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98号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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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9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98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曲环宇,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小伟,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何艳军,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艳军、曲环宇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6月29日作出2019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曲环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上诉人曲环宇及辩护人的书面上诉、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9年12月15日零时许,被告人何艳军、曲环宇在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中山北路蓝月亮酒吧内喝酒唱歌,被害人李俊平男,殁年23岁,河南省唐河县人、梁朝平也在上述酒吧喝酒唱歌。

  期间被告人何艳军在唱自己点唱的歌曲时,梁朝平也拿麦克风一起唱,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并准备打架,后被酒吧老板朱丰卫和王新平等人制止。

  李俊平和梁朝平在朱丰卫的劝说下先行离开酒吧,何艳军和曲环宇随后离开酒吧。

  双方再次发生打斗,何持弹簧刀、曲先用啤酒瓶、后持三刃匕首合力殴打、刺伤李、梁后逃离现场。

  被害人李俊平被送至医院时已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俊平系被他人用尖刀类锐器刺破左肺及肺动脉主干致失血性休克合并心包填塞死亡;被害人梁朝平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三刃匕首、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何艳军、曲环宇亦分别供述在案,足资认定。

  

  原判认为,被告人何艳军、曲环宇无视国法,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后果严重,均应予以严惩。

  本案由于被害人梁朝平在被告人何艳军唱所点歌曲时也加入唱歌而引起,属于事出有因,在量刑时可予酌情考虑。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艳军使用尖刀类锐器捅中被害人李俊平的致命部位,为直接致李死亡的凶手,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被告人何艳军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人,属于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曲环宇使用啤酒瓶、三刃匕首,亦进行殴打,但鉴于能排除被害人李俊平胸部致命部位、腹部的创口为曲的工具所造成,曲并非致使被害人李俊平死亡的直接凶手,且死者剩下的创口轻微,另一被害人为轻微伤,可认定被告人曲环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作用,为从犯,对曲可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何艳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曲环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上诉人曲环宇上诉提出,本案是被害方挑起,应负一部分责任;证人证言不实;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上诉要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曲环宇对被害人李俊平根本没有实施伤害行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曲环宇因另一被告独立实施的伤害行为而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证人未能出庭质证,建议二审重新开庭。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曲环宇和原审被告人何艳军于2019年12月15日零时许,在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中山北路分别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李俊平致死亡、梁朝平致轻微伤的犯罪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这有经一审开庭控、辩双方质证、辩论后确定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梁朝平陈述证实,12019年12月15日零时许,我与同事王新平、李俊平三人在长安镇上沙蓝月亮休闲吧喝啤酒。

  我们坐2号台,对面8号台坐着三名男子发生争执时只有两个男子在,不知道另一个什么时候离开。

  我一个人喝了六、七支啤酒,接近醉了,就上台唱歌,我不记得当时唱什么歌了。

  这时8号台一高一矮两个男子不知为何站起来,其中高个子曲环宇朝我冲过来,王新平就冲上去拦住他,他们两个撕扯起来。

  酒吧老板也过来拉开他们,王新平叫我先走,说那两个人想打我。

  我一个人走出酒吧2米远,突然被人从背后袭击。

  我倒地后,见到一个男子从我背后冲出来往湘隆酒店方向逃跑,我听到他说了一句我带刀的。

  我站起来后发现李俊平倒在我身后,胸前染满血迹。

  我和王新平将李俊平送到乌沙医院,到了医院才知道自己受伤了,左腹部被捅伤两处、后背被捅伤一处、头顶和右眼额也受伤了。

  2打斗中好像是矮个子何艳军的男子用刀砍我的。

  我当时穿白色衣服,王新平穿一身绿色制服,李俊平穿着黑衣服。

  酒吧里的人一般称呼李俊平做小丹,称呼我为阿平。

  

  2、证人王新平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14日20时50分,我和消防队员梁朝平、李俊平去长安镇上沙蓝月亮酒吧喝酒。

  22时许,酒吧里又来了两个人,他们坐在进门右边的第一张台。

  23时40分,后面来酒吧的两个男子中较瘦的一个男子去吧台点了一首歌,就开始唱。

  梁朝平当时喝多了,就跑过去拿着话筒唱那名男子点的歌,那名男子很生气,坐在下面的一较胖的男子冲上去准备打梁朝平,李俊平见状拿起凳子冲过去。

  我抢过凳子劝李俊平不要生事,李不从,拿了两个酒瓶要过去打那胖子,胖子也冲过来。

  我拦开二人,又向胖子道歉说今天晚上我两个同事不对,对不起,算了。

  这时酒吧老板也过来抱住胖子,并在劝胖子。

  胖子对李俊平说今天晚上我绝不放过你,我一定要杀了你。

  后一个服务员过来让我们快点走。

  我就把李俊平和梁朝平拉出酒吧,走出酒吧约50米,那名胖子朝我们冲了过来,胖子的手中没有拿啤酒瓶。

  李俊平和梁朝平就过去打胖子,打了几下就将胖子打倒在地。

  李俊平、梁朝平转身要走,胖子从背后腰部拿出一个东西从手里露出来约5,露出的部分是黑的、圆的,前面是尖的,冲过去抱住李俊平。

  两秒钟后他松手逃跑,李一下子倒在地上,喔喔地小声叫了两声就没有声音了。

  我和梁朝平就把李送医院抢救,医生证实李俊平已经死亡。

  

  证人王新平辨认出原审被告人何艳军为案发当日和梁朝平等打架的较瘦的男子,曲环宇为当日与梁朝平等打架的较胖的男子。

  3、证人朱丰卫的证言证实,打架的双方一方是三名长安镇消防队的队员,一方是两名青年男子。

  2019年12月14日22时许,2号桌坐着3名消防队员,其中一个叫李俊平,一个叫阿平梁朝平,还有一个身穿制服的男子。

  半个小时后,阿平唱完一首歌,下一首歌轮到8号台的客人唱,但阿平没有把麦克风放下,仍继续唱歌。

  阿平唱了几句就把麦克风放下,回到自己的座位上。

  跟着8号台的一名瘦的男子何艳军走上舞台,另一名胖的男子曲环宇也走上舞台,他们没有唱歌,说了几句话。

  阿平就气冲冲地跑上舞台,随后李俊平和身穿制服的男子也走上舞台,阿平、李俊平想跟那两名青年男子打架,我把阿平劝开了,身穿制服的男子把那两名青年男子拦开了。

  两名青年男子中较胖的一个说你妈的,我要捅死你!

  阿平、李俊平听后就从2号台上拿了酒瓶,那两名青年男子从8号台上拿了酒瓶,就在离酒吧门口不远的地方准备打架。

  我和穿制服的男子把他们拦开了。

  我劝阿平和李俊平先行离开,他们走到离我酒吧大约20米的上沙中山北路路边时穿制服的男子也跟着走出酒吧。

  8号桌两名男子也埋单离开,两人见到阿平等人没走多远就冲了过去。

  阿平、李俊平看到他们冲过来,就跟他们打起来,我没看清楚谁先动手打的。

  我和穿制服的男子又去拦阻。

  拦了一阵,我看到那个身材瘦的青年男子被李俊平摔到地上,那个身材胖的男子继续跟阿平、李俊平打架,那个身材瘦的男子就爬起来拿一把尖尖的凶器15长的折叠型匕首、白色刀锋往阿平和李俊平那捅。

  那两名青年男子发觉不对劲就往湘隆酒店方向跑,李俊平去追了不远就倒在地上。

  身穿制服的男子就拦了一辆的士和阿平一起把李俊平送去医院了。

  那个身穿制服的男子没参与打架,一直在劝架。

  我没看到那高胖的男子什么时候拿出一尖锥刀利器,只是看到他在打架时手中握着,尖锋从指缝伸出来约5厘米,我不知道他有没有打到对方,我主要是看矮个的男子打架。

  

  证人朱丰卫辨认出原审被告人何艳军就是案发时与李俊平一方发生打斗的较瘦的男子,上诉人曲环宇就是案发时与李俊平一方发生打斗的较胖的男子。

  

  证人朱丰卫辨认出李俊平、梁朝平阿平、王新平身穿绿色消防制服的男子。

  

  4、证人朱曼红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15日凌晨,我在蓝月亮休闲吧上班。

  当时阿平梁朝平、小丹李俊平和他们的一个朋友王新平坐2号桌,一个矮个子何艳军和高个子曲环宇坐在8号桌。

  阿平点了一首2000年的第一场雪,并问我那首中国人是谁点的?

我告诉他是8号台的人点的,阿平说他也要点这一首,我说好,等8号台唱完了再给他点。

  当播放这首中国人时,阿平和8号台的矮个子都唱了起来,唱了几句,矮个子就停了下来,表情好像不太高兴,阿平也停了下来。

  这时8号台的高个子站了起来,2号台的小丹也站了起来,两人说了几句什么。

  小丹拿了一个啤酒瓶砸烂了,8号台的高个子也拿了一个酒瓶砸烂了,看起来要打架的样子。

  我和老板赶紧把两方人劝开。

  小丹拿了两个酒瓶,我还把他劝到门外。

  老板让双方离开休闲吧阿平、小丹先走出了店外,我以为没事了,就扫酒吧的碎玻璃。

  四五分钟后我出去看见刚才的几个人在店门右侧50米的地方打起来了。

  我看见矮个子将阿平撞倒在地,我过去扶起阿平。

  这时小丹和他那个朋友往振安路方向追矮个子和高个子去了,小丹走了几步就倒在地上。

  我过去扶小丹,发现他胸口流了很多血。

  后来把小丹抬上的士时我掀起他的衣服,看到他左胸有一个约2的刀口。

  我没有看到双方的人有谁拿工具。

  

  证人朱曼红辨认出原审被告人何艳军就是发生打架的8号台的矮个子,上诉人曲环宇就是发生打架的8号台的高个子。

  

  证人朱曼红辨认出李俊平小丹、梁朝平阿平、王新平李俊平的那个不知名的朋友。

  

  5、证人申艳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15日零时20分,看到两方人打架,一方是3名消防队员,一方是两名东北人,其中一名东北人叫军哥何艳军。

  我听服务员说是因为他们双方争唱一首歌曲才打起来的。

  消防队员那方先买单走出酒吧后,军哥也追了出去,我当时还想拦住军哥,但没有拦住,看见军哥的裤袋里有一把刀,那把刀是折叠着,露出一点白色的刀把。

  我站到店门口,看到军哥在出店门右转约3米的地方追上一个高个的消防队员李俊平后和对方打了起来,军哥的那个朋友曲环宇拿着空啤酒瓶追了出去,冲进了打架群,拿啤酒瓶打其中一名矮个子消防队员梁朝平但没有打到。

  这时我进酒吧卖啤酒了,1分钟后出来看见那名高个子消防队员倒在地上,地上有两滩血泊,军哥和那名男子不见了。

  

  证人申艳辨认出原审被告人何艳军就是其证言中提到的军哥,上诉人曲环宇就是参与打架的军哥的同伙。

  

  6、证人高阳的证言证实,12019年10月,曲环宇从珠海来长安镇找工作,但没找到。

  我听曲说是在我们出租楼下打台球时认识军哥的。

  22019年12月15日凌晨4时许,曲环宇按照往常那样在我工作的休闲会所接我下班,我看见他上身所穿黑色外套的前腹部位置处有泥巴。

  回到住处后,曲环宇对我说他跟军哥在酒吧内喝酒,因为争唱一首歌曲和酒吧内的客人打架。

  他身上经常带一把长约5的锥形利器,说是用来防身的。

  7、证人刘为立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15日凌晨2时许,我在蓝月亮休闲吧二楼睡觉,男朋友朱丰卫叫醒我并告诉我刚刚楼下有两桌客人打架,其中一桌为消防队员。

  消防队员一方有一人受伤并被送往医院,对方已逃跑。

  

  8、证人徐安群的证言证实,一个东北矮个子光顾我经营的小店大概5次,并认得店内服务员申艳。

  

  证人徐安群辨认出原审被告人何艳军就是其证言中提到的东北矮个子。

  

  9、证人李有德的证言证实,1我确认法医鉴定中心里的那具尸体是我儿子李俊平的遗体。

  2李俊平的身份情况。

  

  10、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中山北路86号蓝月亮酒吧。

  酒吧大门外侧人行道往振安路方向地面遗留有行进血迹,延伸至中山北路88号门前马路中间血泊上。

  酒吧一楼大厅东侧大门呈打开状无异常,大厅西南角2号吧台茶几上遗留三个酒杯,西侧沙发上遗留一件米黄色外套。

  8号吧台茶几下地板有哈德门牌空烟盒一个、哈德门牌烟头四枚和红枚王烟头一枚,茶几东侧沙发上遗有一黑色男装夹克,口袋里有人民币140元5枚烟头、黑色男装夹克及人民币140元均提取。

  

  11、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尸检照片证实,被害人李俊平上身穿黑色长袖恤血染,下身穿黑色运动长裤,尸长175。

  全身见多处表皮剥脱。

  左顶枕部见一处2﹒5的挫裂创,创周伴32范围大小的表皮剥脱,左胸锁骨中线第3肋间见一处3﹒3长的创口,深达胸腔,右下腹见一处3﹒4的创口,内见大网膜外露,右腰部另见两处创口,深达皮下。

  解剖见被害人李俊平左肺上叶见一贯通创,心包破裂,心包腔见积血及血凝块200,肺动脉主干见一破裂口,左侧胸腔有大量积血,腹部创口深达腹腔。

  结论是被害人李俊平系被他人用尖刀类锐器刺破左肺及肺动脉主干致失血性休克合并心包填塞死亡。

  

  12、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验伤照片证实,被害人梁朝平右眉处、左腋下、左肩胛、头顶部见缝合创口,为轻微伤。

  

  13、法医学检验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的卡座下编号为4号和5号的烟蒂为原审被告人何艳军所留;现场提取的卡座下编号为2号和3号的烟蒂为上诉人曲环宇所留;距离现场酒吧门口约20米处提取的3处血迹为被害人李俊平所留。

  

  14、搜查笔录证实,公安人员从上诉人曲环宇的住处位于电视机后侧缴获三刃匕首一把。

  

  15、东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人员扣押上诉人曲环宇一件黑色牌外套、三刃匕首等物品的情况。

  

  16、证明材料证实,公安人员在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西大街一出租屋内抓获上诉人曲环宇时从曲的住处缴获三刃匕首一把。

  

  17、原籍材料含何艳军、曲环宇的调查函证实,原审被告人何艳军、上诉人曲环宇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及无前科。

  

  18、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实,被害人李俊平身份情况。

  

  19、录像光碟两张,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何艳军、曲环宇的审讯及何艳军、曲环宇指认现场的情况。

  

  20、上诉人曲环宇的供述,2019年12月14日23时30分,军哥何艳军约我到东莞市长安镇上沙蓝月亮酒吧喝酒。

  当时军哥点了一首刘德华的《中国人》。

  轮到军哥的时候,他离开座位去拿麦唱,当他唱的时候,对方一名男子也拿着麦坐在座位上唱。

  我走过去跟对方那唱歌的人说这不是你点的歌,大家开心出来玩,你不要这样。

  对方那唱歌的男子根本不理我,对方另两名男子一个拿板凳,一个拿啤酒瓶冲过来,我也拿起一个空啤酒瓶。

  我们双方被酒吧老板与保安劝停。

  对方先走出酒吧,没一会又想冲进来打我们。

  老板和保安一直挡在门口没让他们进来。

  他们就在外面吵。

  军哥冲了出去,我也拿起一个酒瓶随着冲出去。

  我冲到离酒吧十几米远的路边,一名较矮的穿白色上衣的男子梁朝平向我冲来,该男子就是与军哥争唱歌曲的男子,保安在我们中间挡着。

  我拿起酒瓶打中对方那白衣男子的头或肩部,酒瓶碎了【说明】梁朝平案发当晚穿白外套,其头上有伤口,梁朝平提到自己去医院时一个医生说自己额头的伤口不象刀伤。

  那个白衣男子被我砸到头部后,我看到他右边脸上有血。

  梁朝平右眉处见2﹒6的缝合创口我们把保安推开后,就扭打起来,用拳脚打的。

  半分钟后我被打倒在地,我起来后从后腰抽出一把手刺字型工具,一头是握把,一头是尖刀,黑色朝白衣男子方向捅了一下,白衣男子当时没什么反应我应该没有捅到白衣男子,因为我的衣服和手刺上都没有血。

  我就叫上军哥一起逃跑了,军哥跟在我后面。

  在打斗中我只和白衣男子打。

  逃跑中军哥右手拿着刀单刃的折叠型弹簧刀,刀刃长度大约10,刀刃根部有血迹。

  逃到军哥住处后,军哥对我说当时有一个人该人比较魁梧直对他冲过来,一脚踢到军哥的脸上,把军哥踢倒在地上,对方还很得意地嘲笑军哥说起来呀,起来我们再来。

  军哥说他听了很生气,就站起来拿出刀子朝那个人冲了过去。

  当时军哥的原话是我就抓着他胸前的衣服,捅了好几刀,捅的时候象捅豆腐一样,那个人就弓着身子,后面的啤酒妹什么的看见我捅人吓得尖叫起来。

  后来又上来一个,我也把他捅了,捅了腰、肚子、后背,加起来大约七八刀。

  因为军哥的衣服和刀都留有血迹,我就陪着他将衣服和刀丢进了出租屋附近的小河里。

  我的衣服上没有血,就没必要扔。

  我回到住处后,女友高颖见我身上很多泥巴,问我怎么回事,我说在外面和人打架了。

  

  上诉人曲环宇辨认出原审被告人何艳军就是其同案犯军哥,指认出作案地点、逃跑路线、抛弃作案工具的位置。

  

  21、原审被告人何艳军的供述证实,2019年12月14日23时40分,我与小雨曲环宇在东莞市长安镇上沙蓝月亮休闲吧内喝酒唱歌。

  过了一个多小时,我点了一首刘德华的《中国人》。

  对方一个较矮的男子梁朝平唱完他自己的歌后没有走,继续唱我点的《中国人》。

  小雨见到后就站起来,向唱歌男子走去,说你怎么唱了我们点的歌曲?

唱歌那男子停了下来说唱了又怎么样?

,双方就对骂起来。

  对方一名较高男子就过来拦住小雨,另一名较高男子李俊平举起凳子想过来。

  休闲吧老板就来劝开唱歌男子和举凳子的男子。

  老板让对方三人先出门外,对方那个劝架的男子就将他两朋友推出了店外面,往右边方向走。

  老板也把我们推出店外。

  我和小雨走出酒吧我先走出酒吧,对方已经走到约50米的地方了,看见我们出来,那个举凳子的较高的男子就转身向我们跑来,较矮的男子也跑过来,那个穿保安制服的男子没能拦住他们,我知道他要打我们的了,就用右手从裤腰处将我带的刀拿了出来。

  那个举凳子的较高男子双手一扯我的肩部,将我扯倒在地,并用脚踢我脸部我眉心、下巴被踢伤,有点红肿,小雨则和较矮男子打斗。

  我被那较高的男子踢的时候,就将刀刃弹了出来,爬起来捅那男子,共捅了两下,应该是刺中他的腹部位置,因为刀有血迹。

  后我就往马路对面跑,看到小雨跑在我的前面。

  后我们逃回我暂住的西大街的1106号房间。

  我说刚才用刀捅了两下对方那个较高的男子,小雨也说自己用工具打了对方那名唱歌的男子。

  我们说话的时候都将各自用的工具拿了出来,我用的是一把可折叠的弹簧刀,小雨用的是一把黑色字型的工具,一头是把手,一头是尖的。

  我打架时穿的衣服和作案用的小刀丢进了出租楼后的河沟里。

  我能确定被我捅的男子是身材较高的男子,因为唱歌的那个男子身材较矮。

  对方是三个人,穿保安制服的那个没有动手,剩下的一高一矮比较明显,当时跟我打架的是那个高的,我百分百的确定。

  在打斗的过程中,我就跟高个子打架。

  我有残疾,两只胳膊伸不直。

  我当晚穿的一件黑色的外套留在了蓝月亮休闲屋。

  原审被告人何艳军辨认出上诉人曲环宇就是和其一起的小雨、指认出作案的地点及逃跑路线。

  

  关于上诉人曲环宇上诉所提意见,经查,上诉人曲环宇上诉提出本案是因双方琐事引起,是事出有因,原判已作了认定;证人所作的证言真实、可靠,不存在有矛盾之处。

  上诉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曲环宇的辩护人辩护所提意见,经查,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曲环宇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辩护人提出重新开庭的请求,根据法律规定不予采纳,本案进行书面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曲环宇和原审被告人何艳军因故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均应予以严惩。

  本案属于事出有因,在量刑时可予酌情从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何艳军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凶手,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上诉人曲环宇使用啤酒瓶、三刃匕首参与殴打,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减轻处罚。

  何艳军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曲环宇及其辩护人提出从轻、重新开庭的请求,经查均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填

  代理审判员陈志翔

  代理审判员胡晓明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曾银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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