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冶炼企业安全检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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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河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检查表
企业名称------------------------检查单位:
第---组-------------------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
符合性
一、机构和人员
1、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
二、项目依法合规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3、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取得达标等级。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26号)
三、相关方管理
1、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且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对相关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四、隐患排查治理
1、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下列责任:
(一)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明确单位负责人、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六)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二)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实施;
(三)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四)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标准清单等并督促执行;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业务部门(车间)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四)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
(五)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业务部门(车间)及其责任人员。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五、有限空间作业管理
1、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3、对本企业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4、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
5、根据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令第59号)第五条
六、检修作业
1、建立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2、执行操作牌、停电牌制度,停电必须三方确认。
拉闸断电、验电、放电。
各相短路接地。
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并进行能量锁定。
3、检修之前应有专人对电、煤气、蒸汽、氧气、氮气等要害部位及安全设施进行确认,预先切断与设备相连的所有电路、风路、氧气管道、煤气管道、氮气管道、蒸汽管道、喷吹煤粉管道及液体管道,并办理有关检修、动火审批手续。
4、检修中应按检修方案拆除安全装置,并有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防护装置的变更,应经安全部门同意,并应作好记录归档。
5、在炉子、管道、贮气罐、除尘器或料仓等的内部检修,应严格检测空气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并派专人核查进出人数。
6、设备检修完毕,应先做单项试车,然后联动试车。
试车时,操作工应到场,各阀门应调好行程极限,做好标记。
7、设备试车,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施工单位交出操作牌,由操作人员送电操作,专人指挥,共同试车。
非试车人员,不应进入试车规定的现场。
8、检修完毕,安全装置应及时恢复。
现实风险
七、炼铁作业
1、所有人孔及距地面2m以上的常用运转设备和需要操作的阀门,应设置固定式平台。
2、按规范要求从炉基到炉顶相应平台应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报警器,并将信号连接至中控室。
在通往炉身、炉顶的各通道口设立警示标志。
风口平台和作业区域加装轴流风机加速空气流通,降低作业区域一氧化碳浓度。
3、厂区各类横穿道路的架空管道及通廊,应标明其种类及下部标高。
4、生产过程加强点检,发现渗漏应点明火燃烧,并利用休风机会进行焊补处理。
正常生产进入炉身、炉顶作业,应两人以上并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器和通信工具,与炉内取得联系并登记后,做好预防措施。
看水工查水作业既不能在休风条件下进行,作业环境中又不方便佩戴空气呼吸器时,应配置长管空气呼吸器,但同时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急用。
5、通往炉顶的走梯口,应设立“煤气危险区,禁止单独工作!
”的警告标志,车辆出入的道口,应设立警示牌或安装警报装置。
6、炉基周围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应积水和堆积废料。
炉基水槽应保持畅通。
7、热电偶应对整个炉底进行自动、连续测温,其结果应正确显示于中控室(值班室)。
8、落实炉底水冷管点检和维护制度,做好点检和清洗维护记录,各冷却部位的水温差及水压应每2h至少检查一次,保证炉缸冷却器进出水温差和热负荷保持在冷却制度范围。
9、保持炉缸储铁量控制在安全容铁量以内(炉缸容积的60%),炉缸储铁量接近或超过安全容铁量时,应停止放渣,降低风压,组织出铁、出渣。
10、高炉应安装环绕炉身的检修平台,平台与炉壳之间应留有间隙,检修平台之间宜设两个走梯。
走梯不应设在渣口、铁口上方。
11、为防止停电时断水,高炉应有事故供水设施。
12、使用炉墙厚度超声波在线监测技术和喷补技术,对炉衬侵蚀情况进行定量实时监测,对出现的缺陷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对冷却壁防护。
13、热风炉与鼓风机站之间、热风炉各部位之间,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
突然停电时,阀门应向安全方向自动切换。
放风阀应设在冷风管道上。
为监测放风情况,操作处应设有风压表。
热风炉出现炉皮烧红、开焊或有裂纹,应立即停用,及时处理,值班人员应至少每2h检查一次热风炉。
在热风炉混风调节阀之间应设切断阀,一旦高炉风压小于0.05MPa,应关闭混风切断阀。
14、渣、铁沟应有供横跨用的活动小桥。
15、不应使用高炉煤气烘烤渣、铁沟。
用高炉煤气燃烧时,应有明火伴烧,并采取防煤气中毒的措施。
16、渣罐车、铁罐车及清灰车应各有运输专线。
渣、铁线应高于周围地面,两侧应有排水暗沟。
17、渣罐使用前,应喷灰浆或用干渣垫底。
渣罐内不应有积水、潮湿杂物和易燃易爆物。
18、铁罐耳轴应锻制而成,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
耳轴磨损超过原轴直径的10%,即应报废。
每年应对耳轴作一次无损探伤检查,做好记录,并存档。
19、煤粉仓、储煤罐、喷吹罐、仓式泵等设备的泄爆孔。
所有煤粉容器、与容器连接的管道端部和管道的拐弯处均应设置足够面积的泄爆孔。
泄爆片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0、制粉系统应采用惰化气体作为干燥介质。
负压系统磨煤机入口氧含量应≤8%,末端出口氧含量应≤12%,煤粉仓内氧含量应≤12%。
21、磨煤机入口、布袋收粉器进口和内部、煤粉仓、仓式泵、储煤罐、喷吹罐等处应设置上限温度监控装置,磨煤机出口等关键部位应设置上、下限双温监控装置及报警装置。
22、制粉系统应设固定式氧含量和一氧化碳浓度在线监测装置,达到报警值时应报警并自动充氮,达到上限值时应自动停机。
厂房内人员活动区域应设置氧气和一氧化碳报警装置。
23、铸铁机主厂房应有排气天窗,小型铸铁机车间至少应有防雨棚。
铸铁机工作台应采用耐火砖砌筑,宽度应大于5m。
工作台应通风良好,使用的工具应干燥。
工作台的上下走梯,不应横跨链带铸铁车间的铁罐道两侧。
应设带栏杆的人行道,行人应在线界以外行走。
24、铸铁机操作室应采取隔热措施,应能清楚地观察到翻罐、铁水溜槽及前半部铸模的工作情况,应有空调及通讯、信号装置。
操作室窗户应采用耐热玻璃,并设有两个方向相对、通往安全地点的出入口。
铸铁机地坑和铸模内不应有水,模耳磨损应≤5%,不应使用开裂及内表面有缺陷的铸模。
铸模内表面应均匀地喷上灰浆,并经干燥处理方可使用。
《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04)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
《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GB16543)
八、炼钢作业
1、混铁炉与倒罐站作业区地坪及受铁坑内,不应有水。
凡受铁水辐射热及喷溅影响的建、构筑物,均应采取防护措施。
2、起重机龙门钩挂重铁水罐时,应有专人检查是否挂牢,待核实后发出指令,吊车才能起吊。
吊起的铁水罐在等待往转炉兑铁水期间,不应提前挂上倾翻铁水罐的小钩。
3、使用中的设备,耳轴部位应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直径的10%、机械失灵、衬砖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
4、烘烤器应装备完善的介质参数检测仪表与熄火检测仪。
5、采用煤气燃料时,应设置煤气低压报警及与煤气低压记号联锁的快速切断阀等防回火设施。
6、烘烤器区域应悬挂“禁止烟火”、“当心煤气中毒”等警示牌。
7、铁水罐、钢水罐龙门钩的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吊钩本体应作超声波探伤检查。
8、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YB9058的规定。
电炉车间运废钢料篮的加料吊车,应采用双制动系统。
9、转炉氧枪与副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
10、炉前后应设活动挡火门,以保护操作人员安全。
11、吹炼期间发现冷却水漏入炉内,应立即停吹,并切断漏水件的水源。
转炉应停在原始位置不动,待确认漏入的冷却水完全蒸发,方可动炉。
12、转炉炉子跨炉口以上的各层平台,宜设煤气检测与报警装置。
转炉煤气回收,应设一氧化碳和氧含量连续测定和自动控制系统。
13、炉前、炉后平台不应堆放障碍物。
转炉炉帽、炉壳、溜渣板和炉下挡渣板、基础墙上的粘渣,应经常清理,确保其厚度不超过0.1m。
14、炉外精炼区域与钢水罐运行区域,地坪不得有水或潮湿物品。
15、钢铁水包和中间包修砌后,应保持干燥,应有烘烤岗位作业制度,烘烤流量、烘烤温度、烘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