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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人员,在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安全文化、安全技术、管理、技能等方面,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教育培训,以全面提高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行为规范化、制度化即形成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我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内容包括: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资格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商场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二、从业人员的“三级”教育培训

   即对新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才允许进入工作岗位。

在实行“三级教育”时,只要符合“三新”条件都必须进行教育培训。

“三新”的条件是:

1、新入场的从业人员;2、新调动工种的从业人员;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情况。

对新入场的从业人员上岗前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对新调动工种的员工的培训不少于4学时;商场内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不少于4学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其作业的场所、操作的设备、操作的内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容易对操作者本人,以及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由于特种作业的危险性大,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要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知识的教育和训练,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每年要按照相关规定到指定机构进行年审。

商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四、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能一劳永逸,必须经常不断地进行。

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已经掌握了的知识、技能,如果不经常使用,可能会逐渐淡忘;随着生产技术进步,生产状况变化,有新的安全知识,技能需要掌握;已经建立起来的对事故预防工作的浓厚兴趣,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逐渐淡漠;在生产任务紧急情势下,已经树立起来的“安全第一”思想可能发生动摇,安全态度会发生变化。

因此,必须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五、出租柜台,联营柜台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商场负责。

六、临时施工维修作业或组织大型促销活动,应制订安全施工(活动)方案及应急预案,由组织者对全体参加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预防突发事故能力。

七、商场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期限保存。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单位购置使用的特种设备如:

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检查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二、特种设备的从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四、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登记备案,从业人员按时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年审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活动。

年审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应调离工作岗位。

五、特种作业人员要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目的:

了解企业车间内劳动保护管理情况,发现生产现场不安全(设备、工具、附件等)状况,不安全的工作环境,不安全的行为及潜在安全隐患,以利于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为大家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2、检查的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各级各项的安全检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组织进行。

3、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适用于本公司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

4、安全检查的形式:

日常性检查;特种设备、综合性检查。

5、检查的的基本内容。

5.1生产现场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5.2生产设备、装置、设施的不安全状况;

5.3特种设备;

5.4作业环境中不利于安全的各种因素;

5.5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5.6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和内容;

6、检查的的方法及责任分工

6.1日常性检查由车间主任和班组长负责对本车间所操作的机器安全防护设施,员工在操作机器时的违规操作及在生产作业现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存在的隐患等。

6.2特种设备、危险源专项检查由安委会牵头,按照检查表项目进行检查,查找安全隐患。

6.3综合性检查由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负责、组织安委会、生产部等有关部门的参加。

对整个生产区进行安全大检查,并针对检查结果提出整改建议。

7、安全检查的基本要求

7.1安全检查要深入细致,每次检查有明确目的和要求,检查结果有记录。

7.2对于检查出的问题分三类予以处理:

能立即解决的,现场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要作出整改计划限期解决;本部门无能力解决的,及时向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7.3对于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要在预定的期限内进行跟踪复查,并记入检查记录。

7.4检查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对于不认真检查,重大隐患未能发现,甚至造成事故的,从重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合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保证职工在工作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使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化、制度化。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本着安全、经济、实用、合理发放的原则,结合我单位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度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原则

  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

劳动保护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职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

3、劳动保护用品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

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和标准

1、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

 2、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工所在部组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核报经理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

 3、根据我商场从业人员不同工种的工作环境定期发放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特制定以下发放标准:

(1)营业员一般发放工作服、工作帽以及口罩、手套(销售食品)等。

(2)电工应发放绝缘靴,绝缘手套等。

(3)电焊工发放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和鞋盖等防护用品。

(4)露天作业人员应发放防晒、防雨和御寒用品。

三、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四、为从业人员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五、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六、在工作中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七、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八、单位要教育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对于从事有危险性的工作(如电工等)应会紧急救护法。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为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预防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商场的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商市场消防安全规定》、《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和《县商务局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要求。

为奖惩先进鞭策后进,特制定延庆人民商场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1、各楼层主任为楼层的第一责任人,责任人应遵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有关法律及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各类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和事故发生。

2、责任人有教育本部门员工树立安全生产意识的义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会议,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主要领导必须参加,会议和检查要有记录,及时上报检查信息,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落实解决。

3、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的信念,定期对本部组涉及安全生产的环节、部位、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加强安全性能保养维护,对不安全因素及早排除,防患于未然。

4、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不得损坏、挪用、不得埋压、遮挡消防栓,不得改变消防水源,不得挤占消防通道。

5、商场须落实司机例会制度,加大道路安全宣传,认真学习新交通安全法,提高司机和职工的安全意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6、落实《食品卫生法》和《职业病防治法》杜绝食物中毒和职业病发生。

7、对各种电梯用电设备的管理,要责成专人持证上岗,建立监督检查管理制度,签订电梯工岗位责任书,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

8、做好防洪、防风、危房检查、防煤气中毒工作,教育职工提高自保意识,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

9、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事端有权力和义务劝阻,制止发生危及公共安全事故,要在最短时间内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0、各楼层员工要熟悉本单位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宣传和模拟演练,提高群体防范意识,掌握一旦遇到灾害事故疏散、逃生、自救、施救的方法。

二、根据以上安全条款要求,在一个年度内无任何责任事故,规定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有检查有记录,全年无事故者,经本商场和公司及县有关部门评选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给予奖励。

出席县级先进集体奖励1000元,先进个人奖励200元。

出席公司级先进集体奖励500元,先进个人奖励100元。

三、对安全工作不重视,安全制度不健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使用不合格产品和设备,并有各类安全事故隐患而排除不力,不及时的,商场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当事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楼层发生各类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着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县安全生产管理局,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任何部组和个人都应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的,发生事故部组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

保护好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好有关证物。

3、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工会应派人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按国家和市里有关规定执行。

4、发生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部组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77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5、任何部组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提高经济效益,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商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月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一般在每月的6日进行,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召集。

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开会研究处理。

二、会议的内容:

(1)总结上月安全工作,布置下月安全生产任务;

  

(2)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管理的文件、会议精神;

  (3)通报安全生产形势及事故案例;

(4)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安全例会必须专备会议记录簿,认真记录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及会议内容。

要求规范、齐全、清楚,必要时将会议情况书面小结向有关部门汇报。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和强化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如下:

    一、事故隐患的分类

    1、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共分三类:

    一般性事故隐患:

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如:

乱拉乱接电线、通道宽度不符合规定要求、顾客吸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应急照明设备出现故障、疏散标志不齐全、值班人员脱岗等。

    重大事故隐患:

指随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如:

使用电炉子、热的快、明火作业等。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

指随时能够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

火灾报警设备损坏、使用不合格的电器设备、使用有故障的车辆或电梯设备等。

    二、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1、一般性事故隐患:

应要求各经营部组、维修部和安全员随时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并排除。

  

    2、重大事故隐患:

应要求有关部组职工立即停止使用危险电器。

 

    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

应立即停止使用存在故障的报警器、车辆、电梯等设备,并及时修理,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按照商场安全工作职责分工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职责》各科室、部组对分管部位实行排查整改和上报责任制。

    1、商场对部组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进行彻底整改。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3、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负责协调解决;主管领导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随时上报公司。

4、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将检查中发现、职工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一一进行详细记录。

5、办公室对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汇总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对事故隐患未按照职责进行认真监管或未按规定上报的各类隐患或造成事故,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工作职责》及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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