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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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

甘肃省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技人员面向基层,深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加速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科教兴农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农牧渔业丰收奖(以下简称“省丰收奖”)是甘肃省农牧厅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在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省丰收奖每年奖励一次。

第三条甘肃省农牧厅设立省丰收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省丰收奖奖励政策;

(二)指导和监督省丰收奖评审工作;

(三)审核省丰收奖拟获奖项目、人员及等级;

(四)推荐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候选项目(人)。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省丰收奖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奖励办公室设在省农牧厅科技教育处。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数量

第四条奖励范围

在甘肃省境内实施的,在较大范围内推广单项或综合农业科技成果及先进技术,大幅度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提高资源利用率,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民增收,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农业科技项目。

第五条奖励数量

省丰收奖设一、二、三等奖,每次奖励数量根据申报项目的质量确定,但不超过申报数量的80%,获奖项目中一等奖约占20%,二等奖约占40%,三等奖约占40%。

第三章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评审标准

(一)一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先进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居国内先进,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很强,技术普及率很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重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先进;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巨大,农民增收很显著。

(二)二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内领先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省内领先,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强,技术普及率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较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省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重大,农民增收显著。

(三)三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内先进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省内先进,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较强,技术普及率较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一定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省内先进;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大,农民增收较显著。

第七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当年前三年内通过市级以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的项目;

(二)农产品质量符合地方、行业或国家标准;

(三)具有成果应用证明;

(四)推广或创新技术中的有关物化新成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五)无重复报奖情况;

(六)成果无争议;

(七)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

项目的核心技术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优先申报。

第四章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八条主要完成人

(一)一、二、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分别最多奖励15、13和10人;

(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三分之一以上时间,对项目的设计、技术集成创新、示范推广、技术咨询、培训和开发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三)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做为主要完成人;

(四)主要完成人中县级及县级以下基层农技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总人数的60%,乡镇农技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总人数的30%;

(五)同一完成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申报项目的前三名完成人;

(六)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填写主要完成人情况表,并由本人签名,所在单位盖章;

(七)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本项目的验收或评价(鉴定)小组成员。

第九条主要完成单位

(一)一、二、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分别最多奖励5、4和3个;

(二)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技术推广、科技创新、组织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并且须具有法人资格;

(三)行政机关不得做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五章技术评价和经济效益计算

第十条技术评价

(一)技术评价包含项目验收或成果评价(鉴定)。

1.市级(含)以下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或市级(含)以下单位牵头完成的自列项目由市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成果评价(鉴定);

2.省级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或省级单位及中央在甘单位牵头完成的自列项目由省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成果评价(鉴定),或委托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所在市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成果评价(鉴定);

3.推荐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项目,需通过省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或成果评价(鉴定)。

(二)技术评价材料包括:

项目工作和技术总结、经济效益计算、验收或成果评价(鉴定)证书(须含验收或评价意见、验收或评价专家组名单及本人签字、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等)。

第十一条经济效益计算

(一)经济效益可按有关农业科技成果经济效益计算方法计算,也可由申报单位自行计算。

(二)经济效益计算须填写主要参数,注明使用价格,说明详细计算过程。

产量、面积、价格等数据须标明数据来源。

第六章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由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农机、畜牧兽医、农垦等部门,负责本市州省丰收奖的申报、初评和推荐等工作。

必要时市州牵头部门可以组织成立省丰收奖市州级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5-7名农业科研、教学、推广、行政单位专家组成(其中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2人,并兼顾有关行业专家)。

评审小组名单报奖励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奖励办公室成立专家组负责省丰收奖评审工作,提出获奖项目、奖励等级建议,报奖励委员会审核。

专家组由7-15名农业科研、教学、推广、行政单位专家组成(其中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2人,并兼顾有关行业专家)。

第七章申报和推荐

第十四条申报和推荐程序

(一)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申报指标和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和推荐工作,必要时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择优推荐。

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拟推荐项目的项目名称、核心内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等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二)中央在甘和省属单位直接向奖励办公室申报。

(三)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对申报项目的项目名称、核心内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等在本单位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申报材料

(一)甘肃省农牧渔业丰收奖申报书;

(二)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三)项目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

(四)成果鉴定证书或项目验收证书;

(五)县级以上农业或统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项目实施区域3个县以上的,至少3个县提供证明;3个县以下的,每县提供证明);

(六)经济效益计算报告(含计算过程);

(七)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或实施方案;

(八)其它证明材料。

第八章评审和奖励

第十六条评审

(一)奖励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和推荐单位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

(二)专家组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

(三)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审结果须由到会评审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评审结果经奖励委员会审核后由奖励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待异议处理完毕后,报主管厅长批准。

第十八条甘肃省农牧厅对获奖项目进行公布,向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颁发奖励证书。

第九章异议处理及获奖成果追踪

第十九条丰收奖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材料寄出邮戳时间为准)向奖励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签署真实姓名。

逾期提出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奖励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凡因项目内容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二十一条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处理程序如下:

(一)责成被异议方书面回复有关异议内容,陈述理由,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派人调查核实情况。

(二)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异议双方提交的材料或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通知异议双方,征求双方意见。

(三)若异议双方认同初步处理意见,应在异议处理书上签字;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处理结果报奖励办公室备案,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四)若异议方或被异议方对初步处理意见持不同意见,由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异议材料报奖励办公室处理;必要时,奖励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或者请异议双方到场答辩,形成处理意见,并将结果告知异议双方,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非实质性异议由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在甘或省属单位处理。

处理程序如下:

(一)责成被异议方书面答复有关异议内容。

(二)协调异议双方意见,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形成处理意见。

(三)将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异议双方,并报奖励办公室备案,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异议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处理完毕的,取消其本次获奖资格;20个工作日以后处理完毕且无异议的,以后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甘肃省农牧厅及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获奖项目进行检查。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立即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励证书,并通报批评。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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