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第8篇鉴定加固和维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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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第8篇鉴定加固和维护

第8篇鉴定、加固和维护

1结构安全性鉴定

1.1一般规定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4.1.3结构构件安全性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测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采用。

当需采用不止一种检测方法同时进行测试时,应事先约定综合确定检测值的规则,不得事后随意处理。

3当怀疑检测数据有异常值时,其判断和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随意舍弃数据。

4.1.6当检查一种构件的材料由于与时间有关的环境效应或其他系统性因素引起的性能退化时,允许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在该种构件中确定5—10个构件作为检测对象,并按现行的检测方法标准测定其材料强度或其他力学性能。

注:

1当构件总数少于5个时,应逐个进行检测。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92

4.1.4古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应按下列规定分为四类:

Ⅰ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原有的残损点均已得到正确处理,尚未发现新的残损点或残损征兆。

Ⅱ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原先已修补加固的残损点,有个别需要重新处理;新近发现的若干残损迹象需要进一步观察和处理,但不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

Ⅲ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关键部位的残损点或其组合已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有必要采取加固或修理措施,但尚不致立即发生危险。

Ⅳ类建筑承重结构的局部或整体已处于危险状态,随时可能发生意外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抢修措施。

1.2混凝土结构构件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4,2.1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以及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和裂缝等四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安全性等级。

4.2.2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4.2.3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分别评定两个检查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

4.2.4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评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对桁架(屋架、托架)的挠度,当其实测值大于其计算跨度的1/400时,应按本标准第4.2.2条验算其承载能力。

验算时,应考虑由位移产生的附加应力的影响,并按下列原则评级:

1)若验算结果不低于bu级,仍可定为bu级,但应附加观察使用一段时间的限制。

2)若验算结果低于bu级,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2对其他受弯构件的挠度或施工偏差造成的侧向弯曲,应按规定评级。

4.2.5当混凝土结构构件出现表4.2.5所列的受力裂缝时,应视为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4.2.6当混凝土结构构件出现下列情况的非受力裂缝时,也应视为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1因主筋锈蚀产生的沿主筋方向的裂缝,其裂缝宽度已大于1mm。

2因温度、收缩等作用产生的裂缝,其宽度已比本标准表4.2.5规定的弯曲裂缝宽度值超出50%,且分析表明已显著影响结构的受力。

注: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同时存在受力和非受力裂缝时,应按本标准第4.2.5条及第4.2.6条分别评定其等级,并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裂缝等级。

4.2.7当混凝土结构构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论其裂缝宽度大小,应直接定为du级:

1受压区混凝土有压坏迹象;

2因主筋锈蚀导致构件掉角以及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

1.3钢结构构件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4.3.2当钢结构构件(含连接)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1.4砌体结构构件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一1999

4.4.2当砌体结构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4.4.3当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分别评定两个检查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

4.4.5当砌体结构的承重构件出现下列受力裂缝时,应视为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并应根据其严重程度评为cu级或du级:

1桁架、主梁支座下的墙、柱的端部或中部、出现沿块材断裂(贯通)的竖向裂缝。

2空旷房屋承重外墙的变截面处,出现水平裂缝或斜向裂缝。

3砌体过梁的跨中或支座出现裂缝;或虽未出现肉眼可见的裂缝,但发现其跨度范围内有集中荷载。

注:

块材指砖或砌块。

4筒拱、双曲筒拱、扁壳等的拱面、壳面,出现沿拱顶母线或对角线的裂缝。

5拱、壳支座附近或支承的墙体上出现沿块材断裂的斜裂缝。

6其他明显的受压、受弯或受剪裂缝。

4.4.6当砌体结构、构件出现下列非受力裂缝时,应视为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评为cu级或du级:

1纵横墙连接处出现通长的竖向裂缝。

2墙身裂缝严重,且最大裂缝宽度已大于5mm。

3柱已出现宽度大于1.5mm的裂缝,或有断裂、错位迹象。

4其他显著影响结构整体性的裂缝。

注:

非受力裂缝系指由温度、收缩、变形或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引起的裂缝。

1.5木结构构件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4.5,2当木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哇等级。

4.5.3当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分别评定两个检查项目的等级,并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

4.5.5当木结构构件具有下列斜率(卢)的斜纹理或斜裂缝时,应根据其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对受拉构件及拉弯构件ρ>10%

对受弯构件及偏压构件ρ>15%

对受压构件ρ>20%

1.6古建筑木结构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92

4.1.7木构架整体性的检查及评定,应按表4.1.7进行。

4.1.18古建筑木构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可靠性鉴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判为Ⅲ类或Ⅳ类建筑:

一、主要承重构件,如大梁、檐柱、金柱等有破坏迹象,并将引起其他构件的连锁破坏。

二、大梁与承重柱的连接节点的传力已处于危险状态。

三、多处出现严重的残损点,且分布有规律,或集中出现。

四、在虫害严重地区,发现木构架多处有新的蛀孔,或未见蛀孔,但发现有蛀虫成群活动。

4.1.19在承重体系可靠性鉴定中,出现下列情况,应判为Ⅳ类建筑:

一、多榀木构架出现严重的残损点,其组合可能导致建筑物,或其中某区段的坍塌。

二、建筑物已朝某一方向倾斜,且观测记录表明,其发展速度正在加快。

1.7地基基础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6.2.10当在深厚淤泥、淤泥质土、饱和黏性土、饱和粉细砂或其他软弱地层中开挖深基坑时,应对毗邻的已有建筑物(含道路、管线)采取防护措施,并设测点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已有建筑物进行监测。

若遇到下列可能影响建筑物安全的情况之一时,应立即报警。

若情况比较严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已有建筑物采取应急措施:

1基坑支护结构(或其后面土体)的最大水平位移已大于基坑开挖深度的1/200(1/300),或其水平位移速率已连续三日大于3mm/d(2mm/d)。

2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中有个别构件出现应力骤增、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3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差异沉降)已大于现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规定的允许沉降差,或建筑物的倾斜速率已连续三日大于0.0001H/d(H为建筑物承重结构高度)。

注:

2若毗邻的已有建筑物为人群密集场所或文物、历史、纪念性建筑,或地处交通要道,或有重要管线,或有地下设施需要严加保护时,宜按括号内的限值采用。

2房屋抗震鉴定

2.1抗震鉴定设防依据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1.0.3现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际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分为四类,其抗震措施核查和抗震验算的综合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丙类,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验算。

2乙类,6~8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9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3甲类,应经专门研究按不低于乙类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4丁类,7~9度时,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允许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6度时应允许不作抗震鉴定。

注:

本标准中,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简称。

2.2一般规定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3,0.1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

1搜集建筑的勘察报告、施工和竣工验收的相关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应根据鉴定的需要进行补充实测。

2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3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4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作出评价,对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应说明其后续使用年限,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3.0.4现有建筑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l当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响的分析;当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突变时,应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鉴定。

2检查结构体系,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部件或构件;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3当结构构件材料实际的强度等级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

4.1.2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现有建筑,应结合规划更新(迁离);暂时不能更新的,应进行专门研究,并采取应急的安全措施。

4.1.37~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陡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应估算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

4.1.4建筑场地有液化侧向扩展且距常时水线100m范围内,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流滑与开裂的危险。

4.2.4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础,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类型,进行液化、震陷及抗震承载力的两级鉴定。

符合第一级鉴定的规定时,应评为地基符合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

静载下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审核其静载下的承载力。

2.3砌体房屋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5.1.2现有多层砌体房屋抗震鉴定时,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抗震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实际达到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墙体交接处的连接以及女儿墙、楼梯间和出屋面烟囱等易引起倒塌伤人的部位应重点检查;7—9度时,尚应检查墙体布置的规则性,检查楼、屋盖处的圈梁,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构造等。

5.1.4现有砌体房屋的抗震鉴定,应按房屋高度和层数、结构体系的合理性、墙体材料的实际强度、房屋整体性连接构造的可靠性、局部易损易倒部位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的可靠性以及墙体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整幢房屋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

当砌体房屋层数超过规定时,应评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仅有出人口和人流通道处的女儿墙、出屋面烟囱等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局部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5.1.5A类砌体房屋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两级鉴定。

在第一级鉴定中,墙体的抗震承载力应依据纵、横墙间距进行简化验算,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应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第二级鉴定中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计入构造影响作出判断。

B类砌体房屋,在整体性连接构造的检查中尚应包括构造柱的设置情况,墙体的抗震承载力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l的底部剪力法等方法进行验算,或按照A类砌体房屋计入构造影响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

5.2.12A类砌体房屋的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和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分别计算。

当最弱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最弱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或最弱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大于等于1.0时,应评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小于1.0时,应要求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2.4钢筋混凝土房屋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6.1.2现有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鉴定,应依据其设防烈度重点检查下列薄弱部位:

16度时,应检查局部易掉落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楼梯间非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

27度时,除应按第l款检查外,尚应检查梁柱节点的连接方式、框架跨数及不同结构体系之间的连接构造。

38、9度时,除应按第1、2款检查外,尚应检查梁、柱的配筋,材料强度,各构件间的连接,结构体型的规则性,短柱分布,使用荷载的大小和分布等。

6.1.4现有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鉴定,应按结构体系的合理性、结构构件材料的实际强度、结构构件的纵向钢筋和横向箍筋的配置和构件连接的可靠性、填充墙等与主体结构的拉结构造以及构件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整幢房屋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

当梁柱节点构造和框架跨数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仅有出入口、人流通道处的填充墙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局部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6.1.5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两级鉴定。

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除9度外应允许不进行抗震验算而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和9度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第二级鉴定中采用屈服强度系数和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作出判断。

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所属的抗震等级进行结构布置和构造检查,并应通过内力调整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或按照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计入构造影响对综合抗震能力进行评定。

6.2.10现有钢筋混凝土房屋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第二级鉴定时,应分别选择下列平面结构:

1应至少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选取有代表性的平面结构。

2框架结构与承重砌体结构相连时,除应符合本条第l款的规定外,尚应取连接处的平面结构。

3有明显扭转效应时,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外,尚应选取计入扭转影响的边榀结构。

6.3.1现有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鉴定,应按表6.3.1确定鉴定的所采用的抗震等级,并按其所属抗震等级的要求核查抗震构造措施。

2.5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7.1.2现有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鉴定时,对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横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应重点检查,并应根据结构类型和设防烈度重点检查下列薄弱部位:

1底层框架和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楼盖类型及底层与第二层的侧移刚度比、结构平面质量和刚度分布及墙体(包括填充墙)等抗侧力构件布置的均匀对称性。

2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屋盖类型和纵向窗间墙宽度。

37~9度设防时,尚应检查框架的配筋和圈梁及其他连接构造。

7.1.4现有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抗震鉴定,应按房屋高度和层数、混合承重结构体系的合理性、墙体材料的实际强度、结构构件之间整体性连接构造的可靠性、局部易损易倒部位构件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的可靠性以及墙体和框架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整幢房屋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

当房屋层数超过规定或底部框架砖房的上下刚度比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仅有出入口和人流通道处的女儿墙等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局部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7.1.5对A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两级评定。

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应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第二级鉴定采用屈服强度系数和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计入构造影响作出判断。

对B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应根据所属的抗震等级和构造柱设置等进行结构布置和构造检查,并应通过内力调整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或按照A类房屋计入构造影响对综合抗震能力进行评定。

2.6空旷房屋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9.1.2抗震鉴定时,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承载力和易倒塌伤人的下列关键薄弱部位应重点检查:

16度时,应检查女儿墙、门脸和出屋面小烟囱和山墙山尖。

27度时,除按第1款检查外,尚应检查舞台口大梁上的砖墙、承重山墙。

38度时,除按第1、2款检查外,尚应检查承重柱(墙垛)、舞台口横墙、屋盖支撑及其连接、圈梁、较重装饰物的连接及相连附属房屋的影响。

49度时,除按第1~3款检查外,尚应检查屋盖的类型等。

9.1.5单层空旷房屋,应根据结构布置和构件形式的合理性、构件材料实际强度、房屋整体性连接构造的可靠性和易损部位构件自身构造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可靠性等,进行结构布置和构造的检查。

对A类空旷房屋,一般情况,当结构布置和构造符合要求时,应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对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应结合抗震承载力验算进行综合抗震能力评定。

对B类空旷房屋,应检查结构布置和构造并按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然后评定其抗震能力。

当关键薄弱部位不符合规定时,应要求加固或处理;一般部位不符合规定时,应根据不符合的程度和影响的范围,提出相应对策。

2.7古建筑木结构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92

4.2.1古建筑木结构的抗震鉴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的建筑,均应进行抗震构造鉴定。

二、凡属表4.2.1规定范围的建筑,尚应对其主要承重结构进行截面抗震验算。

三、对于下列情况,当有可能计算承重柱的最大侧偏位移时,尚宜进行抗震变形验算:

18度Ⅲ、Ⅳ类场地及9度时,基本自振周期T1≥ls的单层建筑。

28度及9度时,500年以上的建筑,或高度大于15m的多层建筑。

四、对抗震设防烈度为10度地区的古建筑,其抗震鉴定应组织有关专家专门研究,并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4.2.2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抗震构造鉴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和7度的建筑,应按规定进行鉴定。

凡有残损点的构件和连接,其可靠性应被判为不符合抗震构造要求。

二、对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的建筑,除应按本条第一款鉴定外,尚应按表4.2.2的要求进行鉴定。

Geg——结构等效总重力荷载。

对坡项房屋取1.15GE;对平顶房屋取1.0GE;对多层房屋取0.85GE,GE为房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对单层坡顶房屋,FEK作用于大梁中心位置。

三、木构架承载力的抗震调整系数γRE可取0.8。

四、计算木构架的水平抗力,应考虑梁柱节点连接的有限刚度。

五、在抗震变形验算中,木构架的位移角限值[θP]可取l/30。

对800年以上或其他特别重要的古建筑,其位移角限值专门研究确定。

3结构加固

3.1加固设计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

3.1.8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中第4.2.7条与本条等效。

4.4.1纤维复合材用的纤维必须为连续纤维,其品种和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碳纤维,应选用聚丙烯腈基(PAN基)12k或12k以下的小丝束纤维。

当采用其他新品种碳纤维时,应按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材料的规定经相关程序核准。

2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玻璃纤维,必须选用高强度的S玻璃纤维或碱金属氧化物含量低于0.8%的E玻璃纤维,严禁使用A玻璃纤维或C玻璃纤维。

3纤维的主要力学性能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4.4.2结构加固用的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能指标必须符合表4.4.2—1或表4.4.2—2的要求。

纤维复合材的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根据置信水平c=0.99、保证率为95%的要求确定。

4.4.3对符合本规范第4.4。

2条安全性能指标要求的纤维复合材或板材,当它与其他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配套使用时,必须按下列项目重新

做适配性检验,且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本规范表4.4.2—1或表4.4.2—2的规定。

l抗拉强度标准值;

2纤维复合材与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

3层间剪切强度。

4.4.6承重结构的现场粘贴加固,当采用涂刷法施工时,不得使用单位面积质量大于300g/m2的碳纤维织物;当采用真空灌注法施工时,不得使用单位面积质量大于450g/m2的碳纤维织物;在现场粘贴条件下,尚不得采用预浸法生产的碳纤维织物。

4.5.2承重结构用的胶粘剂,必须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检验时,其粘结抗剪强度标准值应根据置信水平c=0.90、保证率为95%的要求确定。

4.5.3浸渍、粘结纤维复合材的胶粘剂必须采用专门配制的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其安全性能指标必须符合表4.5.3的规定。

承重结构加固工程中不得使用不饱和聚酯树脂、醇酸树脂等作浸渍、粘结胶粘剂。

4.5.6种植锚固件的胶粘剂,必须采用专门配制的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或改性乙烯基酯类胶粘剂(包括改性氨基甲酸酯胶粘剂),其安全性能指标必须符合表4.5.6的规定。

种植锚固件的胶粘剂,其填料必须在工厂制胶时添加,严禁在施工现场掺入。

4.5.7钢筋混凝土承重结构加固用的胶粘剂,其钢—钢粘结抗剪性能必须经湿热老化检验合格。

湿热老化检验应在50℃温度和98%相对湿度的环境条件下进行;老化时间:

重要构件不得少于90d;一般构件不得少于60d。

经湿热老化后的试件,应在常温条件下进行钢—钢拉伸抗剪试验,其强度降低的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A级胶不得大于12%;

2B级胶不得大于18%。

4.5.8混凝土结构加固用的胶粘剂必须通过毒性检验。

对完全固化的胶粘剂,其检验结果应符合实际无毒卫生等级的要求。

4.5.9在承重结构用的胶粘剂中严禁使用乙二胺作改性环氧树脂固化剂;严禁掺加挥发性有害溶剂和非反应性稀释剂。

9.1.6纤维复合材的设计值必须按表9.1.6—1及表9.1.6-2的规定采用。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

4.1.3膨胀型锚栓和扩孔型锚栓不得用于受拉、边缘受剪(c<10hef)、拉剪复合受力的结构构件及生命线工程非结构构件的后锚固连接。

4.2.4后锚固连接承载力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进行验算:

无地震作用组合

3.2抗震加固规定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

1.0.3现有建筑抗震加固前,应依据其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后续使用年限和结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1.0.4现有建筑抗震加固时,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及相应的抗震措施和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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