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城区垃圾清运特许经营项目PPP合作框架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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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城区垃圾清运特许经营项目PPP合作框架协议

 

重庆市开州区城区垃圾清运特许经营项目PPP合作框架协议(草案)

 

甲方:

乙方:

 

 

第一章总则

1、为规范开县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市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清运服务企业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明确甲乙方双责任义务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2015〕第25号令)、《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开县城区垃圾清运特许经营项目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备忘录,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授权,对开县城区垃圾清运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签订PPP合作框架协议,双方于年月日在签署本协议。

2、协议甲方:

重庆市开州区市政园林管理局(项目实施机构),法定地址:

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办迎宾街42号,法定代表人:

,职务:

局长;国籍:

中国。

协议乙方:

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湖北宜昌市沿江大道114号__,注册登记编号:

91420000179120511T,办公地点:

北京通州,注册资本84653.694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

文一波,职务:

董事长,国籍:

中国。

3、本特许经营项目是开县城区垃圾清运特许经营项目,主要收集运输重庆市开州区城区(汉丰街道办、文峰街道办、云枫街道办、镇东街道办、丰乐街道办、赵家街道办辖区)的生活垃圾,预计2016年收运规模280吨/日。

4、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授权重庆市开州区市政园林管理局于2016年_10月27日完成本项目资格预审、公开招标、采购结果确认谈判,确定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中标人,并在重庆市开州区注册成立项目公司。

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资、管理和运营,中标人对项目公司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授予项目公司拥有重庆市开州区城区垃圾清运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30年,由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实施本项目。

甲乙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第一条术语定义

6、在本协议中涉及技术的和商务的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有以下解释:

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协议

指甲乙双方之间签订的《PPP合作框架协议》,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PPP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

城区

指开州区汉丰街道办事处、文峰街道办事处、云枫街道办事处、镇东街道办事处、丰乐街道办事处、赵家街道办辖区事处辖区范围。

垃圾

开州区城区汉丰街道办、文峰街道办、云枫街道办、镇东街道办、丰乐街道办、赵家街道办辖区内的生活垃圾。

项目

指开县城区垃圾清运特许经营项目

项目公司

指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在重庆市开州区独资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00万元。

法定地址:

重庆市开州区,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国籍:

中国。

批准

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拥有、运营、维护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审批、审查、许可、登记、核准、核备、备案等。

法律变更

指:

a.在本协议签署之后,本协议适用的法律被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以及新颁布的任何法律;或者b.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的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

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i)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ii)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

特许经营权

指本协议中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项目公司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垃圾清运项目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行业监管

机构

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重庆市开州区发展改革委、重庆市开州区环保局

违约

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

生效日

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生效日期。

不可抗力

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

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垃圾处理设施的国有化等;

(6)国家政府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

(7)由于非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机构造成的运输中断。

移交日期

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期。

环境污染

指垃圾处理项目对于地上、地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工作日

指法定的工作日。

移交日

指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环卫设备设施的日期。

7、在本协议中:

(1)“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2)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3)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

(4)所指的协议是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协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包括对本协议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第三章项目合作模式

第二条项目合作模式

8、项目概况

(1)甲乙双方以PPP(公私合作关系: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合作方式开展开县城区生活垃圾清运特许经营项目,并由乙方成立的项目公司负责重庆市开州区城区生活垃圾收集,垃圾中转站、垃圾运输设施设备、公共区域垃圾收集点、垃圾箱(桶)等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以及后续垃圾中转站的建设,将城区生活垃圾清运至重庆市开州区垃圾焚烧发电厂(渠口镇渠口村);

(2)项目采用TOT(移交-运营-移交)模式。

9、项目公司获取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的前提条件

中标社会资本在重庆市开州区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与重庆市开州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签订《重庆市开州区城区垃圾清运特许经营项目协议》之日起30日内,项目公司必须以8548550元收购重庆市开州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管理使用的环卫设施设备(35辆垃圾车、2套压缩设备、66个垃圾箱等环卫设施设备,已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收购资金8548550元汇入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指定账户。

并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重庆市开州区城区垃圾清运特许经营项目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备忘录》,已关闭中吉中转站压缩机不再移交乙方项目公司,其费用按评估价拨付乙方。

同时,乙方项目公司完成约500万元垃圾清运设施投资(5辆8吨后装压缩车、1辆16吨后装压缩车、10辆3m3以上自装卸垃圾车、4000个240L塑料垃圾桶),并配置到位,用于本项目垃圾清运。

其中任意一项逾期则视为中标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自愿放弃本项目特许经营权。

10、项目公司的成立与义务

(1)乙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10日内必须完成在重庆市开州区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大写:

伍佰万元整(小写:

500万元整);

(2)项目公司的注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只能用于本项目的建设投资和运营维护,且随时接受甲方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项目公司应设置与本项目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公司设立董事会、配备技术、财务、管理人员,且必须满足本项目运营管理的要求;

(4)项目公司不得从事本项目以外的投资与经营,不得为本项目建设以外的目的对外借贷、融资,不得处置本项目资产,不得将本项目资产进行转让、抵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5)项目公司必须在签订协议之日起30日内,完成5辆8吨后装压缩车、1辆16吨后装压缩车、10辆3m3自装卸垃圾车、4000个240L塑料垃圾桶的投资,并全部配置到位,用于城区垃圾清运;

(6)城区范围内由乙方统筹在建的云枫垃圾中转站和拟建的镇东垃圾中转站建成后,由重庆市开州区国资局指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国有固定资产评估,由乙方在重庆市开州区注册的项目公司按评估价以现金(人民币)收购,用于城区垃圾清运,中转站房等永久性设施由项目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和维护,相关运行维护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11、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期限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的规定。

本项目的经营期限定为30年,以乙方项目公司签订《重庆市开州区城区垃圾清运特许经营项目协议》之日起算。

第四章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三条运营与维护

12、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根据本协议,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负责开县城区垃圾清运服务;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

接受、服从甲方对垃圾清远管理服务标准的检查、考核,具体以甲方制定的考核办法为准;

(2)乙方必须在签订《重庆市开州区城区垃圾清运特许经营项目PPP合作框架协议》之日起1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100万元缴存到重庆市开州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指定银行账户,作为本项目第一年度运营履约保证金,逾期则视为乙方自愿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

之后每年(项目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必须在上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缴足100万元作为下年度的履约保证金(上年剩余保证金自动结转至下年);

(3)乙方应确保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以安全、连续和稳定的方式提供符合适用法律和本协议要求的服务;

(4)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每月提交运营成本资料以及甲方合理要求提供的有关乙方财务状况的其它资料;

(5)乙方项目公司运输到重庆市开州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生活垃圾必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相关规定,不得有危险废物等不可处理垃圾。

入厂生活垃圾每吨组成成分中,建筑垃圾(包括建筑残土、砖、瓦、陶瓷、废水泥及其制品残物、废砂等)不得超过10%。

超过部分,由乙方项目公司负责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6)根据《重庆市开州区城区垃圾清运特许经营项目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备忘录》,甲方对9辆垃圾压缩车箱体漏污水问题,采取箱体整体更新,达到功能完善、安全运行后移交乙方,乙方承担9辆垃圾压缩车箱体整体更新费用的50%。

13、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获得实施项目必要的管理、法律等方面的同意、批准、授权、税款减免、投资鼓励;协助乙方作必要的协调工作,尽可能地为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行提供其它相关便利;保证乙方收购的环卫车辆和设施设备移交乙方时运行正常、主要部件完好,垃圾车没有滴漏现象,中转站压缩设备安全,有效运行。

根据《重庆市开州区城区垃圾清运特许经营项目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备忘录》,甲方对9辆垃圾压缩车箱体漏污水问题,采取箱体整体更新,达到功能完善、安全运行后移交乙方,并承担9辆垃圾压缩车箱体整体更新费用的50%;

(2)负责监督乙方项目公司城区生活垃圾清运服务质量、标准及检查考核。

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

对乙方的经营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其实施。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根据《重庆市开州区城区垃圾清运特许经营项目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备忘录》,给予乙方项目公司一个月考核过渡期,之后再按照考核办法执行;

(3)在乙方项目公司严格执行本协议第二条第9项的前提下,甲方提请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向乙方项目公司出具书面承诺,保障乙方项目公司在重庆市开州区城区范围内本项目经营的唯一性;

(4)项目运营期结束后甲方无息退还乙方项目公司剩余履约保证金。

14、监管机构的职责

(1)监督甲乙双方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2)受理公众对甲乙双方的投诉;

(3)依法查处甲乙双方的违法行为;

(4)对乙方的经营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其实施;

(5)审查乙方的年度报告;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临时接管

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期或运营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对本项目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2)擅自处分项目资产的,导致本项目不能正常运营的;

(3)因乙方自身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群体上访等恶性事件,导致本项目不能正常运营的;

(4)因乙方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导致本项目不能正常运营的;

(5)乙方法人主体资格终止或撤销。

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接收或接管本项目的所有指令、命令,且乙方应当在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临时接管前善意履行看守职责,并应保证在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对本项目实施临时接管期间向甲方提供正常运营本项目所需的资料。

临时接管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6、项目设施的重置

(1)本项目运营期间,项目设施的重置由乙方承担费用并负责实施。

未经甲方提前书面同意,除合理资产报废事项外,乙方不得对重置资产行使出售、转让、出租、抵押等转移所有权或可能转移所有权之处分权,亦不得在重置资产上设定其它权利限制;

(2)乙方为该等重置所采购的设备应符合本项目对届时产出标准要求。

乙方在实施该等重置前,应提前30日将拟采购设备的规格、型号、价格和性能等情况报甲方审查。

垃圾中转站的重置建设应当符合开县城乡总体规划和开县城区环卫设施布点规划要求,垃圾中转站永久性设施(土地、站房)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由乙方项目公司承担;

(3)重置后,乙方应对相应的技术文件进行存档并妥善保管。

17、职工安置

为保持甲方原有垃圾清运管理职工队伍(临聘人员)稳定,乙方项目公司应全部无条件接收全部现有职工(约150人,具体人员数量以办理移交手续为准)。

职工安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在人员安置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维护职工的利益。

给予职工3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项目公司不得解聘员工。

过渡期过后,原安置职工解聘人数每年不得超过原接收人数的20%。

原安置职工解聘人数不包括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项目公司管理制度开除的人数和自愿辞职的人数;

(2)坚持依法操作、分类处理的原则。

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分类处理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3)遵守诚实信用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据实计算应支付员工的各项费用;

(4)坚持履行民主程序的原则。

人员安置方案要广泛听取政府和职工的意见,保证员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章项目付费及调价

第四条项目付费及调价

18、产出说明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达到以下产出服务标准:

服务标准不低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等相关标准、规范和重庆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服务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必须日产日清,做到垃圾不落地、不积存、不过夜;垃圾车车容整洁、干净、密闭,垃圾清运沿途无抛洒滴漏、无异味;垃圾桶、果皮箱摆放整齐,密闭完好,周边干净整洁;垃圾中转站干净整洁无异味;当日垃圾从各收集点、中转站清运至开县垃圾焚烧发电厂(渠口镇渠口村)。

19、政府付费

运行维护费结算以重庆市开州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核准、确认的垃圾量和当年确定的运行维护费单价,由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按月支付。

20、垃圾清运量认定

垃圾清运量以开县垃圾焚烧发电厂入厂称重计量数据为基础,并与重庆市开州区垃圾焚烧发电厂在线监测数据核对,最终垃圾清运量以重庆市开州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核准、确认为准。

21、调价机制

运行维护费按中标价单价104.1元/吨每年递增1%确定当年运行维护费,并按实际垃圾清运量据实结算。

计算公式为:

Pn=P0*(1+1%)(n-1)(n=1,2,3,…)。

其中:

P0为中标社会资本在投标文件中报出的运行维护费;Pn为第n年适用的运行维护费;单价保留两位小数,单价包含满足本项目服务标准所产生的人工费、环卫垃圾清运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和建设重置费、税费、“五险一金”、安全、防灾减灾应急整治、迎检突击整治等所有费用。

2016年运行维护费单价为104.1元/吨。

甲方在与项目公司签订的重庆市开州区城区垃圾清运特许经营项目协议中,依据计算公式明确30年期每年运行维护费单价和期限。

第六章项目的移交

第五条特许期结束后的移交

22、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

(1)环卫设备设施或资产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包括投资建设本项目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与项目设施使用相关的所有机械和设备,同时乙方应保证项目处理设施的状况为完好无损坏;

(2)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垃圾处理设施的所有文件、图纸、技术和技术诀窍,及所有无形资产的移交和授让。

23、乙方应在双方协定的移交日前30日以内完成本项目所有设施设备的恢复性调整和整修,以保证移交后甲方的正常运营;乙方在维修调整之后通知甲方在15日之内进行验收移交。

如超出双方协定的移交日,需在移交日结束后15日之内通知甲方,否则乙方承担其结束期后所有损失与责任。

24、乙方应在移交日后6个月的保证期内,承担全部设备设施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因接受移交的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乙方在收到该通知后,应尽快自费进行保修。

如乙方在保证期内未能修复缺陷或损害的,乙方应赔偿项

目接收方所有损失。

25、特许期结束后乙方项目公司按劳动法解聘安置雇用人员。

26、对于项目公司签订的于移交日期仍有效的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和所有其他合同,乙方应告知甲方并与之商定转交手续。

27、乙方应承担移交日期前垃圾处理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的违约所致。

28、本协议在双方签订项目移交协议之日终止。

第七章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29、甲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基本权利:

(1)对项目提出运行标准的要求,审查乙方提出的方案;

(2)对乙方设计、投资、建设及移交本项目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的权利;如发现与本协议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

(3)甲方的审计检查范围主要包括对乙方的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项目实施与本协议执行情况等方面,乙方有义务对审计检查工作给予充分配合,提供必要的完整的所需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合作期间,甲方有权根据资金到位情况提前支付项目所有费用;

(5)对乙方是否遵守本协议的监督检查权及对建设监督权;

(6)享有投资、运营、收回投资及收益的权利。

30、甲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基本义务

(1)甲方应始终遵守并促使乙方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法令;

(2)甲方应协助乙方为垃圾清运设施的建设提供必要的帮助,确保本项目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乙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31、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基本权利

(1)享有投资、运营、收回投资及收益的权利;

(2)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购买服务费。

32、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基本义务

(1)对于项目公司所有权的变更及股份转让,及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时,乙方应提前书面告之甲方并经其同意;

(2)未经甲方提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项目资产行使出售、转让、出租、抵押等转移所有权或可能转移所有权之处分权,亦不得在项目资产上设定其它权利限制;

(3)接受主管部门对安全、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4)乙方应遵守和执行有关环保标准和要求,并承担对项目公司在建设、运营和维护垃圾处理设施时对于避免或尽量减少对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妨害的责任;

(5)乙方应当履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重庆市开州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6)应保证环保设施、设备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所必须的投入,并确保设施完好。

未经政府批准,项目公司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7)对于项目公司使用劳动力的要求,乙方应遵守的相关劳动和工会法律和尊重法规赋予的工人的各项权利。

在本协议期内,乙方经营导致第三方财产、人身权利受损,由乙方自行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8)在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等极端环境下,积极配合甲方做好项目范围内及相关范围的防灾减灾等相关工作,不得以本项目对抗关乎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

第八条甲乙双方共同的义务和权利

33、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中止履行的规定

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应有权终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不可抗力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3)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禁运、暴乱或民众骚乱、恐怖行为、军事演习或政变;

(4)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

(5)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6)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垃圾处理设施的国有化等;

(7)国家政府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

34、通知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知道不可抗力之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并根据对方要求提供证明。

35、损失承担原则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难以继续实施,经相关部门认定,投资主管部门审定后,社会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以已经投入的资金为限,余下部分由项目实施机构承担。

36、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

双方应协商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各方带来的损失。

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7、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当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5天以上时,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者终止本协议。

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30天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协议。

38、涉及国家政策规定需要保密的事项,甲乙双方应保密,不得将信息外传,并指派专人负责。

第九条风险因素及防范

本项目风险是指市政公用项目在特许权授予、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阶段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风险识别是对这类项目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系统地辨识和归类,并分析产生风险事件的原因;风险控制则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设计和安排如何有效地控制、规避和分担风险的措施。

风险应由最有能力控制与管理该类风险的一方来承担。

本项目将风险因素划分为核心风险和环境风险。

风险分类

风险表现形式

风险管理方法

适宜管理者

对应法律文件

环境风险

公共政策及法律法规变化风险

涉及环卫行业的政策、税务、标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不利变化

规定明确的补偿机制或协商谈判原则与机制

区政府/投资人

特许经营协议

国有化风险

国家决定在特许期届满前收回特许经营权,实行国有化

约定国家收回特许权时的补偿机制,及投资人救济方法

区政府

特许经营协议

通货膨胀风险

包括燃油、药剂、工资及管理费用等在内的综合物价费用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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