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法制史法条数字记忆口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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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法制史法条数字记忆口诀
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的记忆口诀
国际经济法部分
贸易术语巧记
一、关于主要义务---主菜:
清风货运煲(方便记忆)
清---清关:
买进卖出两例外
风---风险转移:
除非“三舷”交货转
货---交货地点:
恭喜发财货交到
运---安排运输:
好运平分做买卖
煲---保险义务:
有爱(字母i)的术语必保险
(一)清关:
通常情形“卖出”(卖方负责出口清关)“买进”(买方负责进口清关)。
只有两个例外--
掐头去尾。
头:
EXW,尾:
DDP.
(二)风险转移:
除非是三个涉及船舷的术语:
FOB、CFR、CIF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发生转移。
其他
的都是在交货时发生转移。
(三)交货地点(卖方于此地点完成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
e组:
就一个卖方义务最小的EXW,在卖方工厂交货;
f组:
(汉语拼音fa“发”)c组(汉语拼音cai“财”)的交货地方都是于卖方所在的“发”(fa)货地点交货。
d组:
(汉语拼音dao“到”):
卖方必须将货“交到”(拼音dao)买方所在的某个地方才算完成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
(四)安排运输(水运方式下即为负责租船定仓)
“好运平分”---e、f、c、d四组术语“平分”为二:
前两组e、f组“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后两组c、d由“卖”方安排运输,即“做买卖”---前两组由“买方”负责,后两组由“卖方”负责。
(五)保险义务:
CIF、CIP有“i”的由卖方负责投保。
二、关于卖方交货时是否负责卸货---小菜:
四碟(d)发菜
(一)四碟(拼音die)---四个d组术语:
DAF、DES、DDU、DDP---除了DEQ
(二)发菜---FCA(汉语拼音facai发菜),但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由卖方负责装货、
三、适合的运输方式:
只适合陆运的---大发:
DAF(拼音***)
只适合水运的---三舷:
FOB、CFR、CIF以及“汽水”:
DEQ(q拼音qi汽)、FAS(s拼音shui水)DES(s拼音shui水)
适合各种运输方式的---其他术语。
法制史部分
一、朝代歌
夏商与西周,东周分两段;
春秋和战国,一统秦两汉;
三分魏蜀吴,二晋前后延;
南北朝并立,隋唐五代传;
宋元明清后,皇朝至此完。
二、中法史(法典篇)
为君歌一曲,请君为我倾耳听:
魏国李悝(kui)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其中。
具律本是总则名,六禁之规在杂法。
汉萧何,人之杰,作律《九章》传后世,户兴厩,是新创,其余抄袭魏《法经》。
三国之时乱糟糟,唯有魏国留其名,明帝《新律》18篇,具改刑名置律首,八议此时入法律,等级特权昭昭然。
司马代魏西晋立,泰始年间做法律,律名晋律或泰始,此律一共20篇,刑名之后法例加,五服治罪是首创。
张斐杜预疏法律,解释与律同效力,此律还名张杜律。
北有北魏南有陈,官职抵罪律中明。
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
此时法律定其型,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
墨劓废宫加大辟,奴隶制度之五刑。
北齐鞭杖徒流死,封建刑法五刑始。
三、法制史上的“第一”
第一部罗马历史上的成文法:
《十二表法》;
第一个形成宪法的资产阶级国家:
英国宪法("近代宪法之母");
"第一个人权宣言":
《独立宣言》/美国;
第一部成文宪法:
1787《美国宪法》;
第一部欧洲大陆成文宪法:
1791《法国宪法》;
第一部资本主义社会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
第一部现代资产阶级宪法:
1919《魏玛宪法》(《德意志共和国宪法》);
规模最大(第一)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
1900《德国民法典》("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
第一部日本成文法典:
《大宝律令》;
第一部日本宪法:
《明治宪法》。
今年司考第一次考法制史(律考86--92有考),那就记一记第一次吧:
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郑国/子产/"铸刑书";
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法经》/战国/魏/李悝;
第一次改法为律:
商鞅/秦;
第一次废除肉刑:
汉文帝;
第一次确立"亲亲得相首匿":
汉宣帝;
第一次"八议"入律:
《魏律》;
第一次"官当"入律:
《北魏律》/《陈律》;
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
《北齐律》;
第一次废除宫刑:
南北朝时期;
第一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
《晋律》/《北齐律》;
第一次死刑复奏:
北魏太武帝;
第一次设立大理寺:
北齐;
第一次规定"十恶":
《唐律疏议》;
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宋刑统》;
第一次以六部体例定律:
《大明律》;
第一次设立大诰:
明太祖/朱元璋;
最后一部(倒数第一)封建成文法典:
《大清律例》;
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
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
《大清新刑律》;
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一部北洋政府宪法草案:
《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第一部近代史上正式公布的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司法考试法条数字记忆
一、(1年)
1.《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海商法》第257条第一款,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3.《海商法》第260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海商法》第263条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5.《拍卖法》第61条第3款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二、(2年)
1.《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同法解释
(一)》第6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3.《专利法》第62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4.《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5.《海商法》第257条第2款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6.《海商法》第258条,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1)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2)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3)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7.《海商法》第259条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8.《海商法》第261条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9.《海商法》第262条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10.《海商法》第264条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1.《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三、(3年)
1.《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知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2.《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四、(4年)
《合同法解释
(一)》第7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五、(5年)
《行诉解释》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20年)
1.《民法通则》第三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民通意见》第175条第2款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3.《行诉解释》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七、过半数
《选举法》
1、第四十一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
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2、第四十七条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3、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4、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5、第三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代表的罢免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6、第四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8、第七十五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9、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11、第二十二条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12、第四十条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13、第四十六条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4、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15、第四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个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罢免代表的决议,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6、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7、第七十七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立法会的法案、议案由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
立法会议事规则由立法会自行制定,但不得与本法相抵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8、247条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54条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第五十九条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1、第十六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