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那镇城镇管理办法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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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那镇城镇管理办法定稿

朝那镇城镇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镇区市容、环境卫生和基础设施的管理,创建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朝那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朝那镇管理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朝那镇镇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由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镇容环境监察所是镇区基础设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

派出所、交警队、工商所、卫生院、三里村、社古村等有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镇区基础设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驻镇各单位要教育干部、职工、居民、中小学生增强爱美意识,讲究卫生,珍惜环卫工人的劳动成果,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树立争做文明市民的好风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尊重并服从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妨碍他们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条镇区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单位包干、专业队伍管理与群众自治管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门店、城镇住户都实行区域“五包”(包镇容、包秩序、包绿化、包卫生、包积雪清运)责任制。

第五条对在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管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镇人民政府将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

第六条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文明城镇人民管”和环卫有偿服务的原则,对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门店、临时摊点、城镇住户收取必要的公共环境卫生费。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七条朝那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服从灵台县朝那镇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八条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十条朝那镇规划区内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正面造型、平面位置、外装修色调和建筑标高都要与街道和周围建筑相协调。

第十一条朝那镇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章建筑。

第三章基础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基础设施管理。

朝那镇辖区内所有单位、个体门店、临时摊点、住户有义务对镇辖区内的道路、公厕、卫生箱(池、桶)、排水设施、防洪设施、公共照明设施、行道树、雕塑(包括人行道、绿化带、草坪、花坛、花池、广场等)等公共基础设施进行保护。

(一)严禁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和人行道上随意埋设杆桩、拉线、乱摆、乱堆、乱占、乱倒、乱挂、乱画。

第十三条路灯和户外装饰灯管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路灯灯具,严禁在路灯线上私拉、乱拉电线;户外装饰灯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应当与路灯同时开启,在二十二时之后关闭。

户外装饰灯遇有重大活动,需要延长户外装饰灯开启时间的,按照朝那镇镇容环境监察所的通知执行;户外装饰灯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对其使用的户外装饰灯负有检查和维护责任,发现灯具残缺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不得影响镇区市容。

第十四条加强防洪排水设施的管理。

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排洪、排水干渠口和干管内倾倒垃圾、堆放杂物,否则,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加强公共厕所的管理。

严禁向公厕内倒垃圾、污水;严禁在公厕墙外大小便;严禁在公厕内乱贴、乱画。

第十六条所有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动和损坏,因特殊需要必须挪动时,须经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绿化管理

第十七条朝那镇辖区内的绿化带由镇容环境监察所组织栽植和管理。

第十八条各企事业单位、个体门店门前的绿化树实行统一栽植,分户管理,并按各负责区域做好日常性的修剪工作。

第十九条各单位进行庭院规划建设时,都要留足绿化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挤占城镇绿地。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镇区内花草树木和设施。

第二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树坑内倾倒垃圾、污水,堆放物品;严禁随意攀爬、剥皮、剪枝公共场所内的树木;严禁就树搭棚挂物,拴系牲畜,架设线缆。

第二十二条为保护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剪枝时,必须经镇镇容环境监察所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

第五章镇区市容管理

第二十三条朝那镇辖区内所有建筑物应保持整洁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污损。

各种建筑物的使用者或产权所有者必须定期进行修整和粉刷,有碍镇容的残墙断壁要及时修整。

第二十四条广告、标语、画廊、招牌、橱窗等必须在规定的地点设置,保持整洁、美观,不准一店多匾。

第二十五条行道树、花坛、草坪应保持美观,养护作业所产生的废弃物,要及时清除干净。

第二十六条道路两侧设置的交通地名牌、公共车站牌、交通指示标志等各种标志设施及照明设施等,设置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油饰或者更换,市政、环卫、供电、通讯、交通等设施要完好整洁。

路牌、电杆、交通标志、站牌、宣传牌、广告牌要统一规格,做到整齐划一,文字用语规范。

商业牌匾要规格统一,必须用汉语简化文字书写。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沿街建筑物、电线杆和公共设施上张贴广告、涂写、刻画。

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高音喇叭,不得沿街散发传单。

公共娱乐场所使用音响不准影响居民生产、生活。

为重要活动设置的标语必须采用活动式布幅,过期要及时撤除。

第二十八条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门店、临时摊点及城镇住户,每天要对责任区周围进行清扫、保洁,不准在门前或摊床周围堆放有碍镇容的物品,遮阳布或篷檐必须美观整洁。

第二十九条道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维修破损、塌陷路面,保持路面平整、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辖区内主次干道随意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搭棚设亭,沿街叫卖,占道经营。

第三十条在镇区内从事装修、装潢、维修、修理、加工等业务的劳务人员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严禁私自在门前设点进行维修、装潢、加工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各种运输车辆要保持整洁美观,车辆运行时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轮胎不得夹带泥土,进入水泥路面必须将车辆清理干净,否则禁止通行。

运输散体、流体物品时,要封盖严密,装载适量,不得沿途遗撒泄漏。

第三十二条出租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候客,不得在交叉路口、人行道口处停车候客。

大型运营车辆必须按指定场(点)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

(二)修建临时厕所,采取消毒、消杀措施,保持好厕所内的卫生。

(三)无积存垃圾、污水。

(四)机具、物料要摆放整齐。

(五)临街施工要设置围墙。

(六)竣工时要及时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并清理好场地,做到工完场清。

(七)建筑工地开工前要按规模向镇镇容环境监察所交纳保证金,并对周围城镇设施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竣工验收无损坏城镇设施现象,保证金原数退还;若有损坏,自行修复并按本办法之规定落实相关处罚措施。

(八)严禁向街区内排水设施内排放建筑污水。

(九)负责交付使用前建筑场地所在镇区的门前“五包”。

第三十四条镇区内各企事业单位、个体门店、城镇住户都要承担门前“五包”任务。

(一)包镇容整洁

1、责任区内镇容整洁美观,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搭建、乱挂杂物;保持门前建筑物面的整洁,禁止乱挂标语和张贴广告,保持灯箱广告完好无损,文字无缺笔。

2、门前无洗车、修车、无烧烤、无屠宰、无落地灯箱、无乱摆广告小牌、无占道经营。

3、门头、牌匾、橱窗整齐美观,无错漏字、无店外店。

4、门前施工现场设置标准护栏围挡,物放有序。

(二)包卫生管理

1、门前责任区实行晨扫全日保洁制度,随脏随扫,不得有污物、杂物或卫生死角。

2、门前自备果皮箱,不得在门前堆放垃圾,垃圾排放应与镇容环境监察所联系实行有偿排运。

3、不得向门前倾倒污水,不向排水管口倾倒污物。

(三)包绿化

按照镇容环境监察所要求进行绿化建设和管理,自行种花种草或摆放盆花,保持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完好。

镇区各企事业单位、个体门店、临时摊点及城镇住户要养护和看护好门前绿化植物,定期修剪。

(四)包秩序

不得在门前有乱停乱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摆乱挂、乱泼乱倒等有碍镇容观瞻的物品或行为,不得在门前随意从事拆装、加工、叫卖等活动,门前自行车、摩托车摆设整齐,保持门前秩序井然,责任区内无违章占道设施。

(五)包积雪清运

做到雪停即清。

雪停后各企事业单位、个体门店、临时摊点、城镇住户应立即清扫责任区内的积雪,扫除面积以“门前五包”责任区域和划分的街道除雪责任路段为准。

中小雪在24小时内清完,1日内运出;大雪在48小时内清完,两日内运出,倾倒指定地点。

第三十五条镇区所有个体门店、私营企业一律不准在室(场)外摆放商品;不准占道修车,不准占道摆摊设点。

第六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任何人都要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

第三十七条个体门店、临时摊点及城镇住户实行垃圾容器袋装,并按要求将垃圾装袋放在指定地点,未袋装收集的,要自备垃圾容器,放在自家院内,待环卫工人清运时倒入垃圾车内。

垃圾倒放时间为夏季早八时以前,晚九时以后;冬季早八时半以前,晚八时以后。

其余时间严禁堆放垃圾。

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企事业单位、个体门店、临时摊点、城镇住户和任何个人乱倒垃圾,严禁扒捡垃圾箱(站)中的废弃物。

第三十九条综合市场及其他各类市场由收取卫生费的单位负责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

经批准沿街摆设的摊床,经营者要携带保洁工具随时清洁。

机动车停车场、畜力车停车场、自行车停车场及各企事业单位举行宣传活动所占用的场地,由负责人保洁。

第四十条畜力车进入镇区,必须配备合格的粪兜,不得随意抛撒牲畜粪便,牲畜要挂胶皮掌。

朝那镇镇区主街道严禁畜力车通行。

第四十一条镇区内所有家禽家畜全部实行笼养、圈养,不得出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饲养或新增家禽、家畜数量。

主要街道严禁设屠宰点。

饲养户的垃圾和屠宰户的垃圾必须自行运到镇区外垃圾场。

第四十二条公园、广场、体育活动场、车站、饮食服务行业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设施应配备齐全,由管理单位设专人负责保洁。

第四十三条严禁婚嫁、出殡车在镇区抛撒纸钱、纸花等物品。

严禁在镇区硬化路面上焚烧冥钞、纸张、纸货等物品。

镇区各企事业单位、个体门店和城镇住户燃放鞭炮后,要及时将废纸屑清扫干净。

第四十四条医院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须经消毒处理后运往指定地点。

对动物尸体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任意抛弃。

第四十五条各企事业单位、个体门店、住户产生的建筑性垃圾、锅炉灰渣、污水、粪便要自行清运到指定垃圾场。

自清自运有困难的,可向镇容环境监察所申请代清、代掏、代运,并交纳服务费。

第四十六条镇区居住的单位和居民,必须建封闭式厕所,严禁临街搭建厕所。

第四十七条各企事业单位、个体门店、城镇住户和建设工地清运废土、建筑费料等物料时,必须到镇镇容环境监察所办理清运手续,并按要求倾卸到指定地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企业、个体业主和住户不认真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义务,由镇镇容环境监察所提出警告,拒不改正的由镇镇容环境监察所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九条朝那镇镇容环境监察所对朝那镇人民政府负责。

镇容环境监察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镇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15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一条处罚的项目和标准: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果核、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在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镇容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不按规定擅自焚烧垃圾污染环境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不履行责任区“五包”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六)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施工机具、材料和搭建的工棚杂乱无序的,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镇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七)未经镇人民政府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影响镇容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未经镇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镇容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对环境卫生设施拆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十)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在城镇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乱贴乱画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二)不在规定地点摆摊设位,随意乱摆、乱占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三)故意损坏镇区绿化树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次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四)践踏草坪或公共绿化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五)在绿化树木或公共设施上乱挂衣服、拖把或乱拉绳子晾晒衣物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六)不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畜禽,影响镇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

(十七)不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随意乱停乱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八)在镇区街道打、碾、扬、晒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法律处理。

(十九)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辱骂、偶打镇区市容和环境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朝那镇辖区内。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可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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