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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在计量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业绩突出,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或条件

(二)的在编在岗人员。

 

  

(一)一级注册计量师

 

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2004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工程类或工程研究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2)、(3)项中各一项条件:

 

  

(1)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

 

①取得理学类、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5年。

 

  ②取得理学类、工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2年。

 

  ③取得理学类、工学类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0年。

 

④取得理学类、工学类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7年。

 

(2)技术业绩:

 

  ①担任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名),主持完成1项以上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的研制工作,其研究成果已作为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投入使用。

 

②获得与计量专业相关的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5名)。

 

  ③获得与计量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一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名)。

 

  ④获得2项以上与计量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名)。

 

⑤获得3项以上与计量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3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名)。

 

(3)学术水平:

 

  ①作为主要负责人(排名前3名),完成1项以上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订工作(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目录)。

 

  ②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计量技术相关论文3篇及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③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计量技术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的章节在5万字以上。

 

  

(二)二级注册计量师

 

2004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工程类或工程研究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和条件2中各一项条件的人员:

 

1、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

 

  

(1)取得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5年。

 

  

(2)取得理学类、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0年。

 

  (3)取得理学类、工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5年。

 

(4)取得理学类、工学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0年。

 

2、技术业绩:

 

  

(1)担任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名),主持完成1项以上计量标准的研制工作,其研究成果已投入使用;

 

  

(2)获得与计量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名);

 

  (3)作为主要负责人(排名前3名),完成1项以上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订工作(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目录);

 

  (4)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计量技术相关论文2篇及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5)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计量技术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的章节在3万字以上。

 

二、考核认定组织

 

人事部、质检总局共同成立“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质检总局。

 

二级注册计量师考核认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照《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组织实施,并将考核认定结果报质检总局备案。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人事部门的推荐意见函。

 

(二)《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样表见附件2)。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证书复印件。

其他人员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质检总局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技术负责人聘书、获奖证书、国家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研究成果证书、主持完成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相关论文或专著内容说明和首页。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已投入使用的国家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已实施的相关计量技术法规主要负责人证明。

 

四、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计量技术专业人员,可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单位的计量技术专业人员,由本部门、本企业统一向质检总局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计量业务管理部门、中央管理企业的计量业务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人事部门复审后,提出推荐人员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拟认定人员的名单,报领导小组复核。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核结果和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复核。

对复核合格的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由人事部、质检总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申请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负责计量技术工作的机构和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对推荐人员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于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审查和复审工作,签署审查和复审意见,并在《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相应栏目中加盖印章后,将全部申报人员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国家对考核认定人员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遴选,实施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考核认定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应当优先推荐符合申报条件、能力业绩突出、业内认可且在计量技术工作一线的人员。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在审查、复审申报人员材料时,须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的原件。

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当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凡因计量技术工作中违法违纪或发生重大失误,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人员不得申报。

 

(五)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现在公务员岗位工作、正在申报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

 

(六)各地、各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把关,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查和复审等各环节工作。

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该地区或部门、单位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并依据相应的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

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蒲长城质检总局副局长

 

副组长:

刘宝英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司长

 

张沁荣质检总局人事司司长

 

宣湘质检总局计量司司长

 

成员:

范勇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

 

王步步质检总局人事司副司长

 

  宋伟质检总局计量司副司长

  

张钟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高洁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童光球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吴方迪新疆质量技术监督局研究员

 

张力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304所总工、研究员

 

杨春涛航天科工集团二院203所研究员

 

郭恒信息产业部通信计量中心高级工程师

 

王子钢北京计量检测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陈明华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张利民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办公室主任:

王步步(兼)

 

副主任:

胡文忠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处长

 

瞿兆宁质检总局人事司处长

 

  王建平质检总局计量司处长

 

联系电话:

质检总局计量司

 

(010)822618448226184382260128(传真)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010)842147888421478184211552(传真)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

认定申请表

 

 

 

单位所属

省、自治区、

直辖市

或部门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时间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

 

 

填写注意事项

 

1、本申报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由于字迹潦草、难以认清所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

 

2、“专业学历”栏中应当填写符合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学历,未获学位的,不应自行填写学位。

 

3、“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年限”系指计量技术专业人员在从事本专业和相关业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本办法下发之日前,按满周年累计计算。

 

4、“担任何专业计量技术工作负责人及起止时间”,是指在有计量技术工作资质的单位中承担何研究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起止时间,不包括单位内设部门的职务任职时间。

 

5、“从事计量技术工作主要经历”中,应当按专业技术职务级别不同分别填写。

其中:

“从事何专业计量技术工作”应当明确填写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名称与性质。

 

6、“完成计量技术工作主要业绩”中,应当按要求认真填写,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每页均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对其中各栏目按下列要求填写:

“专业工作名称”应当填写本专业计量技术工作。

 

“本人起何作用”应当填写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技术人员或参加人。

 

“完成情况及获何奖励”中“完成情况”部分应当填写“已取得成果”或“已投入使用”;“获何奖励及名次”部分应当填写获得有关计量技术工作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计量技术科技进步奖具体名称与等次。

本人不在规定的获奖名单之内,不得填写该奖项。

 

7、在本申报表中,凡项目有“□”的,均分别由个人或单位在所同意的相应项目“□”内打“√”。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月

 

 

籍贯

 

民族

 

身份证号

 

在所附合项目的□内大打“√”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主持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的研究□

获国家科技进步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

聘用

单位

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专业

学历

毕(肆、结)业时间

院校及专业

学历

学位

年月

 

 

 

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年月

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年限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及聘任时间

 

担任何专业计量技术

负责人及起止时间

 

 

 

接受计量技术教育、培训情况

 

是否有过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从事计量技术工作主要经历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

职务

年月

至年月

 

 

 

年月

至年月

 

 

 

年月

至年月

 

 

 

年月

至年月

 

 

 

年月

至年月

 

 

 

年月

至年月

 

 

 

年月

至年月

 

 

 

年月

至年月

 

 

 

年月

至年月

 

 

 

 

 

完成计量技术工作主要业绩

单位印章:

起止时间

专业工作名称

工作内容

本人起何作用

完成情况

获何奖励及名次

年月

至年月

 

 

 

 

 

年月

至年月

 

 

 

 

 

年月

至年月

 

 

 

 

 

年月

至年月

 

 

 

 

 

年月

至年月

 

 

 

 

 

年月

至年月

 

 

 

 

 

 

 

 

计量技术学术水平成果

 

发布(发表)时间

法规、标准、著作或论文名称及内容提要

出版社刊物名称统一刊号

独立完成或参加名次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工作单位推荐意见

□申报材料属实,同意推荐申报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

□申报材料不属实,不同意推荐申报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

 

 

 

 

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月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审查、复审意见

□   申报材料属实齐全,同意参加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

□   申报材料属实齐全,由于其他原因,不同意参加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单位印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   经审核,符合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

□   经审核,不符合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

 

 

 

 

 

 

 

负责人(签章):

(印章)

年月日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复核意见

□   经复核,不符合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

□   经复核,符合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

经公示无异议,可报人事部、质检总局批准。

 

 

 

 

 

 

 

 

 

 

(印章):

 

年月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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