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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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受理、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四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若干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由市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秘书长1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分管科技奖励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以及专业评审委员会以外的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委员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市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如有变动,由该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新负责人自然替补。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奖励等级作出评审意见;
(三)向市政府提出重大科技创新奖授奖项目及其人选建议;
(四)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专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委员若干人。
委员人选由市奖励办根据当年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委员每年应当更新三分之一以上。
第七条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初审工作;
(二)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三)向评审委员会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推荐与受理
第八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应分类向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推荐单位(推荐人)申报,并提交申报推荐书和相关附件材料。
第九条本市有关单位或个人与国外学者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其主要学术思想由本单位或个人提出,科技研究工作以国内完成为主,经合作方同意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后,可按规定进行申报。
第十条推荐项目含多个子项目,且子项目已单独推荐获奖的,在总项目推荐时,应剔除已获奖的子项目的内容。
第十一条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类的成果是指对自然界有新的发现,对自然规律有新的认识、解释,在国内外首次阐明;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其核心论文应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1年以上,并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认同。
(二)属于技术发明类的成果是指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前人尚未做出或尚未公开的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施应用1年以上,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属于技术开发类的成果是指在技术开发活动中,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及其成果转化应用,已实施应用1年以上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属于社会公益类的成果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要求实行1年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五)属于重大工程类的成果是指列入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要求该工程结束并实施1年以上,已经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属于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类成果是指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决策咨询、科技规划、政策法规和管理方法,应有独到见解,并被有关部门采纳应用1年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七)属于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养的科学技术普及类成果是指促进建设创新型城市战略实施、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以及在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中发挥重要作用、社会影响程度大的科普作品,并已公开发表1年以上。
第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十三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是科学技术论著、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推广、决策研究等的主要完成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中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征和规律,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的研发中做出重要技术发明;
(三)在关键技术、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四)在成果转化、产业化及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五)在重大工程总体设计、实施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六)在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科学技术普及等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生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六条推荐单位(推荐人)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在推荐时书面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每项推荐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十七条连续二年经评定未授奖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须隔一年进行。
第十八条推荐单位(推荐人)负责组织填写并审查申报材料,根据成果创新性、科学技术水平和推广应用情况,提出客观、公正的推荐意见,并将申报推荐书和相关材料提交市奖励办。
推荐单位(推荐人)审查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范围和条件;
(二)提供的材料及其附件是否真实、齐全、规范;
(三)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及排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九条市奖励办在30日内完成推荐材料的形式审查。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要求推荐单位(推荐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单位(推荐人)。
第二十条通过形式审查的推荐项目,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奖励办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二十一条《办法》第八条
(二)中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动植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
第二十二条《办法》第八条(七)中所称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是指在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中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二十三条《办法》第九条
(一)中所称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成果”,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的成果。
第二十四条《办法》第九条
(二)中所称的“正在研究的成果”,是指正在研究尚未完成的成果;或者已经完成,但不能推广应用的阶段性成果。
第二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授奖项目应从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和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一)基础研究类
一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三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项目。
(二)技术发明类
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在实施应用中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在实施应用中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三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在实施应用中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三)技术开发类
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在本市应用并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在本市应用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三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具有市场竞争力,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在本市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四)社会公益类
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本市及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项目。
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本市及行业内得到较广泛应用,并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项目。
三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本市及行业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项目。
(五)重大工程类
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推动了科技进步,对本市经济建设与城市管理有重大作用,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推动了科技进步,对本市经济建设与城市管理有较大作用,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三等奖:
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了科技进步,对本市经济建设与城市管理有一定作用,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六)软科学研究类
一等奖:
研究观点独特,在理论方面有重大创新,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大,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本市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重大影响,在本市应用并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项目。
二等奖:
研究观点新颖,在理论方面有较大创新,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本市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较大影响,在本市应用并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项目。
三等奖:
研究观点新颖,在理论方面有一定的创新,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本市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本市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项目。
(七)科学技术普及类
一等奖:
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创作难度大,可读性强,内容丰富严谨、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科学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重要作用,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项目。
二等奖:
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创作难度较大,可读性较强,内容丰富严谨、具有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科学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起到了较重要作用,产生了较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项目。
三等奖:
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创作难度和一定的可读性,内容较丰富严谨、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科学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起到了一定作用,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对在本市产业结构升级、城市建设与管理、城市安全和公共卫生等重大工程、重大社会问题中突破关键性技术,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评为重大科技创新奖。
有关评审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评审
第二十七条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项目,由市奖励办提交相应的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
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如被发现存在本细则规定不得推荐的情形的,不提交初审。
(一)初审采取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在6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通过专业评审委员会初审的候选项目、候选人、候选单位,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审以会议方式进行,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审结果。
(二)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候选项目奖励等级及获奖人选的评审意见。
(三)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
(四)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候选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
市科学技术奖的二、三等奖候选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章异议处理
第三十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初审结果实行异议制度,初审结果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奖励办网站上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初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市奖励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候选人、候选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一条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异议由市奖励办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推荐人)协助。
推荐单位(推荐人)在接到异议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市奖励办审核。
在规定的时间内推荐单位(推荐人)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提交评审。
必要时,市奖励办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推荐单位(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奖励办审核。
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市奖励办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
被异议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三十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不少于7名复审专家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审,实行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复审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第三十六条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需要重新推荐。
第三十七条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撤出当年的评审。
确需提出撤项的,应在初审结果公布期内由推荐单位(推荐人)向市奖励办提出书面申请。
经批准退出评审的,如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市科学技术奖,须隔一年推荐。
第七章批准与授奖
第三十八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选及项目奖励等级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八章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条市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市奖励办举报和投诉。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做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评审信誉管理。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参加评审活动的委员、候选人、候选单位、推荐单位(推荐人)建立信誉档案,专家的信誉记录作为提出评审委员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对通过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在信誉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取消其3年内被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资格。
尚未授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处理。
第四十三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委员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调查;调查属实的,应在信誉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并按照《办法》作出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受理、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等重要环节的具体工作规范和评审指标体系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订。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2010年11月22日起实施。
2007年3月20日发布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京科政发[2007]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