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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聘用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民族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大校发〔2009〕444号)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中央民族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通过。
现印发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中央民族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根据《国家民委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民委发〔2008〕130号)、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等文件精神和经国家民委批复的《中央民族大学岗位设置方案》(民大校报〔2008〕25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岗位设置与聘用原则
根据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上岗、合同管理的要求,坚持按以下原则做好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
(一)科学设岗,集约调控。
遵循按需要设定、按比例控制、按任务调整原则,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设置岗位。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岗位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三)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按岗位要求聘用,实行合同管理,逐步建立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激励约束机制,在管理上逐步从终身制向合同制转化、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化。
(四)统筹兼顾,持续发展。
以现有人员队伍为基础,科学规划,稳妥实施;同时坚持岗位竞争性原则,鼓励拔尖,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健康、协调、持续发展。
(五)严格评审,择优聘用。
在符合岗位申报条件的基础上,须按照岗位要求,在核定的岗位限额内经严格评审方可聘用。
二、岗位总量与类别的确定
(一)岗位总量。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的需要,结合学校教职工现状,国家民委为学校今后一个时期内核定的岗位控制数为2218(含附中)。
(二)岗位类别。
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专业技术岗位数量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75%,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55%;管理岗位数量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20%;工勤技能岗位数量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5%。
(三)专业技术岗位。
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符合学校办学目标、学科建设以及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有利于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1.教师岗位:
指具有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主要包括:
(1)教学科研岗位:
指从事教学与研究的教师岗位。
(2)辅导员岗位:
指专职从事辅导员工作的岗位。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指辅助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岗位。
(四)管理岗位。
指在学校、学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中担负领导职责或承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职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以规范管理、提高效率为目标。
(五)工勤技能岗位。
指为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需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
(六)特设岗位。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学校原则上不设立特设岗位。
如确因工作特殊需要,经国家民委审核批准,可设立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三、岗位等级与结构比例
(一)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为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工作由国家统一部署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2.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分二至十三级。
3.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为2:
3:
4:
1。
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以教师岗位为主体。
4.专业技术正高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
3:
5;副高一、二、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
4:
4;中级一、二、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
4:
3;初级一、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
5。
(二)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最高等级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国家民委确定。
2.学校管理岗位分三至九级职员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
1.学校工勤技能岗位最高等级为技术工二级岗位。
2.工勤技能岗位分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二至五级,分别对应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3.工勤技能二级、三级岗位数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0%以内,其中,工勤技能二级岗位数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以内。
第二章岗位数量核定
四、教师岗位核定办法
(一)数量核定
根据《中央民族大学“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民大校发〔2006〕438号)及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发展需要,结合学校教学研究型大学办学定位的现实要求,并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及相关院校情况,确定学校总体生师比为16:
1(标准学生数按近四年的平均值确定)。
具体如下:
经管法类学科的生师比为19:
1;
文史哲教类、理工类学科及预科教育的生师比为16:
1;
美术、体育类学科的生师比为10:
1,舞蹈类学科的生师比为7:
1,音乐类学科的生师比为6:
1;
思想政治教育类公共课程教师岗位数按全日制本科生与任课教师400:
1的比例确定,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公共必修课教师岗位数按参照此标准确定;
公共计算机、大学外语(含研究生)、大学体育等学校公共必修课程以及高等数学课程教师岗位数根据其承担教学任务核定,计算公式如下:
Y=∑(Y1×Y2)÷Y3÷Y4
其中:
Y表示教师岗位数
Y1表示该门课程教学时数
Y2表示应修该门课程的学生数
Y3表示该门课程标准班学生数
Y4表示公共课教师人均年标准任务
国际教育学院的教师岗位数量根据其办学任务和要求确定。
(二)各级别结构数量核定
按照研究型大学的教授岗位总数不得超过教师岗位数20%的要求,各学院(系)的教授岗位数以本单位教师岗位总量的15%、每个招生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含专业学位点)设2个教授岗、招生的博士学位授权点设3个教授岗为基准核定,核定数超过30%的,按30%计算。
副教授、讲师及助教的岗位总数为扣除教授岗位数后的教师岗位数,并按3:
4:
1的比例核定。
(三)辅导员岗位数量核定
以全日制本科生数为主要核定依据和指标,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进行核定。
五、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核定办法
学校依据各单位职能、规模及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的实际需要,参照有关行业标准核定。
(一)工程实验岗位
实验员以及从事仪器设备保障与运行维护的专业技术岗位。
其中:
1.实验员岗位数根据其承担辅助实验教学任务核定。
计算公式如下:
Y=∑(Y1×Y2)÷Y3
其中:
Y表示实验员岗位数
Y1表示实验课教学时数
Y2表示应修实验课程的学生数
Y3表示实验员人均年标准任务
2.其他工程实验岗位数根据实际承担任务核定。
计算公式如下:
Y=∑(Yi÷Yj)
其中:
Y表示其他工程实验岗位数
Yi表示专业工作量
Yj表示人均工作量
(二)图书资料岗位
从事图书资料管理、文物研究管理的专业技术岗位。
1.从事图书资料管理工作的岗位数按全日制学生人数、教职员工数及藏书量核定,以师生人数10000人,藏书100万册,配备35人为基数核定岗位数。
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师生数、增加图书10万册各增加1人。
计算公式如下:
Y=35+(Y1-10000)÷1000+(Y2-100)÷10
其中:
Y表示图书资料岗位数
Y1表示学校全日制学生和教职员工总数
Y2表示学校图书藏书总量(单位:
万册)
2.从事文物研究管理的岗位数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三)编辑出版岗位
从事图书期刊出版、新闻采编等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从事期刊出版工作的岗位数参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按季刊3人,双月刊4人,月刊5人的标准核定。
从事图书出版以及新闻采编等工作的岗位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
(四)会计审计岗位
从事会计、审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岗位数量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五)医疗卫生岗位
从事医疗卫生保健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其岗位数量参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根据服务对象的总人数及任务核定。
计算公式如下:
Y=Y1/400
其中:
Y表示医疗卫生岗位数
Y1表示医疗卫生服务对象人数
六、管理岗位核定办法
(一)教学科研单位
教学科研单位管理岗位数主要根据全日制学生数核定。
管理五、六级职员岗位根据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管理七、八、九级职员岗位的核定,原则上每个教学科研单位设3个管理岗位(其中含学生工作管理岗位1个),负责教学科研管理、学生管理及行政管理等工作。
全日制学生数超过1000人、或有专业硕士学位点、或承担全校公共必修课教学任务、或单独组织考试招生的单位,可增设1个岗位。
单位规模小、学生人数少的教学科研单位,设2个管理岗位。
(二)行政管理部门
行政管理部门的职员岗位数按照精干效能、比例控制的要求,根据部门工作职能与岗位职责核定。
以工程实验、图书资料、医疗卫生、会计审计、编辑出版等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单位或部门,要严格控制管理岗位数。
七、工勤技能岗位核定办法
1.工勤技能岗位原则上设置于后勤产业集团。
2.根据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以及岗位设置文件要求,已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三章岗位申报条件
八、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具有良好的品行操守、职业道德和合作意识;具备完成岗位任务所需的专业素养、能力或技能条件;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三)年度考核合格。
九、教师各级岗位申报条件
教师岗位的聘用,需综合考虑思想政治素质、教学科研水平、学术道德风范三方面条件。
正高二、三级岗位由学校统一制定条件并组织聘用。
正高四级及以下各级岗位聘用条件,由各学院(系)根据岗位结构比例和限额职数,结合本单位教师队伍现状和学科特点,按照既符合本单位实际发展需要,又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的要求自行制定。
(一)教授一级岗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教授二级岗位申报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遵纪守法,教书育人。
2.治学严谨,学风正派,能团结合作,具有较强科研组织领导能力,遵守学术道德。
3.任教授专业技术职务8年及以上且具备下列一项条件,或任教授专业技术职务4年及以上且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1)国家或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议组成员。
(4)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
(5)教育部科技委员及学部委员。
(6)“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7)“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8)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带头人。
(9)成功申报国家一级学科重点学科或成功申报独立设置国家二级学科重点学科的核心带头人(排名第一)。
(10)国家级精品课程主持人。
(11)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带头人。
(12)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排名第一)。
(13)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指导教师。
(1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主持人。
(1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项目主持人。
(16)国家“973计划”、“863计划”项目主持人。
(17)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攀登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项目主持人。
(18)担任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主任。
(19)获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排名第一)。
(20)获国家技术发明奖(排名第一)。
(2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排名第一)。
(22)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排名第一)。
(23)近5年内,论著(第一作者)被中国期刊网、外文期刊网全文数据库引证不少于150次(不含自引与译著被引用)。
(24)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获得者;或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优秀教师。
学校学科发展所急需的杰出人才以及海外优秀归国人员,经校长提名,可聘到教授二级岗位。
(三)教授三级岗位申报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遵纪守法,教书育人。
2.治学严谨,学风正派,能团结合作,具有较强科研组织能力,遵守学术道德。
3.任教授专业技术职务12年及以上,或任教授专业技术职务8年及以上且具备下列一项条件,或任教授专业技术职务4年及以上且具备下列两项条件,或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且具备下列三项条件,或符合教授二级岗位所列条件之一。
(1)成功申报国家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或国家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核心带头人(排名第一)。
(2)成功申报国家精品课程的主讲人,或北京市级精品课程主持人。
(3)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五名),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排名第一)。
(4)省部级优秀教学团队带头人。
(5)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
(6)获国家技术发明奖(排名前三)。
(7)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排名前三)。
(8)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排名前三)。
(9)担任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示范教学实验中心主任。
(10)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且在本学科权威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或发表本学科论文被SCI收录论文至少2篇,或EI收录至少4篇,或发明专利2项(获得专利公开号)。
(11)获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排名第一)、或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三名)。
(12)省部级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及以上(排名第一)。
(13)省部级重大攻关项目、重点项目主持人。
(14)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且结项结果为优秀,或在权威核心期刊至少发表论文1篇,或发表本学科论文被SCI收录论文至少2篇或EI收录至少4篇。
(15)申请发明专利8项以上(获得专利公开号),且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发明专利2项;或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及以上奖项2项。
(16)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
(17)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学科论文被SSCI、A&HCI、SCI总计收录不少于4篇,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权威期刊发表;或在本学科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全文转载)以上(文科)。
(18)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学科论文被SCI收录不少于10篇或EI、SCI、ISTP收录累计不少于20篇(理科)。
(19)近5年内,论著(第一作者)被中国期刊网、外文期刊网全文数据库引证不少于80次(不含自引与译著被引用)。
(20)近4年高质量地讲授本科生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成绩均在本教学单位排名前25%或校级“课堂教学效果十佳教师”获得者;且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教改项目,或省部级及以上精品课程主讲人,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过不少于2篇教改论文。
(21)近4年高质量地讲授本科生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成绩均在本教学单位排名前25%或校级“课堂教学效果十佳教师”获得者;且指导的青年教师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指导的青年教师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教改立项、精品教材立项等项目,或指导的学生获得国家级学科竞赛二等奖及以上,或指导的学生获得省部级学科竞赛一等奖及以上。
(22)北京市优秀教师,或宝钢奖优秀教师,或北京市模范教师,或北京市“四个一批”人才。
(23)省部级创作成果一等奖及以上者(排名第一)。
学校学科发展所急需的杰出人才以及海外优秀归国人员,经校长提名认定,可聘到教授三级岗位。
(四)教授四级岗位岗位申报条件
任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岗位聘用基本条件者,可聘教授四级岗位。
(五)副教授及以下岗位申报条件
各学院(系)制定相应等级条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择优聘用。
1.同职级聘用原则。
2.资历与水平并重的原则。
3.教学与科研并重的原则。
4.副高一级、二级岗位条件,中级一级、二级岗位条件,应体现以下方面:
(1)积极参与教学建设与改革,教学经验丰富,课堂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较高。
(2)学术成就较高,在本学科具有一定影响。
十、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申报条件
正高二、三级岗位聘用条件参照教授二、三级岗位条件执行。
副高及以下各级岗位聘用条件由各聘用小组根据学校下达的岗位职数,结合岗位要求和职业特点,参照副教授及以下岗位聘用条件的原则制定,有利于优秀人才能够聘用到高级岗位。
十一、管理各级职员岗位申报条件
管理岗位按照干部的任职条件聘用。
(一)三至四级职员岗位
任职条件按照国家民委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二)五级职员岗位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职员岗位:
1.处级正职。
2.处级副职8年及以上。
3.处级副职4年及以上,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六级职员岗位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六级职员岗位:
1.处级副职。
2.科级正职12年及以上。
3.科级正职6年及以上,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七级职员岗位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七级职员岗位:
1.科级正职(后勤产业集团部门主任连续担任两届及以上者)。
2.科级副职3年及以上。
3.具有博士学位且工作1年及以上,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工作4年及以上。
4.在管理岗位工作6年以上并且连续工龄20年以上(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5.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及以上。
(五)八级职员岗位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八级职员岗位:
1.科级副职(后勤产业集团部门副主任连续担任两届及以上者)。
2.科员3年及以上。
3.具有硕士学位且工作1年以上。
4.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且工作4年及以上。
5.在管理岗位工作3年及以上并且连续工龄10年及以上(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6.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九级职员岗位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九级职员岗位:
1.科员。
2.在管理岗位工作1年以上,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十二、工勤技能各级岗位申报条件
(一)技术工二级岗位
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技术工三级岗位
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技术工四级岗位
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技术工五级岗位
取得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能胜任本职工作。
(五)普通工岗位
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工勤人员。
第四章岗位聘用
十三、岗位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
(二)个人申请。
(三)单位审核。
(四)评审。
(五)公示。
(六)报批。
(七)公布聘用结果。
(八)签订合同。
十四、岗位聘用管理
(一)聘期
1.学校各类岗位聘期一般为4年;聘期内达到退休年龄者,按期办理退休,聘用合同自然终止。
2.劳动人事关系解除,聘期自然终止。
3.经所在单位提议,对于因职业道德欠缺、本职工作投入不够,或其他原因需要短期聘用的,可缩短聘期或解聘。
(二)聘期调整
1.经学校批准并签订聘用合同,在一个聘期内,个人一般不得提出更改所聘用的岗位类别。
2.不同职级岗位及同职级岗位不同等级的晋升调整工作由学校统一安排。
(三)缓聘与解聘
1.岗位聘用时,受聘人员应具备相应聘用资格,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予以缓聘:
(1)非公派出国(境)者;
(2)分流待聘者;
(3)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病假满六个月后不能恢复工作者;
(4)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者;
(5)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者;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缓聘者;
(7)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者。
缓聘情形消除后,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聘用。
2.岗位聘用时,受聘人员应具备相应聘用资格,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聘用,或解除聘用:
(1)在政治、经济、学术等方面犯有严重错误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较大损失或极坏影响者;违反工作规程和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给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
(2)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岗位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者;
(3)依法被劳动教养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四)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
《国家民委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民委发〔2008〕130号)规定: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规定:
“根据高等学校管理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严格控制”。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规定:
“管理岗位人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执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原则上以五级及以上职员为主”。
根据以上文件,结合学校实际,下列人员可同时参加管理岗位与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
1.五级及以上管理岗位职员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者;
2.教学科研人员被聘在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岗位且承担教学科研任务者。
第五章附则
学校附中的岗位聘用,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中央民族大学学院(系)岗位核定表
附件2:
中央民族大学职能部门岗位(不含处级)核定表
附件3:
中央民族大学附属单位岗位数核定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1:
中央民族大学学院(系)岗位核定表
编号
院系
核定教学科研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科级及以下岗位
备注
1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
58.7
4
2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学院
8.0
1
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系
26.1
3
蒙古语言文学系
14.7
3
朝鲜语言文学系
13.1
3
维吾尔语言文学系
12.3
3
哈萨克语言文学系
8.3
2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研究所
9.0
1
3
藏学研究院
19.1
3
4
经济学院(少数民族经济研究所)
57.8
4
5
管理学院
53.6
4
6
法学院
52.7
4
7
马列主义学院(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院)
44.7
4
8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66.6
4
9
哲学与宗教学学院
22.0
3
10
历史文化学院
27.4
3
编号
院系
核定教学科研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科级及以下岗位
备注
11
教育学院
27.9
3
12
外国语学院
101.0
4
13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