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docx
《漳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漳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漳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漳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34号)及《关于印发漳州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漳政综〔2019〕3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1、目的和原则
通过联合验收,加快工程竣工验收速度,促使建设项目早日投入使用,产生效益。
联合验收充分运用“多测合一”的成果,不增设审批环节、不增加审批时限,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联合验收事项包括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参与联合验收部门包括住建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
三、验收时限
联合竣工验收阶段总时限为8个工作日(不包括验收整改,复验工作时间为5个工作日),其中各专项验收或监督的联合验收工作在前6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验收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测量项目合并为“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的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建设单位向综合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后,综合窗口将“多测合一”竣工验收测绘成果推送到建管系统,各验收部门通过系统共享调阅“多测合一”相关测绘成果,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
(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2.已通过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预验收。
3.已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提交“竣工验收会议通知发起”和“竣工登记”。
(二)质量竣工验收监督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2.已通过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预验收。
3.已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提交“竣工验收会议通知发起”和“竣工登记”。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
1.消防工程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建成,具备消防验收条件标准。
2.建设单位已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且合格,各项设施已经通过调试且能运转正常。
3.已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申报”。
(四)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1.施工场地已清理、整饰完毕。
2.用地红线内修好道路和相关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已完成。
3.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临时建筑、临时围墙和其他按规划要求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
4.用地红线内园林绿化工程已完成。
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有关部门批复实施完毕,地下管线在管线覆土前和竣工后进行测量。
6.市政工程的绿化、交通设施、路灯等配套设施已完成。
(五)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1.建设单位应提供完整的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要求(GB/T50328-2014)的工程预验收阶段工程档案,申请工程档案验收的工程档案资料应按规范要求整理立卷,同时应报送一套与纸质档案完全一致的、符合规定的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的存储载体应为一次性写入的档案级光盘。
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已根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归档文件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确认工程档案资料符合要求,具备工程档案验收条件。
3.城建档案馆无需进行现场验收,各部门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补齐竣工验收阶段档案。
(六)分阶段验收条件
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并发挥效益,对规模较大的工程,在具备以下条件后可申请分阶段验收:
一是分阶段验收部分应具备独立使用功能;二是分阶段验收部分的建设内容未超出该部分的规划许可指标;三是消防、人防、给排水、供电等功能完整;四是具有独立的室外工程施工条件并完成设计文件内容;五是具有独立而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
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自然资源部门确认分阶段验收部分满足规划验收有关规定,出具同意分阶段验收的意见。
2.住建部门确认分阶段验收部分具备独立使用功能,消防、人防、给排水、供电等功能完整,具有独立而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具有独立的室外工程施工条件并完成设计文件内容,各项内容满足验收的有关规定,出具同意分阶段验收或监督的意见。
3.建设单位取得各部门同意分阶段验收或监督的意见后,按“多测合一”要求提交“多测合一”成果。
五、办理流程
联合验收由市住建局牵头,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同时受理、集中实施、统一验收、限时办结。
各验收或监督部门应配合牵头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参与工程验收、验收监督和核实工作,及时提出验收或监督意见,按规定出具监督报告、规划条件核实意见或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可选择经网上申报,也可选择直接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报。
(一)网上预审
申请人登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建管系统),按办事指南要求上传《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各验收或监督部门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建管系统提出预审意见,逾期则视为无意见。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度及材料准备情况逐项提交申报材料,各部门可提前查阅、预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存在问题的,各部门应及时联系建设单位,做好指导服务。
申报材料需要补充或调整的,建设单位可通过系统修改完善。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各验收或监督部门应一次性告知。
对网上提交资料合格的,各验收或监督部门点击“合格或齐全”,系统将自动保留其上传资料及审核结果,不受其它部门收取的验收资料是否“合格或齐全”的影响。
建设单位只需补充完善“不合格或不齐全”专项验收资料,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时限。
申请材料通过所有审批部门预审后,建管系统自动短信通知申请人登录建管系统预约窗口申报时间。
(二)申报与受理
1.申请人完成网上预约后,按照预约的申报时间到窗口申报,各验收或监督部门收到已通过预审的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受理,若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材料(同时提供原件核对)与网上预审提交的电子材料不一致,各验收或监督部门可不予受理。
2.对于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项目未被抽中进行消防验收的,住建部门确认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直接出具备案凭证,不需要进行现场验收。
(三)现场验收或监督
联合验收事项受理后,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验收牵头部门2个工作日内组织各职能部门进行现场验收或监督。
综合窗口负责落实现场参验人员的签到工作。
(四)验收或监督意见
现场验收结束后,验收或监督部门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通过建管系统确认验收或监督意见,验收或监督意见分为合格(或同意出具监督报告)和整改两种。
1.验收合格(或同意出具监督报告)的,验收或监督部门在建管系统确认“验收合格(或同意出具监督报告)”,所有验收或监督部门均确认验收合格(或同意出具监督报告)后,各验收或监督部门在各自审批时限内依法出具验收结论文件或备案凭证(加盖验收部门印章)推送到建管系统,建管系统生成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由窗口工作人员统一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人也可登录建管系统自行下载打印电子批文。
各验收或监督部门出具的验收结论中的建设内容应包含所有申请内容,并明确本验收事项是否通过验收,不得出具结论模糊、难以判断是否验收合格的意见。
2.部分验收事项需进行整改的,验收或监督部门在建管系统确认“需整改”,并且在现场验收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验收整改意见并提交至建管系统,系统生成联合验收整改意见汇总表,并附各验收或监督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加盖验收部门印章),同步送达给业主(代建)单位和牵头部门。
3个工作日内未在建管系统提交验收整改意见的,视同为无整改要求,3个工作日后系统操作仅允许进行事项的办结操作。
建设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建管系统提出复验申请,复验申请材料同步推送各验收或监督部门。
已经在建管系统内确认“验收合格(或同意出具监督报告)”的部门,如果能够确认工程整改后不影响初次验收的结论,可不参加复验;需复验的验收或监督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自行前往现场复验并出具结果。
3.复验结束后,验收或监督部门应在建管系统确认复验意见,复验意见分为“合格(或同意出具监督报告)”和“不合格(或重新组织质量竣工验收)”两种。
复验合格的,验收或监督部门在建管系统确认“合格(或同意出具监督报告)”,所有验收或监督部门均确认合格(或同意出具监督报告)后,在各自审批时限内依法出具验收结论文件或备案凭证(加盖验收部门印章)推送到建管系统,建管系统生成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由收发件窗口工作人员统一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人也可登录建管系统自行下载打印电子批文。
复验不合格或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提出复验申请的,验收或监督部门在建管系统确认“不合格(或重新组织质量竣工验收)”,复验不合格事项的验收或监督部门出具验收不合格(或重新组织质量竣工验收)文书(加盖验收部门印章),该事项办结。
4.如果一家或多家验收单位在建管系统确认“不合格(或重新组织质量竣工验收)”,建管系统生成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由窗口工作人员统一通知申请人领取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及复验不合格的验收或监督部门出具的不合格(或重新组织质量竣工验收)文书,申请人也可登录建管系统自行下载打印。
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需重新申请联合验收。
(五)竣工验收备案
各验收部门出具的验收结论文件通过建管系统推送给市住建局。
规划、消防、人防、质量竣工验收监督、档案等事项均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提供的其它材料符合验收备案规定的,市住建局在承诺时限内完成验收备案,出具验收备案证明,并且提交到建管系统。
一家或多家验收单位出具不合格(或重新组织质量竣工验收)意见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市住建局不予备案。
六、工作职责
(一)牵头部门职责
1.梳理并公布联合验收阶段办事指南,将参验部门需求的各类竣工验收申请表进行梳理,整合基本要素及各类指标,汇总形成《联合验收申请表单》。
2.协调联合验收工作中存在问题。
3.针对大型或比较复杂的项目,牵头单位可以根据建设单位需要和项目实际情况组织各相关部门召开联合验收预备会,详细了解项目情况,协调研究项目联合验收的具体事宜。
(二)各验收或监督部门职责
在牵头部门的工作安排和组织协调下,参与联合验收工作,负责本部门验收事项的具体工作。
1.制定本部门验收工作细则。
明确验收内容、验收形式,配合牵头部门简化验收事项的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单,形成本部门标准化验收规程。
除行业强制性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外,验收原则上只针对已审批的内容,不得随意增加前期审批中未提出的要求。
2.精简本部门验收事项的申报材料。
梳理出申报材料中不适合电子化的资料(如施工中的过程表单、记录文件、产品合格证等),此部分材料不要求在网上预审和窗口申报时提供,改为在现场验收时进行现场查验后收取。
进一步梳理申报材料清单,明确申报必备材料清单和可在项目现场验收时收取材料清单。
建设单位提交申报必备清单所列材料,各部门即受理,其余材料在现场验收时收取。
3.加强服务指导。
结合自身行政职能和技术职责,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及竣工验收前技术指导。
每次派出的指导人员不得少于2人,提高联合验收一次性通过率。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制定本部门对建设项目违法违规建设的监管处罚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成立验收工作组。
确定本部门验收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明确工作人员职责,保障联合验收工作顺利开展,并将工作组名单汇总给牵头部门。
(三)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职责
1.为联合验收工作提供建管系统、工作人员支持,实现“同时受理、集中实施、统一验收、限时办结”。
2.配合效能督查部门、牵头部门定期对联合验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跟踪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四)项目建设(代建)单位职责
1.建设单位按“多测合一”的要求,委托相关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委托相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竣工验收事项的前置检测工作。
2.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完成此项工作后方可向审批部门申请联合验收。
3.负责召集建设(代建)单位工程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责任人员参加联合验收,配合各验收部门进行内业及现场的检查验收,并按验收整改意见及时组织完成整改工作。
4.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项目情况,确实需要验收前技术指导服务的,可向各验收部门说明,各验收部门应做好项目验收前技术指导服务。
七、监督管理
各验收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联合验收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住建局负责跟踪建设项目的联合验收工作,定期通报各单位参加联合验收的情况,及时协调联合验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必要时会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协调。
市住建局会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效能办制定督查考评办法,定期对联合验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八、市区联动
建立市区联动工作机制,统一市、区两级验收内容、验收标准、验收规程、验收文书等。
市管项目(市住建局核发施工许可的项目),按层级由相对应办理部门审核、受理;区管项目(各区住建局核发施工许可的项目),由区相关部门审核、受理,需要市直相关部门参与验收的,由对应的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负责安排、流转。
九、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根据试运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