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编外合同制人员管理操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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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编外合同制人员管理操作细则
****发〔20**〕**号
关于印发《**市**区**单位编外合同制人员管理操作细则(试行)》
的通知
**单位内设各科室:
《**市**区**单位编外合同制人员管理操作细则(试行)》已经**单位**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区**单位
20**年**月**日
**市**区**单位
编外合同制人员管理操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编外合同制人员的管理,保障****单位和编外合同制人员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控制行政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办发〔20**〕**号)及《**市**区****雇员管理实施细则》(**办发〔2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此管理操作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操作细则所称编外合同制人员主要是指****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以合同形式聘用的编制外专业技术人员、辅助管理人员(不含人才引进人员、按政策安置的退役士官及退役义务兵)。
编外合同制人员主要从事行政管理辅助、行政事务辅助、专业技术等工作,不得在涉密岗位上使用。
第三条坚持“总量控制、精简高效、先批后用”的原则,****单位聘用的编外合同制人员总额按照区编办核定数额从严从紧控制数量,与区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实名管理制度共同依法管理。
第二章招聘程序
第四条****单位编外合同制人员用人计划严格按照“总量控制、精简高效、先批后用”的原则,各用人科室申报编外合同制人员聘用计划,提交申报表格,明确聘用数量、聘用原因、岗位设置、岗位要求、聘用条件及方式。
第五条各科室用人计划经**单位党组会、主任办公会议定,报送至区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单位按招聘公告组织招聘或进行区内选调。
第六条****单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招聘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核情况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将拟聘用人员提交至****单位主任办公会议定录用,拟聘用人员凭****单位办公室下发的入职通知书办理相关入职手续。
第七条编外合同制人员岗位分类和任职资格条件参照《**市**区重点工程建设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执行。
在****单位机关工作的非专业技术岗位编外合同制人员可参照技术员岗位工资待遇予以聘用,特殊岗位经****单位党组会、主任办公会议定,可参照助理工程师工资待遇予以聘用。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八条编外合同制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单位与拟聘用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将合同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单位备案。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首次劳动合同原则上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首次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试用期为三个月。
首次合同到期后,需要签订第二次合同的,一般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
非专业技术人员首次劳动合同原则上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首次聘用非专业技术岗位的试用期为一个月。
首次合同到期后,需要签订第二次合同的,一般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编外合同制人员与****单位已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单位因工作需要与其续聘,在编外合同制人员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应当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条编外合同制人员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满后,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转正意见,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主任办公会商议通过。
编外合同制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后需续签合同时,应在合同到期1个月前,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续签意见,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主任办公会商议通过。
第十一条编外合同制人员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编外合同制人员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编外合同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组织纪律涣散,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4、不按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办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000元以上为造成重大损害);
5、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犯有严重错误或依照规定不宜继续留用的;
8、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从业证件挂靠在其他单位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编外合同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因编制发生变动以及其它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3、因国家、省、市、区出台新的人事管理政策,不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因第十三条规定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向编外合同制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根据人员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按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
满半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半年的,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本条所指月工资按编外合同制人员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月平均工资指编外合同制人员为****单位提供劳动所得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绩效奖金、年终奖金以及区政府对区内编外合同制人员普发的其他奖金,不含各类补助(如交通补助、通讯费补助、餐费补助等)、重点工程建设专项奖励和补助及其他个人荣誉奖励。
第十四条****单位如工作需要聘请工勤人员,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编外合同制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认真履行义务。
编外合同制人员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本办法及****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尚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编外合同制人员享有国家法定带薪假期。
请休假程序依照《**市**区**单位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为编外合同制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方面的保险。
第十八条参照《**市**区重点工程建设雇员管理实施细则》(**办发〔20**〕**号)第十九条关于绩效工资标准的框架,****单位编外合同制人员根据岗位和工作表现确定薪酬待遇,具体标准如下:
1、基础工资:
基础工资按月发放,****单位参照《**市**区重点工程建设雇员管理实施细则》(**办发〔20**〕**号)第十九条和下列区间值重新核定编外合同制人员基础工资,新进人员根据岗位类别经**办公会商议确定。
高级工程师岗位:
基础工资4***元/月-5***元/月;
工程师岗位:
基础工资2***元/月-3***元/月;
助理工程师岗位:
基础工资1***元/月-2***元/月;
技术员岗位:
基础工资1***元/月-2***元/月;
编外合同制人员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31天起停发本人请假期间的工资。
编外合同制人员病假期间的基础工资按以下标准发放: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础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础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础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础工资按80%计发。
2、绩效奖金:
根据每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按月发放,****单位参照《**市**区重点工程建设雇员管理实施细则》(雨重办发〔2014〕1号)第十九条和下列区间值重新核定编外合同制人员绩效奖金,新进人员根据岗位类别经主任办公会商议确定(试用期按50%发放)。
高级工程师岗位:
绩效奖金1***元/月-2***元/月;
工程师岗位:
绩效奖金1***元/月-1***元/月;
助理工程师岗位:
绩效奖金8***元/月-1***元/月;
技术员岗位:
绩效奖金7**元/月-9**元/月;
编外合同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绩效奖金不予发放:
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绩效奖金不予发放;
在年度绩效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3类,下一年度的绩效奖励不予发放;
因工作严重失误带来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等,在****单位党组会、主任办公会议定的停发绩效奖金限期内,绩效奖金不予发放;
女性职工在产假期间的,绩效奖金不予发放;
当月请事假或病假累计达到3天或旷工1天,当月绩效奖金不予发放。
在法定医疗期内的病假期间,绩效奖金不予发放。
3、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按月发放,以进入****单位工作时间为起始年,从第二年起工龄工资按照每年50元/月递增,递增至每年500元/月为上限。
4、职务津贴:
职务津贴按月发放,科长按照500元/月标准发放。
副科长按照300元/月标准发放。
行使科长职能的副科长参照科长岗位工资发放。
5、在法定医疗期内的病假期间,各类补助及津贴(包含但不限于:
交通补助、通信补助、用餐补助、职务津贴等)不予发放。
第十九条年终奖金。
编外合同制人员年终奖金发放根据区内绩效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因本细则第十三条原因造成未参加年度绩效考核的人员,年终奖金和年底各类专项奖金按当年实际工作月份发放。
因本细则第十二条和主动离职(含本细则第十一条)原因造成未参加年度绩效考核的人员,年终奖金和年底各类专项奖金不予发放。
第六章考核、评优、晋升和降级
第二十条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工作考核和民主评议相结合、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对编外合同制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结果将作为岗位调整、工资调整、合同续聘与解聘的重要参考依据。
具体参照《****单位编外合同制人员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编外合同制人员年度考核分为一、二、三、四类。
在年度考核中评为一类,年终奖金上浮20%;年度考核中评为二类,全额享受年终奖金;年度考核中评为三类,年终奖金下降20%,并由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中层干部如在年度考核中评为三类,调整工作岗位;年度考核中评为四类,经主任办公会议定,年终绩效奖励不予发放。
第二十二条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评为二类及以上,由个人提出晋升申请,分管领导提出晋升建议,经主任办公会专题研究,工资可以晋升到相同岗位较高档次,相同岗位每次晋升为200元。
但原则上不超过相同岗位最高档次。
第二十三条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评为一类,可优先考虑提拔至中层干部岗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单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冲突或上级有新的规定,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