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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完善

摘要

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社会主义法治体现现代化的程度。

基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立法和实践的总结,在2004颁布的《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行政听证制度。

此举提高听证制度,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的新高度。

虽然在中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法律比较完善,但在具体的实施和操作仍有许多问题有待改进。

基于中国的缺陷和不足,指出了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研究,并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提出完善建议,希望通过对行政听证制度的研究,对中国行政程序立法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

听证制度;行政许可

Abstract

AdministrativeHearingSystemisthecorecontentoftheAdministrativeProcedureAct,reflectingthedegreeofmodernizationofthesocialistruleoflaw.OnthebasisofsummingupthelegislationandpracticeofsocialistruleoflawinChina,in2004promulgatedthe"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theAdministrativeHearingformoflawprovisions.Thiswillimprovethehearingsystem,China'sadministrativeprocedurelegislationtoanewheight.Althoughthelegalprovisionsoftheadministrativelicensinghearingsystemisperfect,buttherearestillspecificimplementationandoperationofanumberofproblemsremaintobeimproved.

Thisarticlepointedoutthatinthestudyofadministrativelicensinghearingsystemdefectsandshortcomings,andlearnfromforeignadvaneedlegislationputforwardasoundproposalandIhopethatadministrativelicensehearingsystemofadministrativeprocedurelegislationtoprovideacertainsignificanee.

Keywords:

hearingsystem;defects;recommende

摘要1

绪论4

1行政许可听证概述5

1.1行政许可听证的概念和适用范围5

1.1.1行政许可听证的概念5

1.1.2行政许可听证的适用范围5

1.2行政许可听证的特征和意义5

1.2.1行政许可听证的特征5

1.2.2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的意义5

2外国听证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7

2.1外国听证制度的立法现状7

2.2外国听证制度的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7

3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缺陷8

3.1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明确8

3.2听证制度的监督责任规定不具体9

3.3听证申请受理存在的缺陷9

3.4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9

4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完善9

4.1明确行政许可听证的适用范围10

4.2听证程序方面的完善10

4.3听证申请受理的完善11

4.4利害关系人制度的完善11

致谢12

参考文献14

绪论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是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它在西方国家的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是。

然而,听证制度仍然在我国法学理论界起步阶段,现行《行政许可法》听证制度的具体设计是不完美的,一些基本的理论问题仍然在这个过程中。

例如,模糊词语,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很窄,在地方和部门的法律条文规定听证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要解决国家统一的法律文件的缺失问题。

因此,本文对中国现行的《行政许可法》中的听证制度,在立法上的缺陷进行了深入的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完善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对策。

1行政许可听证概述

1.1行政许可听证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1.1行政许可听证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以决定是否允

许其从事某种活动,确认行政行为的资格。

根据中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举行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活动的意见。

章剑生.行政程序法的理

论。

北京:

法律press.2009版。

页面在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所有领域,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是程序的基本制度和行政程序法的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律。

1.1.2行政许可听证的适用范围

根据条例对行政许可法”六分之四十条的法律,规定,规则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应当听证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或其他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相关的重大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和举行听证会。

从六分之四十定律我们可以看到,有两种重要的行政机关应主动举行听证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行

政许可应当听证和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大徐事件的公共利益。

根据条例对行政许可法》七分之四十条规定: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切身利益,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禾U害关系人知道听证权利的五天从听力被告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七分之四十法律,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之间,申请人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听证的,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的义务,不因申请人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可以不组织听证。

1.2行政许可听证的特征和意义

1.2.1行政许可听证的特征

第一,开放性。

一个在行政许可法的重要原则是开放的原则,从而确立为行

政许可法公开听证程序。

为了充分保障知情权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方,公众听证会的要求的过程和结果。

在行政机关听证公告一些时间,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时间,地点和情况将听证程序的情况下,保证他们的国防计划的权利。

同时,也让人们参加面试报告。

在行政许可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公开权和质证权。

当然,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个人隐私外,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决定的内容必须是开放的。

第二,公平。

行政许可法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公平的原则,与行政许可听

证程序的公正性要求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平等权利的听证会。

[杨会

稽。

行政程序的介绍。

上海:

上海大学出版社版。

在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过程中,申请人和感兴趣的许可同样享受的权利和权利辩护声明,并有证据证明的许可权利的质量证书申请的审查。

做出最后的决定时,在行政许可机关平等考虑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1.2.2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的意义

首先,对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听取公众意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国际形势的动荡的今天,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关系更为复杂,难以协调。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行政机关,通过听证程序,以人民的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对政府和人民能更好地之间的密切关系,协调各方面的利益,让群众在合理和理性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妥善处理矛盾人与人之间的纠纷,预防和解决从源,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

第二,行政许可听证的实施可以提高行政决策效率。

有效的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有助于提高决策效率。

对在决策过程中的人的需要的行政诉讼制度的意见,吸

收完全,使操作和实际的决定。

此外,公开和公平的听证程序可以有效地吸收人们的意见,使人们对决策有很高的认同感,自觉遵守和适应,这样可以减少在决策过程中的阻力,从而提高决策效率。

第三,行政许可听证的行政许可的实施可以防止滥用,增加行政透明度。

政许可听证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

如果在最后决定行政许可机关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不被采纳,它应

该给出一个理由。

因此,行政许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过程中,行政机关的目的是认真听取相对人的意见而形成的一种约束力量。

在某种程度上,防止行政许可的滥用,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

第四,行政许可听证的实施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升,培养社会正义。

政府可以通过听证会宣传自己的政策,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是一个很好的政策和法制宣传教育的政府官员和公众。

通过听完整程序正义原则,所以每个举行听证会是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公平的生活教育,从而培养和

提高社会公平的作用。

2外国听证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2.1外国听证制度的立法现状

西方的听证制度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即从自然正义程序公平听

证”程序公正发展的第一个国家是英国的原则,即使它是一个严格的法律程序正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发展的情况下,对行政诉讼制度立法听证规则。

英国的发展系统的听力不光滑,现代行政功能在第二十世纪后期增加,控制行政权力的扩张的需要,自然公正的听证程序的适用相应的。

听证程序的合法性,增强其适用性的建立。

一个重要的。

一个重要的因素,在法官听证程序的合法性广泛的解释和发展上的突破是听证程序。

美国是一个听证制度发展完善的国家。

虽然听证制度起源于英国,但在美国的发展。

因为美国当地发展民主的政治环境,法律制度,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听证制度具有强烈的民主参与因子的概念。

作为一个典型的三权分离状态,美国国会,政府部门和司法机构和当地有关部门将召开听证会。

【王名扬。

美国行政

法。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听证会在决策过程中,各级成为美国的部门和机构的必要组成部分。

美国国会听证会上为不同的类型,根据不同的功能,包括立法,监督,检查和调查四。

相关内容美国联邦宪法及其修正案和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作了详尽的规定,是许多其他国家的参考模型。

2.2外国听证制度的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德国和其他西方国家对公共听证的功能分离的原则,和案卷排他原则可供参考中国。

在公平和保障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共听证的原则,不公开或公开不完整的听觉系统不能真正发挥作用。

在西方国家听证制度的彻底,除了隐私,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举行了听证会的公众。

但该原则在我国听证在实践中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这是我们的听觉系统需要改进的地方。

对听证制度的西方长期的历史发展,广泛分布于司法领域,立法和行政领域。

适用于抽象的立法和具体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过程中,有必要对西方政府决策不可缺少的。

因此,我国可以从英国和其他国家适当扩大听证范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学习。

立法听证制度,现在已经制度化,规范化。

我们的听觉系统缺乏法律法规体系,只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价格法》,《立法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分散的听证制度的一些地方性法规。

这些规则可以不成体系,注重形式规定,和实质完全缺乏法律规范。

西方的听证,听证制度更全面的法律听证,听证代表选拔,主人的责任,具体程序和听证笔录和后续工作的有效性提出了详细的规定,听证会的实效具有明确的法律保护,这些可以为我们的听觉系统改进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

行政程序法的皮肤纯有限的比较研究。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版.

3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缺陷

3.1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明确

范围不明确的是,在中国的行政许可听证范围的主要缺陷。

我国规定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明确,首先表现在中国的《行政许可法》听证的适用范围有点抽象规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行政主体和行政许可听证的适用范围的不同理解,容易造成的差异。

张兴祥与行政许可中国实践的理论。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版。

其次,中国的《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规定:

的法律,规定,规则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应当听证的,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听卡或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

本文综述了行政许可机关规定应当主动举行听证会的事情,虽然立法的初衷是为了扩大听证范围,但在某种意义上,模糊听证的范围。

因为没有明确的标准,确定了切身利

益”在司法实践中操作困难导致操作。

它把控制。

它花了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给予行政机关,行政主体的具体方法的解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因为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需要为自己的利益和成本的考虑很少召开听证会听证的分歧或行政机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

听力损失的权利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3.2听证制度的监督责任规定不具体

公安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依法,公正,顺利,法律监督职责的规定必须完善听证制度。

相反,如果没有监督听证会制度,违反听证制度的责任,行政许可听证作为虚拟系统。

在中国的行政听证制度监管责任不到位,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律监督的范围,听证制度是小,只为听证应当依法不举行公开审理案件的明确,对听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没有作出规定。

第二,相关规定不具体的法

律责任。

”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人员,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在听力水平人员违规进行行政处罚的概括,但缺

乏一个明确的判罚尺度,无严重做出具体描述。

因此,听证制度的监督责任不在实践中操作,如果真的需要的责任,很难在现实的法律实施。

因此,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法律监督和责任的规定不明确的地方。

3.3听证申请受理存在的缺陷

启动听证程序的机制是适用的规则,来保护他们得到公正的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听证申请权,使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表达开始正式行政听证程序。

”行政许可

法》只规定了应用的要求,即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提出5天由行政机关告知后,但没有当事人的申请和应用应具备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这是容易出现行政机关听证申请不符合条件的理由不接受申请人的申请。

3.4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

听证会的目的主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想法,所以对价值的听觉系统的关键问题是有兴趣的可以参加听证程序,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

利益相关者的范围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这可能会影响听证程序在行政许可法中的应用。

中国的《行政许可法》七分之四十条规定:

行政许可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直接相关,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然而,在理论上的利害关系方分为广义和狭义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

广义的兴趣都是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外的其他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听证的利益;而狭义上指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直接影响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影响。

这显然会规定,行政许可的范围与当事人的行政许可行为的直接利益关系,即狭义的利益相关者。

可以看出,我国规定的关于听证制度的利益相关者的范围不明确。

在听证制度的实践,信息不对称问题是权利与义务的突出问题感兴趣。

取决

于外部的听证代表团可以在信息共享程度代表实现,充分了解是对听证代表履行职责的前提。

王勇。

行政许可程序和应用理论。

北京:

law.2004版的出版社。

行政许可法》八分之四十条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听证前七天,通知的时间地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必要的时候,应当公布。

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是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内容之间的关系的本质,和法律依据,确定事实是未指定的,该通知的内容规定是不充分的,因此,这一规定并不能解决问题的,听证过程的信息不对称的。

4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完善

4.1明确行政许可听证的适用范围

首先,完善行政许可听证相关立法。

根据条例对行政许可法》六分之四十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应当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由于行政许可的情况比较复杂,难以所有事项的行政许可听证是按照法律的规定,但对加强民主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水平,应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和听证范围的扩大立法。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滞后,规则和立法事项应当进行听证的法律明确规定的缺失和不开庭的,导致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

北京。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5版。

总之,中国目前的行政许可听证的范围是不确定的,应当加强立法工作。

其次,行政许可听证的范围应进一步明确,细化和拓展。

中国的行政许可

法”与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和极大的兴趣”定义问题的范围,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应持有许可听证,控制行政机关听证范围的确定。

什么是主要的问题,主要的兴趣很难掌握,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为了省事,往往选择不开庭。

因此,应进一步明确,完善和扩大行政许可听证的范围。

4.2听证程序方面的完善

应调整举行听证会之前通知的内容,时间和方式。

通知的内容应详细,包括听证会的议程,问题。

确定的时间通知,充分照顾听证参加人,参与编写足够的时间。

的效率和方便起见,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一个合理的时间,考虑到利益相关者和公众了解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可以公告期限在巧妙的20天的规定。

意确保听力能及时、准确地向听证参加人通知的方式,可以通过邮件,使用该服务,传真,电话口头通知,委托,媒体公告,电子邮件,留置送达的方式,甚至一些高科技的手段,以避免由于会议通知不顺利。

周佑勇行政许可的理论与实践。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7版。

利益相关者识别和通知的形式告知,应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举行听证的7天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所以他们有充分的准备。

4.3听证申请受理的完善

应用程序应满足一定的要求,包括应用程序的时间,应用模式,为权的三个方面的运动。

在时间限制的应用,法律已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依法申请听证的书面和口头的规定。

张树义行政程序法。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版。

应聘者必须有,在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应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虑是否接受当事人的申请:

第一是听力的主要应用,听证会应案件的当事人,包括直接和间接的利益感兴趣的人与人的关系。

其次,内容要与听证的范围不一致。

再次为应通知的听证申请权在五天的时间。

4.4利害关系人制度的完善

首先,确定分配原则。

将利益相关者群体的利益分成,这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

报名参加当事人的行政许可听证,根据划分的不同可以分为几个利益集团的原则,行政机关。

根据混凝土的原理,由行政机关根据授权事项的实质是科学地确定。

其次,根据座位的数量决定了听力和利益集团的规模数量,合理确定各利益

集团的代表具体的数目。

组织机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听证会之前举行的听证会,发表了一些席位,基本信息已经申请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分类原则,利益集团的分裂过程,不同的利益集团可以出席听证会的最具代表性的数量和相关的事项,使普通大众的整个过程通知。

结语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是指行政许可机关实施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举行听

证会,听取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各方的意见,并根据听证笔录,对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在我国只有很短的时间,和英美等有较大差距,但突破,范围规定听证程序和监督责任,和听证,听证制度已经再创新,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通过以上对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不足进行分析,提出了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希望对我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和行政程序法的完善有益。

在我的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想向曾经给与我帮助和支持的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论文的撰写过程中,我更是得到了指导老师王克稳教授的精心指导与帮助!

四年大学生活即将结束,回顾几年的历程,老师们给了我们很多指导和帮助。

他们严谨的治学,优良的作风和敬业的态度,为我们树立了为人师表的典范。

在此,我对所有的老师表示感谢,祝你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这次做论文的经历使我终身受益,我感受到写论文是要真正用心去做的一件事情,是真正的自己学习的过程和研究的过程,希望这次的经历能让我在以后的学习中激励我继续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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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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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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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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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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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法.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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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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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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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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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0]张树义.行政程序法教程..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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