消毒剂,其有效游离余氯浓度应经常保持在200ppm以上。

5.13更衣室

5.13.1应设于管制作业区邻近适当而方便之地点,并独立隔间,男女更衣室应分开。

室内应有适当的照明,且通风应良好。

易腐败即食性成品工厂之更衣室应与洗手消毒室相近。

5.13.2应有足够大小之空间,以便职员更衣之用﹐并应备有可照全身之更衣镜、洁尘设备及数量足够之个人用衣物柜及鞋柜等。

5.14仓库

5.14.1应依原料、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等性质之不同,区分贮存场所,必要时应设有冷〔冻〕藏库。

5.14.2原材料仓库及成品仓库应隔离或分别设置,同一仓库贮存性质不同物品时,亦应适当区隔。

5.14.3仓库之构造应能使贮存保管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劣化减低至最小程度,并有防止污染之构造,且应以牢固的材料构筑,其大小应足供作业之顺畅进行并易于坚持整洁,并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之装置。

5.14.4仓库应设置数量足够之栈板,并使贮藏物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5公分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之搬运。

5.14.5贮存微生物易生长食品之冷〔冻〕藏库,应装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之指示温度计、温度测定器或温度自动记录仪,并应装设自动操纵器或可警示温度专门变动之自动警报器。

5.14.6冷〔冻〕藏库内应装设可与监控部门连系之警报器开关,以备作业人员因库门故障或误锁时,得向外界连络并取得协助。

5.14.7仓库应有温度记录,必要时应记录湿度。

5.15厕所

5.15.1应设于适当而方便之地点,其数量应足供职员使用。

5.15.2应采纳冲水式,并采不透水、易清洗、不积垢且其表面可供消毒之材料构筑。

5.15.3厕所内之洗手设施,应符合本规范5.11之规定,且宜设在出口邻近。

5.15.4厕所之外门应能自动关闭,且不得正面开向制造作业场所,但如有隔离设施及有效操纵空气流向以防止污染者不在此限。

5.15.5厕所应排气良好并有适当之照明,门窗应设置不生锈之纱门及纱窗。

6机器设备

6.1设计

6.1.1所有食品加工用机器设备之设计和构造应能防止危害食品卫生,易于清洗消毒〔尽可能易于拆卸〕,并容易检查。

应有使用时可幸免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它可能引起污染之物质混入食品之构造。

6.1.2食品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以减少食品碎屑、污垢及有机物之聚积,使微生物之生长减至最低程度。

6.1.3设计应简单,且为易排水、易于保持干燥之构造。

6.1.4贮存、运送及制造系统〔包括重力、气动、密闭及自动系统〕之设计与制造,应使其能坚持适当之卫生状况。

6.1.5在食品制造或处理区,不与食品接触之设备与用具,其构造亦应能易于保持清洁状态。

6.2材质

6.2.1所有用于食品处理区及可能接触食品之食品设备与器具,应由可不能产生毒素、无臭味或异味、非吸取性、耐腐蚀且可承担重复清洗和消毒之材料制造,同时应幸免使用会发生接触腐蚀的不当材料。

6.2.2食品接触面原那么上不可使用木质材料,除非其可证明可不能成为污染源者方可使用。

6.2.3调理桌面宜采纳良好的不锈钢材、大理石、枫木案板或其它易洗不纳垢之材质制造。

6.2.4烤盘宜采纳镀锡铁皮制作,并镀硅或铁弗龙离型剂以利脱盘,或铝合金烤盘。

6.3生产设备

6.3.1生产设备之排列应有秩序,且有足够之空间,使生产作业顺畅进行,并幸免引起交叉污染,而各个设备之产能务须互相配合。

6.3.2用于测定、操纵或记录之测量器或记录仪,应能适当发挥其功能且须准确,并定期校正。

6.3.3以机器导入食品或用于清洁食品接触面或设备之压缩空气或其它气体,应予适当处理,以防止间接污染。

〔如最终半成品冷却过程〕

6.3.4烘焙食品工厂视需要应具备以下差不多设备:

6.3.4.1秤量设备:

磅秤或电子磅。

6.3.4.2搅拌、混合设备:

附有温度操纵为佳。

6.3.4.3分割、重量设备:

依据重量或体积大小切割之装置。

6.3.4.4发酵设备:

附有温度、湿度操纵装置。

6.3.4.5烤焙设备:

附有温度、时刻操纵装置。

6.3.4.6油炸设备:

附有过滤装置及温度指示。

6.3.4.7冷却设备:

具适当的冷却功能〔及清洁空气〕。

6.3.4.8包装设备:

能爱护产品及坚持卫生美观。

6.3.4.9输送设备:

宜采纳自动输送以节约人力与时刻;假设用台车,其车轮宜使用耐油耐磨材质,如塑钢、尼龙轮等。

6.3.4.10金属检出设备:

能有效检出金属功能。

〔必备〕

6.4品管设备

6.4.1工厂应具有足够之检验设备,供例行之品管检验及判定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之卫生质量。

必要时,可托付具公信力之研究或检验机构代为检验厂内无法检测之项目。

6.4.2品管室应具备以下检验设备:

6.4.2.1分析天秤〔感度0.1毫克以下〕

6.4.2.2糖度计〔面包蛋糕工厂必备,其余斟酌使用〕

6.4.2.3水分测定设备

6.4.2.4微生物检验设备

7组织与人事

7.1组织与职掌

7.1.1生产制造、质量治理、卫生治理、劳工安全治理及其它各部门均应设置负责人员,以督导或执行所负之任务。

7.1.2生产制造负责人专门掌管原料处理、加工制造及成品包装工作。

质量治理负责人专门掌管原材料、加工中及成品质量规格标准之制定与抽样、检验及质量之追踪治理等工作。

卫生治理专责人员〔如属食品卫生治理法第22条规定之食品制造工厂,应设置卫生治理人员〕掌管厂内外环境及厂房设施卫生、人员卫生、制造及清洗等作业卫生及职员卫生教育训练等事项。

劳工安全治理负责人那么掌管工厂安全与防护等工作。

7.1.3质量治理部门应独立设置,并应有充分权限以执行质量治理任务,其负责人应有停止生产或出货之权限。

7.1.4质量治理部门应设置食品检验人员,负责食品一样质量与卫生质量之检验分析工作。

7.1.5应成立卫生治理组织,由卫生治理专责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负责规划、审议、督导、考核全厂卫生事宜。

7.1.6生产制造负责人与质量治理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其它各部门人员均得视实际需要兼任。

7.2人员与资格

7.2.1生产制造、质量治理、卫生治理及安全治理之负责人,应雇用大专相关科系毕业或高中〔职〕以上毕业具备食品制造体会四年以上之人员。

7.2.2食品检验人员以雇用大专相关科系毕业为宜或经政府证照制度检定合格之食品检验技术士者,如为高中〔职〕或大专非相关科系毕业人员应经政府认可之专业训练〔食品检验训练班〕合格并持有结业证明者。

7.2.3各部门负责人员及技术助理,应于到厂后三年内参加政府单位或研究机构、企业治理训练单位等同意专业职前或在职训练并持有结业证明。

7.2.4工厂至少一人应具有劳委会职业训练局丙种以上烘焙技术士检定合格资格。

但不从事生产面包烘焙者不在此限。

7.2.5食品卫生治理法第22条规定之食品制造工厂,应设置卫生治理人员,其资格及办理事项应符合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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