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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中知识产权问题

会展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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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

第一章会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过去三十年时间里,我国经济保持高速发展势头,第三产业发展十分迅猛,会展业在第三产业中的比重不断提升,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力日益增加。

而另一方面,会展业也暴露了出了一些突出问题,例如展品专利权、商标权、名誉权等被不法侵占,展会设计、展品宣传、展具陈列等被仿制和模仿。

上述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会展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会展知识产权创新积极性,严重制约了我国会展业科技创新发展。

本文分析了我国会长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有效应对措施,以为促进会展业创新发展提供有益指导和参考。

1.1会展知识产权属性的界定

展会活动本身作为一种“知识型”和“服务型”产品,和知识产权关系密切,对于已经取得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的展品的知识产权属性是一致公认的,但目前在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上对展会中的一些精神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仍然认识不清,有纷争。

目前对展会精神成果(展会名称、展会项目创意与展会品牌)最有效的保护办法只是能对会徽进行商标和著作权保护。

而在实践中直接侵犯会徽的案件要远远低于对展会名称和展会项目创意的抄袭。

因此,明确展会名称、展会项目创意与展会品牌能否享有知识产权,重复办展、冒牌展览是否侵犯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问题。

1.1.1.具有独创性或显著性的展会名称享有知识产权。

从著作权的角度来看,作品要想取得著作权必须具有独创性即作品是经作者独立构思而成,作品的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展会名称的独创性,即表现为展会名称在会展业服务领域内没有完全或基本相同的展会名称。

从商标权的角度来看,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即该商标为能够区别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可视性标志。

商标取得显著性的途径有两条,一是商标的构成要素本身具有可识别性。

一是通过权利人长期使用或其他原因使得商标产生了区别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性特征,即由普通名称转化为了特有名称。

如“中国国际机床展”、“中国国际服装博览会”。

展会名称的显著性,即表现为展会名称本身的构成要素具有可识别性,要么经过长期的使用具有了可识别性即名牌展,可注册取得商标权。

1.1.2能以可复制的形式表现出来展会项目的创意享有知识产权。

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表达形式不是思想。

从理论上讲,如果展会项目的创意以可复制的形式表现出来,则享有著作权。

但在实际中要给予展会项目创意知识产权保护有很大难度,因为很难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侵权的过错。

当然,名牌展由于其在本行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展会项目创意侵权问题则较容易得到认定。

1.1.3形成品牌的名牌展享有知识产权。

靠主题形成品牌的名牌展是展会组织者长期精心培育的结果,除了展会名称外,最主要的是策划理念和办展特色的完好的结合,它是一种商誉的长期积淀。

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权利人可以通过注册取得注册商标权保护,即使没有注册,名牌展也可适用驰名商标的保护办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

国际上也只对达到标准的会展予以国际展览联盟注册。

没有形成品牌的主题展不享有知识产权,对普通展会予以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保护某些人或组织的垄断利益,排斥竞争。

1.1.4在展会过程中产生的精神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

展会作为一项“知识型”产品,在展览过程中往往产生和涉及到大量精神成果。

依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只要该精神成果是智力活动所产生的创造性成果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在一个展览过程中,可能受到保护的精神成果主要包括展台设计的方案和图纸、广告手册、宣传标语、图片,以及在展览过程中发明的一些设备、器械及外观设计。

其中展台设计的方案和图纸、广告手册、宣传标语、图片等精神成果,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具备了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就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因此,具有独创性的展台设计的方案和图纸以及宣传展会的广告手册都具备知识产权性质。

1.2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各类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1.2.1会展保护多头管理,会展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不足。

会展活动的特点,使其在活动过程涉及到社会的诸多方面,会展活动的成功举办依赖各个领域的大力支持,而如此多的部门和单位参与其中,很容易导致各部门之间权利义务的不统一,有利益大家争,有风险时大家推诿。

各部门的职能协调性差,无法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力,影响了保护效果。

1.2.2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严重,克隆会展日渐增多。

许多办展公司剽窃其他公司的展览项目,很多有影响且效果良好的会展经常受到模仿。

对于多数参展商和参观者来说,难度在于通过何种途径或手段对展览名称进行有效辨别。

目前,我国只能对展览会标进行相应的注册,还没有更加有效的办法对展览会名称进行保护。

1.2.3会展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严重。

一是商标侵权,商标的主要功能是便于消费者区分商品生产厂家和经营单位。

商标侵权行为在会展中相当常见,尤其是模仿国际知名品牌商标更是屡见不鲜。

二是专利侵权。

会展上的专利侵权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展品被仿冒和新产品被抢先申请专利等形式。

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虽然有些参展企业对会展知识产权保护较重视,但是由于企业缺乏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知识,以至于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1.2.4会展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不够。

由于各有关部门职责不同,部分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欠缺,以致会展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各有差异。

此外,在知识产权侵权的违法查处中,仍然存在的问题是本地区各执法机关之间对于职责和责任互相推诿,跨地区的执法部门缺乏合作,地方保护严重的情况依然存在。

此外,单个部门执法多、联合执法少,而且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尚未有效地形成执法合力,影响了会展侵权的打击力度。

1.2.5相关监管法律不完善

目前,国内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主要由商务部、工信部等四部委颁布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法律法规。

随着会展业不断发展以及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日益复杂多样化,上述法律在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逐渐显得“力不从心”,导致一些侵权行为有机可乘。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为例,其覆盖范围十分有限。

该法第二条主要就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这显然无法满足当前会展知识产权保护需要。

近年来,随着会展业快速发展,会展知识产权日益多样化、丰富化,例如会展陈列方式、品牌宣传、会展创意等。

这些都是近年来才出现的新型知识权利,被其他法律纳入到保护范围内。

例如在《专利法》、《著作权法》中就有相关规定和限制。

但是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中,这些新型知识产权却没有被纳入其保护范围内,这需要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其次,《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关于现场投诉处理机构规定过于复杂,例如第七条中规定会展知识产权投诉受理机构由会展主办方、行业主管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部门组成十分繁冗和负责,明显加大了部门协调难度和阻力。

最后,该办法关于会展组织者、参与者的权利义务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也存在不完善之处,需要结合当前会展业发展实际作出调整。

1.2.6会展主办方知识产权保护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

根据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会展主办方要承担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和义务,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会展主办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明显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

这主要是因为:

首先,在会展行业竞争日益激烈化背景下,主办方主要精力用于展览更多参展商,而对知识产权保护重视不足;其次,除了一些大型展会主办方有雄厚实力外,大多数中小展会主办方实力相对较弱,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缺乏人力、物力资源支持;最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会展知识产权保护重视不足,相关投入不足,导致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缺乏足够监督和管理。

1.2.7行业协会没有起到应有作用

通过分析发达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难发现,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例如会展业高度发达的香港,行业协会在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充当了主力军的角色,许多保护规范制定和执行都是在行业协会指导和监督下完成的。

从我国国内来看,行业协会在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至今我国都未出现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会展业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对会展业的影响十分式微,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缺乏足够影响力和主导力。

1.3、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原因探析

如果会展上亮相的产品和技术得不到有效保护,企业的损失将相当惨重。

因此,只有对会展侵权事件产生的原因作深入的分析,才能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1.3.1相关立法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依据的是《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就《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而言,第一,其保护范围过

窄。

依据该法第2条规定,仅将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纳入保护范围,这是明显欠妥的。

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种新型知识产权不断出现,如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等。

这些新型权利因其创造性和获益性而被公认为是新型的知识产权并被相关法律加以保护,如《专利法》、《著作权法》等。

但是《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却没有将它们纳入保护范围,这是值得商榷的。

第二,其规定的现场投诉处机构组成过于复杂,如第7条

规定投诉机构由会展主办方、会展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这就给各部门的协调处理带来了困难。

第三,该办法本身是政府规章的性质,法律效力就打了折扣,特别是一些和上位法冲突的地方使得办法的执行出现了问题。

除了权威性外,《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在实际操作也存在着困难。

虽然现在知名的会展已经普遍设立了受理解决侵权投诉问题的部门,并收到了一定成效。

至今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规来规范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明确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主体、行业相关各方面如政府机关、会展主办方、参展商、行业协会、商会采购商等的权利义务,造成了今天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1.3.2会展主办机构的知识产权意识薄弱。

对于通常的会展

一般都是处于起步或发展阶段,由于没有形成品牌优势,会展的资源大多是供大于求的,是买方市场。

而参展企业多少又直接影响了会展主办方的经济效益。

对于会展举办方来说,参展商在会展上维权是他们不希望看到的,因为一方面他们认为这是给会展制造麻烦,挑起事端,会影响会展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他们也不希望因此而“得罪"一些较大参展商,大多数会展主办方与参展商的关系是主办方邀请参展商参展,而不是参展商向会展主办方要展位。

随着会展经济的发展,很多会展主办方都想将会展提高档次,规模越办越大,进而办成国际性的会展,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也会越来越强,因为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会展知识产权保护

的缺乏必然会限制会展规模和档次的提升,会展中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以专利权纠纷占据了绝大多数,专利侵权纠纷又有70%以上集中在外观设计专利上。

一般意义上讲,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与我国企业的产业结构和发展层次密切相关。

具体分析,我国企业有几点突出问题:

一是经济实力与跨国公司不在一个档次,研究开发和创新投入严重不足,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经费更为短缺。

二是技术创新缺少历史积累,关键技术知识产权受制于人。

三是企业品牌战略处在弱势地位。

四是存在侥幸心理,缺乏创新意识,只看到短期利益,忽视了企业的长远发展;正是由于以上的问题所在,不少企业认为知识产权投资成本高、资金周转期长、回报收益不显著,转而采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正是由于侵权成本低,研发成本高,侵权仿造容易,获取利润较高。

造成一些技术含量相对不高或者是主要以产品外观取胜的行业互相抄

来抄去,侵权盗版严重。

1.3.3.现行专利审查制度是造成会展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重要原因。

由于在我国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使用的登记制度或者说是没有进行实际审查,使得许多人出于各种目的申请了外观和实用新型专利并得到了授权,施行这种制度的初衷在于因为此

两种专利权申请量相当之大难以有充足的审查力量进行实际审查,另外是想通过公众的力量发现问题专利而对其进行无效,这种想法从理论上看可以达到既鼓励创新,又监督专利的技术含量之目的,但实际上对于问题专利的无效是既费时又费金钱的一项工作,很多人在问题专利没有殃及自身的时候都不会出于维护公众利益的目的而去无效某些专利。

因为他要计算成本。

而会展的时效性又制约了被投诉方很难提供有效的证据进行抗辩更不可能在会展极短的时间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去无效此问题专利。

这就造成了问题专利在一些会展上的恶意投诉行为,使得一些人利用制度规则上的缺陷进行不正当的竞争,扰乱了会展正常的交易秩序。

在97届广交会中,安吉竹产品事件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1.3.4.以自律、调解为主的保护方式保护力度有限。

会展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以是否侵犯了公众利益还是完全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纠纷标准来划分,前者包括有冒充专利行为、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后者,主要包括专利侵权纠纷和不属于《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之外的著作权纠纷。

对于前者,知

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通常都是作为执法主体,直接对会展中出现的此类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曾经多次对会展中出现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而对于后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则必须依据双方的争讼理由和事实,并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居中判断。

作为会展的主办方,除非他在该会展中所处的地位是强势的,如广交会的主办方,否则一旦展商拒绝接受会展主办方的处理意见,由于会展主办方的处理意见不具备强制力,那么会展侵权事件处理就会陷入僵局。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并不是说行政机关不能作为处理会展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主体,而是因为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立法的缺失导致行政体机关如果采用普通行政处理程序处理会展中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必然存在时1日J过长与会展短暂的时效性的冲突,案件处理难以使案件当事人满意,也容易使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陷入难以处理的困境。

《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办法》颁布实施虽然使上述情况有一定改善,办法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是会展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主体,可以对会展期间发生的纠纷案件直接作出是否侵权的认定,而且可以根据会展时间的长短确定案件处理的答辩时间。

但是《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本身只是一个政府规章,其中对专利权侵权纠纷处理的有关规定又没有取得《专利法》的支持,在会展上执行经常遇到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行政机关面临着行政诉讼的压力很难坚决执行办法规定,所以执行的效果并不好。

同时该办法的实施又引起了另一个问题,对于会展经济发展较快,会展众多的城市,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有限的执法人员如何面对面广量大,且召开时段又相对集中的不同会展上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特别是当办法要求对于“会展期间设立了投诉机构的,会展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迸驻",并且应当对会展中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时,更使得有限的行政资源捉襟见肘。

由于无法明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会展主办期间的具体职能,特别是由于展览会时间比较短,加之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缺失,以致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会展主办方缺乏有效的配合。

此外,展览会自行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相当于主办方与参展商之间的

协议,但是由于没有纳入法律途径,没有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侵权存在更为复杂的因素,就要求参展商承诺遵守主办方制定的规则,就好出现一些问题:

一方面,如果参展商违反协议,拒不撤出侵权展品,主办方则没有强制力;另一方面,即使主办方的作法有不妥或不法之处,参展商也不能寻求法律救济。

在实践中,就有可能发生生办方、参展商、投诉人在现场争议的情况,影响展览会正常的展出秩序。

1.4加强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和措施

1.4.1完善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

加强知名会展名称产权保护。

会展名称是重要的品牌商标,它包含了十分丰富的会展信息和内容,知名会展名称不仅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同时也能够为举办方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

但是从现行立法以及地方发布的管理办法来看,会展名称并没有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

本文以为,会展名称之所以要纳入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范围内,是根据其是否具有显著性和原创性判断决定的。

首先,现行《著作法》规定只有原创性作品产权才受法律保护。

而会展名称都具有原创性特点,它是独一无二的,不得相同或者相似

于其他会展名称;其次,在显著性方面,现行《商标法》规定,凡是拟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够在可视性方面与其他商标进行有效区分,就意味着其具有显著性。

一般来说,商标显著性主要从以下两种途径取得:

一方面,从商标自身发掘显著性要素;另一方面,从商标在使用过程中获得独特的显著性。

1.4.2健全和完善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

现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会展知识产权最具影响力和权威性的一部法律,它是各地政府制定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条例和办法的重要依据。

但随着我国会展业不断发展,会展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当前会展知识产权保护需要。

鉴于此,本文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

一是扩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范围。

《办法》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只局限于专利权、商标权以及著作权等比较狭窄的范围,对于一些新的知识产权形式和心态例如陈列设计、品牌策划、宣传标语等则没有纳入到保护范围内。

因此要结合当前会展知识产权发展情况修改《办法》相应内容。

二是现行《办法》明确规定展览时间超过3天的会展需要成立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而在实际中展览时间不超过3天的会展数量十分众多,这类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往往没有专门的部门负责。

建议修改《办法》相关规定,无论展览时间长短,展会主办方都要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

三是《办法》对现场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设置规范不合理。

在第七条中,明确要求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由会展主管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行政管理机构共同组成,这严重混淆了各部门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导致工作中容易出现踢皮球的现象,因此要在《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会展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责任和分工。

1.4.3做好会展前的稽核工作

随着现代会展业不断发展,会展展品、陈列方式、展具等种类日益丰富多样化,而这其中往往涉及诸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一旦发生会展知识产权侵权,由于会展举办持续时间较短,留给被侵权人作出反应的时间十分有限,从而影响了其维权效果;另外,在投诉成立的情况下,被投诉人也会由于时间仓促无法全面搜集证明材料。

因此,会展主办方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例如对展出品、展具、陈列设计等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和备案,以为查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提供及时充足的证明材料,从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4.4制定完备的展会管理文件体系

纵观国内会展知识产权侵权现状,大多数案件与参展商法律素质不高有关,不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权。

一旦遇到侵权问题,不懂得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鉴于此,本文认为会展主办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明确参展商的权利和义务。

要求参展商将其知识产权及时做好登记备案,同时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法律指导和救济帮助。

其次,进一步理顺知识产权投诉、处理工作流程。

通过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和流程来提高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最后,加大惩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力度。

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和打击力度,保持对侵权行为有效震慑。

 

第2章会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实例分析

2.1建筑贸易博览会专利保护案例

2003年第八届中国国际建筑贸易博览会上,在展览会开幕的第一天,会展主办方就收到了浙江某知名装饰品公司和德国某品牌卫浴公司的公函,两家公司声称有十几家参展企业的产品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要求主办方给予妥善处理否则即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进场扣押被控侵权企业的参展产品。

2.1.1界定

作为主办方的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受托全权处理此事。

律师首先请两家公司出示他们的专利权属文件,两家公司出示的专利权属文件表明他们的专利均是外观设计专利。

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律师认为参展企业单纯的展览商品属于许诺销售行为,是一种销售的要约邀请,并不在专利法明确禁止之列,而参展企业一旦在展会上与客户达成订单则属于销售行为,构成对专利权人的侵权。

2.1.2处理

鉴于此,如果两家企业与其它企业僵持下去,则两家企业暂时并不能控告其它企业侵权,任由其它企业大肆宣传产品,两家企业的利益显然将受到损害,而其它企业也不能在展会上销售其产品,有动辄遭受侵权控诉之虞,处于进退两难之中。

因此律师建议两家企业邀请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执法部门出面与其它企业共同协商由其它企业撤除在展会上可能侵权的产品,两家企业不在展会中追究其它企业的责任,最终事情得以妥善解决、展会圆满结束。

2.1.3结论

在许多已经发生的专利争端面前,大多数企业明显表现出准备不足,缺乏有力的解决措施等问题,从而多以支付专利使用费、丧失一部分市场而告终。

这不仅直接影响了企业产品的销售和企业形象,还敲响了企业进一步生存发展的安全警钟。

对于会展主办方,不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往往会令自己尴尬地陪着侵权企业站在被告席上。

律师建议企业参加展会不仅产品要“硬”,自主的知识产权意识也要加强,只有这样才能从容应对展会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2.2武汉国际会展专利保护案例

在武汉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首届华东六省市品牌服装装饰暨苏杭丝绸大型博览会期间,请求人因被请求人在该展会上展示和销售的产品涉嫌侵犯其ZL2004200829736号专利权,于2006年4月2日向我局提出侵权纠纷处理,本局予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组,于2006年4月3日向被请求人送达请求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要求其在7天内提出答辩意见。

经请求人申请并提供担保,本局暂扣部分被控侵权产品.

2.2.1界定

请求人称:

广州欣胜日用品有限公司是ZL2004200829736号专利的排他实施许可人,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于2006年3月26日在武汉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首届华东六省市品牌服装装饰暨苏杭丝绸大型博览会上,展示和销售名称为“田康牌高压节能原味锅”(下简称“原味锅”),该锅的技术特征与专利ZL2004200829736的保护范围相比较,完全落入专利ZL2004200829736的保护范围,其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被请求人未提出答辩意见。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查明,名称为“一种蒸锅”ZL2004200829736号实用新型于2005年11月9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请求人是该专利的排他许可实施人,实施期限为2006年3月20日至2008年3月19日。

ZL2004200829736号专利的权利要求为:

“一种蒸锅,包括锅体,锅盖、数个层叠在一起的不锈钢蒸笼,其特征在于不锈钢蒸笼侧壁设有倒U形夹层,夹层外侧底边比不锈钢蒸笼底板低,夹层外侧上缘设有与夹层外侧底边相配的凹缘,夹层顶部设有与夹层相通的蒸气孔。

”。

另查明:

被请求人在武汉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首届华东六省市品牌服装装饰暨苏杭丝绸大型博览会上展示、销售了“原味锅”,其锅的主要技术特征是:

该锅由锅体,锅盖和三个层叠在一起的不锈钢蒸笼三部分组成,蒸笼侧壁设有倒U形夹层,夹层外侧底边比不锈钢蒸笼底板低,夹层外侧上缘设有与夹层外侧底边相配的凹缘,夹层顶部设有与夹层相通的蒸气孔。

以上事实,有ZL2004200829736专利登记薄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请求人展示、销售的“原味锅”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证明。

2.2.2处理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认为:

ZL2004200829736号“一种蒸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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