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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码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毕业论文(设计)

 

      毕业论文数码摄影作品

      题  目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指导教师张三

      学生姓名唐英伟

 

二O一四年X月XX日

数码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

如今网络PS之风盛行,有些网络照片因为PS而红遍网络,那么PS作者和照片原作者,谁是这张PS照片的著作权所有者?

未经原作者同意的PS是否构成侵权?

在微博中,运用他人摄影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著作权所有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上这些例子,正是如今数字环境下,有关摄影作品种种说也说不清的众多法律纠纷的缩影。

本次著作权法修订也是我国政府为应对和解决新的传播技术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

事实上,著作权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始终伴随着表达与传播技术的变革。

几乎每一次涉及著作权的新技术出现,都使原有的利益平衡被打破,最终促使著作权法作出相应调整。

现在,这种调整变得更为频繁与激烈。

摄影作品就被法国著作权法纳入了保护范畴,并随着伯尔尼公约的签订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列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然而现在数码摄影已与传统摄影大相径庭。

因此,在数字环境下,著作权法中诸多现行的条款应该在这次修法过程中能够得到补充和完善。

关键词:

摄影作品;著作权

Digitalphotographycopyrightprotectionproblemresearch

Abstract

NownetworkofPSinsomenetworksacrossthenetwork,becauseofthePSphotoauthorPSauthorsandphotos,whoisthePSphotocopyrightowners?

WithoutthepermissionoftheauthorofthePSconstituteinfringement?

Inweibo,photographyuseothersconstituteinfringement?

Copyrightownershowtomaintaintheirownrightsandinterests?

......Theaboveexample,itisnowunderthedigitalenvironment,thephotographyofsaidcantellmanylegaldisputesinminiature.

TheamendmentofcopyrightlawisalsotheChinesegovernmenttocopewithandsolvesomeoftheimpactofnewcommunicationtechnologiesandinfluence.Infact,theestablishmentanddevelopmentofcopyrightsystem,alongwithchangeofexpressionandcommunicationtechnologies.Almosteverytimethenewtechnologyinvolvingcopyright,allthebalanceoftheinterestsoftheoriginalisbroken,promptedthecopyrightlawadjustaccordingly.Now,thisadjustmentisbecomingmorefrequentandintense.PhotographyhasbeenincludedinthecopyrightlawofFranceprotectioncategory,andastheBerneconventionsignedbymostcountriesintheworldastheprotectionofthecopyrightlaw.Now,however,digitalphotographyisdifferentfromtraditionalphotography.Therefore,inthedigitalenvironment,manyofthetermsofthecurrentcopyrightlawshouldbeintheprocessofthetrimmingcanbereplenishedandperfected..

Keywords:

Photography;copyright

目录

摘要I

AbstractII

目录I

绪论1

1数码摄影的定义及相关版权著作权2

1.1数码摄影的定义2

1.2摄影作品版权的归属2

1.3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登记3

2著作权的概述4

2.1著作权的概念和特征4

2.2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4

2.2.1著作权的主体2

2.2.2著作权的客体2

2.3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和限制5

3数码摄影作品的问题研究6

3.1数码摄影作品的原创性出现的问题6

3.2数码摄影作品原创性保护的措施6

3.3数码摄影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7

4提高保护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的研究9

4.1从技术层面加以保护9

4.2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9

结论10

参考文献11

致谢12

绪论

随着摄影技术的突破性发展,当今的摄影手段已经开始从传统的胶片曝光,银盐显影,暗房操作逐渐向数码记录,磁盘储存,电脑软件处理的方向发展。

随着数码记录技术的不断成熟和提高,数码相机的记录介质CCD或CMOS的象素从最初的十几万发展到现在的上千万。

原来数码相机拍摄的摄影作品由于象素太低,清晰度不高,细节表现差等不足,随着象素的大幅提高等一系列技术的改进,数码相机的这一缺点和传统胶片摄影技术之间的差距,也在逐渐缩小。

与此同时的是,数码相机也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商业零售价格也在大幅度地下降,促使越来越多的人拥有数码相机。

除了新闻记者以外,一些摄影店、影楼和一些平面设计者,广告创作者也纷纷用起了数码相机,甚至一些摄影师包括一些著名的摄影大师也开始发表一些数码摄影作品。

然而,科技的进步也随之带来一些相应的问题,屡屡有摄影作品被盗用,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增多,摄影师对自己的摄影作品保护不周,著作权被屡屡侵犯而无法维护,本文就此来展开一些的分析讨论。

1数码摄影的定义及相关版权著作权

1.1数码摄影的定义

数码摄影可界定为:

数码摄影,是摄影人用数码照相机等数字化的摄影器材摄取景物影像的过程。

为了清楚描述数码摄影的概念和特征,本文以数码摄影与传统摄影的差异对比来说明

传统的摄影系统是由拍摄,冲洗与印放三大部分组成的,对于数码摄影系统而言,则演变为输入、处理与输出三大部分。

数码摄影是对影像的捕获依然运用小孔成像原理,但其将投射其上的光学影像转换为可被记录在存储介质(CF卡,SD卡)中的数字信息。

其成像可被生成标准的位图图像格式,并借助如Photoshop等位图图像修描软件进行各种修改,并经由数字冲印或打印机输出为实物照片,或可用显示器,投影机,电子相册等展示工具直接展示,也可以直接转换为各种适用的格式用于网络发布或电子邮件传送。

1.2摄影作品版权的归属

让摄影作品进人图片市场,不仅可以体现摄影作品的社会价值,而且可以通过市场使摄影师的创作获得收益。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拥有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对于摄影师而言,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并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获得报酬,都必须以自己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即版权,词异义同)为前提。

摄影作品版权的归属问题对于摄影师十分重要,如果把并不拥有版权的摄影作品销售到图片市场上去,不仅赢得不了任何收益,还有可能引起一些纠纷。

许多摄影师都会问:

"我拍摄的作品难道版权不属于我吗芦。

要知道,判断摄影图片版权归属的最终依据是相关的著作权法律。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谁是法律意义上的作者呢?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三种情况:

(1)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3)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我国《著作权法》在确认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的同时,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比如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汇编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电影、电视作品著作权等。

虽然摄影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有时会是一个相当敏感而复杂的问题,但是摄影师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应该注重摄影作品的版权问题。

因为只有摄影师拥有作品的著作权才能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来使自己的作品进入图片市场,获得收益。

1.3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登记

著作权登记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作者权益,方便在纠纷产生后法院对事实的认定而设立的。

是由作者或者其他权利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有关部门在核实后,发给申请人相关证件,以此来证明其拥有对相关作品著作权的制度。

在我国,这一制度在计算机软件业内得到了较为普遍的实行,在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领域内,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摄影作品的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接受申请的单位是省一级和国家版权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照片)以及《权利保证书》,填写作品登记表,并缴纳登记费。

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该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

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登记作品经作品的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的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

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核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计算。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制度,是适应时代发展的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够理顺各方的权益,很好地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纠纷,也是当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个主要发展方向。

但是它也有一些缺陷,比如作者难以把所有的作品都拿去进行登记,是因为作品的量太大,都用这种保护方式成本太高,也难以保证效率。

总而言之,要想很好地保护摄影作品作者的著作权,最好是尽可能地结合多种保护方法,从各方面都不给侵权者可乘之机,而其中最主要的是政府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切实执行各项措施,以期建立一个保护著作权的良好氛围。

2著作权的概述

2.1著作权的概念和特征

著作权是民事主体支配其作品,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包括小说、诗词、散文、音乐、摄影、电影作品等等。

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著作权具有四个特征:

1、权利的获得方式非常简单

目前世界上的主要著作权公约和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获得采取自动取得原则,作品一旦创作完成,不论其是否发表,也无须履行任何手续,就可以自动获得著作权。

而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产生则须国家批准授权。

2、著作权具有人身内容

专利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是典型的财产权。

相比之下,著作权的内容要丰富一些,它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人身权利,而且其中的人身权利内容占十分重要的地位。

3、著作权的排他性是相对的

著作权的效力只排斥未经权利人的许可对其文艺成果的使用,而他人通过自己的独创劳动或者投资而获得的与之相似甚至基本相同的成果同样可以取得著作权。

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排他性是绝对的,只要赋予某人该权利,则基本排除了其他有相同成果的人再享有该项权利的可能性。

4、著作权的保护期较长

自然人作品(摄影作品除外)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单位作品的财产保护期为50年,自作品发表之日起计算,如果50年内不发表的,不再保护。

2.2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2.2.1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原则上属于作者,但是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著作权法和继承法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和集体所有制组织亦可成为著作权主体。

依著作权取得的不同,著作权主体可分为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2.2.2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可见,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应具有这些条件:

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法律所要求的独创性;具有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3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和限制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著作权人对权利对象享有专有权的时间界限。

在这一期限内,著作权受法律的保护;期限一旦届满,不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无偿地使用著作权对象。

著作权保护期的计算方法有两种立法例:

一是死亡起算主义;二是发表起算主义。

我国著作权法兼采这两种立法例。

“著作权”是一系列“专有权利”的统称。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所列举的4项精神权利和13项财产权利,即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这些权利只所以被称为“专有权利”,是因为它们专属于著作权人所享有。

一般情况下,只有著作权人和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人才能行使这些权利,进行受这些权利控制和限制的行为。

否则,擅自进行受这些权利控制和限制的行为就构成直接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对“专有权利”的限制分为两类:

一类是“合理利用”;一类是“法定许可”。

3数码摄影作品的问题研究

3.1数码摄影作品的原创性出现的问题

由于数码摄影的记录、传播、复制方式与传统摄影的记录、传播、复制方式完全不同,对摄影作品的原创性的认定也完全不同,对传统摄影来讲,摄影作品的原创性认定,只要原始的胶卷底片或反转片,一般就可以认定作品的原创性了。

就是经过后期的暗房制作,那也是在原胶卷底片的基础上进行的,因为暗房处理的艺术手段仍未离开利用控制用光来达到后期制作的艺术效果,从这意义上来讲,暗房处理仍表现为拍摄手段的延伸,所以,如要判断摄影作品的原创性,只要对照审查原摄影作品的胶卷底片一般不难作出正确结论。

但是,对于数码摄影来讲,由于作品的储存介质是电磁数码,原创的摄影作品除了磁盘性质的CF卡、记忆棒、移动硬盘或其他电脑存储介质之外,并无其他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物理介质的载体表现形态(例如传统摄影的胶卷底片)。

而电磁数码的存储形态,可以轻而易举地无数次完全镜像复制,并且复制品与原始作品之间无任何差异,二者之间在一般常态下亦无法判断出母版与子版的失真区别。

此外,还可以通过“PHOTOSHOP”、“我形我速”等专门电子照片的处理软件,对数码摄影作品进行电子暗房的后期艺术处理,其处理的艺术效果力度远远超过传统摄影的暗房处理的范围,尤其是“添加”和“拼接”的效果对传统摄影来讲,简直就是到了“造假”的程度。

而这一切已经超出了艺术的范畴,而仅仅表现为一种技术,因为数码摄影作品在拍摄时仍表现为对画面的艺术构思和对光线的调控的艺术感悟,只不过是作品的存储介质由传统的胶卷换成了CCD或CMOS的电子传感器。

而在电子暗房的后期制作中,则是利用了处理软件,其物理性质是对摄影作品的电磁存储介质进行电磁变化调控,也就是讲,已经完全离开了摄影这一利用“光与影”的艺术手段来表现作品价值的本来涵义。

并且所有这一切又可以轻而易举地镜像复制。

从技术上造成数码摄影作品的原创性认定难题。

也就是说,一名剽窃者完全可以对摄影网站上发表的数码摄影作品随意地下载复制并可利用电子处理软件进行加工处理后窃为己有。

而对一稿多投的问题,也因为数码摄影作品一般所采取的是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亦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向几乎是全世界所有可投稿的网站同时发送。

这给本来意义上的作品原创性提出了挑战。

3.2数码摄影作品原创性保护的措施

当前,对电子影像(包括数码摄影作品和数码摄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个世界难题,在此以前突出的是VCD和DVD等影视光盘的盗版问题,世界著名传媒公司所采取的是对光盘的录放技术采取分区的方法,实践证明这也不是一个十分有效的手段,光盘盗版至今屡禁不绝。

同样,对于数码摄影作品也会面临这样的窘境,只是涉及面远比影视光盘要小,尚未被人充分认识或重视而已。

就目前的现状来看,对数码摄影作品原创性保护的措施,主要还是提高作者本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至少要利用PHOTOSHOP等软件,采取在自己的作品上做“水印”标志等方法,来标识是自己的原创。

其次是通过法律手段提前获得保护,目前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根据国家版权局的要求,正在积极筹建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据报道,该机构将以委托集体管理和法定集体管理的方式,接收境内外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代著作权人向使用者发放许可证并收取使用报酬;还将以版权代理方式开展版权贸易和诉讼代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这条消息不仅是对原来传统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而且对数码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都是一个好消息,都可以通过这个机构来达到保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了。

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对原创性数码摄影作品的版权登记来保护合法的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的原则,即作品创作完成后即享有著作权的规定,并对作品实行自愿登记。

为了更好地维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以解决因版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我国现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自愿登记的作品予以形式上对其著作权的确认及明确其著作权的归属,一旦发生著作权纠纷时,可以作为初步证据。

3.3数码摄影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可分四个层次来思考:

首先,应当解决一个数码摄影作品原创性的认定和确认问题。

只有确认了作品的原创性,才能和其他所有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一样,谈得上法律的保护。

但是,就目前来讲,确认的方法和手段是贫乏的和苍白的,如果就像笔者前面所说的那样,数码摄影作品的作者及有关网站、报刊杂志社、数码彩扩冲印店等方方面面都有很强的法律保护意识,也许问题会变得简单些。

但是对于这个问题,目前整个社会却尚未引起足够的认识和重视,那么现阶段要确认数码摄影作品原创性的问题仍是所有法律工作者棘手的事情。

第二、寄希望于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通过制定法规,对有关网站、报刊杂志社、数码彩扩冲印店等部门,在处理涉及数码摄影作品时,应充分注意保护原创者的著作权及其他相关权益方面的义务以及违反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此来约束和规范这些部门的职务行为和服务行为。

第三、还应该求助于数码产品和软件方面的科技人员在设计生产数码产品及软件时,考虑附加一定的确认和限制程序。

但看来这也许会有一个科技发展的过程。

从影像光盘的盗版问题的难以解决来分析我们的问题,其实在许多方面是很相似的。

所以,笔者认为真正解决这个问题仍待于整个社会的努力和科技的发展。

第四、在现阶段对数码摄影作品的法律保护应当充分考虑到现状的限制和制约,以及现行法律对数码摄影作品著作权专项保护的滞后和忽视的实际情况,只能参照于传统摄影作品有关著作权保护的规定,由于本文前面阐述过的原因,数码摄影作品与传统摄影作品诸多不同和差异,在实践中,现行法律对数码摄影作品的保护是远远不足的,尤其是在确认数码摄影作品的原创性上,尚未有一套完整规范的法律程序和科学的方法可供依据和操作。

所以,尽管涉及数码摄影作品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但真正涉及诉讼请求法律保护的案件尚未出现(未发现有关媒体的公开报道)。

4提高保护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的研究

4.1从技术层面加以保护

在数字环境下,摄影作品被放到了自由的互联网空间,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威胁。

通过互联网,任何人都可以对摄影作品进行任意复制、下载、传播。

其中那些没有经过智力加工的信息,由于缺乏“独创性”而不能称之为作品;而那些经过智力加工、符合作品实质性要件的网络信息则被称为网络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要求一件智力创作成果要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该解释第2条规定: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互联网的宽松环境导致权利人对于自己作品的保护难度增大,著作权人难以通过传统手段对数字化作品的复制和传播进行有效的控制。

此外,就算是知道自己作品被侵权,权利人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要想在广阔的互联网环境中,逐一寻找这些侵权用户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不现实。

为此,在治理的同时,更需要从技术上加以防范。

例如,许多数码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开始在数字化作品和网络上使用各种技术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

在时下流行的微博中,一些原创作者自己拍摄的摄影作品在首次发布的时候,其右下角都会有作者网名的电子水印。

在一些数码摄影作品的网络图片库,为避免摄影作品被非法复制,其服务器上设置了登录口令,使得未缴纳著作权使用费的用户无法登录。

4.2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知识产权中很特殊的一种制度。

著作权法在赋予权利人很多权利的情况下,其中一部分权利,权利人自身难以有效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主要是为了管理那些著作权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

  由于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刚刚起步,要在短时间内完善体系并不容易。

国际上运作较为成功的集体管理机构也花费了很长时间,集体管理的起步难被国际著作权专家所公认。

而目前,我国虽然在2001年的修法中增加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并且发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笔者认为,这些还无法满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具体操作中遇到的问题。

 

结论

就当前的现实情况来讲,对传统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尚在起步和完善阶段,而对数码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整个社会都还处在和传统摄影作品相同的层次上认识问题,对于二者之间的差异以及应当采取的相应措施远远没有跟上,从技术角度分析,科技界尚无良策从技术上解决这个根本性问题,而从法律上分析,就是在民法立法比较发达的国家也尚无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从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及著作权保护起步较晚的实际考虑,在短时间内由立法部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数码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笔者对此并不乐观。

因此,我们研究对数码摄影作品的法律保护只能先从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上去考虑。

由于数码摄影作品和数码影像作品的侵权现象亦有差别,数码影像作品主要是解决出版商与盗版者之间的商业利益问题,盗版者往往是大批量地盗版制假并且销售,以期获得非法利润;而数码摄影作品一般是出于抄袭和剽窃的目的为主,侵害的是原创者的声誉及其相关的物质利益。

至于一些厂商和广告商未经数码摄影作品的原创者的同意,采用数码摄影作品以作广告宣传目的而达到商业性非法获利的行为和数码影像作品的盗版也有所不同。

所以,在研究和处理数码摄影作品的侵权问题时,我们应当在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的基础上再根据现行的有关著作权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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