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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编制情况

及第一章总则的简要介绍

1990年原劳动部颁发了《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并于1990年2月正式执行。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颁发执行十余年来,对规范在用压力容器检验,保证其运行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但是,随着条件的改变及技术的进步,《检规》在长期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某些问题与不足,如对压力容器的在线年度检验重视不够、部分检验报告内容重复繁琐、安全状况等级划分未能充分反映国内相关的研究成果和大量检验实践的成熟经验、部分检验要求偏严不利于加入WTO后的国际竞争,尤其是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颁发了新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1999版《容规》),《检规》和1999版《容规》存在诸多不一致处,给在用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造成了一定困难。

为了适应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提高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与检验水平,更好地保障在用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这次对《检规》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修改时,为了与锅炉、管道等其他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法规的名称保持一致,将《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更名为《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定检规》)。

一、对《定检规》的修订

(一)、修订过程

本规则的修订大致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

1.广泛征集对“检规”的修改意见并整理汇总;

2.在锅炉局容器处的领导下成立了编制工作组(锅检中心;合肥通用所;山西、广州、上海、沈阳等检验所),进行了分工并编写初稿;

3.编制工作组对初稿进行研讨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4.采用会议及信函等方式收集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5.编制工作组完成报批稿。

(二)、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时,遵循了如下各项主要原则:

1.对《检规》中合理且行之有效的条款均予保留或根据情况的变化稍加修订后继续保留。

2.为了与1999版《容规》保持一致并考虑使用方便,将1999版《容规》中关于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与检验的要求,移植于《定检规》的有关章节。

3.在不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验,简化检验报告。

4.积极稳妥地吸纳科研、技术进步的成果以及检验实践中的成熟经验。

5.在可能条件下,与锅炉、管道等其他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规则,在整体结构上力求一致。

6.积极吸纳各方面合理可行的意见与建议。

(三)、要修订内容

由于修订内容众多,仅择主要更动处简介于下。

1.总体结构发生如下变化:

《检规》总计七章46条另有二个附件,它们是:

第一章总则(共3条);第二章检验单位、检验员的资格、责任和权限(共6条);第三章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项(共9条);第四章检验(共9条);第五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共12条);第六章安全附件检验(共5条);第七章附则(共2条);附件一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附件二在用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安全规则。

《定检规》总计六章54条另有三个附件四个附录,它们是:

第一章总则(共10条);第二章年度检查(共9条);第三章全面检查(共7条);第四章耐压试验(共10条);第五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共13条);第六章附则(共5条);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附录1压力容器年度检验报告;附录2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附录3压力容器耐压试验报告;附录4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2.适用范围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从仅适用于槽、罐车,扩大至适用罐车(含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及罐式集装箱。

将《容规》中的在用医用氧舱,也纳入《定检规》的适用范围。

3.将在用压力容器的检验包括外部检查与内外部检验,修订为“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年度检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三种”,并增加了上述各种检验(或试验)周期的规定。

4.增加了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共12项)以及可以适当延长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共3项)。

5.增加了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累积监控使用的最长时限。

6.增加了全面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的条件(共7项)。

7.进一步完善与明确了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和安全监察机构,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中的相互关系以及各自的职责。

对年度检验工作,增加了也可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的规定。

8.将《容规》和《检规》中关于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爆破片装置及安全阀等安全附件的检查要求,全部纳入《定检规》的安全附件年度检查中,增加了上述安全附件年度检查时各种不合格项的具体标准,并明确规定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应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如逾期仍未改正该压力容器暂停运行。

9.为解决使用单位长周期安全运行的迫切需求,根据国内外广泛调研及科学研究的结果,增加了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适当延长校检周期的规定,并对延长的条件做了较为科学可行及全面的限定。

10.增加了年度检验结论的有关规定,结论共分四种:

允许运行、监督运行、暂停运行与停止运行。

11.将《检规》中内外部检验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为主,修改为“全面检验应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表面无损检测为主”。

对必要时可采用的检测方法中,增加了化学分析或光谱分析、涡流检测、强度校核或应力测定等三种方法。

12.《检规》将内外部检验的内容分为外部检查、结构检查、几何尺寸、表面缺陷、壁厚测定、材质、有覆盖层的压力容器、埋藏缺陷检测、安全附件检查、紧固件检查等十大项,并将强度校核、耐压试验与气密性试验单列,不计入内外

《定检规》将全面检验分为宏观检查(其中包括外观检查;结构检查;几何尺寸;保温层、隔热层、衬里等四部分)、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的补充检查、壁厚测定、表面检测、埋藏缺陷检测、材质检查、紧固件检查、强度校核、安全附件检查、气密性试验等十大项,其中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的补充检查是根据生产的发展新增加的检验项目。

13.《检规》中的外部检查仅要求检查容器外部的完好情况,而《定检规》的外观检查则要求检查容器内、外部的完好情况,规定对于内部无法进入的容器应采用内窥镜或其他方法进行检查。

14.《检规》仅规定五种情况应进行不小于焊缝长度20%的表面探伤,而《定检规》把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的情况修订为四种(其中“首次进行全面检验的第三类压力容器”是新增加的)。

15.对埋藏缺陷的检查,《定检规》将《检规》需进行射线或超声抽查的五种情况扩大至七种,其中“承受交变载荷设备的焊接接头而后其他应力集中部位”,“有衬里或因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表面检查的外表面焊接接头”是新增加的两种。

16.将《检规》中关于存在大面积腐蚀及错边量和角变形严重超标需进行强度校核的规定取消,修改为“腐蚀深度超过腐蚀裕量”及“名义厚度不明”需进行强度校核。

关于强度校核中对壁厚的选取原则,将《检规》中剩余壁厚按实测的最小值减去到下一个使用周期的两倍腐蚀量,修订为“减去至下次检验期的腐蚀量”。

17.关于气密性试验,将《检规》中附件二“在用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安全规则”取消,将其中合理且可行的规定以及《容规》及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全部纳入《定检规》的正文,其中包括需做气密性试验的条件;气密性试验的压力、温度、介质;气密性试验操作等。

18.如前所述,《定检规》将耐压试验与年度检验、全面检验并列,独立成章,并将《容规》及相关标准对耐压试验的有关规定全部纳入,其中包括耐压试验前的准备、耐压试验的压力与试验前的应力校核、液压与气压试验的操作、液压与气压试验的合格标准、无法进行或要求延期进行耐压试验的申报及批准程序等。

二、总则

第1条本条阐述了制订《定检规》的目的与依据。

第2条本条明确了《定检规》的适用范围。

《定检规》的适用范围在如下二个方面比《检规》有所扩大。

一是在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中,《检规》仅包括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此次修改时,为了保障罐式集装箱这一新型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规范其定期检验工作,将罐式集装箱与罐车一起纳入《定检规》的适用范围。

为了方便使用并尽量精简篇幅,将移动与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共性要求全部纳入《定检规》的正文,而将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特殊规定作为附加要求纳入附件一,因此,《定检规》第2条规定:

“在用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应符合本规则的有关要求外,还应遵照本规定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这里说的罐车是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统称。

二是将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在用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也纳入《定检规》的适用范围,由于医用氧舱定期检验的特殊性,本次修订时(以附件形式)专门为其编制了定期检验要求,因此,《定检规》第2条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进行。

第3条本条规定了压力容器年度检查的主要要求:

《检规》规定在用压力容器的检验由外部检查及内外部检验两部分组成。

关于二者的定义,1990版《检规》规定:

外部检查是指专业人员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内外部检验是指专业检验人员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

由于对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中的“定期”缺乏严格的时间限定;由于对从事外部检查的专业人员和从事内外部检验的专业检验人员的区别未加严格的限定;由于《检规》关于外部检查的内容过少且未规定统一的报告格式,凡此种种,均造成了重内外部检验轻外部检查的格局,许多单位多年不进行外部检查或用停机时的内外部检验取代在线的外部检查,致使《检规》对外部检查的要求形同虚设,法规的严肃性与法定性难以得到保证。

根据全面检验确定的安全状况等级,压力容器下一个使用周期一般不少于3年。

在不少于3年的运行过程中,由于使用、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原定安全状况等级所允许的缺陷可能扩展,新的缺陷亦可能萌生,从而危及容器的安全。

每年至少一次的在线检查有助于及时发现隐患,将事故解决在萌芽之中。

此外,某些安全问题如安全附件的运转是否正常可靠、接口是否泄露、保温层是否跑冷、安全连锁装置是否工作正常、容器本体及相邻管道是否有异常响声振动以及运行状况是否稳定等,在停机全面检验时是难以或无法发现的,必须依靠在线检验才能解决。

综上所述,停机时的全面检验是重要的,它是压力容器下一个使用周期安全运行的基本保证;同样,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在线检查也是重要的,它既是对压力容器运行安全状态的在线监督,也是及时发现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有效方法。

任何忽视在线检查的做法都是有害的,不利于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

强化在线检查的要求是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

《定检规》不仅将年度检查独立成章,对在线年度检查的方法、准备工作、检验的内容及合格标准做了详尽且具体的规定,还在第3条中明确了以下几点:

(1)年度检查的定义与周期:

即年度检查“是指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2)对从事年度检验工作的单位及人员的要求:

《定检规》第3条规定: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也可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

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从事年度检查工作是没有任何疑义的,其资质应符合《定检规》第8条的相关规定。

《定检规》允许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从事年度检查工作是基于如下几方面考虑:

首先,一般来说年度检查的技术难度低于全面检验,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是有能力从事这一工作的;其次,年度检查不仅工作量大且周期频繁,仅靠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恐难以胜任。

第4条本条规定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检验。

现分述如下:

1.全面检验。

《定检规》第4条规定了全面检验的定义,对检验单位与人员的要求,全面检验的检验周期。

全面检验相当与《检规》中的内外部检验,它“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

应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检规》并未规定内外部检验周期,检验周期按《容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修订时,将1999版《容规》第132条中根据安全状况等级确定的内外检验周期,经如下修正补充后作为全面检验的检验周期: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对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全面检验周期,《容规》规定每3年至少一次,《定检规》改为“3~6年一次”;

(3)《容规》对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全面检验周期未做规定,《定检规》补充规定为“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在此需注意的是,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属于监控使用的产品,《定检规》第6条规定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检验机构确定其检验周期时,应根据其缺陷性质、严重程度、部位;容器的安全要求;监控措施的完善性、落实情况及效果等因素全面综合考虑后加以严格限定,一般来说在不超过3年的累积监控时限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2.耐压试验。

《定检规》第4条规定了耐压试验的定义及进行试验的周期。

耐压试验是采用短时超载的办法对容器的强度进行全面的考核,它对判断容器的安全性是至关重要的。

鉴于耐压试验的重要性,本次修订时,将耐压试验从《检规》作为内外部检验的一项要求,扩展为与全面检验并列的定期检验工作的二大组成部分之一,独立成章。

《定检规》第4条规定,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查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查期间内,原则上应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这里有三个问题需要注意:

(1)压力容器必须经全面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耐压试验,否则会因缺陷与损伤状况不明或因重大隐患尚未解决,在耐压试验过程中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2)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重复的项目只需进行一次;

(3)因情况特殊,对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执行。

在符合《定检规》第37条申报、同意及备案程序情况下,耐压试验可以延期进行,因此,《定检规》第3条规定: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第5条本条规定了首次进行全面检验的时间,下次全面检验周期的确定、应适应缩短或可以适当延长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现分别解释如下:

1.关于首次进行全面检验的时间,1999版《容规》第133条规定,投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一般为3年,为了更确切表述这一时间概念,《定检规》做了部分文字调整,规定“压力容器一般应于投用满三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2.关于下次全面检验周期的确定,《定检规》规定:

“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第4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3.关于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

1999版《容规》第133条规定了应适当缩短内外部检验周期的11项条件,本次修订时考虑某些技术原因,将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做了适当更动,现将更动的内容及原因分述如下:

第一,1999版《容规》第133条6规定:

经缺陷安全评定合格后继续使用的压力容器应适当缩短内外部检验周期。

对含缺陷(指含超过标准允许的缺陷)的压力容器进行进行安全评定,是我国多年来的重大科研成果,也是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大量应用实践证明这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延长压力容器的服役年限、合理节约维修费用的行之有效的方法,目前我国正在编制这方面的国家标准。

故《定检规》的第5条未包括这一内容。

第二,1999版《容规》第133条3规定,使用条件恶劣或介质中硫化氢及硫元素含量较高的(一般指大于100mg/L时)应适当缩短检验周期。

《容规》这一规定的本意在于防止应力腐蚀。

实际上形成硫化氢应力腐蚀的工况条件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它既和硫化氢、硫元素的含量有关,也和温度、水含量、材质、焊接应力等诸多因素有关,并非仅由硫化氢、硫元素含量高低决定,为了更确切、合理的贯彻《容规》的要求,本次修订时改为“使用条件恶劣或使用中发现应力腐蚀现象的”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的周期。

第三,1999版《容规》第133条7规定:

“经常改变使用介质的(如印染机)”应适当缩短内外部检验周期,这一条款的本意是担心使用介质的改变会加剧腐蚀,为此,本次修订时改为“改变使用介质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第四,1999版《容规》第133条10规定“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氢鼓泡等应力腐蚀倾向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内外部检验”,氢鼓泡是氢损伤的一种,从严格意义上讲它不属于应力腐蚀的范畴,因此,《定检规》改为“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应力腐蚀现象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全面检验”。

第五,为及时发现隐患,保证无法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定检规》第4条在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有关条件中,将“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补充为条件之一。

4.关于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压力容器可以适当延长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定检规》第5条与《容规》第134条相同,仅将《容规》中的内外部检验改为全面检验,故不再赘述。

第6条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属监控使用的产品,为纠正以往某些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一次又一次监控使用,致使累积监控期过长而不做任何处理的不合理状况,《定检规》第6条规定“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

在监控使用期间,应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上述举措是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它对根除隐患保证生产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第7条本条规定了必须进行耐压试验的条件。

《定检规》第7条给出的7项条件中,除第二条以外和1999版《容规》第135条的规定基本一致,只是将《容规》中“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怀疑的”修改为“使用单位或检验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

根据1999版《容规》第126条5的规定,《定检规》第7条2规定:

“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

第8条本条规定了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权限及职责,即“从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接受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监督,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

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制订检验方案,检验方案应经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检验机构应征求使用单位及原设计单位的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以检验机构的意见为准。

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工作。

第9~10条这两条规定了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中应承担的主要职责,即检验前的计划申报(第9条)和检验时的配合工作(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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