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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规章制度.docx

会计核算规章制度

文  件  类  不

☐ISO9000体系文件☐人事与行政治理文件☑财务治理文件

修改讲明:

新发行

修改内容:

修改理由:

编制人:

杨泽英

编制部门:

行政中心

编制日期:

2015-10-15

批准

文件操纵印章

部门

职位

签名

日期

生效日期:

2015-10-

总经理

董事长

总经办

总经理

行政治理中心

副总

市场运营中心

副总\总监

财务部

总监

文件修改记录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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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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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赛奥企业(以下简称公司)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的依据和准则,公司所属工厂及销售公司均应遵照执行。

本制度未具体规定的会计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原则办理。

  第三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会计科目的设置和编号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一级科目名称和编号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下,可依照公司具体情况增设一级核算科目,也可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级科目下依照公司实际情况增设下级明细科目。

  第五条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外币业务时,按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记账。

月末对有关账户的余额按照当月最后一日国家外汇牌价中间价作为折合汇率调整账面人民币余额。

所产生的汇兑损益,属于在建工程项目的记入项目成本,属于经营支出的记入财务费用。

  第六条会计记账采纳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差不多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或现金流量,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早或延后。

  四、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五、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六、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七、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纳历史成本,采纳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八、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慎重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不得计提秘密预备。

  九、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不其重要程度,采纳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阻碍,并进而阻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推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关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阻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推断的情况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二章资产的核算

  第八条现金

  一、本科目能够依照现金收付款凭证和银行付款凭证直接登记。

  二、有外币现金的,应按照不同的币种设置二级科目,分不在“库存现金日记账”中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库存现金余额。

  第九条银行存款

  一、“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设置,应依照币种设置二级科目,按开户银行设置三级科目,由记账人员依照审核后的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由出纳人员结出余额。

  二、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存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的余额。

  第十条其他货币资金

  本科目核算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并以此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其中:

  一、外埠存款,是指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

  二、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为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三、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为取得银行本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四、信用卡存款,是指为取得信用卡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五、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指为取得信用证按规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

  六、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是指为取得银行承兑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

  七、银行履约保函保证金存款,是指为取得银行履约保函按规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

  八、存出投资款,是指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

  第十一条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本科目按照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票据的入账价值,一律按照票面值入账。

  四、应收票据的要紧账务处理

  

(一)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对应的“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以收到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按实收贴现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面额,贷记本科目。

  (三)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和进项税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商业汇票面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商业汇票到期,按实收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商业汇票面额,贷记本科目。

  (五)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托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商业汇票面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第十二条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以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纳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按照对应的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关于出口赊销产品形成的应收账款,必须同时设置外币辅助账簿,便于与外商准确对账,同时正确反映外币汇兑损益。

  四、应收账款的要紧账务处理

  当发生应收账款时,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对应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应缴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如为贷方余额,反映预收的账款。

  五、债务重组账务处理

  

(一)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现金金额,按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预备,借记“坏账预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二)同意的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应按该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三)将债权转为投资,按应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四)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清偿的,应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第十三条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按照对应的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务人员在办理预付款事项时,应要求经办人员在填制借款单的同时提供预付款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办理。

  四、预付账款的要紧账务处理

  

(一)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所购材料时,按应计入购入材料成本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同时将应付账款与预付账款进行转销,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建筑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科技研发,以及零星固定资产购置等资本性支出项目在购建过程中,与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发生的工程往来款项也在本科目核算,财务人员在办理工程预付事项时,应分清是预付进度款、预付设备款、预付材料款、依旧其它预付款,并体现在凭证摘要中,若预付进度款,应要求业务部门提供施工单位认可的工程进度表,并附于凭证后。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预付的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补付的款项。

  第十四条备用金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内部各单位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及职工借支的差旅费。

  二、本科目按内部单位部门、人员分核算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核销的部门和个人借款。

  四、本科目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并入“其他应收款”项目。

  第十五条坏账预备

  一、本科目核算应收款项等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预备。

  二、坏账预备的计提范围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按规定转入应收账款的应收票据。

  三、坏账预备的要紧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期应计提的坏账预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金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关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治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转销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备用金”、“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三)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备用金”、“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企业也能够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坏账预备。

  第十六条原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库存的原料及要紧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燃料等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按照供应单位和原材料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 公司材料的日常核算,主原料及其他辅助材料采纳实际成本法。

 四、购入原料的成本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买价;

  

(二)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不包括按规定依照运输费的一定比例计算的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三)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四)入库前的选择整理费用(包括选择整理中发生的人工费支出和必要的损耗,并减去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

  (五)购入材料负担的税金(如关税等)和其他费用。

  以上第

(一)项应当直接计入各类材料的采购成本,第

(二)、(三)、(四)、(五)项,凡能分清的,能够直接计入各类材料采购成本;不能分清的,应按材料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类材料的采购成本。

  四、购进原、辅材料的要紧账务处理

  

(一)支付材料价款和运杂费等时,按应计入材料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二)月末,将仓库转来的外购收料凭证,分不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关于差不多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料凭证(包括本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上月收料凭证),按实际成本分不汇总,按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

  2、关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按市场或近期的同类原、辅材料成本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等,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做相反分录予以冲回。

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借记本科目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三)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

  (四)生产经营领用材料,按实际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治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基建工程等部门领用材料,按实际成本加上不予抵扣的增值税额等,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不予抵扣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五)出售材料时,按收到或应收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结转出售材料的实际成本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库存材料的成本。

    第十七条发出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商品销售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按照购货单位及商品类不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发出商品的要紧账务处理

  

(一)关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

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发出商品如发生退回,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产成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商品销售中,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

  第十八条存货跌价预备

  一、本科目核算存货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存货跌价预备。

  二、存货跌价预备的要紧账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依照存货准则确定存货发生减值的,按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计提跌价预备的存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预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存货跌价预备。

  第十九条交易性金融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有明确交易目的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不和品种,分不“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要紧账务处理

  

(一)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其公允价值(不含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损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发放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债券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时,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损益”科目。

  收到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纳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债券利息收入。

  (三)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损益”科目。

同时,按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损益”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二十条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公司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公司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国债、公司债券等。

公司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计入应收利息,在持有期间应当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公司的托付贷款视同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核算。

  会计期末,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照其账面价值与可能以后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第二十一条长期股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采纳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本科目按照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采纳权益法核算的,应当分不“成本”、“损益调整”、“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要紧账务处理,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

  第二十二条长期股权投资减值预备

  一、本科目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预备。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预备。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预备。

  第二十三条投资性房地产

  一、本科目核算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包括采纳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采纳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二、投资性房地产采纳成本模式计量的,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类不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采纳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类不和项目并分不“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要紧账务处理

  

(一)采纳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比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二)采纳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要紧账务处理

  1、外购、自行建筑等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应按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

  2、将自用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转换为采纳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按该项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或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摊销”、“累计折旧”科目,原已计提减值预备的,借记“无形资产减值预备”、“固定资产减值预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3、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改良或装修时,应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

  4、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5、将采纳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时,应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

  第二十四条长期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采纳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

  二、本科目按照购货单位(同意劳务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应收款的要紧账务处理

  

(一)企业采纳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二)依照合同或协议每期收到购货单位(同意劳务单位)偿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长期应收款。

  第二十五条未实现融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分期利息收入的未实现融资收益。

  二、本科目按照未实现融资收益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要紧账务处理

  

(一)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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