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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常用政策与法律笔记58章

农村政策与法规笔记

第五章 农业生产经营常用法律

第一节农村土地承包法

知识链接——农村土地都包括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农村土地包括两层意思:

一是规范和调整的是农村土地,但并不是全部的农村土地,而是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

二是这些土地的用途是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以及养殖水面等。

一、农村土地承包方式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变卖。

二、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方是指依法有权对农村土地行使发包权的当事人。

(1)发包方的权利发包方享有以下权利:

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发包方的义务

2、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方的权利承包方享有以下权利:

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承包方的义务

三、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1、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

(2)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使用承包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地的权利。

(3)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4)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5)承包程序合法。

2、农村土地承包的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对农村土地承包的程序进行如下规定: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保工作小组。

(2)承保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特征

(1)合同的主体是法定的。

(2)合同内容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有些内容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

(3)土地承包合同是双务合同。

(4)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第十二条规定: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五、农村土地承包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间。

1、农村土地承包期限的一般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对承包期限作出如下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农村土地承包期限的特别规定

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1)转包。

(2)出租。

(3)互换。

(4)转让。

(5)入股。

(6)“四荒”经营权拍卖(或租赁)。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主要内容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注意事项

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主要原因和解决方式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主要原因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方式

第二节合同法

合同法是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合同的特征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合同法》中,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合同行为规范,是《合同法》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平等原则。

第二,自愿原则。

第三,公平原则。

第四,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第六,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合同的订立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资格合同当事人应该具有订立合同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合同的内容4、合同订立的方式

(1)要约。

(2)承诺。

知识链接——承诺期限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四、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规定了4种合同的效力类型,即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无效、合同的效力待定、合同的可撤销或者可变更。

1、合同的生效2、合同的无效3、合同的效力待定4、合同的可撤销或者可变更5、无效、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五、合同的履行1、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2、合同履行中的若干规则3、合同履行中的抗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4、合同履行的保全

(1)代位权。

(2)撤销权。

六、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1、合同的变更2、合同的转让

(1)债权转让。

(2)债务转让。

3、合同的终止

(1)清偿。

(2)合同解除。

(3)债务抵消。

(4)提存。

(5)免除。

(6)混同。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七、违约责任

1、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

(2)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4)违约金。

2、免责条件

(1)不可抗力。

(2)其他法定免责条件。

第三节种子法

种子法是调查在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种子法》的基本内涵

二、种子生产、经营与使用

1、种子生产

(1)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2)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范围。

(3)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领取条件。

(4)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领取程序。

(5)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2、种子经营

(1)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范围。

(2)种子经营许可证的领取条件。

(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领取的程序。

(4)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3、种子使用

种子使用者在购买种子、使用种子时依法应当享有以下的合法权益:

(1)知情权。

(2)自由选择权。

(3)公平交易权。

(4)请求赔偿的权利。

三、违反《种子法》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法律责任2、违反《种子法》有关种子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法律责任3、违反《种子法》其他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二、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三、农产品生产管理制度四、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五、农产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五节农药管理法律制度

一、农药登记

1、实行首次农药登记制度

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3个阶段进行:

(1)田间试验阶段。

(2)临时登记阶段。

(3)正式登记阶段。

2、续展、变更登记制度3、农药登记要求4、农药登记数据保护

二、农药生产

1、农药生产许可制度2、农药产品质量、包装的规定

三、农药经营

1、经营农药的单位范围

2、农药的购买、贮存和销售要求

(1)农药的购买。

(2)农药的贮存。

(3)农药的销售。

四、农药使用

1、宏观调控和技术指导2、禁止使用未登记的农药3、防止农药污染环境4、正确处理假农药和劣质农药5、使用农药的其他规定

第六章农村社会和家庭生活常用法律

第一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本内涵

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重要意义

一是标志着我国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二是能够有力地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农业和农村跨世纪发展目标的实现;三是能够极大地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四是能够有效增强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五是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核心内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核心内容为:

坚持“村民自治、直接民主、由民做主、党的领导”4个原则,按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要求,达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标。

二、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1、村民委员会的组成

2、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1)行政管理职责。

(2)经济管理职责(3)宣传教育职责。

三、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1、选举的组织工作2、选民的资格第一,必须年满18周岁。

第二,选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登记。

第三,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3、选举候选人和选举方式4、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

四、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1、村民会议2、村民代表会议

五、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1、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规章制度分为4中类型:

(1)村民自治章程。

(2)村规民约。

(3)各类专项规约。

(4)各种临时性制度规定。

2、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的内容及其实现形式包括以下方面:

(1)村务公开。

(2)民主评议村干部。

(3)村民委员会报告工作。

(4)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5)罢免。

第二节婚姻法

一、结婚制度

1.结婚的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

(2)禁止结婚的条件。

2.结婚登记

(1)结婚登记机关。

(2)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须出具的证件和材料。

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

(1)无效婚姻。

(2)可撤销的婚姻。

(3)无效和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二、家庭关系

1、夫妻关系

(1)夫妻人身关系。

(2)夫妻财产关系。

2、父母子女关系

(1)父母与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

(2)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

(3)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姊妹间的关系

三、离婚制度

1、离婚的方式

(1)协议离婚。

(2)诉讼离婚。

2、离婚的限制条件

(1)对军婚的特殊保护。

(2)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3、离婚的法律后果

(1)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

(2)离婚后夫妻财产问题。

四、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1、关于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2、关于遗弃家庭成员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3、转移、变卖、毁坏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4、重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 继承法

一、继承的概念与《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继承的概念2、《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3)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

(4)养老育幼。

特别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原则。

(5)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二、遗产及其范围1、遗产的概念和特征2、遗产的范围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的所有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三、继承人及其范围1、继承人的含义继承人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对其近亲属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自然人。

2、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对公婆或岳父母尽力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

四、遗产的继承方式

1、遗嘱继承和遗赠2、遗赠扶养协议3、法定继承

(1)继承顺序。

(2)代位继承。

(3)转继承。

第四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重要意义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主要特点第一,体现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思想。

第二,强调综合治理人口问题。

第三,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第四,体现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第五,强调严格依法行政。

第六,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第七,借鉴国际社会的有益经验。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精神

第七章农村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常用法律

第一节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一、《土地管理法》的概述

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1、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2、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1)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

(2)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提高土地利用率;

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用途的分类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务

四、耕地保护

1、耕地保护制度

(1)从规划上保证总量平衡。

(2)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3)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4)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

(5)禁止闲置和荒芜耕地。

2、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五、农训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用地

第二节环境保护法

一、我国农业环境问题

第一,工业排放的污染物对农业的影响加剧。

第二,不合理使用农药造成的生态系统污染。

第三,不合理使用化肥造成的生态系统污染。

第四,禽畜粪便污染。

第五,农村工业造成的污染问题相当严重。

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原则3、开发者养护与污染者治理的原则4、团体及公众参与原则

三、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三同时”制度3、排污申报登记制度4、排污收费制度5、限期治理制度6、防止境外污染转嫁制度7、自动应急措施与强制应急措施8、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制度9、禁止污染非法转移制度

10、环境监测制度

四、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责任

1、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政责任2、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民事责任3、违反《环境保护法》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水土保持法

一、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及其危害

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主要有:

(1)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

(2)违法开垦荒坡地;(3)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弃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4)破坏水土保持设施;(5)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

二、水土保持管理体制与原则

三、水土流失的预防

1、加强保护措施2、禁止或限制导致水土流失的活动3、提高水土保护的要求

四、水土流失的治理

1、确定水土流失的治理重点2、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水土流失治理3、强化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的治理要求

第四节森林法

一、森林资源概述

1、森林资源的权属2、森林的类别

(1)防护林。

(2)用材林。

(3)经济林。

(4)薪炭林。

(5)特殊用途林。

3、森林资源的保护措施

二、森林经营管理

1、森林资源清查2、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3、林业长远规划的编制4、林权纠纷5、林地征用的相关规定

三、森林保护

1.护林规范对森林资源的保护2.森林防火3.森林病虫害防治4.自然保护区建设和野生动物保护

四、植树造林

1、植树造林的分工与责任2、植树造林的林木归属3、封山育林

五、森林采伐

1、采伐限额政策2、采伐森林的规定3、采伐许可证制度4、木材运输5、树木及制品、衍生物出口

第五节其他农业自然资源法律

一、草原资源保护

1、草原权属2、草原规划3、草原建设4、草原利用

(1)合理确定草原载畜量,保持草畜平衡。

(2)承包方应均衡利用草原。

(3)提倡实行牲畜圈养。

(4)实行轮割轮采。

(5)调剂使用草原的方法。

(6)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处置原则。

(7)临时占用草原的处置原则。

(8)草原上附属工程设施建设的规则。

二、渔业资源保护

1、养殖业的法律规定2、捕捞业的法律规定3、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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