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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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北京工商大学2011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关于做好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2011届毕业生基本情况

2011年我校毕业生共计3415人,比2010年增加128人,增幅为3.94%。

其中40个专业的本科毕业生2949人,比2010年增加83人,增幅为2.9%;35个研究方向的毕业研究生466人,比2010年增加45人,增幅为10.70%。

本科毕业生中北京生源2061人,约占本科毕业生总数的70%;女生1708人,约占本科毕业生总数的58%;毕业研究生中北京生源74人,约占毕业研究生总数的16%,女生295人,约占毕业研究生总数的63%。

二、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认清形势明确目标

2011年是国家、北京市和学校“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及教育规划纲要和促进学校转型的关键一年。

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践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的重要意义,认识到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促进学校转型、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维护毕业生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

我们一定要继续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学校重要工作之一,进一步完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探索示范中心的建设方法,提升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水平。

我校2011届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为:

进一步完善学校就业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学生对就业工作的满意度;保证毕业生全员初次就业率继续高于北京地区高校的平均水平;继续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西部及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大力支持毕业生到北京农村担任村官助理、到社区工作、预征入伍;积极引导毕业生认清形势、转变就业观念到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就业;教育学生诚信就业;持续推进就业工作的全员化、全程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加大投入,完善奖励机制,加强调查研究,继续搞好《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的建设;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发挥好就业工作对学校人才培养的市场信号作用。

三、不断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一)继续坚持一把手责任制,充分发挥校院两级领导小组作用。

学校校长和党委书记担任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就业工作的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和研究生及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学生处、研究生部、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宣传部、保卫处、校友会及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就业指导中心。

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学校就业工作的情况,审定学校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并检查、督促就业指导中心和各院部就业工作。

(二)各学院党政一把手要担任本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各学院要发挥专任教师、专家教授、教研室主任、学科带头人、校友等各方面积极性,主动履行义务收集就业信息,拓展就业渠道,帮助学生就业。

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具体负责就业工作,组织上好《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通过对学生开展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和深入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宣讲就业政策和流程,提高就业事务办理效率;加强学生的创业教育,积极建设学生创业实践及孵化基地。

有关专职辅导员要做好本学院毕业生就业的日常工作,摸清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及就业进展,对毕业生进行“一对一”的指导,开拓就业市场,热情接待用人单位,认真组织学生参加校园招聘会,热情接待毕业生就业咨询,按规定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和档案转递,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毕业生就业统计与分析等工作。

(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统筹全校的就业工作,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组织工作总结和研讨,负责就业市场的开拓和信息的收集与发布,组织召开多种形式的校园招聘会,办理毕业生签约与派遣手续等。

继续负责《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的运行与建设,提高教学水平。

全面加强学生创业教育,积极建设高校学生创业实践及孵化基地,探索建设和发挥示范中心作用的方法途径。

(四)研究生部全面负责研究生的就业工作,在学校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要通过有效的工作,确保研究生初次就业率高于北京市研究生平均就业率。

(五)学校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考核,将毕业生就业工作成绩纳入领导干部和职工的年度考核之中,对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因不重视工作、未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四、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法与措施

(一)完善大学生就业指导体系,力求作到“全程覆盖、突出重点,全员普及,凸显个性”。

1.继续认真开设好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相关课程。

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要求,继续开设《大学生职业发展规划》和《大学生就业指导》必修课程,与网上课堂、课堂辅导和实操、模拟、上机测试等环节相结合,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使学生及早了解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素质的要求,客观正确地认识自我,尽早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促进学生学习态度的转变和主动性的提高。

上述两门课程作为所有学生的必修课,共计2个学分,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2.继续坚持并深化个性指导,完善和创新“一对一”的就业指导与服务。

在开设就业指导课程的基础上,建立学生成长(就业)档案。

内容主要包括:

学生的基本情况,学生心理素质测试、学生职业倾向测试、每年的简历(成长记录)、毕业时的去向意愿,就业期望值,主管就业老师与学生“一对一”的谈话记录,就业存在的困难与解决情况,就业进展情况,最后落实就业去向情况等。

由此清楚地了解每一位学生的基本情况、就业进展和存在问题,提高就业指导的针对性,做到“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

(二)努力拓展市场,不断提升服务能力,为毕业生拓宽就业渠道。

1.主动收集信息,充分发挥学校在供需市场主渠道作用。

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各院部要坚持走出去和请进来,主动、广泛收集有效需求信息并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全校毕业生发布,组织好校内招聘活动。

2.主动开拓市场,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要通过了解毕业生的就业意向,有目的地进行市场开拓:

一是地域上,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将京津塘环渤海经济开发区、长三角、珠三角等沿海地区作为重点地域,拓展就业市场,同时注意为毕业生服务西部及边远地区、到基层就业,创造条件。

二是结合专业拓宽行业市场,重点开拓与学校办学定位相符和各专业需求相近的就业市场。

要依托专业教师和专家教授在行业中的影响力、以学校现有专业实践及就业见习基地的长期合作为基础,巩固原有关系,拓宽新的市场。

三是继续用好校友资源,拓展就业市场。

3.完善就业服务,促进学生顺利就业。

学校就业指导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主动为用人单位和学校各院部提供服务和保障。

学校各院部就业工作要有专人负责,熟悉就业政策,满腔热情地当好毕业生择业的参谋,尽可能为毕业生进行咨询与办理签约和派遣手续提供方便。

进一步加强就业网的建设,使登录更为便捷,功能更为强大,覆盖面更为广泛,实现就业信息、就业市场、就业课程与指导网络化。

利用远程“面试”与网上“双选”技术,实现毕业生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结合,降低供需双方成本,方便学生就业。

学校各院部网站也要积极宣传办学定位,培养特色,将毕业生的基本信息上网供用人单位选择查询并进行互动,提高互联网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促进作用。

(三)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地区建功立业。

1.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05】32号),通过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宣讲国家政策、宣传先进典型、到基层及西部参观考察及奖励等多种形式帮助毕业生正确认识基层和西部、准确定位、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念和择业观念,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2.要关心志愿服务西部和志愿服务北京基层的毕业生,在他们服务即将期满时,为他们的“再”就业提供政策及信息服务。

3.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办法和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实施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到农村、到基层就业的各个项目。

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做好政策宣讲与思想教育工作,保证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

4.积极引导毕业生认清形势,改变观念,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四)积极帮促困难毕业生就业。

对就业比较困难的毕业生要底数清、情况明,给予针对性强的指导和帮助,消除或缓解其就业困难,使他们能够实现就业。

1.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生要给予特殊关注,做到重点指导、重点服务、重点推荐。

学校继续建立“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帮助基金”,为经济困难毕业生提供一定帮助。

2.对完成学业有困难的毕业生,要根据本人实际,分类指导,明确学籍管理规定和就业政策,鼓励毕业生抓住有限的学习机会,刻苦努力,奋力赶上,顺利毕业。

或者珍惜学校可以延长学制的规定,延长学习时间,暂缓毕业。

对于完成学业无望、不能正常毕业的学生,也要指导他们正确对待并帮助他们选择适当的就业岗位。

3.对心理有严重障碍的毕业生要重点关注,领导负责,责任到人,及时与其家长沟通,认真听取和尊重家长及学生本人意见,并会同学校心理素质教育中心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努力帮助其成功就业。

(五)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加强自主创业和创新意识的教育和培养,倡导毕业生发扬独立自主的精神,不挑不拣、不等不靠,利用国家提供的各项优惠政策,抓住机遇,挑战自我,主动创业。

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学校各院部要积极指导毕业生进行创业,在收集就业信息的同时,关注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信息,为他们提供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信息服务、政策服务,帮助他们实现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六)加强对毕业班学生的教育管理,增强就业安全意识,维护校园秩序稳定。

加强对毕业班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教育毕业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诚实就业,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方利益,维护学校的声誉。

增强安全意识,安全办好校园招聘会,防范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引导学生注意求职过程中的自身权益和人身安全的保护,确保毕业生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

进一步加强毕业生教育和毕业生总结鉴定、档案管理和转交工作。

组织好毕业典礼和毕业生离校手续的办理工作,确保毕业生文明离校。

五、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保障措施

1.落实专项经费,加大奖励力度。

按照教育部对高校就业专用经费的要求(毕业生四年学费总额的1%),学校足额下拨2011年就业工作经费,除用于就业指导、课程建设、招聘会的组织、就业派遣、市场调查与开拓、客户关系维护等方面外,重点加大学校就业网信息化建设、继续加大对各院部就业市场开拓工作的支持和就业工作奖励,包括对积极参与就业工作的教职工、教研室、院部的奖励,以及对去西部地区、到农村、到基层就业毕业生的奖励等。

2.继续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就业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在人员方面,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应按照毕业生与专职人员1:

500的比例配齐人员,各学院(部)要配备稳定的专职人员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

要继续组织校院两级就业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参加相关学习和培训,逐步实现就业指导教师队伍专业化和职业化。

有关人员要积极承担就业指导课程的讲授和辅导工作,积极参与就业指导工作的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就业指导工作的实践和理论水平

3.重视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总结考核。

通过总结改进工作并促进工作水平的提高。

要细化考核,将招聘信息数量、推荐职位成功数量、毕业生就业状况等纳入对院系工作及一把手工作的考核指标体系,落实领导责任,强化服务意识,促进学生就业。

4.发挥就业工作的“引领”和“信号”作用,进一步深化学校教育教学。

改革。

毕业生就业状况在一定层面上能够反映出学校人才培养模式、学科结构及专业设置、德育工作等是否符合社会需要;反映出学校就业工作职能部门及各院部就业工作的态度与水平。

学校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毕业生就业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及发展趋势,利用好市场需求的信号,引领教育教学改革,及时调整和加强学校招生、专业设置、课程建设、科研工作,不断改进德育工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毕业生的市场竞争力,培养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特色人才。

对社会需求量小,就业率持续低迷的专业减招或停招。

六、有关具体问题

(一)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毕业离校时未就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在当年9月底前由学校为其办理到毕业生户籍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的手续。

(二)对于确实正在北京落实就业单位过程中的京外生源毕业生,可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向学校申请,暂缓办理户口、档案签转手续。

(三)毕业后,京外生源毕业生拟考研、出国的,凭报到证将户口、档案关系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

(四)关于违约的规定:

1.签约诸方应信守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

签订就业协议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就业单位,毕业生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就业单位的,应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北京地区高等学校科研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其进行调整,调整应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及学校有关规定,外地生源只能到北京以外的地区就业。

2.签订就业协议后,又因被国家机关录取为公务员而申请调整就业单位的,应先取得原签约单位的同意和谅解,再由各院部提出意见,报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

3.凡与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和部队签约的毕业生,不再予以调整就业单位。

4.毕业去向落实为北京“村官”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再调整就业单位,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只能在生源所在地就业。

调整应先取得北京市人事局“村官”办公室的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再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市教委审批。

5、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的,一经确定,不再予以调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回生源所在省份单位就业。

(五)有关改派的规定:

1.学校为毕业生办理完就业派遣手续后,原则上不再为其调整就业单位。

在学校为毕业生办理完就业派遣手续后的一年内,如因发生特殊情势,确需调整就业单位的,在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毕业生相关材料,并报市教委审批,审批同意的方能为其办理调整手续;超过一年的,按在职人员流动办理。

户档保留的毕业生由学校派遣后不再予以改派。

2.考取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的,一经确定毕业去向,不可随意改动。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和学校有关规定,并征得有关各方的书面同意和谅解后,报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

报送就业方案为考博的毕业研究生提出不再攻读的,回生源所在省份单位就业。

3.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后,又因被录取为国内外硕士、博士而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如签约时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确认,在协议书上注明有关免责条款的,毕业生可调整就业方案,但毕业生应将所有协议书交回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4.毕业生应按时到工作单位报到。

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工作单位报到、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坚持无礼要求致使单位拒收的,按改派处理,经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同意,报市教委,并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迁往生源所在地。

北京工商大学

二○一一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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