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促进工业技术改造扶持本办法实施细则0321广州开发区管委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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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促进工业技术改造扶持本办法实施细则0321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推进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跨境电子

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推进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埔府规〔2018〕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统计要求】申请实施意见奖励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

(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三)在区内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产生的对外贸易额纳入我区统计(以海关统计数据为依据);

(四)企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不为D。

第三条【申报基础材料】

申请实施意见扶持资金的企业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

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

并同时提交以下基础材料:

(一)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承诺书;

(五)“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七)企业年度纳税清单或清缴证明。

 

第二章建设跨境电子商务载体

第四条【监管中心扶持】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监管中心给予资金扶持。

(一)扶持条件

跨境电商监管中心年跨境电子商务包裹量同比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按包裹量给予扶持。

达到500万件以上的,给予200万元扶持;达到300万件以上的,给予100万元扶持;达到150万件以上的,给予50万元扶持。

上年度无基数的,以120万件作为基数。

(二)申报材料

1、海关盖章的本年度跨境电商监管中心年包裹量证明或报表,或者跨境电商监管中心管理系统收到的海关清关指令统计数据的截图,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包裹量专项审计报告”;

2、海关盖章的上年度跨境电商监管中心年包裹量证明或报表,或者跨境电商监管中心管理系统收到的海关清关指令统计数据的截图。

第五条【跨电产业园(初建)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已建跨境电商产业园,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资金扶持,每个园区资金扶持不超过200万元,企业于达到条件后的下一年提出申请,第一个申请兑现年度为2019年,即企业于2018年达到条件后,2019年提出申请。

(一)以下扶持条件须同时满足

1、提出申请的园区应为经上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示范园或其他相关称号的园区(以下统称跨境电商产业园);

2、园区实际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

实际使用面积是指:

实际用于跨境电商功能区域,包括园区内跨境电商监管中心、海关和跨境电商企业办公用房、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仓库面积之和,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证载使用面积为基准核算;

3、有跨境电子商务实绩且对外贸易额纳入我区统计的入驻企业超过20家。

(二)申报材料

1、园区获得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跨境电商

产业园相关证明材料;

2、园区实际使用面积相关证明材料:

园区实际使用面积情况说明;园区规划验收合格证或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园区实际使用场所(含跨境电商监管中心、已投入使用的海关和跨境电商企业办公用房、已投入使用的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仓库)规划验收合格证或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如属租赁还需提供备案租赁合同;以及相关运营照片;

3、实绩的入驻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入驻企业清单及经营情况一览表;入驻企业营业执照;自主通关或委托第三方代理报关相关佐证材料,包括能证明企业有跨境电子商务实际业绩的不同时间段的报关单或物流单、支付单等,如委托第三方代理报关,同时提供委托合同及发票复印件(每家企业三份);

4、园区主办方身份证明材料:

建设或改造园区相关

投入证明资料,包括不限于采购合同、发票等。

第六条【跨电产业园(扩建)扶持】鼓励符合上述第五条条件的跨境电商产业园扩建,按新增实际使用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于达到条件后的下一年提出申请。

(一)以下扶持条件须同时满足

1、园区扩建通过规划验收许可的时间应在政策有效期内;

2、新增实际使用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

3、新增有跨境电子商务实绩且对外贸易额纳入我区统计的入驻企业超过5家。

(二)申报材料

1、曾获得区跨境电商产业园事项扶持证明材料:

扶持资金入账凭证或其他;

2、按照上述第五条申报材料2、3要求提交扩建后证明材料。

第三章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主体

第七条【支付平台扶持】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按每2亿美元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

每家企业每年资金扶持不超过300万元。

(一)以下扶持条件须同时满足

1、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

2、在我区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第三方跨境支付服务;

3、上一年度在线交易额突破2亿美元。

(二)

申报材料

1、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

2、在我区设立总部的的相关证明材料(总部企业营业执照、客户清单及合同复印件等);

3、能证明上一年度在线交易额突破2亿美元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由作年度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证明。

第八条【小微跨电企业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小微跨境电商经营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和跨境电商服务企业,按每1万美元对外贸易额给予0.15万元的资金扶持。

每家企业每年资金扶持不超过20万元。

(一)以下扶持条件须同时满足

1、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达到15万美元以上、170万美元以下;

2、对外贸易额比上年度增长30%以上;上年度无基数的,以11万美元作为基数。

(二)申报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跨境电商对外贸易额的专项审计报告,BBC进口、BC进口附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证明或其他海关认可的证明材料,BBC出口、BC出口附海关报关单或其他海关认可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中型跨电企业扶持】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经营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和跨境电商服务企业,按每1万美元对外贸易额给予0.12万元的资金扶持。

每家企业每年资金扶持不超过100万元。

(一)以下扶持条件须同时满足

1、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达到17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

2、对外贸易额比上年度增长30%以上,上年度无基数的,以130万美元作为基数。

(二)申报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跨境电商对外贸易额的专项审计报告,BBC进口、BC进口附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证明或其他海关认可的证明材料,BBC出口、BC出口附海关报关单或其他海关认可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大型跨电企业扶持】对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同比上年度增长30%以上的跨境电商经营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和跨境电商服务企业,按对我区对外贸易产生实际贡献分别给予扶持。

上年度无基数的,以750万美元作为基数。

(一)扶持条件和金额

1、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给予100万元扶持;

2、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给予120万元扶持;

3、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给予150万元扶持;

4、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达到1亿美元以上、2亿美元以下,给予200万元扶持;

5、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达到2亿美元以上、3亿美元以下,给予300万元扶持;

6、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超过3亿美元,给予400万元扶持。

对外贸易额首次超过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

万美元、1亿美元、2亿美元、3亿美元的,再分别另行给予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的扶持。

(二)申报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跨境电商对外贸易额的专项审计报告,BBC进口、BC进口附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证明或其他海关认可的证明材料,BBC出口、BC出口附海关报关单或其他海关认可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境外商标注册扶持】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相关商标注册服务费用的8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1)以下扶持条件须同时满足

1、出口产品在境外注册自有商标;

2、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

(2)

(3)

(4)申报材料

1、境外商标注册相关情况,内容需包含:

商标名称、获取时间、签发国家或地区、注册商标其他具体信息、注册商标数量、支付企业等;

2、境外商标注册文件及中文译文(文件签发日期在政策有效期内);

3、发票、银行汇单等费用支付凭证;

4、如委托第三方需提供委托服务机构合同。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跨境电商对外贸易额的专项审计报告,BBC进口、BC进口附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证明或其他海关认可的证明材料,BBC出口、BC出口附海关报关单或其他海关认可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国际认证扶持】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相关认证服务费用的8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一)以下扶持条件须同时满足

1、出口产品通过国际认证,具有联合国标准产品与服务分类代码;

2、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

(二)申报材料

1、国际认证相关情况,内容需包含:

联合国标准产品与服务分类代码、获取时间、签发国家或地区、国际认证其他具体信息、国际认证数量、支付企业等;

2、国际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文件签发日期在政策有效期内);

3、发票、银行汇单等费用支付凭证;

4、如委托第三方需提供委托服务机构合同。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跨境电商对外贸易额的专项审计报告,BBC进口、BC进口附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证明或其他海关认可的证明材料,BBC出口、BC出口附海关报关单或其他海关认可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拓展跨境电子商务应用领域

第十三条【传统外贸企业转型扶持】鼓励传统生产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增加跨境电商业务或通过跨境电商途径拓展销售市场。

对符合条件的传统外贸企业,按企业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网络广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建设支出费用的30%给予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金扶持不超过100万元。

网络广告支出费用指广告制作费、网络平台租赁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支出费用指租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费用;网站建设支出费用指企业用于自用跨境电商网站开发建设费用。

(1)以下扶持条件须同时满足

1、

传统外贸企业为我区企业,企业为开拓跨境电商商务业务发布跨境电子商务网络广告,或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或开展跨境电商网站建设。

2、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

(二)申报材料

1、业务转型升级概况,包括跨境电商业务拓展时间及情况;用于跨境电商的网络广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建设等相关情况(项目内容、时间、费用、成效等);

2、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

3、发票、银行汇单等费用支付凭证;

4、相关成果展示图片;

5、能证明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网络广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建设支出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或由作年度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证明;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跨境电商对外贸易额的专项审计报告,BBC进口、BC进口附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证明或其他海关认可的证明材料,BBC出口、BC出口附海关报关单或其他海关认可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跨境电商新业态扶持】对建设跨境电商线下提货店、符合条件的企业,对跨境电商线下提货店累计营业面积,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每家企业累计资金扶持不超过300万元。

(一)以下扶持条件须同时满足

1、企业在境内、境外建立跨境电商线下提货店;

2、跨境电商线下提货店的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纳入我区统计;

3、跨境电商线下提货店年交易额超过100万美元,年交易额是指以跨境电商方式进口的货物销售额;

4、跨境电商线下提货店累计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米。

5、纳入计算累计营业面积的跨境电商线下提货店经营满一年。

6、企业于达到前述条件后的下一年提出申请。

(二)

申报材料

境内提货店:

1、跨境电商线下提货店营业执照;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跨境电商对外贸易额的专项审计报告,BBC进口、BC进口附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证明或其他海关认可的证明材料,BBC出口、BC出口附海关报关单或其他海关认可的证明材料;对外贸易额须与交易额相匹

配;

3、能证明跨境电商线下提货店年交易额超过100万美元的专项审计报告,或由作年度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证明;

4、跨境电商线下提货店规划验收合格证或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如属租赁,还需提供备案租赁合同。

境外提货店:

1、商业登记证明;

2、境外投资关系证明(区内企业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跨境电商对外贸易额的专项审计报告,BBC进口、BC进口附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证明或其他海关认可的证明材料,BBC出口、BC出口附海关报关单或其他海关认可的证明材料;对外贸易额须与交易额

相匹配;

4、跨境电商线下提货店相关面积证明。

第五章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建设

第十五条【海外仓项目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开展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分别给予扶持。

每家企业每年资金扶持不超过200万元;每个项目仅可申领一次,如申领扶持后,在政策有效期内被列入更高级别建设项目,可于下一年度申领差额。

(一)扶持条件

1、对列入国家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跨境电商专用冷链库等建设项目的企业,除上级扶持资金外,给予每个项目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2、对列入省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跨境电商专用冷链库等建设项目的企业,除上级扶持资金外,给予每个项目50万元的资金扶持。

3、对列入市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跨境电商专用冷链库等建设项目的企业,除上级扶持资金外,给予每个项目20万元的资金扶持。

如同时被列入国家、省级、市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跨境电商专用冷链库等建设项目,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扶持。

(二)申报材料

1、列入国家/省级/市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跨境电商专用冷链库等建设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2、如申领差额,还需提供此前申领扶持资金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海外仓设备投入扶持】对建设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仓储设备投入额的3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每个海外仓仅可申领一次扶持。

(一)以下扶持条件须同时满足

1、建设主体是区内企业,或区内企业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公司;

2、单个公共海外仓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3、

公共海外仓经营满一年,

用于服务跨境电商企业。

(二)

申报材料

1、海外仓相关投资、运营情况说明;

2、单个公共海外仓面积相关证明材料:

3、服务的跨境电商企业清单及相关服务合同;

4、购买、租赁仓储设备相关支付凭证、对账清单等;

5、区内企业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公司建设仓库,还需提交商业登记证、境外投资关系证明等。

第十七条【海外仓租赁扶持】对整体租赁公共海外仓、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实际租赁费用的3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每个海外仓仅可申领一次扶持。

(一)以下扶持条件须同时满足

1、租赁主体是区内企业,或区内企业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公司;

2、租赁海外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

3、租赁并使用满一年,以租赁合同起始日起算。

(二)申报材料

1、海外仓相关租赁、运营情况说明;

2、租赁的公共海外仓面积相关证明材料:

3、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

4、区内企业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租赁仓库,还需提交商业登记证、境外投资关系证明等。

第十八条【跨境电商企业租房租仓扶持】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经营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跨境电商服务企业,按当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费用的50%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每家企业每年资金扶持不超过50万元;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仓储租赁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金扶持不超过200万元。

(一)以下扶持条件须同时满足

1、入驻我区商务部门认定的跨境电商园区及符合我区跨境电商发展的区域,入驻时到区商务部门备案;

2、申报租房扶持的企业须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

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超过500万美元并比上年度增长30%以上(上年度无基数的,以380万美元作为基数);申报租仓扶持的企业须租赁仓库,且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比上年度增长30%以上(上年度无基数的,以750万美元作为基数)。

(二)申报材料

1、入驻我区商务部门认定的跨境电商园区及符合我区跨境电商发展的区域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服务合同等);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跨境电商对外贸易额的专项审计报告,BBC进口、BC进口附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证明或其他海关认可的证明材料,BBC出口、BC出口附海关报关单或其他海关认可的证明材料;

3、备案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

第十九条【跨境电商企业购房扶持】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经营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跨境电商服务企业,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购房费用给予一次性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200万元。

(一)以下扶持条件须同时满足

1、入驻我区商务部门认定的跨境电商园区及符合我区跨境电商发展的区域,入驻时到区商务部门备案;

2、

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超过500万美元且比上年度增长30%以上(上年度无基数的,以380万美元作为基数)的企业,

3、在我区设立区域总部;

4、购置自用办公用房。

(二)申报材料

1、入驻我区商务部门认定的跨境电商园区及符合我区跨境电商发展的区域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服务合同等);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跨境电商对外贸易额的专项审计报告,BBC进口、BC进口附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证明或其他海关认可的证明材料,BBC出口、BC出口附海关

报关单或其他海关认可的证明材料;

3、下属分公司或子公司营业执照;

4、自用办公用房相关产权证明。

第二十条【跨境电商监管中心租房和服务场所费用扶持】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监管中心,按当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费用的50%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每家企业每年资金扶持不超过50万元;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服务场所费用扶持,每个监管中心每年资金扶持不超过100万元。

(一)以下扶持条件须同时满足

1、年跨境电子商务包裹量同比增长20%以上(上年度无基数的,以120万件作为基数);

2、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或租赁、购买服务场所。

(二)申报材料

1、海关盖章的本年度和上年度跨境电商监管中心年包裹量证明或报表;

2、申报租房扶持还须提供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备案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

3、申报服务场所费用扶持还须提供租赁或购买服务场所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用作通关查验的服务场所的规划验收合格证或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

第二十一条【跨境电商监管中心购房扶持】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监管中心,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购房费用给予一次性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200万元。

(一)以下扶持条件须同时满足

1、年跨境电子商务包裹量同比增长20%以上(上年度无基数的,以120万件作为基数);

2、在我区设立区域总部;

3、购置自用办公用房。

(二)申报材料

1、海关盖章的本年度和上年度跨境电商监管中心年包裹量证明或报表;

2、下属分公司或子公司营业执照;

3、自用办公用房相关产权证明。

第二十二条申请办公用房、仓储场所、服务场所补贴的企业,须承诺在享受资助期内不对外租售,违反规定租售上述场所,或改变上述场所用途的,应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第六章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通关便利

第二十三条【跨境电商企业通关扶持】对通过我区

口岸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跨境电商经营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以及跨境电商服务企业,按车辆管理服务费、通关环节服务费、抽样检测费用的100%给予资金扶持,查验异常、抽样检测不合格的除外。

相关费用数额不超过实施意见印发当月第三方收取数额。

申报材料

通过我区口岸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跨境电商经营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以及跨境电商服务企业,免交条款所列费用;收取费用第三方于下一年度申请资金拨付。

符合条件的第三方首年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收取相关费用开具的发票或凭证复印件;

2、实施意见公布前半年内收取相关费用开具的发票或凭证(不同时间段共三份);

3、收取相关费用汇总清单;

4、

服务对象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请车辆管理服务费的,需提交海关出具的通关车辆数量统计表或证明;

6、申请通关环节服务费,需提交海关出具的能证明通关开拆查验包裹量的报表或证明;

7、申请海关抽样检测项目费用,需提交抽检通知单、

抽检明细、抽样检测报告;申请正面清单商品自行送检项目费用,需提交检测明细和检测报告;申请原产地证明项目费用,需提交检测明细和原产地证明。

第二十四条【培训机构扶持】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按照实际发生的年培训费用给予20%的资金扶持。

每个培训机构每年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一)以下扶持条件须同时满足

1、面向我区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

2、每培训班次不低于5天,且每班次不少于20人。

(二)申报材料

1、

与服务对象签订的合同;

2、向服务对象开具的收款发票和收款证明(银行转账记录等);

3、培训提纲和课件。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实施意见所称跨境电商监管中心,是指为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平台企业、服务企业等提供跨境电商监管仓内BBC商品或BC商品理货、分拨、协检查验、装载放行、货物暂存/暂扣、信息反馈等操作服务和配套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包裹量是指通过跨境电商监管中心驻点海关放行的包裹数量,包括BBC进口、BBC出口、BC进口、BC出口等业务的包裹量;园区主办方是指跨境电商产业园软硬件建设投入方,包括自有跨境电商产业园建设方,或承租并对产业园软硬件改造的改造方,通过其建设或改造使园区具备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功能;跨境电子商务实绩是指入驻企业须在我区注册,自行或委托在我区注册的第三方公司代理,通过我区口岸海关报关;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为国内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线上支付、网上收单、跨境资金清算、国际收支申报等金融服务的线上服务平台;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是指在我区注册企业,业务范围覆盖全国或其客户覆盖国内3个省份以上的公司;跨境电商经营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企业,以及借助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是指经海关备案批准并监管的线上销售进出口商品的电商交易平台,消费者或企业在平台下单,通过数据交换满足海关监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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