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备考预习题及答案十三含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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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备考预习题及答案十三含答案

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备考预习题及答案十三含答案

  【资料1】(2013年)

  2013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10万元货物,约定采用支票付款方式,甲公司收货后于3月11日签发一张以其开户行P银行为付款人的转账支票交付给乙公司,并授权其补记相关事项。

  3月15日,乙公司超出授权范围将支票金额填写为12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

3月16日,丙公司委托其开户行Q银行收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支票基本当事人的是(  )。

  A.P银行

  B.甲公司

  C.乙公司

  D.Q银行

  【答案】ABC

  【解析】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甲公司)、付款人(P银行)和收款人(乙公司)。

  2.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签发支票时可以授权补记的事项是(  )。

  A.支票金额

  B.收款人名称

  C.出票人名称

  D.付款人名称

  【答案】AB

  【解析】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3.关于该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自出票日起10日

  B.自出票日起6个月

  C.自出票日起2个月

  D.自出票日起1个月

  【答案】A

  【解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4.如果P银行以甲公司的存款金额仅为1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丙公司有权(  )。

  A.向Q银行追索,要求其承担12万元的票据责任

  B.向P银行追索,要求其承担12万元的票据责任

  C.向甲公司追索,要求其承担12万元的票据责任

  D.向乙公司追索,要求其承担12万元的票据责任

  【答案】CD

  【解析】

(1)选项A:

Q银行只是帮忙收款,并非票据债务人,不得向其追索;

(2)选项B:

P银行只是支票上记载的付款人,P银行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不得向其追索;(3)选项CD:

虽然乙公司在补记支票金额时超出授权范围,但丙公司作为善意(不知情)、支付对价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应按照该记载(12万元)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因此,当持票人丙公司被拒绝付款后,其有权向出票人(甲公司)、背书人(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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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2】(2013年)

  2014年1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P银行为付款人,甲公司在该支票上记载了“违约金5万元”的字样。

甲公司在该支票上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但授权乙公司补记。

乙公司在支票上补记收款人名称后,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丙公司于2014年7月20日向P银行提示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该支票在未补记收款人名称时(  )。

  A.支票无效

  B.支票有效

  C.不得背书转让

  D.不得提示付款

  【答案】BCD

  【解析】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在该支票上,非基本当事人是(  )。

  A.甲公司

  B.P银行

  C.乙公司

  D.丙公司

  【答案】D

  【解析】

(1)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甲公司)、付款人(P银行)和收款人(乙公司);

(2)丙公司作为被背书人属于非基本当事人。

  3.甲公司在该支票上记载的“违约金5万元”字样属于(  )。

  A.任意记载事项

  B.相对记载事项

  C.绝对记载事项

  D.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答案】D

  【解析】在签发支票时,记载事项分为必须记载事项(如出票日期)、相对记载事项(出票地和付款地)、任意记载事项(如“不得转让”字样)和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如签发支票的用途)。

  4.丙公司于2014年7月20日才向P银行提示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P银行应当付款

  B.P银行应当拒绝付款

  C.丙公司将丧失票据权利和民事权利

  D.丙公司将丧失票据权利,但仍享有民事权利

  【答案】BD

  【解析】

(1)选项AB: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予付款;

(2)选项CD:

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丙公司的票据权利已经消灭);但是,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

  【资料3】(2015年)

  2014年2月18日,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乙公司并授权其补记相关事项。

乙公司于2月20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于3月3日向甲公司开户银行P银行提示付款,P银行拒绝付款。

丙公司遂行使追索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该支票付款人的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P银行

  【答案】D

  【解析】支票的付款人为出票人(甲公司)的开户银行(P银行)。

  2.下列记载事项中,甲公司可以授权乙公司补记的是(  )。

  A.出票日期

  B.收款人名称

  C.确定金额

  D.付款人名称

  【答案】BC

  【解析】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3.关于丙公司行使票据权利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B.丙公司有权向P银行行使追索权

  C.P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D.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CD

  【解析】

(1)由于持票人丙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自出票之日起超过了10日但未超过6个月),付款人P银行有权拒绝付款,但出票人甲公司的票据责任并不能解除,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2)由于持票人丙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其丧失了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丙公司无权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3)P银行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丙公司无权向P银行行使追索权。

  4.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自出票日起(  )。

  A.6个月

  B.10日

  C.2年

  D.3个月

  【答案】A

  【解析】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资料4】(2017年)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

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帐支票赴乙公司恰谈业务。

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收款人为乙公司后将支票交付乙公司。

  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未记载背书日期。

丙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

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1.关于甲公司签发支票行为的效力及票据当事人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甲公司是支票的保证人

  B.因出票时未记载确定的金额,支票无效

  C.P银行是支票的付款人

  D.因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姓名,支票无效

  【答案】C

  【解析】

(1)选项AC:

甲公司是支票的出票人,P银行(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是支票的付款人;

(2)选项BD: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记载的,并不导致支票无效。

  2.关于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行为效力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未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无效

  B.未记载背书日期,票据无效

  C.背书附“不得转让”的条件,背书无效

  D.丙公司再背书转让该支票,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D

  【解析】

(1)选项AB:

背书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背书行为有效;

(2)选项CD: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有效,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关于丙公司提示付款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丙公司可以委托开户银行向P银行提示付款

  B.支票无效,丙公司无权提示付款

  C.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为2016年4月2日起10日

  D.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起10日

  【答案】AD

  【解析】

(1)选项A:

支票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者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选项CD: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2016年4月1日)起10日。

  4.关于丙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丙公司不享有票据追索权

  B.丙公司可以同时对甲公司和乙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

  C.丙公司应按照先乙公司后甲公司的顺序行使追索权

  D.丙公司只能对乙公司或甲公司其中之一行使追索权

  【答案】ACD

  【解析】

(1)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有效(丙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选项A错误),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乙公司只是对其间接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对其直接后手丙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追索);

(2)票据的出票人(甲公司)、背书人(乙公司)、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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