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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领先策略基金合同

 

银华领先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治理人:

银华基金治理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分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

 

一、前言

(一)订立《银华领先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那么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标准银华领先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爱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治理方法》(以下简称《运作方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治理方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方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治理方法》(以下简称《销售方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那么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那么是平等志愿、老实信誉、充分爱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治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募,并经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召募的核准,并非说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定或保证,也不说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治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老实信誉、谨慎勤勉的原那么治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必然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必然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大体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说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同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非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还有所指,以下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银华领先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银华领先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银华领先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银华领先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银华领先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2004年6月8日由中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该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大体情形

(一)基金名称

银华领先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中国经济以后持续高速的增加使得投资于领先行业中的优势公司成为以后投资的主线之一。

通过运用领先的资产配置策略,投资于领先优势而且具有估值吸引力的股票、债券,并在有效操纵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取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固增值。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人民币元

(六)基金最低召募份额总额和最低召募金额

本基金的召募份额总额应很多于2亿份,基金召募金额很多于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按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刻

本基金召募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刻由基金治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信,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布发售。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诺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行、销售、注册记录等召募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召募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置方式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召募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注册记录机构记录为准。

(六)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那么、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刻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治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信,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召募期限届满,具有以下条件的,基金治理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召募份额总额很多于2亿份,基金召募金额很多于2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很多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召募期限届满,具有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治理人应当自召募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治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第二天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召募失败的处置方式

基金召募期限届满,不能知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那么基金召募失败。

基金治理人应当: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召募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召募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治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持续20个工作日显现前述情形的,基金治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缘故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还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治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治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治理人可依照情形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能够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刻

1、开放日及开放时刻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刻以销售机构发布时刻为准。

假设显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刻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形,基金治理人将视情形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刻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治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刻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刻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钱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刻所在开放日的价钱。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刻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刻开始办理。

在确信申购开始时刻与赎回开始时刻后,由基金治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那么

1、“未知价”原那么,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钱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纳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治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那么,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置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信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能够在当日开放时刻终止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刻终止后不得撤销;

5、基金治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形下可更改上述原那么,但最迟应在新的原那么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刻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需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治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往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形。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纳全额交款方式,假设资金在规按时刻内未全额到账那么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治理人应通过注册记录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刻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方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治理人确信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二、基金治理人可依照市场情形,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治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需提早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一、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依照截尾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依照截尾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2、本基金申购费率依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

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依照持有时刻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刻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要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行、销售、注册记录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份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份用于支付注册记录费等相关手续费。

五、基金治理人能够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治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记录

一、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治理人规定的时刻之前能够撤销。

二、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记录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记录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份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记录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记录手续。

4、基金治理人可在法律法规许诺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记录办理时刻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置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置方式

显现巨额赎回时,基金治理人能够依照本基金那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同意全额赎回或部份延期赎回。

(1)同意全额赎回:

当基金治理人以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数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份延期赎回:

当基金治理人以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以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治理人在当日同意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关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信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份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份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钱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钱。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数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治理人应当通过邮寄、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置方式,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同意和延缓支付:

本基金持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治理人以为有必要,可暂停同意赎回申请;已经同意的赎回申请能够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置

1、在如下情形下,基金治理人能够拒绝或暂停同意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治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刻临时停市,致使基金治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形;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治理人无法找到适合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阻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治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同意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治理人决定暂停同意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排除时,基金治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形下,基金治理人能够暂停同意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治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刻临时停市,致使基金治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持续发生巨额赎回,依照本基金合同规定,能够暂停同意赎回申请的情形;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治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已同意的赎回申请,基金治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临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同意的赎回申请量占已同意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派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份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形排除时,基金治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治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终止,基金从头开放时,基金治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若是发生暂停的时刻为一天,基金治理人将于从头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即位金从头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是发生暂停的时刻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终止,基金从头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治理人将提早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即位金从头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从头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是发生暂停的时刻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治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持续暂停时刻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终止,基金从头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治理人应提早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持续刊即位金从头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从头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治理人能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形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治理人治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效劳。

基金转换能够收取必然的转换费,相关规那么由基金治理人届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记录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记录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集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集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需提供基金注册记录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记录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

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抵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份基金份额。

基金销售机构能够依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注册记录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份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盈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治理人将能够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那么。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治理人

一、基金治理人大体情形

名称:

银华基金治理

居处: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

彭越

成立日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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