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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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docx

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

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发放机制,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精神,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落实对象

落实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2002年9月28日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未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

(二)省属困难企业退休;

(三)独生子女父母。

原省属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改制等原因离开原企业以个人身份参保并于2002年9月28日至2016年1月21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下简称原省属企业职工社会退休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可参照执行。

符合条件,已经亡故人员参照执行。

二、省属困难企业认定

(一)成立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组

为切实解决困难、破产关闭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加发一次性养老补助问题,根据鲁政办发〔2010〕55号文件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教〔2010〕72号)精神,各级要成立由财政、经济信息化、国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地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

省属困难企业具体认定由省属困难企业所在县(市、区)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组负责。

(二)省属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企业:

1.企业因无力支付拖欠职工最低工资连续达1年以上的;

2.停产半停产不能正常生产经营1年以上、濒临破产,仅发职工生活费的;

3.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

(三)省属困难企业认定程序

1.符合省属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需提交《省属困难企业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近两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已经破产和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需提交法院裁定文书,向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向企业集团)和企业所在县(市、区)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请。

2.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和县(市、区)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组对困难企业提出的申请和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研究后,作出认定结论。

已经破产和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依据法院裁定文书可直接认定为困难企业。

3.县(市、区)将认定的困难企业情况报市,各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组将本市辖区内的省属困难企业认定情况和认定结果审核汇总后,连同《省属困难企业申请认定表》、相关企业近两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法院裁定文书报省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组审核备案。

此阶段工作须于每年3月20前完成。

三、落实对象申报和资格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

省属困难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对象,由所在企业或破产清算组组织申请登记。

原省属企业职工社会退休人员中落实对象,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办)负责申请登记。

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其本人或其委托人持身份证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企业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办)领取并填写申请登记表格,进行申请登记。

登记时需提交材料一般包括“三证一簿”: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独生子女优待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原省属企业职工社会退休人员中落实对象还需提交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符合条件已亡故人员,由其配偶或子女(或法定继承人)代为申请登记。

代办人另需提供:

(1)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死亡人员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如代办人为配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登记时,本人或代办人须公开承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和信息真实无误,由本人或代办人签名并按手印。

(二)企业或乡镇(街办)初审

省属困难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对象,由所在企业或破产清算组组织初审。

企业或破产清算组须对申请登记人的身份、提供的证件等进行审核调查,形成初审结果,并在企业信息公开栏、职工宿舍区等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公示结束后,填报以下表格:

《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未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登记表》(见附件2)、《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未落实情况登记汇总表》(见附件3)、《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未落实情况分年度汇总表》(见附件4)。

原省属企业职工社会退休人员中落实对象,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办)组织初审。

乡(镇、街办)须对申请登记人的身份、提供的证件等进行审核调查,形成初审结果,并在乡(镇、街办)政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公示结束后,填报以下表格:

《原省属企业职工社会退休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未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登记表》(见附件5)、《原省属企业职工社会退休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未落实情况登记汇总表》(见附件6)、《原省属企业职工社会退休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未落实情况分年度汇总表》(见附件7)、《原省属企业职工社会退休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未落实情况分企业汇总表》(见附件8)。

此阶段工作须于每年4月10日前完成。

(三)县(市、区)审核

企业或乡(镇、街办)将初审后的申报登记材料和信息报所在县(市、区),各县(市、区)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组按有关要求审核,将审核结果在县(市、区)相关部门政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公示结束后,填报《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和原省属企业职工社会退休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未落实情况分年度汇总表》(见附件9)、《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和原省属企业职工社会退休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未落实情况分企业汇总表》(见附件10)、《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和原省属企业职工社会退休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未落实人员花名册》(见附件11),加盖公章报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组审核汇总。

此阶段工作须于每年4月20日前完成。

(四)市级审核

各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组将各县(市、区)报送的上一年度本市省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原省属企业职工社会退休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资格情况认真审核,填报《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和原省属企业职工社会退休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未落实情况分年度汇总表》《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和原省属企业职工社会退休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未落实情况分企业汇总表》《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和原省属企业职工社会退休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未落实人员花名册》《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和原省属企业职工社会退休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未落实经费测算汇总表》(见附件12),加盖公章报省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组统一审核。

此阶段工作须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

(五)省级审核

省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组统一审核各市报送的上一年度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和原省属企业职工社会退休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资格情况,将审核结果在省卫生计生委政务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此阶段工作须于每年5月20日前完成。

四、落实标准

企业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发放标准,按照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根据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时,企业所在的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五、资金申请

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和原省属企业职工社会退休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省卫生计生委按规定程序申请预算。

六、资金发放

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和原省属企业职工社会退休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由企业或职工所在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发放。

一次性养老补助金采取由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发放的办法。

委托发放机构的确定要本着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择优选定。

要及时足额将一次性养老补助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及时为已确认的一次性养老补助对象建立个人账户,将补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

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人以现金支付的方式进行发放。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和原省属企业职工社会退休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是一项十分敏感、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

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以县(市、区)为责任主体,以目标企业为工作重心,相关部门搞好配合。

各市县、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配备原则性强、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负责这项工作,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个人手中,并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

落实省属困难、破产改制企业一次性养老补助,相关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配合。

卫生计生部门牵头负责一次性补助工作的整体协调、联络工作,负责独生子女父母资格的审查、数据汇总工作和资金发放工作,配合做好省属困难、破产改制企业的认定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筹措和拨付工作,配合做好省属困难、破产改制企业的认定工作。

经济信息化部门、国资部门负责省属困难、破产改制企业的认定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退休人员身份认定工作,配合做好省属困难、破产改制企业的认定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审计监督工作,配合做好省属困难、破产改制企业的认定工作。

企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所属困难、破产改制企业的认定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

各地要加强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和原省属企业职工社会退休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发放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运行机制,严格对省属困难、破产企业认定、一次性养老补助对象资格确认以及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发放的监督检查。

认真落实资格审查责任制,“谁经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确保该项工作公正严肃。

省相关部门每年组织抽查一定比例的企业和落实对象,如发现问题,将实行责任倒查机制。

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贪污、挪用一次性养老补助经费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不符合一次性补助发放条件的个人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取消其享受补助的资格,追回补助,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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