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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标准.docx

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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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经理部

安全生产文明

施工协议书

发包方(全称):

承包方(全称):

二0一一年x月x日

协议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顺利进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及《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试行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就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书。

甲方和乙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本协议书为工程承包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约束效应。

一、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

本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为:

1、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管理规定;

2、严格遵守甲方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要求;

3、安全施工、文明生产,保证施工人员的身体及生命安全;

二、组成本协议书的文件包括:

1、本协议书双方权利、责任及义务;

2、本协议书规定条款;

3、其他管理规定补充条款;

4、安全文明施工经济处罚实施细则;

5、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三、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履行并严格遵守本协议书中所有条款及规定。

四、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在履行本协议书的过程中,总承包方对分承包方所进行的一切处罚和处理分承包方均无异议。

五、履行本协议书的过程中,发包方对承包方已处罚款项均不予以退还。

第一部分双方权利、责任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2.严格审查乙方施工资质,不得与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与承包内容不相符的分包单位签订合同。

3.提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防护设施由甲方提供的,交付使用前双方要办理交接手续,由甲方按照北京市有关安全标准对乙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4.提供施工用电,并保证符合安全标准。

负责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施工用电电源到B级配电箱。

按照有关安全用电标准对乙方的施工用电设施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责成乙方予以整改。

5.督促乙方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建立档案并在甲方备案。

6.对乙方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纠正乙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对乙方施工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开具隐患通知单。

7.要求乙方提供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9.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培训、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危险预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10.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提供帮助。

11.提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通道和消防设备设施。

12.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提供协助救援服务。

13.对乙方开展的安全生产活动提供帮助。

14.由于甲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乙方人员伤亡时,由甲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15.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甲方有义务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16.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分承包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责任。

2.接受甲方的施工资质审查,并负责提供有关资料。

严格按照施工资质范围施工,不得承接超资质范围的施工任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不得将分承包项目再次转包。

3.服从甲方安全生产管理;有权拒绝总承包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指令。

4.对管辖范围由甲方交付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如脚手架、洞口、临边等)的搭设、拆除、维护和改造负有全部责任。

必须符合北京市有关安全标准并符合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整体安全防护的要求;在搭设、拆除和改造前,必须向总承包单位报告。

5.对管辖范围的施工用电负有全部管理责任。

B级配电箱以下部分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用电标准,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用电设备从所辖线路中拉接电源。

6.对自行携带和使用的机械设备负有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责任,并符合北京市有关安全标准。

使(租)用大型机械设备时,应在使用前向甲方备案。

7.为本单位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危险预知的教育。

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向甲方备案。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时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甲方备案。

9.按照北京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对所辖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甲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应向甲方及时报告。

10.按照北京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安全生产活动。

在安全教育或安全活动中如需要,可要求甲方提供帮助。

11.使用甲方提供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前,应与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使用期间的安全维护。

对在使用期间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12.服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并负责所辖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保证所辖区域消防通道畅通。

13.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人员伤亡时,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甲方或第三方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14.由于甲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乙方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15.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1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在回小时内向甲方报告,并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迟报或者隐瞒不报生产安全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第二部分规定条款

一、管理目标:

1、现场杜绝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

2、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3‰以内;

3、现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杜绝现场重大隐患的出现;

4、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火险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5、必须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符合中建系统及地方政府的要求;

6、确保发包方的形象管理要求。

二、用工制度:

1、承包方项目经理及现场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履行组织管理职能,未经发包方批准不得随意更换,如有违反,承包方必须接受罚款500元/人、日次。

2、承包方必须为现场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仪器等办理相应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承包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承包方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因此造成发包方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4、承包方的所有外来工人必须到公安局下属驻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否则发包方有权不予办理《出入证》。

任何承包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其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因此造成发包方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5、承包方应遵守发包方上级制定的有关外协队伍的管理制度及规定。

6、承包方应及时协调解决因本分包工程与附近居民或其他单位产生的一切矛盾。

三、安全生产要求

1、承包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

(1)《国家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6)《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7)《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9)《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11)《劳动合同法》

2、承包方须自觉遵守、执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省、市有关文明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承包方承担。

4、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承包方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并经发包方批准后实施,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均由分承包方承担。

5、承包方必须尊重并且服从发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本协议书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

6、承包方必须按照发包方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考虑工程工序上的危险性,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应严格执行。

7、承包方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7.1、承包方必须执行发包方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承包方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必须准时参加发包方通知召开的安全例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时应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并委托有资格人员全权代表项目经理或安全负责人参加会议和做出有关决定。

承包方不能参加例会又未委托代表参加时,例会所做出的决定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同时承包方连续三次不能参加例会,发包方将对承包方进行50元/次的罚款。

7.2、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入场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制度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7.3、承包方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一切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

7.4、承包方的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材料员、专职安全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岗位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上岗。

7.5、承包方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和发包方组织的安全教育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承包方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发包方,按规定进行教育后方可上岗。

7.6、承包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劳动局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7.7、承包方工人变换施工现场工作内容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7.8、承包方必须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7.8.1、承包方必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建立班前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并将制度和日程安排报发包方审批后严格执行。

7.8.2、承包方必须虚心接受发包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罚款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分承包方承担。

7.8.3、承包方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持证上岗),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组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7.8.4、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发包方的检查整改制度。

7.9、承包方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7.9.1、承包方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内或国外正规厂家的产品,且具有相关合格证书,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根据发包方的需要上报相关的进场机械资料。

7.9.2、承包方的卷扬机、机动翻斗车、砼搅拌机、切割机、电焊机、发电机等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发包方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9.3、承包方的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挖掘机、垂直升降机械等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并接受有关部门的专业验收;承包方必须按规范要求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工程项目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7.10、承包方必须执行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定点采购制度。

7.11、承包方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7.12、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7.12.1、承包方职工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7.12.2、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的项目经理及安全员,向其报告事故的详情。

由发包方及时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承包方必须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好记录或拍照,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7.12.3、承包方要积极配合发包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

凡因承包方隐瞒不报、作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方承担。

7.12.4、承包方须承担因为承包方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7.12.5、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承包方应积极配合发包方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承包方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承包方支付,因不能积极配合发包方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方自负。

7.12.6、承包方必须对每次因工伤亡事故进行深入调查,查出事故源头并做出详细事故调查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发包方和监理单位。

对发生的伤亡事故,承包方必须进行深刻检讨,修正错误,同时必须对分包工程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整改,对所有职工进行安全再教育培训,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审批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否则发包方有权勒令承包方暂时停工直至整改完成并通过发包方和监理单位验收。

7.13、承包方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

承包方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在现场施工人员对安全中有贡献着给与相应的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7.14、承包方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7.14.1、承包方要对承包方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7.14.2、承包方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未经发包方批准严禁私自拆该安全防护设施。

7.14.3、承包方在现场所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7.14.4、施工现场内,分承包方必须按发包方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7.14.5、发包方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承包方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发包方的书面同意。

7.14.6、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7.14.7、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的,发包方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

7.14.8、承包方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

对不同岗位工种的职工还须配备该工种必须的其他个人人身防护设备,如:

安全鞋、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

7.14.9、凡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向发包方提交产品合格证,否则不得使用。

如: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扣件等。

7.14.10、承包方应在合同签约后15天内,呈送安全管理防范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对紧急事件处理的方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条例,以报发包方批准,在批准前承包方不得进行施工。

7.14.11、承包方应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主管负责日常对发包方的工作联络及落实安全方案和措施的实施。

7.14.12、承包方必须按所有入场员工总人数的2%配备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必须持有有效证件),且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否则对分承包方罚款500元/人、日次。

四、消防保卫工作要求:

1、承包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工程所在当地政府、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承包方应严格按发包方消防保卫制度以及发包方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的安全检查,对发包方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承包方应在发包方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发包方的要求,发包方有权按规定对分承包方进行经济处罚。

2、承包方须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

3、凡由于承包方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力或分承包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以外)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承包方独自承担,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发包方有权对其承包方进行相应的处罚。

五、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1、承包方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发包方形象管理的要求。

承包方员工的工作服、安全帽以及分包工程现场的机械设备等物品(包括业主指示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标语、警示牌),不得出现承包方的任何标志、广告标语等。

标志、标语等具体内容由发包方决定。

2、承包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承包方自己负责。

3、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建立健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4、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发包方的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严禁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5、承包方入场前必须依据发包方的有关规定为所有入场人员办理《出入证》、《暂住证》,否则不得入场。

所有出入现场的人员根据要求出入大门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

6、承包方在施工现场应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安全事故处理工作,承包方应赋予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7、发包方在施工现场提供指定的公用垃圾堆存地点,承包方必须按发包方的编制安排负责把自己在所有工作地点的垃圾每天清理并运往上述指定堆存区,再由发包方负责安排外运,上述垃圾不包括任何砂、石、水泥、砼或钢筋砼结构废件或任何有毒物件、易燃物品等;有毒物件、易燃物品垃圾由责任承包方自行清理外运,禁止堆存在工地内,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如有违反,承包方须承担500元/次的罚款,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8、承包方有责任保护好现场的临水设施,如现场的给排水管道、阀门、消火栓、消防水龙带、水龙头、阀门井、污水井、沉淀池、雨水篦子等。

严禁乱动消防设施,如消火栓、水龙带等。

9、承包方必须注意节约用水,严防水资源浪费:

9.1、需要长期使用的用水点必须设节水龙头;

9.2、所有管道相接处要严密,严防漏水;

9.3、现场的洒水降尘或混凝土养护,应先使用沉淀池内的水;

9.4、用水时应有专人负责节水,不用时要及时把阀门关上,发现水管或阀门跑水要立即维修,如维修不了必须及时通知总承包方进行解决。

10、严禁向污水井、雨水篦子倾倒剩饭、垃圾等易堵物体,严防下水管道堵塞。

六、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及其他

1、为预防台风、暴风雨等自然灾害,承包方须在发包方制定的预防此类自然灾害、减少损失的措施并严格执行。

如有违反承包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2、承包方在分承包工程范围内或工地附近遇突发性事件(如死亡、火灾等)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现场的所有工作人员,并及时的有针对性的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交安全意识。

第三部分补充内容

工人安全生产须知

一、新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认真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未经安全教育的施工人员不得进入现场施工。

二、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

严禁酒后、打架、赤脚、穿高跟鞋、赤裸上身进入施工现场施工。

三、佩戴安全帽应注意以下几点:

1、帽衬与帽壳不能紧贴,应有一定间隙,当有物料坠落到安全帽壳上时,帽衬可起到缓冲作用,不使颈椎受到伤害;

2、必须栓紧下颚带,当人体发生坠落时,由于安全帽戴在头部,起到对头部的保护作用。

四、登高作业时,使用工具的注意事项:

登高作业所使用的工具,要放在工具箱或工具袋内,常用的工具应系带在身上。

所需材料和其他工具,必须用结实牢固的绳索传递,禁止用手来回抛掷,以免掉落伤人,作业结束后,所用工具应清点收回、防止遗留在作业现场而掉落伤人。

五、在没有防护设施的两米高处,临边和洞口施工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在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穿好防滑鞋。

高空作业时不准上下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

材料和工具应装在工具袋内。

六、在施工过程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作业。

并不得随意移动和操作现场的各种机械设备。

七、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和机械设备连接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操作。

特殊工种需持证上岗,并根据工作和环境需要配备相应的监管人员

八、建筑材料和构件要分类堆放整齐、并做到稳妥、不要过高,以免发生意外造成材料损失和人员伤害。

任何施工人员不得随意破坏材料和构件。

九、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接铅丝或连接件不得擅自拆除,需要拆除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通知安全员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备案拆除。

十、施工过程中任何人不准向下,向上乱丢物料、垃圾,工具等。

不准随意开动一切机械。

操作中思想要集中,不准开玩笑,禁止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十一、施工中不准坐在脚手架防护栏杆上休息和在脚手架上睡觉。

手推车装运物料,应注意平稳,掌握重心,不得猛跑或撒把溜放。

拆下的脚手架、钢模板、木模、支撑要及时整理,元钉要及时拔除。

各种物料要及时清理和码放整齐。

十二、不准在井架进出料口处随意行走;不准在井架提升后去清理下面的砂浆、混凝土等杂物;不准吊篮长时间停留空中;下班后吊篮必须放在地面处,并且切断电源、所好开关箱后方可离开。

十三、因恶劣天气脚手架上霜、雪、泥等要及时清扫。

脚手板两端间要扎牢,防止探头板。

小横杆必须与大横杆牢固连接。

十四、脚手架堆放的材料应合理分布均匀、不得超高、超载、码放整齐。

十五、人字梯中间要扎牢,下部要有防滑措施,不准人坐在上面,骑马式移动。

施工中应由监护人员。

十六、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严禁患有高血压、贫血病、严重心脏精神病、精神病癫痫(羊癫痫类)深度近视眼在500度以上人员,以及经医生检查认为不适合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对井架,起重工等从事高空作业的工种人员要每年体格检查一次。

1.在平台、屋檐口操作时,面部需要朝外时,要系好安全带。

2.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不要用力过猛,防止失去平衡而坠落。

3.在平台等处拆木模撬棒要朝里,不要向外,防人向外坠落。

4.遇到有暴雨、浓雾和六级以上的强风应停止室外作业。

5.夜间施工必须要有充分的照明。

十七、防“临边”事故:

1.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

2.无外架防护的屋面周边;

3.框架工程楼层周边;

4.上下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

5.卸料平台的侧边

以上临边的防护设施、栏杆、警告标示等,不许私自拆除。

十八、五个不准踏:

1.阳台口不准踏;2.石棉瓦、油毛毡屋面不准踏;3.出墙外测不准踏;

4.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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